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自有品牌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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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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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依序針對「自有品牌廠商」、「產品經理制度」、「管理功能」及「新產品 開發」等相關文獻做探討,最後再針對前述文獻做小結。
第一節 自有品牌廠商
一、 品牌的定義
美國行銷學會(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簡稱 AMA)在 1960 年對「品 牌」(brand)所下的定義為:「品牌是一名稱(Name)、名詞(Term)、標記(Sign)、
符號(Symbol)、設計(Design)或上述各項的結合,其目的在於讓消費者能夠辨 識廠商的產品或服務,並與其他競爭者的產品能夠有所區別。」Aaker (1991)認為 品牌是具有獨特性的名稱或象徵符號,用以認定一銷售商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並能夠與其他競爭者有所區別。Kolter (2003)以行銷的觀點,主張品牌是銷售者對 購買者所做的承諾,是一種名稱、術語、標記、符號或圖案,或這些項目的組合,
用以識別企業提供給某個或某一群消費者的產品或服務,並使之能夠與競爭者的 產品或服務區別。Leventhal (1996)則認為品牌是除了透過產品及服務所提供的有 形或無形利益外,也包括消費者經驗及傳達與此完整經驗相關的資產。
二、 自有品牌廠商(Own Brand Manufacturer, OBM)的定義
施振榮(1996)闡述「自有品牌」是指「企業以自己的商標或品牌來生產及 銷售產品,而自有品牌的來源包括授權、租用、購併或自行創造等取得方式」。
詹文男(2006)對「自有品牌」的定義為:「廠商自行從事產品概念發展、設計、
生產製造、品牌經營、銷售與後勤等價值活動。」李吉仁、陳振祥(1997)指出 自創品牌的廠商不僅自行設計,同時自行建立專屬之品牌,並透過自行建立的產 品品牌與行銷通路,在市場推廣銷售其所生產的產品。Ward, Light & Gold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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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d, Light &
Goldstine (1999)
一獨特的認證,用以識別某一種產品、服務或機構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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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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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定義,本研究將「自有品牌廠商」(OBM)定義為:經營自有品牌 並自行從事設計與製造之廠商。自有品牌廠商在價值鏈的活動中,從原本的生產 製造向前端延伸至產品設計與研發,同時,亦向後端連結行銷、經營通路等價值 活動,並以其本身之品牌與其他競爭者的產品有所區隔,使消費易於識別。
三、 OBM 與 OEM/ODM 之差異
1. OEM 定義
「原廠委託製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OEM)是指 OEM 廠商 依據買主所提供的產品規格及完整的細部設計,進行產品代工組裝,並依據買主 指定的形式交貨的廠商間交易方式(陳振祥,1997)。OEM 廠商在價值鏈活動上 只涉及生產組裝部份活動,產品技術、行銷規劃與市場銷售皆由買主提供,整個 交易活動主導權及利益分配都由買主決定,OEM 廠商議價能力較弱,價值創造 空間有限。OEM 的業務型態對廠商而言,代工具有切入市場捷徑、提高市場佔 有率、擴大規模經濟、提升技術層次,並學習大廠國際營運管理能力等優點;但 其缺點則是:業務來源不穩定、產品附加價值低、利潤微薄、易惡性價格競爭等。
(蔣壬銘,2006)
2. ODM 定義
「原廠委託設計製造」(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ing; ODM),是指買主制 定產品規格、負責品牌推廣與產品銷售,由 ODM 廠商負責產品開發設計與生產 組裝之垂直分工。或者,買主在 ODM 廠商既有的產品項目中挑選,要求局部修 改產品的功能或外觀,達成彼此間交易的活動,亦屬於 ODM 的一種類型。ODM 廠商具備完整的產品生產與設計能力,買主則專注於經營產品品牌、通路與銷售 服務等活動,雙方間不同能力專長的互補合作型態,提高供應關係的不可替代性 與議價能力,利益分配視雙方議價能力而定(陳振祥,1997)。買主往往因為在 分散風險的考量下同時與多家不同交易對象維持 ODM 的業務關係,形成廠商間 既競爭又合作的現象。(蔣壬銘,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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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祥(1997)將 OEM、ODM、OBM 廠商,從交易標的物、交易內容、特 定資產投資、價值鏈分工、交易利益分配等項目比較其差異處(如表 2-2)。 資料來源:陳振祥(1997)、引用自許永生(2000)
圖 2-1 係 OEM、ODM、OBM 廠商價值鏈活動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