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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提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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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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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

碩士論文

論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提案制度

The Research on Public Company’s Shareholder

Proposal Rules

研究生:魯忠軒

指導教授:黃清溪教授

(2)
(3)

I

謝 詞

寫這篇謝詞時,已經踏入職場。回顧碩士時光,更加感到懷念。 首先要感謝黃清溪老師,每個月不辭辛勞往返台日,讓像我一樣普通的學生 有機會學習法律的思考方式。記得大學上老師的課時,很多基礎法學概念都不太 清楚,老師對於一個問題的思考,總是能夠用很多不同的角度切入,且完全建立 在基礎觀念的推論上,所以課堂上總是充滿著迷網。碩士班後有更多機會在課堂 上與同學、老師討論,漸漸了解老師的思考方式,才開始體會法律的奧妙。老師 最讓人敬佩的是在相處的過程中,總是立於平輩的角色,沒有身分的距離,討論 法學的時光總是單純而美好。 也感謝口試委員,姚志明老師、陳俊仁老師與陳月端老師。在論文的寫作上 給了很多寶貴的建議,無論推論方法、文章架構或引著格式,都因為三位老師指 導而獲益良多。 感謝第一屆碩士班的好夥伴,最有才華的仲強、台灣好媳婦心茹、閱歷豐富 的奕豪、財法最帥 KC 連、永遠的所花詩樺、文筆跟身材都一流的鎮隆、開朗人 夫阿喜、陳大狀冠虎、還有陪伴我最久的鋼鐵人睿祥。我們一起吃飯、跑步、爬 山,也一起經歷評鑑馬拉松,碩士班的生活因為你們而精彩(灑花)。還有軒宇、 吳姮、孟良學長、小光學姊與公司法研究會的戰友們,無論研究會或會後聚餐, 都讓我有歸屬感。 感謝志航與翠鈴還有家人們,一直給與支持,讓我可以延續活在雲端的生活, 維持著稚氣直到現在。還有妍汝、翰翰、芮如、Luffy 跟 Curry,我們要一直維持 抓狂一族的生活。 謝詞的最後一段獻給林穎欣,五年多的時光,從大學茫然的畢業、碩士入學、 律師高考一直到現在。有很長一段時間,我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跌跌撞撞弄得滿 頭包,還好有你在身邊,我們一起哭一起笑,最後才一起走過。謝謝你,我真的 好幸運。願我們能夠繼續分享彼此的生活。 魯忠軒 寫於石牌小居 10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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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摘要

2005 年公司法修正後,股東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享有將議案提入股東會表 決的權利。股東在股東會上,享有出席、提案、表決的權利,然而修法後並沒有 建立完整的股東提案秩序,討論上有三個方向。(一)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分的 浮動,使股東提案修改章程成為權限角力的管道。(二)我國股東提案的要件與行 使問題仍有待討論。(三)股東提案權與臨時動議的關係。 首先,本文採取權限盡量劃分予董事會的立場,將股東會權限限縮至公司基 本事項上;而股東在股東會權限內,想有完整的提案權。第二則分別討論股東提 案權的主體、出席義務、持股資格、提案字數、重覆提案與提案撤回的問題。最 後,股東提案與臨時動議的關係,則引入議題與議案的概念,將臨時動議的範圍 限縮在股東提案權的範圍內。 關鍵字:股東提案權、權限分配、出席義務、重複提案、撤回提案、臨時動議

Abstract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shareholders have the right to propose motions into the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in 2005. However, it still can’t establish the complete order of shareholder proposal after revised the law. We take three topics to discuss. (A) The allocation of power between shareholders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B) The conditions of shareholder proposal right and the problem of exercising the right have to be solved. (C) The relations between shareholder proposal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ovisional motion.

In topic (A), this paper takes the position of dividing powers as much as possible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n topic (B), discussing the subject of shareholder proposal right、the obligation of attending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stock holding qualifications、 the word limit、 forbidding of repeated proposal, and the question of withdrawing proposal. In topic (C), the range of provisional motion is limited in the range of shareholder proposal right.

Keywords: Shareholder proposal right、The allocation of power between shareholders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the obligation of attending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forbidding of repeated proposal、withdrawing the proposal、provisional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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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詳 目

