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自我書寫的意義
一、敘事
(一)敘事的概念
敘事指任何口語或書寫的表達,以故事的形式展現個人或群體的生命歷程;強調的 是一種認知過程,將人類經驗組織成有時間順序的、有意義的情節。敘事的形式在文化 和社會中無所不在,如童話、小說、說故事、笑話、生活中的交談等。
故事能夠組織分散細部,成為有意義的整體,是尋找、製造意義的重要方式,因此 在個人層次上,具有明瞭自我定位的作用;在文化及組織層次上,敘事則可以分享經驗 及傳遞價值(Pholkinghorne, 1998;溫錦真,1995;許育光,2000)。
考量敘事的行動本身,個人從自身經驗的行動者變化為敘事者,是一種將自我編織 成「角色」,展現行動與經驗事件的過程。這有如歷史學家透過「回顧審視」(backward glance),得以對事件有超出行動者角色的理解。這裡所強調的回顧省視能力是從行動中 抽離自我,改以一種情節、歷史的方式觀之(Kerby, 1991)。
(二)敘事的情感與價值
依據 Charles Taylor 的觀點,情感依附經驗事件而生,而經驗的敘事做為一種詮釋 活動,情感決定了詮釋的方式。情感經驗不只是詮釋情節化(emplotment)的結果,同時 也是情境。情感的語言揭示我們認為生命中什麼是重要的,如我們為什麼喜怒哀樂,也 定義我們的性格、價值、關係等(Kerby, 1991)。
情節化意指敘事中將事件予以順序化。情節化總是有目的性,使得故事或敘事朝向 一個意義的終點(吳幼萍,2000)。翁開成(1997)亦曾指出,隱含於故事情緒之後的,是 對個人有意義的需求和價值。
敘事對自我的另一重要性在於價值與道德觀。Kerby 指出,基本上敘事很少可以不 涉及評價,如何敘事即顯示了人們對於事件的價值觀點。人們在敘事中傳達了看待的觀 點,對事件或行動給予道德或價值上的衡量評價,也評斷不同情節對個人的好與壞、可 能或不可能的未來狀態(Kerby, 1991)。
依 Taylor 所指,道德即是對於較高價值的宣稱,是維持一種質性的區別:關於什麼 是有價值的、好的、重要的。現代認同意即與此道德價值相關,定義自我即是與我所運 作、朝向未來行動與選擇的價值之對話。我們對於善的、好的感覺會被編入我們對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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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解以及故事彰顯之。因而,敘事中道德與價值的彰顯即是自我認同的範疇(Kerby, 1991;吳幼萍,2000)。
(三)敘事的處境
Kerby 曾指出,人們對於自我的回顧省視,往往出現於某些生命事件告一段落之時;
價值在我們生命情節中產生,也由其實在生命涉入選擇的時刻;我們的日常活動自有許 多例行事件,而敘事一般傾向例外與構成的部分。
事實上,大部份時間,我們的認同在日常經驗之規則性中未被意識到,關於「我是 誰」的提問也可能並未浮現,自我敘事因而顯得簡短淺顯。往往是個人的危機時刻,或 日常行為的轉折點,我們對於認同與自我理解的提問與關注會油然而生,是所謂「自我 評估」的時刻(Kerby, 1991)。
沈清松(2000)指出,行動皆有承受者,敘事也有聽者,自我的意義是完成於相互的 敘事,即人是在社會的情境中建構共同意義。Gergen (1998)指出「自我敘事」具有社會 性論述的特性─故事(narrative)是社會所建構的,是在互動發展中進行變化,且「自我敘 事」是被在關係脈絡中的人們所建構出來的語言工具,並在關係中使用(引自張翠芬,
2001;丁興祥、賴誠斌,2001)。
敘事建構具有三方面的社會基礎:(1)公開表現─論述暗示了聽眾的存在,同時敘事 行動的理解會受到社會評價與影響;(2)協商─既定的敘事能否維持,在於個體能否順利 協商事件的意義;(3)互惠性─個人敘事的維持,主要由於他人扮演了適當的支持性、輔 助性角色(Gergen & Gergen, 1988;引自張翠芬,2001)。
二、書寫
(一)書寫與自我
書寫是一種認同行動,人們將他們自己向社會文化形塑的自我可能性貼近,對於支 配性的實踐或論述以及自身的價值、信仰、行去,進行重製或挑戰(Ivanic,1998;引自 謝宛容,2003)。
Ivanic 強調書寫者認同(writer identity)甚為重要,所關切的兩個層面可說是書寫理論 的核心:(1)作者將什麼帶入書寫的行動中,(2)如何透過書寫行動本身建構認同。
Ivanic(1998)認為,以 Goffman 的社會互動概念來說,書寫者其實同時包含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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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ormer)與角色(character)的部分,意即作者一方面擁有自我表現、發聲的機會,同時 書寫中又會受到社會規範、結構的影響。
Hannah 也曾言明敘事與個人認同的意義,主張:「行動者的言行與履踐都發生在複 雜的人際關係與社會互動中,行動者置身其中其自我的形象反而變得模糊,此時唯有透 過對此過程與歷史之回溯和敘述,行動者對於自身之『我是誰』的提問與自我認同方能 獲得調節。」(引自胡紹嘉,2002)。
