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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提案權形式要件上的問題

第四章、 股東提案權的要件與相關行使問題

第二節、 股東提案權形式要件上的問題

第一項、股東會提案權的主體是否包含董事會

第一款、股東提案制度未建立前,董事會具備股東會之提案權的原因

以美國為例,股東提案權是在股東行動主義興起後,才建立的制度。在制度 未建立之前,股東會的提案權一直由董事會代為行使。為何在最開始的公司法中,

會將股東會的提案權限分配給董事?

美國公司治理一向採取董事會優位主義,除了在經營權限的劃分上多數賦予 董事之外,其他公司事項只要董事會能夠勝任,就盡量由董事會執行。股東提案 權雖然是股東會形成意思的一環,但在董事會優位主義的想法下,認為只有股東 會的決議權是股東會權限的核心。所以如果董事會能夠更適當行使股東會提案權,

則能夠取得該權利,甚至不考慮股東提案權的可能性。我國公司法進程較晚,但 在股東提案權立法前,對董事會的股東會提案權,仍採取機關最適功能的看法。

第一目、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意願不高:

經營與所有分離原則不斷發展後,依照契約連鎖理論,董事會成為公司的主 要治理機關,而股東會雖然名義上仍為公司法定機關,但實質上只是公司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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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與公司間只有給付股本與盈餘的權利義務關係,唯有在董事會本質上無法決 策的權限上,始有參與公司的權限。公司進入資本市場後,甚至連盈餘都不是股 東投資公司的目的。

若股東沒有參與公司經營的意願,則成為單純的投資者,根本無心監督公司 的經營狀況,連股東會都不一定有意願參加,股東提案權自然更是興趣缺缺。從 機關功能的角度,股東會的提案權應該交由董事會執行。

第二目、法無明文的情況下難以推導出股東具有股東會提案權

董事會與股東會都是會議體,討論的事項也都有提案權的問題,且兩種提案 權在我國都沒有明文規定權利歸屬。但是董事出席董事會係本於對公司的善良管 理人責任所負有的義務,縱然沒有董事會提案權的明文規定,本於出席董事會的 義務是為了善盡經營義務,也可以推導出董是具有董事會的提案權。

反之股東對於公司的義務,僅限於繳清股本,為我國公司法第 154 條第 1 項所明文。由此可知參加股東會為股東本於所有人地位可享受的權利,不出席股 東會也只是權利的放棄。既然連出席都不是義務,提案自然也不是義務,沒有提 案的義務,在權責相符的法理下,也不是必然享有提案權限。

第三目、股東可能不具備提案專業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往往涉及公司重大營運方針的改變,必須對公司的各項 營運狀況都有了解。雖然在前面的章節中,認為應排除董事會公司重大事項的提 案權,但仍不否認在股東提案權立法前,這些事項事時應最應該交由專業的董事 會進行提案。

回到機關功能的立場,如果股東沒有意願參與股東會,法律上也沒有義務出 席股東會,在困難事項上又可能不具備專業,自然難以勝任股東提案權的行使。

所以法為明文賦予提案權之前,由董事會代為填補股東提案權的真空狀態。

第二款、股東提案制度建立後,董事會的股東會提案權應否排除?

第一目、董事會的股東會提案權應受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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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提案權立法前法未明文的情況下,為了讓議案能夠順利進入股東會進行 表決,維持公司機關運作,權宜之下將股東提案權交由董事會行使。在股東提案 權立法後,當初權宜下所賦予董事會的權限,其正當性應該受到挑戰。

站在完整事務決定權限的立場,提案權與決議權應該同屬相同機關,如果是 會議體的形式,則提案權應該由會議成員享有。當股東享有股東會提案權時,股 東會提案權還有沒有必要與董事會共享?這樣共享股東提案權的模式,是否能夠 達成股東提案權的目的。

第二目、股東會與董事會共享股東提案權的利弊

股東享有股東提案權,卻沒有提案的義務,如果不讓董事會共同享有股東提 案權,最極端的例子就是,董事會仍依照公司法規定召集股東常會,但股東常會 中卻沒有任何討論的議案。董事會共享股東提案權的優點,就是能避免浪費公司 召集股東會的資源,且董事會具備經營上的專業,提案也比較容易切中核心,能 提高股東會開會的效率。

股東提案權的目的,是喚醒股東身為公司所有人的意識,所以無時無刻關心 著公司經營動向,形成對經營階層強大的監督能力。將議案送入股東會的權利,

只是達成目的的一種手段。在目的能夠達成的條件下,提出議案的權利是否與他 人共項,並不重要。

然而這種共享股東會提案權的模式,給予股東一層安全的防護網,就算不提 案,仍有董事會守住最後一道防線。讓股東單純享受著股東會的提案權利,卻不 用承擔議案不夠深入,股東會討論不足,甚至沒有議案可討論的不利益,造成股 東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不平衡的狀態下,股東難以體認到自己在公司經營上的重 要性,無法擺脫對董事會的依賴;而董事會為了公司經營的需要,也無法排除股 東會提案權。結果是股東行動主義的理想,就只能在股東會效率與股東自主意識 間擺盪。