第一章、緒論 ... 1 第一節、研究動機 ... 1 第一項、選擇公司法研究的理由 ... 1 第二項、選擇股東提案制度研究的理由 ... 1 第二節、研究範圍與方法 ... 2 第一項、研究範圍 ... 2 第二項、研究方法 ... 3 第三節、論文架構 ... 3 第二章、股東提案權之演進與我國的實踐 ... 5 第一節、股東提案權制度概述 ... 5 第二節、股東提案權的演進 ... 5 第一項、公司治理理論與股東行動主義 ... 5 第一款、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 ... 5 第二款、股東行動主義的內涵 ... 6 第二項、美國法上股東提案制度的進展 ... 8 第一款、股東提案制度立法沿革 ... 8 第二款、股東提案制度的形式要件 ... 10 第三款、股東提案制度的排除事項 ... 11 第三項、美國股東提案權制度的反思 ... 13 第一款、美國股東提案權的目的 ... 13 第二款、股東主動決策的功能 ... 14 第三款、股東建議的功能 ... 15 第四款、建立股東無可取代的地位 ... 15 第三節、我國股東會提案權的實踐 ... 16 第一項、股東提案權之立法過程與要件 ... 16 第一款、股東提案權概述 ... 16 第二款、股東提案權立法過程 ... 17 第三款、我國現行股東提案權的相關規範與爭議 ... 18 第二項、臨時動議之定性 ... 22 第一款、臨時動議發展沿革 ... 22 第二款、臨時動議之性質 ... 22 第三款、臨時動議相關規定 ... 23 第三項、股東提案權與臨時動議的關係 ... 25 第四節、開會的基本原則:議題與議案的區別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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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第一項、議題與議案概述 ... 25 第二項、日本法中相關立法例 ... 26 第一款、議題提案權 ... 27 第二款、議案提案權 ... 27 第三項、我國法中議題與議案區別的影響 ... 28 第一款、我國公司法對議題的概念薄弱 ... 28 第二款、開會原則與開會效率的權衡 ... 29 第三款、我國應朝向議題與議案區分的方向修正 ... 29 第五節、我國股東提案權問題的討論方式 ... 30 第三章、股東提案權的範圍 ... 31 第一節、概述 ... 31 第一項、股東會決議範圍的討論順序 ... 31 第二項、股東會決議權與提案權的關係的討論順序 ... 32 第二節、股東會決議權之範圍 ... 32 第一項、法定股東會權限之劃分是否合理 ... 32 第一款、經營所有分離原則 ... 32 第二款、股東會專屬權利事項概念 ... 33 第三款、我國股東會法定權限與股東會專屬權限之關係 ... 34 第四款、小結 ... 37 第二項、股東會修正章程的界線 ... 38 第一款、公司權限分配理論 ... 38 第二款、美國法股東會章程修正的界線 ... 39 第三款、日本法股東會章程修正的界線 ... 41 第四款、我國法股東會章程修正的界線 ... 42 第五款、我國應禁止股東會以變更章程之方式擴張股東會權限 ... 44 第三項、我國股東會決議權範圍 ... 45 第三節、股東決議權與股東提案權之關係 ... 46 第一項、概說 ... 46 第二項、應否採取割裂的事務決定權限的看法 ... 46 第一款、美國法上股東提案權「適當議案」中有關公司細則修正的爭議 ... 47 第二款、我國公司法事務權限割裂的爭議 ... 48 第三款、本文見解 ... 49 第三項、股東提案權限縮的問題 ... 49 第一款、我國公司法條文的爭議 ... 50 第二款、我國學說的看法 ... 50 第三款、本文建議重大事項提案權回歸股東會 ... 50 第四項、股東提案權擴張的問題 ... 51 第一款、美國法上社會政策議題股東提案權的爭議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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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第二款、我國法上建議性事項的學說見解 ... 53 第三款、本文見解 ... 53 第四節、本章結論 ... 55 第四章、股東提案權的要件與相關行使問題 ... 57 第一節、概述 ... 57 第二節、股東提案權形式要件上的問題 ... 57 第一項、股東會提案權的主體是否包含董事會 ... 57 第一款、股東提案制度未建立前,董事會具備股東會之提案權的原因 ... 57 第二款、股東提案制度建立後,董事會的股東會提案權應否排除? ... 58 第三款、股東會成員應為股東會提案權之唯一主體 ... 59 第二項、提案股東之出席義務 ... 60 第一款、出席義務之相關規定與目的 ... 60 第二款、提案股東說明義務是否為提案程序之一部? ... 61 第三款、我國法之修正建議 ... 62 第三項、股東提案權股東的資格限制 ... 62 第一款、我國法與美國、日本法對於提案股東資格之限制 ... 62 第二款、我國提案股東資格限制應否採取美國或日本法之模式 ... 64 第三款、股東持股期間的最終時點 ... 65 第四款、我國法的修正建議 ... 66 第四項、股東提案權字數的限制 ... 66 第一款、美國法相關規定的演進 ... 66 第二款、日本法相關規定的演進 ... 67 第三款、我國法的檢討 ... 67 第三節、股東提案權實質要件之問題 ... 69 第一項、股東提案內容涉及侮辱的限制 ... 69 第一款、問題緣由 ... 69 第二款、如何認定股東提案內容是否涉及侮辱 ... 69 第三款、處理涉及侮辱內容股東提案的各種處理方式與討論 ... 70 第四款、董事會應該直接排除涉及侮辱內容的股東提案 ... 72 第二項、股東重複提案的限制 ... 72 第一款、禁止重複提案的概述與理由 ... 72 第二款、同一議案的定義 ... 73 第三款、修正建議 ... 75 第四節、股東提案之撤回問題 ... 75 第一項、問題概述 ... 75 第一款、議題與議案的撤回問題 ... 76 第二款、股東提案的時點與撤回問題 ... 76 第二項、議題的撤回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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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第三項、議案的撤回 ... 78 第一款、議題與議案通知的目的不同 ... 78 第四項、修正建議 ... 78 第五節、小結 ... 79 第一項、股東提案權形式要件之結論 ... 79 第一款、股東提案權主體不包含董事會 ... 79 第二款、提案股東具有出席義務 ... 79 第三款、提案股東資格限制 ... 80 第四款、股東提案字數的限制 ... 80 第二項、股東提案權實質要件之結論 ... 81 第一款、董事會得直接排除侮辱性股東提案 ... 81 第二款、重複提案禁止的同一性問題 ... 81 第三項、股東提案權撤回問題之結論 ... 82 第五章、我國臨時動議突襲性問題的討論 ... 83 第一節、我國法上臨時動議概述 ... 83 第一項、我國臨時動議包含程序動議與實質動議 ... 83 第二項、臨時動議行使上的限制 ... 83 第一款、少數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提出臨時動議的限制 ... 83 第二款、一般提案權對臨時動議的限制 ... 84 第三項、召集事由的修正案與臨時動議的關係 ... 86 第一款、大毅國巨案 ... 86 第二款、法院見解 ... 87 第三款、本文看法 ... 87 第二節、日本法股東會現場之提案權 ... 88 第一項、動議提案權之概述 ... 88 第二項、動議提案權之種類 ... 89 第三項、修正動議在範圍上的限制 ... 89 第四項、動議提案權之行使要件 ... 90 第一款、提案主體的要求 ... 90 第二款、提出時間的要求 ... 90 第三節、以動議提案權思考我國臨時動議問題 ... 91 第一項、我國臨時動議的突襲性問題 ... 91 第二項、臨時動議的範圍修正 ... 91 第一款、臨時動議是否應該限縮 ... 91 第二款、臨時動議如何限縮與相關問題 ... 92 第三項、臨時動議股東提案資格的限縮 ... 94 第一款、行政院草案與其立法背景 ... 94 第二款、本文看法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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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第四節、小結 ... 95 第六章、結論 ... 97 參考資料...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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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第一項、選擇公司法研究的理由

人類藉由交換勞力、時間、財產的方式,提供彼此生活所需,互相依賴而構 築目前的社會態樣。人與人間訂定契約,互相負有給付義務,是最初的交易型態。 但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極大化,水平、垂直方式的整合開始出現,希望藉由組織 體的方式,將原本外部的締約成本,納為內部管理成本;並藉由內部高權的方式 降低內部成本,達成成本極小化之目的。 組織體的型態成立後,伴隨著組織成員龐大,經營決策效率降低的問題,故 組織成員選出經營團隊代為決策。經營階層的活躍使組織內部高權色彩不斷強化, 壓抑個別成員對外行為,組織體猶如單一人格對外進行法律行為,最終促成了法 人格獨立,一個生命永續的權利義務主體。法人格獨立,切斷了所有人與交易相 對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糾葛,使自然人得透過此制度,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成敗負 有限責任。 「公司」這一個使人類免於時間摧殘,又可預估風險的制度,成為了目前人 類開展生活的常態。無論食、衣、住、行、育、樂,皆仰賴公司作為基礎,猶如 大航海時代中,承載人類夢想與希望的船艦。一遍又一遍檢視構造,期望船艦能 在各種海像中屹立不搖,永遠航行在未知的旅途中,是眾多法領域中選擇研究公 司法的初衷。

第二項、選擇股東提案制度研究的理由

我國公司制度的實際運作中,首先以家族形成的中小企業為主,由家族成員 共同出資形成股東,公司經營的主導權益掌握在家族成員中。其後在政策的引導 與公司資本額擴張的需求下,我國眾多公司由有限公司逐漸轉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東的組成逐漸出現家族以外的成員。隨著公司規模愈加龐大,募集資金的 需求日益增加,進而產生公開發行公司制度,至此公司股東已由不特定的社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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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眾所組成。 由於股東人數眾多,股東會之召集、決議成為浩大工程,在快速變遷的商業 環境中,股東會難以擔起經營公司的重擔,故公司法修正後,將公司大多數事項 的決定權限交由董事會,股東會僅就影響其權利或公司組織架構…等重大影響公 司的議題,有決定權限。 董事會與股東會權利的消長,使股東會逐漸成為董事經營公司的橡皮圖章, 與公司經營權爭奪戰的殿堂,造成少數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如何保障少數股東, 確保股東會有效運作,成為公司法的重要任務。解決問題的最佳解方,是提高股 東參與股東會的機會,藉由集中各股東的方式,達成股東會決策與監督的目的。 民國 94 年公司法第 172-1 條增訂後,股東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享有將議案 提入股東會表決的權利。股東在股東會上,享有出席、提案、表決的權利。然而 修法後並沒有解決少數股東權益受侵害的問題,少數股東受突襲的狀況仍層出不 窮。例如以臨時動議通過減資的案例,以 2012 年的威盛公司減資案最廣為人知。 有股東利用臨時動議事項不必詳列於股東會召集事由的特性,突然在股東會上發 起減資提案,在預先安排好足夠股份數且其他股東反應不及的情況下,影響公司 重大的減資案在極短時間內通過了。 由此可見,公司法股東提案權的增訂並沒有達成建立股東提案秩序的目的, 股東提案權與臨時動議的關係也沒有被釐清。在股東會提案制度混亂的情形下, 股東會繼續成為董事會的附庸甚至經營權爭奪戰的延伸戰場,仍是可以預見。所 以恢復股東提案秩序,確保股東會機關功能,是本文探討公司法股東提案制度的 動機。

第二節、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研究範圍

在研究範圍的選定上,由於股東提案制度所預設的對象,為體制龐大公司之 少數股東,故將研究公司型態的種類,框架在公開發行公司,以期待研究有助於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股東提案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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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題目所訂的股東提案制度,並非僅限於公司法第 172-1 條之少數股東請求權, 而是指股東將議案提出於股東會的所有方式,故在我國現行公司法中,以臨時動 議於股東會現場提起議案,亦在股東提案制度的範圍內。