胡紹嘉(2002)指出,書寫中的自我,是一種位置、範圍與關係,他不是預先給定的 實體,也不是固定的疆界,而是透過書寫加以定著(fixed)的,是作者在書寫過程中不斷 反思與意識回溯索逐漸形成的結果。當傳主敘述自己的生命故事時,其不僅具有自我心 理認同的意義,同時也再生產了某種社會結構特徵,而這些結構特徵體現於寫作之作為 一種社會實踐中。一方面寫作者自身的話語意識促成了行動的條件,透過自我體驗與自 我創造的過程,使得個人的能動性得以展現,另一方面社會的結構性特徵透過自傳作品 此一社會實踐的文本,而得以被中介及再生產。因此個人與社會間並非二元對立或主次 /內外的關係,而是彼此蘊含,互為因果。
(二)書寫的處境
雖然敘事的意義是從社會情境中建構出來的,但是書寫的存在狀態卻是獨屬自己 的。
書寫是一種「處境」(condition)─簡單的說,即是某種情況、狀態和限制─是一種「孤 獨」的處境。這裡所稱的孤獨,不是指個人的情緒或感受,也不是某一現實的景象或場 合,而是指某種「實在」(reality)與「存在的樣態」(mode of being),所謂的孤獨就代表 著─「一個人面對」。在「沒有他人在場」的情況中,「我」的施動與承擔,是在只有「我 自己」(oneself)此一景況下發生與進行著的(胡紹嘉,2002)。
寫作者當然可能因為考慮或設想他人與讀者的反應,而操作、更正、修改、增添或 刪去不同的字句、段落與章節,然而這個「他人」(the other)是「想像的」,而不是如交 談那般實際存在於現場,且具有「社會接觸」(social encounter)意義的。
每一次的書寫,都是一次自我面對和面對自我的過程,在其中作者組織自身的經 驗,並意識到其「反身性」(reflexivity),且藉此決定接受、反駁、修正或更改既有之論 述與意義,而此一接受、反駁、修正或更改的決定之結果,亦構成了寫作者的自我理解。
(胡紹嘉,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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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寫做為一種社會行動
胡紹嘉(2002)主張書寫之為一種行動,其意義與內容有三:
首先,書寫者的任何想法或感受都關係著一個內容,並指向某一對象,書寫之為行 動,必然涉及主體與對象的意向關係。
進一步解釋,書寫之於行動,體現在寫作主體與其所注意或思及現象之間的意向關 係(intentional relation)。此意向關係本身是一種心理現象,是書寫主體對於某書寫對象的 意識。這對象是被主體所意識到的「現象」而非實在的客體。而書寫由意識成為行動,
還需透過行動與敘事活動來彰顯(胡紹嘉,2002)。
再者,書寫既展演與構成行動者的事件和故事經驗,又是「自我指涉」的,在敘事 過程中,行動者本身亦會逐漸形成自我認同與理解。
最終,書寫之為一種行動,不僅是個人的主觀意義賦予,同時是「面對他人」的社 會行動,一方面向他人做出聲明、說服、要求、承諾等言詞行動,另一方面,又涉及了 規則、聲明、象徵與論述運用。因此它不是私人或自我封閉的,而進入公共與文化層面,
接受規則與規範評量,甚至形成新的形構框架與敘事資源。
書寫作為一種社會行動,至少包括三個層次:
(1)再現與詮釋競爭的層次─寫作者如同在不同聲明充斥、糾結的論述空間中,使用、抗 拒甚或改變各類主題之聲明內容與表述範疇。
(2)自我的定位與嵌置的層次─「我是誰?我和哪些人有關係?我怎麼成為今天的樣 子?」
(3)見證與要求承認的層次─「我,某某某,願意在此對眾人說,我遭遇了…我希望你們 能理解後接受我(們)。」
因為,私人或自我永遠無法孤立的存在,人們在講述自身的同時,總是向著一個對 象,關照著一個世界的,是以,對自我內心的感受越是深刻的洞視,越是涉及對社會溝 通情境中群己關係的澄清與再思,也因此,自我的書寫其實是作者將「我是如此的」,
轉為讀者所承認與理解之「我們是如此的」的一種努力,而「我(們)是如此的」此一宣 稱,又隱含著「我(們)希望你(們)怎麼對待我(們)」之倫理要求(胡紹嘉,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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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結
從敘事的角度觀看,書寫之所以是一種社會行動,在於它一方面展現了個人的能動 性,另一方面反映社會結構及形成可再被建構的社會資源。
再者,書寫是一種在社會溝通情境中,對群己關係的澄清與再思,與前一節批判性 反思的觀點互相呼應;書寫面臨的自我評估時刻,以及揭示的情感與價值,可被視為行 動的意圖;書寫涉及主體與對向的意向關係,可被視為行動的目的。
部落格書寫是一種公開書寫,存在一個公共空間,供人檢視,具有很高的面對他人 的展現意味;進一步到環境議題的書寫,背後的社會企圖性更加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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