第三款、股東會成員應為股東會提案權之唯一主體

在股東會效率與股東自主意識的價值判斷上,本文認為應該選擇後者。因為 股東會的提案與決議權限,被限縮在股東會專屬事項內,也就是就算股東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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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彰,卻不會影響到公司的日常營運。在公司重大營運的議案上,則為股東自主 意識的代價,使股東了解參與公司經營的重要性。董事會被排除股東會提案權後,

對公司的重大提案,則必須積極與股東溝通,提供重要訊息予股東。據此,本文 主張應該排除董事會的股東會提案權,使股東成為股東會提案權的唯一主體,以 求股東行動主義的目的能夠達成。

第二項、提案股東之出席義務 第一款、出席義務之相關規定與目的

第一目、美國法之相關規定

美國法中要求提案股東必須親自出席股東會101,若在州法允許的情況下,委 託代理人出席或以電子方式出席股東會。若提案股東違反出席義務之規定,則在 未來兩年內之股東會,公司得拒絕該股東任何提案102

第二目、我國法之相關規定與爭議

我國公司法的 172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 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我國公司法對提案股東雖然課以出席的義務,

然而卻對違反出席義務的效果漏未規定。對於違反出席義務的股東,我國公司法 並沒有課以任何不利益,也引發了股東出席義務定性上的爭議。

提案股東的出席義務,在現行法未設有法律效果的情況下,只能解釋為訓示 規定。然而問題的核心在於,提案股東出席股東會的意義是什麼?對於股東提案 制度有甚麼影響?如果認為股東應該出席股東會,則立法上應該增訂違反出席義 務的法律效果。換句話說,法律效果是對於誡命規定衡量後的結果,而不是誡命 規定成立的原因。

101 17 CFR §240. 14a-8 (h)(1)” Either you, or your representative who is qualified under state law to present the proposal on your behalf, must attend the meeting to present the proposal. Whether you attend the meeting yourself or send a qualified representative to the meeting in your place, you should make sure that you, or your representative, follow the proper state law procedures for attending the meeting and/or presenting your proposal.”

102 17 CFR §240. 14a-8 (h)(3):” If you or your qualified representative fail to appear and present the proposal, without good cause, the company will be permitted to exclude all of your proposals from its proxy materials for any meetings held in the following two calendar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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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與美國法皆要求提案股東必須出席股東會,究其原因係為了讓提案股 東能對自己所提之議案進行說明。董事會對於股東行使提案權後,僅負有將議案 列入召集通知,並在股東會中依照議案討論順序,將議案分別提出使股東能加以 討論並決議之義務,而對於議案並不具有說明義務。股東對於自己之提案,最了 解提案動機與原因,且動用公司成本將議案提出於股東會中,自然應當出席股東 會,並對議案加以說明。

第二款、提案股東說明義務是否為提案程序之一部?

討論股東之出席義務與提案程序的關係,是為了找尋不修法的情況下,能否 使違反出席義務的股東受到相對應的不利益。如果提案股東出席義務是股東提案 程序的一部份,提案股東未出席股東會,則為提案程序的欠缺,而有無法完成提 案的可能性。

股東會的提案程序,包含提案人將議案通知公司與會股東會主席在股東會中 提出議案兩個部分。在股東提案的情況下,議案的決定係由股東於特定時間將議 案通知公司,而議案的提出則由股東會開會時,會議主席依照議程的進行,將議 案提出於股東會中。當提案被置於股東會成員可以討論並決議的狀態時,股東會 的提案程序是否完全結束,而進入股東會的決議程序?提案股東對於議案的說明 義務,究竟屬於提案程序或是決議程序?提案程序應否包含提案股東的說明義務,

取決於對提案程序的要求到什麼程度,是不是只滿足於議案可以被討論的狀態?

還是應該包含提案股東對議案的基本說明。

本文認為若將提案股東的說明義務作為提案程序的一部份,未出席股東會之 提案股東可能遭受提案無法決議的不利益,有利於議案的釐清,加速股東會的進 行。然而這樣的立場也有三點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提案股東藉由不出席股東會,

達成控制議案的風險。二、股東會提案程序的整個過程,皆耗費公司資源,如果 提案股東因故未盡說明義務而在最後階段無法完成提案,不符合成本效應。三、

達成控制議案的風險。二、股東會提案程序的整個過程,皆耗費公司資源,如果 提案股東因故未盡說明義務而在最後階段無法完成提案,不符合成本效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