第二項、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首先釐清我國股東提案制度運行的現況,再以股東提案制度 的範圍、主體、方式、要件等面向加以探討,試圖從公司法理論基礎中,找出理 論與實際上的差異。首先股東提案權制度首先出現於美國法中,故美國法股東提 案制度實踐過程所遇到的難題,都將作為我國寶貴的經驗。又我國公司法制係仿 照日本公司法,體系相近且日本法之股東提案制度亦行使相當時間,故在問題的 解決上,也參考日本公司法制,為我國之借鏡,最終做出解釋或修正建議。

第三節、論文架構

在緒論之後,第二章將介紹美國股東會提案制度的沿革,藉此了解我國股東提 案制度所處的位置與即將面臨的問題,至於議題與議案部分的不足,則援引日本 法的制度做為參考。第三章探討股東會提案制度的範圍,釐清股東提案制度的界 線,並解決權限外提案效力的問題。第四章探討股東提案權行使時,形式、實質 與撤回的相關問題。包含分析究竟是股東或董事會享有股東會提案權,為何在現 行法中容許董事享有該權益。在股東會提案權權利範圍與歸屬明確後,將討論股 東會提案權如何行使與行使的要件。第五章討論臨時動議的相關問題,研究上將 參考日本法上行之有年的立法例,並提出我國法的修正建議。最後在第六章作出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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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東提案權之演進與我國的實踐

第一節、股東提案權制度概述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由會議體的形式,作成決議形成公司意思。 而決議的作成,須要以可供表決的議案為對象,使議案進入股東會的權利,即為 股東會的提案權。至此可以發現,股東會之提案權主體,包含董事會與股東。前 者的提案權自公司經營所有分離以來就已存在;反之後者的提案權,則經歷了公 司治理原則、股東行動主義後,才終於立法修正。 股東提案權最先在美國證券交易法所授權的股東會委託書規則中出現。美國 法上股東提案權的立法進程,就是股東行動主義具體化時,所面對的問題,這些 問題對後來立法的國家,非常有參考價值。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股東提案權所追 求的公司治理平衡點,應該在哪裡?具體來說就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界線如何 劃定?將股東行動主義與公司經營權限分配上的衝突問題釐清後,才能真正知道 我們理想中的股東提案權是什麼。 我國在股東提案權尚未立法之前,股東在股東會上提出議案,可以藉由臨時 動議的方式為之。2005 年股東提案權立法後,在公司法條文中一直沒有解決兩 者重疊的問題,學說也爭論不斷。除了臨時動議的定性外,股東提案權實施至今 約 10 年,許多行使要件仍有待檢討。這些問題的討論上,也必須藉由美國或日 本在股東提案權上的經驗,做為參考。 股東提案權是股東會會議的一環,應該有一定開會的秩序,然而這個秩序卻 還沒有包含議題與議案的區別。我國股東提案權制度在欠缺基礎的狀況下設立, 自然會產生會議突襲性的問題。所以在議題與議案原則確立後,才能開始股東提 案權的問題討論。

第二節、股東提案權的演進

第一項、公司治理理論與股東行動主義

第一款、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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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機關組織的型態,隨著社會發展變遷而調整。從 1997 年的亞洲金融風 暴,到 2008 年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的次級貸款危機,公司經營階層獨大 對全球經濟秩序的影響,尚難獲得改善,故公司治理機制成為近代各國重視的課 題 。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於 2004 年提出修正版本的「公司治理原則」(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中,本於保障股東的立場,強調公司應保護並促進股東行 使股東權1,並確保股東在股東權受侵害時,有適當的管道得以救濟2。故怎麼建 議一套適當的公司管理機制,讓經營者善盡責任發揮公司最大效率,同時讓股東 權益受到合理對待,是為公司治理的目的。 公司治理模型各國皆不相同,公司內部機關的設計、機關間權限的劃分也不 相同。惟制度的背後仍循著經營所有分離原則,故無論在何種模型下,股東本於 公司所有人地位,組成股東會成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其決議拘束經營者,成為 公司經營的指導方針。除了決定重大經營方針外,股東會亦掌握經營者的選任權 利。 故有學者3認為所謂公司治理,係指公司所有人為避免公司經營者未善盡其 法定義務,而生之法律制衡設計。公司組織經營所有分離後,經營者掌控公司營 運方針,通常在經營能力或資訊掌握上,較一般公司所有人具有優勢。此經營者 與所有者間實力的落差,往往使經營者未善盡其義務時,公司所有人難以制衡。 從而必須要確立公司間各機關制衡的制度,並促使股東行使股東權,使經營者能 以全體股東與公司本身的利益為經營目的4 如政府組織一般,一味地追求施政效率而提高中央集權,將使少數人把持重 要利益,容易發生執政者謀取私利的情況。適度的制衡,平衡人民與執政者的權 限,才能確保執政者立於國家與人民立場施政。公司治理的趨勢,也從原本經營 所有分離的效率考量下強調董事會權權限,逐漸趨於重視公司所有人的立場。

第二款、股東行動主義的內涵

1 See OECD, OECD Principl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04, at 18-19。 2 See OECD, OECD Principl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04, at 20-21。 3 劉連煜,公司監控與公司社會責任,頁 21,初版,1995 年 9 月。 4 王文宇,公司法論,第 4 版,頁 49,2008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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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現代民主社會中,人民藉由投票制度選擇執政者的去留,使執政者對人民負 起責任;公司制度裡股東則藉由表決權的行使,監督經營者,確保投資不至於落 空,故表決權係落實公司民主的關鍵5。惟公司面臨經營事務的複雜化,一般股 東參與公司經營的門檻很高,故將公司的經營權限委由董事會執行,但仍保有公 司的重大事項決策權,以確保股東公司最高意思機關的地位,也是股東會對董事 會制衡最大的力量6。且股東具有董事與監察人的選任權,故對於公司的經營, 也應該具有重要的影響地位。 然而憑著重大決策權與董監事人事權,股東卻無法保障自身權益。一般股東 相較於大型投資機構持股比例較少,且較為分散,要藉由重大決策權與人事權制 衡董事會,自然相當困難。無助的股東從公司的所有者變成單純的投資者,一旦 公司經營不如預期,則選擇「用腳投票」7消極的出脫手中持股,而不是積極的 尋求改善公司的機會。 公司的股東逐漸形成少數股權集中的股東,與多數股權分散且對公司經營漠 不關心的投資股東,投資股東主要在意者並非公司事業的發展,而是短期的資本 利得,是否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自然興趣缺缺。但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 有定足數的問題,為避免股東會無法決議,故產生了股東會委託書的徵求制度。 這個制度的施行,使公司經營階層對公司的掌握上更加容易。 隨著制衡公司經營階層的重要性提升,股東會也開始出現積極參與公司經營 的聲音。股東積極參與公司經營,除了能提升對經營階層的監督,在重大決策上, 更能透過廣泛的討論,把公司導入最佳的營運方向。且股東參與的過程中,也容 易形成對公司的認同感,對公司產生主體地位的認識,而非只是云云股東中其中 一人僅在意短期利益,將有助於公司股份的穩定性,容易凝聚股權分散的小股東, 更強化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能力。學者8認為股東行動主義係指公司股東,無論 機構投資人與相當之大型投資人或一般小股東,都應該積極參與公司的監控和治 5 王文宇,同前掲註 3,頁 271-272。

6 Bailey, Roger G., Shareholder Control Over Management:The Removal of Directors, 20 MCGILL

L.J.85(1974).,轉引自楊凱婷,從股東行動主義之觀點論股東提案權制度,輔仁大學財經法律 學系碩士論文,2009 年,頁 18。

7 易明秋,公司治理方法論的發展—從美國國內法到國際性的學術整合,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

22 期,2005 年 6 月,頁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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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理,非追求短期資本利得而輕易拋售股東地位。除了消極拒絕投資之外,更應積 極參與公司經營,監督公司經營者,重視公司治理的評比,主動保護自己的權益 9 其後美國的機構投資人開始藉由收購股東會出席委託書與股東提案制度,積 極參與公司管理與監控。而美國股東會委託書收購規則的發展,也隨著股東行動 主義而不停變化。

第二項、美國法上股東提案制度的進展

公司經營者掌握所有股東的個人資訊,故藉由股東會委託書出席制度,縱然 僅持有少量持股,仍然可以控制股東會的決議事項。也就是說少數持股的股東只 要能夠控制經營權,就可以控制整個股東會,進而控制整個公司。股東會決議的 結果,在股東會委託書徵求的結果出現時就已經決定10 美國學者 Parkingson 曾指出,「只要公司繼續經營的一天,要改組董事會就 比改組政府部門來的困難11。」為了讓公司治理步上正途,美國開始思考是不是 應該讓股東的議案,寫入股東會委託書中,也催生了股東提案權制度。

第一款、股東提案制度立法沿革

1934 年美國國會通過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of 1934),其中 第 14 條為股東會委託書的基本規範,授權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下稱 SEC)訂定相關法規命令。SEC 於 1935 年開始制定徵 求委託書規則(Proxies Solicitation)12。1938 年 SEC 討論委託書的目的時,認為完

全公開原則(Disclosure Principle)並非委託書則唯一的目的,尚包含公司治理與股 東民主,故股東的提案應該被記載於委託書當中13 9 葉銀華,透過實踐股東行動主義健全公司治理機制,會計研究月刊,第 205 期,2002 年 12 月, 頁 14。 10 趙德樞,由美國股東提案權制度談兩岸股東提案權制度之缺失,政大法學評論,第 118 期, 2010 年 12 月,頁 232。 11 賴英照,股東的地位與委託書的管理,中興法學,第 20 期,1984 年 3 月,頁 347。 12 SEC,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Release No.378 Class B Sep. 24. (1935).

13 Arthur H. Dean, Non-Compliance with Proxy Regulations Effect on Ability of Corporation to 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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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 年,SEC 公布第一部股東提案權規則草案,即 X-14a-7,並於 1943 正 式施行。X-14a-7 規定股東向公司提出可供股東會決議的「適當議案」後,公司 經營者應做好可供股東會表決之準備14。然而所謂適當議案卻沒有明確的定義,

面對社會性議案的容許性、股東濫用提案權等問題時,標準往往浮動。

1947 年 SEC 將委託書規則條號由 X-14a-7 改為 X-14a-8,並新增了公司排除 股東提案之「無異議函」程序,即公司欲排除股東提案時,應先檢附相關資料取 得 SEC 之同意。另外並以函釋指出,有關適當議案的認定,應依各州之法律加 以認定;而有關「政治、經濟等社會性議案」,並非適當議案之範圍15 1948 年時,由於股東藉提案權之行使,滿足個人利益而有濫用股東提案權 之問題,故 SEC 增設 3 款「排除事由」16。(1)提案僅涉及股東個人利益,與其 他股東無關或以宣洩個人情緒為目的者。(2)最近兩年內,提案已公開於公司委 託書徵求公告中,但提案人或其代理人並未於股東會中出席。(3)提案人之提案, 實質上與前次提案相同,且未獲百分之 3 以上票數支持。 1952 年,當時美國社會對黑人仍嚴重歧視,在提供大眾運輸的巴士上,採 行黑人與白人座位分離的制度。為了引起社會注目,灰狗巴士(Greyhound)公司 股東以股東提案權,提出廢止「美國南方之座位差別制度」。該公司排除股東提 案時,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交 SEC 審差,SEC 認為此提案係屬「政治、經濟之 社會性議案」,故不在適當議案的範圍內。其後在排除事由17中,新增提案內容 屬於「一般性、政治性、宗教性、社會性」之提案排除要件。 1954 年,SEC 因為受到「全美法人秘書協會」提出廢除被濫用之股東提案 權之壓力,故在股東提案權的形式要件上,修正更為嚴格的要件;並將涉及公司 「日常營業活動」18之提案,亦列入排除事由中。 1970 年間,由於戰爭、國內經濟問題,美國國內社會動盪不安,也掀起一 波追求企業社會責任的熱潮,有關「公共政策事項」之提案數量,也逐年大幅增 加。考量公司對股東提案的負擔,SEC 一方面將提案權的形式要件嚴格化;又考

14 Shareholder Proposals: The Experience of Rule 14a-8 59 Geo. L. J. 1343, 1346 (1970-1971). 15 SEC,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Release No. 3638 Jan. 3. (1945)

16 SEC,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Release No. 4185 Nov. 5. (1948) 17 SEC,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Release No. 4775 Dec. 11. (1952) 18 SEC,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Release No. 4979 Jan. 6.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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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量股東提案追求公司社會責任追求的重要性,放寬排除事由的要件。 形式要件中,(1)要求股東確實出席股東會,對自己所提之議案善盡說明義 務19。(2)每個股東的提案數量由「無限制」改為「至多兩項」20。另外在提案說 明的字數規定上,則配合說明義務的要求,由 100 字放寬至 300 字。 實質要件中,SEC 將「一般性、政治性、宗教性、社會性」的排除事由予以 刪除,故 1952 年間灰狗巴士股東之廢止「美國南方之座位差別制度」提案,已 非公司得排除之提案。然而為了考量公司處裡社會性議案之能力,SEC 仍新增「與 公司營業無關」與「非公司能力所及」兩項排除事由21 1983 年往後的修正模式,若股東提案數量造成公司或 SEC 不堪負責,則傾 向嚴格化股東提案全的形式要件。在實質要件上,排除事由的認定,尤其以「與 公司日常業務有關之活動」的要件最為困難,故最後 SEC 明確規定一律採取個 案認定的方式22。而股東提案規則,也從條文形式,修改為問答的形式。

第二款、股東提案制度的形式要件

第一目、提案股東的資格23 依 Question 2,股東必須符合三項要件始具備股東提案權的資格。(1)持有「市 值達 2000 美元」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持有超過公司以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超過 1%」以上之股份。(2)前述股份之持有期間計算至提案日,達 1 年以上。 (3)前述股份必須繼續持有至股東會開會時。 就要件(2)提案股東持股期間的證明,若提案股東係持有公司記名股票,且 以登記於公司股東名簿中,則公司得自行查核,不需另行證明。反之若提案股東 於公司股東名簿中並無登記者,則必須由登記名義人進行相關證明程序。要件(3) 則是公司召集股東會之閉鎖期間,股東必須向公司表明將繼續持有符合提案資格

19 SEC,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Release No. 9784 Sep. 22. (1972) 20 SEC,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Release No. 12598 Jul. 7. (1976) 21 SEC,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Release No. 9784 Sep. 22. (1972) 22 SEC,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Release No. 40018 May. 21. (1998) 23 17 CFR §240. 14a-8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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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股份之意思,至股東會開會時24 第二目、股東出席股東會的要求25 根據 Question 8,股東或其代理人必須出席股東會。若無適當理由提案股東 或其代理人未出席股東會,公司有權利將該提案排除。且在未來兩年的股東會中, 該提案股東均無提案之權利。此項規定也呼應了提案股東繼續持有股份至股東會 當天的要求。 第三目、提案的數量與字數26 依 Question 3 以及 Question 4 的規定,每一股東僅能提出一個提案,且提 案主文連同說明資料,不能超過 500 個單字。提案數量的規定,由 1976 年的無 限制改為最多兩案,又在 1983 年被修正為每人一案,有逐漸嚴格化的趨勢。但 提案字數的規定卻逐漸放寬,1943 年時僅能以 100 字說明,1972 年放寬至 200 字,到 1976 年再放寬到 300 字,目前則為 500 字,修正的理由與提案股東的說 明義務有關。 又根據 Question 627的規定,公司在收到股東提案的 14 日內,對於提案的數 量或字數不符合規定之股東,必須給予補正的機會。提案股東必須在收到公司補 正通知的 14 日內完成補正,否則公司得將該提案排除於股東會委託書中。

第三款、股東提案制度的排除事項

對於股東提案權的實質內容,經由 SEC 不斷修正,目前共有 13 款的排除事 由。28

(1)在州法上認為不適當( Not considered proper under state law ) : 股東提案依 公司所在地之州法律,認為非股東得提起的適當議案。此條款為排除事由中最基 本的條款,可朔及至 1945 年的 SEC 函釋當中,認為適當議案的判斷,必須以州 24 17 CFR §240. 14a-8 (b)(2)(i)(ii). 25 17 CFR §240. 14a-8 (h)(3). 26 17 CFR §240. 14a-8 (c)(d). 27 17 CFR §240. 14a-8 (f). 28 17 CFR §240. 14a-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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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為基礎。

(2)違反法律( Violation of law ) : 若該議案的提出,將造成公司違反州、聯邦 法律或外國法律。但外國法律與美國州、聯邦法律相衝突時,則不再此限。 (3)違反委託書規則( Violation of proxy rules ) : 股東提案不符合 17 CRF § 240. 14a-9 相關委託書規則,包含在徵求資料中有顯著的錯誤或不實的陳述情 形。

(4) 為 個 人 抱 怨 或 僅 與 股 東 個 人 利 益 相 關 ( Personal grievance; special interest ) :股東提案內容涉及「個人」對公司或他人的請求與抱怨,或提案為無法 與其他股東所共享的利益。本項排除事由原本係採主觀認定,惟認定上非常困難, 故在 1972 年修訂時,改採客觀認定標準。又僅與個人利益相關的客觀判斷上, 也因為許多議案表面上偏向個人利益,但深入探討後卻發現與全體股東相關,成 為 SEC 的難題之一29 (5)與公司業務無重大關聯者( Relevance ) : 本項事由分為兩種情形,首先是 提案與公司業務有關連,但是關聯性不高,不及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資料中,總 資產、淨利與總營收的 5%。其次是與公司業務完全無關的提案。本項事由的設 定,是因為 SEC 對於社會議案的態度,從否定轉向開放時,考量公司對於社會 議案的履行能力,與社會議案數量上的控制,希望藉由與公司業務的關聯性,使 社會性的提案能夠達成其目的。 (6)公司能力所及之外( Absence of power/authority ) : 公司欠缺能力或是權利 完成的提案。本項與前項為同時修訂,皆為社會性議案的相關限制。 (7)與公司日常業務相關( Management functions ) : 股東提案涉及了公司日常 業務活動(ordinary business )。業務執行的權利為董事會的核心權利,應該轉屬於 董事會。本項的訂定最早出現於 1954 年,SEC 受到全美法人秘書協會廢除股東 提案制度的壓力,故將本項明文化,有利於公司排除股東干涉公司日常業務的提 案。 29 趙德樞,由美國股東提案權制度談兩岸股東提案權制度之缺失,政大法學評論,第 118 期, 2010 年 12 月,頁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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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與董事選舉相關( Director elections ) : 包含五種條件。一、使特定人喪失 候選人資格。二、解任董事。三、對一個或數個董事的經營能力、經營行為的判 斷或操守做出質疑。四、為了董事選舉而將特定人列入公司徵求委託書資料中。 五、其他會影響董事選舉結果之提案。

(9)與公司提案衝突( Conflicts with company's proposal ) : 股東提案與公司提 案相衝突時,公司得排除股東提案。然而公司排除股東提案,必須經過 SEC 之 同意,故公司負有說明兩個提案衝突點之義務。 (10)公司已履行提案內容( Substantially implemented ) : 公司若已履行股東提 案的內容,則股東已無提案的必要。 (11)提案重複( Duplication ) : 在同一次股東會中,數個股東提案實質上相同 時,後進入公司之提案,將不被列入討論議案中,而被置於前提案的相關資料。 (12)提案曾經提出的限制( Resubmissions ) : 若股東提案與過去 5 年內之提 案實質相同者,則在下列表決權數贊成比例以下的情形,公司得以前次議案年度 3 年內,拒絕相同之議案再次提出。一、過去五年內所提出之相同議案,贊成表 決權數低於 3%。二、過去 5 年內提出過兩次相同議案,最後一次議案之贊成表 決權數不及 6%。三、過去 5 年內提出過三次相同議案,最後一次議案之贊成表 決權數不及 10%。

(13)特定的股利分配( Specific amount of dividends ) : 提案內容涉及特定的股 利分配,包含現金或股票股利。

第三項、美國股東提案權制度的反思

美國是股東提案權制度的發源地,提案權制度也隨著社會的需要不斷進展, 從這些演進的脈絡中,可以做為我國股東提案權制度的借鏡,思考我國如何迴避 已發生的爭議。

第一款、美國股東提案權的目的

美國為聯邦制度,公司及商業組織之相關事項係屬各州之權限。能夠制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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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國性的法律,例如 1933 年聯邦證券法與 1934 年聯邦證券交易法(下稱 34 年證交 法),是因為公開發行的有價證券交易模式是跨洲進行。所以未跨洲進行股票交 易的公司,其股東並不當然享有股東提案權,因州法而異。股東提案權的制定, 是基於 34 年證交法第 14 條,委託書徵求規則中,對資訊充分揭露原則而制定。 股東提案權在美國定非股東之固有權利,在制定之初,只是為達成資訊揭露原則 的一種手段30。在之後的運用中,股東提案權隨著股東行動主義的覺醒,逐漸成 為實踐公司治理的方式之一,其目的也不再局限於原來的資訊揭露中。 當股東提案制度進一步追求公司治理後,下一個問題是最理想的公司治理模 式是什麼?從股東提案制度的功能上,可區別為股東會主動決策的功能與建議的 功能。這兩個功能的發展,衍生出整個股東提案權的爭議。

第二款、股東主動決策的功能

股東主動參與公司經營決策,是實現股東行動主義的方法,但是這個決策權 的範圍,與範圍擴張的界線,取決於股東行動主義與經營效率的權衡。SEC 制定 股東提案權規則之初,對議案的限制只有「適當性」的要求。到了近代卻出現多 達 13 款的排除事由。其中有關第 1 款州法上認為不適當與第 7 項公司日常業務 的限制,均涉及董事會與股東會權限爭議的問題。公司機關權限的爭議,各州法 律不同,本身並沒有統一的標準。在沒有標準下,SEC 對於股東主動決策的判斷 上,只能依各州法律加以判斷。若被認為非適當議案,則公司得予以排除。 矛盾的是,如果承認建議性事項的股東提案權,為何涉及經營權限分配的議 案會遭到排除的對待?這些事項不是更應該在股東會中被討論,讓公司所有人與 經營者對爭議問題充分對話。SEC 一方面希望促進股東參與公司經營,另一方面 又害怕股東藉此取得過度的經營權限,所以在爭議的處理上,採取最極端的直接 排除方式。 機關權限爭議本是公司法上的問題,並非股東提案制度的問題,但在爭議未 解決的情況下,股東提案制度會隨著股東行動主義的期待而擴張範圍,也會因為 董事會優位的考量被削減範圍。所以在我國法的討論上,必須先解決公私機關權 30 林國彬,股東提案權之行使與權利保障之研究-臺灣與美國法制之比較,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第 86 期,2013 年 6 月,頁 1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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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限爭議的問題,為股東提案權的主動決策功能畫下紅線,追求在適當的範圍內發 揮最大作用。

第三款、股東建議的功能

美國股東提案制度發展中,面臨兩大問題。一是前一款所述的機關權限爭議 的問題,另一個則為股東濫用提案權的問題。而處裡股東濫用提案權的目的,則 建立在股東提案制度的成本考量上。 一開始 SEC 對於社會議案是採排斥的立場,直到 1970 年代追求企業社會責 任的風潮開始後,才逐漸轉向開放立場。無拘束力的議案,雖然可以強化公司所 有人與經營者的溝通,但也造成股東會討論成本的增加。故 SEC 在刪除「一般 性、政治性、宗教性、社會性」的排除事由後,仍增加「與公司營業無關」與「非 公司能力所及」兩項排除事由,以控制社會性議案的數量。當然這也是往後有關 股東提案權爭議的主要來源。 不具拘束力的提案,應該容許到甚麼樣的程度,考量公司負荷的成本時,也 應該考量解決爭議的成本。甚至思考股東會應不應該用來討論這些無法作成股東 會決議的議案。

第四款、建立股東無可取代的地位

美國股東提案制度以股東主動決策與建議的方式,希望達成股東行動主義的 目的。但是在強化這兩種方式的同時,也產生機關權限分配與股東會成本的爭議。 所以在方式的修正上,應該思考如何迴避爭議並且切中股東行動主義的追求。賦 予股東主動決策與建議的權限,其實是為了在採取董事會優位主義的公司體制中, 讓股東重新取得在公司一定的地位,而不只是代理理論中,與公司簽訂出資契約 的外部締約者。 當董事會的權限太過於強調,日常經營權限股東無法插手,公司重要權限雖 然必須經營股東會決議,但董事會仍掌握提案權,公司實際的控制權力應該掌握 在董事會手中。股東既然對公司的營運無從過問,對公司經營事務的監督自然也 是興趣缺缺。就算賦予股東提案權,仍無法達成股東行動主義的目的。只有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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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己被認為有貢獻且不可或缺的條件上,股東才會主動、積極的參與公司事務。股 東主動決策與建議的權利,都只是為了促使股東了解自己立於公司所有人的地位, 是公司中無可取代的存在,不受到董事會的支配或控制。 所以在我國股東提案權相關問題的檢討上,將與美國制度作比較,除了應避 免陷入美國制度中權限分配與股東會成本的爭議外,尚應該致力於如何使股東認 知自己公司所有人的地位,從而主動參與自己所有公司的經營事務,監督公司的 經營,達成股東行動主義的目的。

第三節、我國股東會提案權的實踐

本節所探討之股東提案權,係指我國公司法規範下,股東提案於股東會之權 利。在此股東會僅包含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常會,而不包含董事會召集之股東臨 時會與股東自行召集之股東會,合先敘明。理由在董事召集之股東臨時會,係基 於應變緊急事故,會議的召集著重在該事件上,未免股東提案制度冗長影響時效 性,故排除之。又股東自行召集之股東會,股東扮演召集者的角色而負責嚴格、 繁瑣的程序,與單純行使提案權即可將議案置於可討論的環境並不相同。

第一項、股東提案權之立法過程與要件

第一款、股東提案權概述

股東會的召開,係公司機關運作的要件,為公司經營事項故屬於董事會之權 限,應由董事會召集之(公司法第 171 條)。董事會召集股東會的程序,必須載明 召集事由並通知、公告各股東(公司法第 172 條第 4 項),召集事由中包含股東會 決議的事項,是故長期以來董事會掌握著股東會的提案權。 公司法未修正引進股東提案制度前,一般股東得藉由臨時動議的提起,在股 東會現場中享有提案權。臨時動議提案權既然是在股東會現場提出,董事會自然 無法事前知曉提案的內容,而將提案列於召集事由中,故容易產生突襲其他股東 的情況。對此影響公司重大的議案,公司法列舉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沒有事前的提案權,重大事項股東僅能就董事提出的事項決議,自己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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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司的理念,只能仰賴董事會聽取其意見,對於股東民主的追求也遙不可及。有 鑑於此,2005 年公司法增訂第 172 條之 1「股東提案權」,使股東享有股東會事 前的提案權,強化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

第二款、股東提案權立法過程

我國 2005 年公司法增訂第 172 條之 1 股東提案制度前,股東欲提出議案於 股東會,得透過臨時動議或請求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方式。前者雖然要件相當寬鬆, 但法律列舉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議案無法提出;而後者要件相當嚴格,故股東 對公司重大議案參與的機會可說是相當渺茫,進而開始出現引進股東提案制度的 聲浪。 在此之前美國的股東提案制度已行之有年,有學者認為美國股東提案制度 雖然在股東會通過表決的情況不多,但實際上產生股東會與董事會溝通之效果不 容小覷。並認為股東提案權制度,提供關心企業社會責任之人進入公司內部,制 定政策、發揮監督功能的機會。 另有學者認為,臨時動議所提出之議案,因股東會開會時間有限,故提案 往往無法使全體股東充分了解並溝通,難以獲得支持。當股東會股東無法決定議 案內容時,則對出席股東會意興闌珊,行禮如儀式的股東會難以達成參與並監督 公司的目的。 2001 年我國公司法第 202 條修正後,股東會不再是公司的萬能機關,董事 會掌管公司經營決策與業務執行權。股東會權利削弱的同時,有學者認為從公司 治理的角度,有平衡股東會權限的必要,而應該引進股東提案制度。並從少數股 東的立場,藉由股東提案權,搭股東常會之便車,以最低的成本與所有股東溝通 意見。 2005 年時,呼應學界增訂的聲浪,立法院通過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股東提 案權之立法。立法理由明確指出,賦予股東提案權之目的,在於使股東積極參與 公司之經營。我國股東提案制度的出現,體現保障少數股東的目的,使股東會發 揮效用改善公司經營,並促使企業經營者善盡經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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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我國現行股東提案權的相關規範與爭議

第一目、提案股東的身分限制 按公司法 17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故行使股東提案權之股東,必須依 公司法第 165 條之規定,於停止過戶期間前,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 一。 此百分之一的持股要求,學說31與實務32皆認為,不以單一股東為必要。蓋 此持股比例的要求,係防止股東濫用提案權,控制股東會議案的數量。若多數股 東共同提案,反而能達成股東交換意見,尋求支持的目的,故股東是否單一並無 不重要。 第二目、提案形式的要求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三項規定「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 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 這三百字的字數,依經濟部33的見解,尚包含案 由、相關說明,與標點符號。有學者34認為字數的限制係因立法之初,主管機關 對股東提案制度採行保守的態度。字數的限制固然著眼於召集通知篇幅之問題, 然而要在三百字的範圍內,將案由與相關說明清楚的呈現,在重大議案上似乎有 商榷空間。 逾越字數要求的法律效果,董事會得不將議案列入召集通知內。然而股東是 否有補正的空間?亦或董事有通知股東補正之必要?前者應區分為提案股東是否 在合法提案期間內予以補正;若在提案期間內補正,應無禁止必要。然而若在提 案期間外補正,條文已明定為不列入議案,自無法補正。 31 林國全,二 00 五年公司法修正條文解析(上),月旦法學雜誌,第 124 期,頁 275,2005 年 9 月。 32 經濟部 97 年 5 月 15 日商字第 09702060280 號函。 33 經濟部 95 年 4 月 13 日商字第 09500537340 號函。 34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頁 273,增訂 8 版,201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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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至於董事的通知義務,學者35認為,字數上的瑕疵為提案股東稍加注意即可 避免的錯誤,無須為股東個人的輕率行為,課予董事通知的義務。縱然股東提案 權字數限制的立法有疑慮,仍不能為此以董事通知義務作為補救,若開此救濟途 徑,是否要賦予董事修改議案此更具有效用之權利?且未來若放寬股東提案之門 檻,將增加董事大量的行政作業。直接使股東面臨失全的效果,才能督促股東認 真看待股東提案權。 第三目、提案股東應否出席股東會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三項後段:「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 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給予提案股東出席的義務,係本於少數股東權的性質,必 須透過少數股東間溝通而共同支持議案,才能達成其目的。提案股東親自出席股東 會,除了展現對提案的重視,也最能夠清楚的議案說明。 然而提案股東出席義務公司法並無違反義務之規定,故有學者36認為係訓示 規定。亦有學者37從權利與義務共存的法理,認為股東既享有使股東會納入自己 議案的權利,即應負擔相對應之盡力說服股東之義務。本文贊同權利義務共存的 立場,課予股東親自說明的義務,並非嚴格的義務,且有助於股東提案權的成效。 而將提案股東出席義務作為訓示規定係依條文解釋不得已之方向,期望未來能夠 將違反義務的法律效果明文化。 提案股東的出席義務,尚有值得討論的方向。按出席股東會為股東之權利而 非義務,為何提案股東負有出席股東會義務且參與討論之義務?如果理由是權利 與義務的對應性,接下來則面臨「提案權」與「出席」、「參與討論」的義務為何 具有對應性之問題。又「出席」與「參與討論」這兩者是逾越其所對應之權利? 或是有所不足而應當加入「表決」或其他義務? 究竟股東提案權何時產生法律效果,在哪一個時點上作為公司機關的股東會, 開始有法律效力的開始討論一個議案?股東會當天的真正提案者是公司還是提案 股東?提案股東在股東會前通知公司的行為是否已完全踐行股東提案權的程序, 35 林國全,同前註 7,頁 277 36 林國全,同前註 7,頁 281。 37 曾宛如,股東會與公司治理,台大法學論叢,第 39 卷第 3 期,頁 144-145,201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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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亦或當天出席並提案才能完成提案程序?這些問題將在後面章節中討論。 第四目、提案的範圍 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第 1 款:「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 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以股東會決議權的範 圍,決定股東提案權的範圍,牽涉到兩個基本問題。一、股東會決議權的範圍; 二、決議權與提案權間的關係。 首先股東會的決議權,係股東會能形成有效公司意思的範圍。公司為制度所 創造之權利義務主體,實際上無法自行完成任何行為,故仰賴機關作成意思表示。 公司透過董事會、監察人、股東會形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該由哪一個機關作成, 就出現機關權限劃分的問題。我國公司法第 202 條修正後,偏向董事會優位主義 的立場,但實際內涵如何仍有爭議,詳待後面章節討論。 其次決議權與提案權之間的關係,在董事會優位主義下,決議權與提案權有 時並不一致。例如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重大營業行為應該經過股東會 決議,同條第 5 項則規定該議案應經由董事會提出。公司重大營運事項,涉及高 度經營判斷,故判斷者必須對公司狀況能夠完全掌握,故不適合由股東提案,而 應交由董事會提案。 本文認為股東會決議權與提案權分離,將部分複雜的議案抽離並把提案權交 由董事會,似乎有些疑慮。一、從責任歸屬的角度,事務的決定權不可分割。決 定權的本質,應該包含對象的選擇與決議權,如果只能就已被決定的議案作決策, 那決議權將有被架空的可能,決定權也不復存在。同理認為股東專業不足所以公 司重大事項的只能由董事會提案,是否認同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同時存在於董 事會與股東會?日後決策錯誤時究竟由誰負責?掌握重大事項發動權限的董事會, 是否得藉由股東會背書而免除責任? 二、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的混淆。排除股東會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提案權,不 外乎害怕股東會作成對公司重大不利的決策。這個不利益究竟到甚麼程度,取決 於股東會的權限範圍。而股東會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權限,公司法第 185 條規 定明確,即公司未來「是」「否」朝重大事項的方向為經營。身為公司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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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對於重大事項的應該具有決定權;至於公司重大事項的執行上,時間、方式、條 件的選擇,仍然由專業的董事會決定。故股東會作出不利公司決策的疑慮,應該 足以澄清。 第五目、公司對議案之處理方式 符合公司法 172 條之 1 所有條件者,董事應無條件將議案列入股東會議程38。 公司對不符合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相關要件的股東提案,在處理方式上,依要件 不同分成兩種。一、有關提案股東持股門檻要求、議案的數量與提案的字數違反 法律效果為不列入議案,亦即董事對此類提案的瑕疵並沒有裁量權。二、議案非 股東會得決議範圍、股東會開會閉鎖期間未達持股要求、受理期間外提出之議案, 依條文規定董事有裁量空間,得選擇是否列入議案。 董事會處理股東提案,除了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規定的事項外,尚有下列程 序問題需要釐清。例如股東提案內容有不雅字眼,董事會是否具有修改權限、董 事會對不列入股東會之議案,應如何於股東會具體說明、股東提案列入議程的順 序、提案當場應否向股東報告提案股東的相關資訊。 董事會對於部分股東提案為何具有裁量權?進一步來說,董事會能夠在特定 議案中扮演救世主的角色,讓「瑕疵不嚴重」的議案進入股東會,瑕疵嚴重與否 的判斷標準就需要探討。此外董事會在現行實務運作下,本身具有股東會提案權, 縱然沒有裁量權,仍得自行提出議案,裁量權的存在令人存疑。 第六目、如何防止股東濫用提案權 股東藉由股東提案權將議案提出於股東會,使全體股東注意到該提案股東的 訴求,少數股東提案的成本,也將由全體股東共同吸收。故在股東提案制度的設 計上,必須防止股東濫用提案權,督促股東慎重行使提案權,把公司資源運用在 有價值的地方,並提高提案品質,達成股東參與公司管理之目的。例如個別股東 重複提案的限制。 第七目、股東會提案權的撤回或修正 38 經濟部 100 年 5 月 13 日商字第 1000205825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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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法中對於股東會提案權的撤回,並無相關規定。然而是否允許提案者撤 回股東會提案,將影響股東會議事的效率與會議討論之範圍,若不加以規範,恐 有操縱股東會議題之疑慮。

第二項、臨時動議之定性

第一款、臨時動議發展沿革

公司法於民國 55 年修正公布之第 172 條第 4 項,規定臨時動議得列舉於召 集事由中,但就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或合併事項,應於召集 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此規定為我國公司法第一次明文承認股東之 臨時動議提出權。 民國 77 年證券交易法增訂第 26 條之 1,將公開發行公司臨時動議的範圍予 以限縮,理由如同公司法 172 條第 4 項,避免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股東迫 於當場表決的時間壓力倉促做決定。規範將公司許可董事競業禁止行為、盈餘轉 增資與公積轉增資列入禁止提出臨時動議範圍。 民國 90 年,公司法第 172 條第 4 項改列第 5 項,禁止提出臨時動議範圍增 設公司分割與公司法 185 條公司重大經營事項。民國 91 年,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增訂公司私募事項,並禁止股東以臨時動議提出私募。 公開發行公司臨時動議規範,散見於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中,並以列舉方式 明文規範臨時動議的禁止範圍。故原則上股東對公司任何事項皆有股東會當場的 提案權,只有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中被認為對公司影響「重大」的事項,必須以 股東會事前提案權提出。

第二款、臨時動議之性質

按經濟部之見解39,臨時動議屬於股東之固有權,股東會進行中,股東有依 法提出臨時動議之權利,公司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議事規則加以限制。公司法與 證券交易法對於臨時動議的限制,僅在於重大影響公司事項不得提出,故只有臨 39 經濟部 87 年 1 月 23 日商字第 87202158 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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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時動議的範圍受到規範;至於臨時動議的要件與方式則不受限制,縱然股東僅持 有一股,仍得提出臨時動議,立法上採取相當寬鬆的態度。 又依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則」40第 30 條41「動議」可分為「主動議」「附 屬動議」、「偶發動議」。所謂主動議,指動議不附屬於任何議案,而能獨立存在 者;故以臨時動議提出召集事由中未列舉之議案,性質上應為主動議。又附屬動 議係指對原有議案提出程序或是實質上的提案,而必須附隨於原有議案,無法單 獨存在。偶發動議則為針對整體會議程序所為之提案。 臨時動議的目的,在追求會議效率的極大化,故對禁止規範有必要性的要求。 臨時動議可區分為程序動議與實質動議,其中程序動議維持議事過程的順暢與公 平性,而實質動議則涉及實體議案的決議範圍,容易在議事效率的考量上,未能 兼顧會議成員的權益。

第三款、臨時動議相關規定

第一目、少數股東召集之股東會不得提起臨時動議 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 173 條召集之股東會,實務42認為股東不得於原議案外 再提起臨時動議。 本文贊同最高法院見解,儘管股東會的召集權,為股東會這一個公司機關行 使權限的發動要件,但召集程序的進行涉及地點選擇、通知或公告股東、討論事 項的排定,每一個程序都有成本與效率的考量,適合由董事會執行,故為董事會 40 內政部會議規則第 2 條:「本規範於左列會議均適用之:(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 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 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41 內政部會議規則第 30 條:「動議之種類如左:(一)主動議一動議不附屬於任何動議而能獨立存 在者,屬之。其種類如左:(1)一般主動議: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成立,由主席宣付 討論及表決者,屬之。 (2)特別主動議:動議雖非實質問題而有獨立存在之性質者,屬之。(二) 附屬動議 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屬之。其種類如左: (1)散會動議。(休息動議)(2)擱置動議。(3)停止討論動議。(4)延期討論動議。(5)付委 動議。(6)修正動議。(7)無期延期動議。(三)偶發動議: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之問題,得提 出偶發動議,其種類如左:(1)權宜問題。(2)秩序問題。 (3)會議詢問。(4)收回動議。(5) 分開動議。(6)申訴動議。(7)變更議程動議。(8)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9) 討論方式動議。(10)表決方式動議。 42 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182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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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之權限。 股東會與董事會間必須嚴守權限範圍的分配,否則經營所有分離的原則將無 存在的必要。董事會無法行職權時,應先思考如何恢復董事會的運作,僅在最必 要的情況下,例外由股東代為行使職權。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既然是不得已 的例外手段,手段應與目的緊密結合而不得任意擴張。故股東會達成召集目的後, 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提出新議案。 第二目、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變更章程之規範探討 臨時動議的禁止範圍,在前述法規沿革中可知係以明文列舉的方式規定。其 中現行法中較有爭議者為變更章程之問題。首先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明文禁止 以臨時動議提出變更章程案,章程為公司之準則,亦為公司法人格存在的基本要 件,舉凡公司成立目的、法人格消滅條件、公司股本、董事監察人人數…等重大 事項皆在章程範圍內。是故章程的變更應該慎重,而不得以臨時動議為之。 然而看似立意良善的立法,卻沒有達成其實際作用。最高法院判決43認為「以 變更章程為召集事由者,應於召集通知之召集事由中列舉,未載明者,不得以臨 時動議提出之意,非謂應將擬修正之章程條項詳列。」實際上,考量詳列章程變 更恐會增加公司過多成本,故允許公司以簡便的方式通知股東,公司只需要在召 集通知書或公告上載明「變更章程」四字即可。 當股東只能憑藉召集事由中「變更章程」四字了解股東會開會目的,在會場 當中如何進行實質章程變更案?現實上由會議主席提出變更章程案的實際內容, 也許一項,也許數項,視公司現實考量而定,且股東針對公司的提案,又能提出 修正動議。回頭思考臨時動議禁止範圍的立法目的,我國變更章程的程序,似乎 無法保障股東事前知悉議案而不受突襲。 在大毅國巨44案中,國巨公司企圖併購大毅公司,在大毅公司股東會中關鍵 的董監事改選議案,公司派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僅記載「變更章程」四字的前 提下,公司派提出修改董監事改選方式而變更章程的臨時動議,由累進投票制改 43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113 號判決。 44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923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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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為全額連記法。公司派在最終過半優勢股權的條件下,取得 7 位董事與 3 位監察 人全部席次,大獲全勝。此案例不僅凸顯股東會召集事由記載不足的問題,更直 指臨時動議的問題核心。

第三項、股東提案權與臨時動議的關係

由目前公司法觀察,臨時動議與股東提案權為股東會並存之提案權,雖然要 件、範圍不相同,但股東皆得透過兩種權利將議案提出於股東會加以討論。在範 圍上,臨時動議不能提出有關公司經營的重要事項,但其他範圍皆與股東提案權 相同,導致股東傾向使用臨時動議作為提案方式。雖然明知臨時動議有突襲性的 問題,但為了股東會議事的便利性,且平衡小股東的權利,立法者仍然難以在股 東會的提案方式上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無論是股東提案權或臨時動議提案權,都是討論事項進入股東會的規定,我 國引進這兩個制度時,著重在誰的提案能讓股東會作出決議的觀點上。然而股東 會討論事項從召集通知、現場討論到最後決議,應該有範圍上的差異。理想的情 況應該是將討論事項的範圍逐漸限縮,從一個大的集合中,藉由股東彼此討論、 妥協逐漸尋找出一個明確的最大公約數。 現行公司法規範下,股東會的討論事項因為臨時動議制度,得隨時擴張討論 事項,也產生了公司重大事項是否適合臨時動議的爭議。也在對股東會如何進行 討論缺乏原則的狀況下,迷失在臨時動議效率與突襲的無限迴圈中。 在後段的討論中,將以日本法中議題與議案分離的原則,進行介紹與討論。 如果修法引進該原則,是否能解決股東提案權與臨時動議的爭議?條文應該如何 修正?如果迫於修法困難的無奈,現行法下如何將臨時動議的突襲性降至最低。

第四節、開會的基本原則:議題與議案的區別

第一項、議題與議案概述

會議是召集眾多成員,開啟討論並形成共識的程序。成員對於會議討論的內 容,應該先有概括性的了解。理由在於:一、提高會議討論的效率,蓋會議聚集 眾多成員,勢必付出一定成本,例如會場的費用、人員的支出、成員聚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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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等。尤其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的召集,因股東人數眾多,召集成本相當龐大,更 應該重視會議討論的效率。 二、防止討論事項的突襲性:若成員無法事前瞭解討論事項,到會議現場才 知悉,無法期待能夠在充分思考下做成決定。按公司法第 168 條之規定,公司減 少資本撤除股份,應該經過股東會普通決議。無特別規定下,公司減資得在股東 會中以臨時動議提起。民國 102 年 6 月 12 日,曾以 600 股價成為台股股王的威 盛公司,在當天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通過減資 5 成股本的議案45,對公司影響重 大的減資案卻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引發市場譁然。就減資案是否能以臨時動議 提起,經濟部46認為公司法無規定減少資本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採肯定見解。 威盛公司當時的股東,在股東會中才知道減資案的討論事項,無法事前做足準備 而受到突襲,值得警惕。 為了讓會議成員對會議討論的事項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必須先將會議召開的 目的通知成員,也就是會議討論的各個議題。議題代表開會的目的,必須記載於 召集通知中,僅需要達到讓會議成員知悉討論事項,能夠自行蒐集相關資料的程 度即可。並不需要鉅細靡遺的把所有可能的討論內容都列入召集通知當中。 議案則是會議當中實際討論的事項,是在議題的範圍內,所有可能被決議的 結果。以公司召集股東會解任董事為例子47,開會的目的就是解任董事,只要將 「解任董事」列在召集事由中作為議題,股東就能從議題當中得知開會的目的, 並自行蒐集相關可能被解任董事的資料。至於實際上解任哪一位董事則為議案, 是解任董事的開會目的中,具體可能被決議的結果。

第二項、日本法中相關立法例

在日本公司法中(下稱会社法),議題的提案權與議案的提案權,分別規定於 會社法第 303 條與第 305 條。將股東提案權的行使,分成議題提案與議案提案兩 種。議題代表股東會之討論事項,議案則代表討論事項之具體提案。 45 陳永吉,大 股 東 臨 動 突 襲 減 資 坑 殺 小 股 民 , 自 由 時 報 , 2012 年 6 月 1 8 日 。 46 經濟部 92 年 2 月 6 日上字第 0920205640 號函。 47 近藤光男,最新株式会社法,東京:中央經濟社,第 4 版,2007 年,頁 16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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