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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臺灣目前青年就業方案與企業實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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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來做為信任與否的基礎;第三是以認知為基礎的信任(cognition-based trust),依據社會價值或外在的認知而產生信任;最後是以制度為基礎的信任

(institution-based trust),是指因為正式的社會與政治制度,如社會團體、政府 等結構性制度的存在,而使個人感到某方面上具有某種程度的保障。

所以在本研究中,信任指的是實習生、企業主、以及參與執行的大專院校行 政人員,對於政府在企業實習方案中的執行、管考過程,以及當前所展現的成效 上,是否具有信心、相信其有能力完成任務,並接受其規劃與行動。然後樂見後 續的作為與政策的延續。也就是以「制度為基礎的信任」來進行探討。

第五節 臺灣目前青年就業方案與企業實習方案

壹、臺灣目前青年就業方案

Amit 與 Zafiris 指出,積極勞動市場政策主要包含三個要素(引自藍科正等,

2004:85):

一、用工作創造體系、工作補貼及其他方式,把勞動力的供給集中化。

二、發展就業相關技術,如再訓練。

三、以就業服務、工作媒合、提供諮詢等方式,增進勞動市場的效率。

在上述三個要素之下,積極勞動市場的計畫包含:

一、直接創造工作機會。

二、公共就業服務、協助尋職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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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業者的訓練、有失業風險者的再訓練。

四、支持失業者自行創業。

五、給予僱用失業者的企業工資補助。

而陳光銘(2005:64)引用學者 White 與 Knight 的相關研究指出,對於青 少年所提供的就業政策上,主要可以分為薪資補貼計畫(Wage Subsidy

Programmes)、工作創造計畫(Job Creation Programmes)、職業訓練計畫

(Classroom Vocational Training)與協助找尋工作計畫(Job Search Assistance Programmes)等四大類。根據以上學者的分類,詳見表 2-5,臺灣目前的青年就 業方案亦歸類為這四大類。

薪資補貼的方案,,是藉由政府補貼企業員工薪資的方式來協助青年得以順 利就業。希望青年能得以在職場中體驗並學習,進而爭取就業機會。其中本研究 所要探討的個案:企業實習方案,極為近年來規模與預算最大的薪資補貼方案,

甚至其薪資乃政府全額補貼,更是在青年就業方案中,創下首例。

而工作創造的方案,是指透過更多工作機會的創造來曾加青年的就業機會,

目前主要僅在「青年創業教育」及「青年創業貸款」兩者,讓青年有機會自行創 業,並給予適當創業教育。

而職業訓練的方案,是運用職業訓練的方式來提升並活化青年的人力資本,

以增加其就業能力。其中「台德菁英計畫」行之有年,類似高職的建教合作,不 過對象是高中職畢業生,引進德國雙軌制,結合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其他如展 翼計畫、大專畢業青年新興服務產業人才培訓計畫、青年職業訓練等皆是。

協助尋找工作方案,是政府為了協助青年能夠順利探尋到工作的管道,因此 藉由就業服務站、就業服務網、及大學的就業課程等,來加強大學生對勞動市場 的了解,強化專業技能,以及讓勞工與雇主之間多了彼此相遇的機會。然而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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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促進國內需求,維持國內經濟成長動能,因此行政院第3131 次院會通過「振 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審定共計六大目標、二十大重點投資建設、六 十四項執行計畫,總經費高達5,000 億元(行政院,2009)。其下二十大重點投 資建設中,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中 央教育主管機關得依「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擬訂擴大 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專案計畫。因此編列280 億元預算訂定「培育優質人力促進 就業計畫」。以求解決大專青年日益增高的失業問題(教育部,2009a)。

我國高等教育長期以來面臨資源分配過於分散,經費與員額較無法彈性運用 之困境,造成大專校院無法有效延攬人才,從事教學與研究工作。近年來教育部 雖規劃不同類型之專案補助計畫提升大學教研水準,但此類計畫多屬競爭型經 費,針對較具潛力之學校予以補助,多數學校仍存在此一結構性問題,若無一全 面性之策略方案,其將無法有效發展自身特色,提升教研水準。因此有賴於政府 補助薪資於大專畢業生,以俾能提升大專畢業生的人力資源動能,並紓緩大專畢 業生之失業問題(教育部,2009a)。

而「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下共有 16 個方案,其中以計劃招募 33500 人,政府補助企業一人22000 元、為其一年的「大專畢業生至企業及教育基金會 職場實習方案」(簡稱企業實習方案)最受到注目。該方案單一預算就高達120 億元。計畫執行期程自2009 年 4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止,每名實習員實 習期程為期一年。由各大專畢業生所屬學校辦理媒介次數視實際需要調整辦理。

以下就各實行細目上詳加說明(教育部,2009b):

叁、申請條件

本計畫係由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媒介各該校 95 至 97 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 非在學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各校媒介畢業學生總數以不超過學校95 至 97 學年 度畢業生總數的4%,並應至少保留六分之一名額予 97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為原 則。而所規定實習機構包括全國各企業、執行業務之事務所、短期補習班、非公 立醫療及護理機構、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等六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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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習機構規定方面,本要點所定實習機構包括全國各企業、執行業務之事 務所、短期補習班、非公立醫療及護理機構、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等。並且以簽 署愛心企業宣言之企業,以及學校現有實習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配合之企業為優 先實習機構。但各學校媒介實習員至現有配合企業之總數以不超過50%為原則。

而在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人數,依各實習機構當月勞保投保人數為基準,實 習機構員工數達10 人以上者,進用實習員總數以不超過現有員工數 30%為則;

員工數未達10 人者,進用實習員總數視其提供實習設備及業師情形而定,並至 多以2 名為限。而單一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總數,單一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總數 以不超過335 名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該實習機構提出實習員實習期滿有具體留用計畫者(至少一年以上),得 增加核予同比例(具體留用人數除以申請人數)之實習員名額。

二、各學校進用實習員總數有未足額情形時,本部得視實際業務執行期 程,將此類名額調整至其他需求學校辦理,並開放此類機構及其他實習 機構申請。

在申請實習機構注意事項上,申請本要點實習員之實習機構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如有非因原聘僱員工(含派遣人力,以下同)之過失而解聘或資遣員工情 事或減少學校在學學生實習計畫者,將不予提供實習員名額。除原聘僱員工或實 習員,有退休、自願離職、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聘僱契約所定解聘(僱)

情事外,實習機構不得解聘(僱)或資遣員工,並且不得影響現有提供學校在校 學生實習之相關計畫;如經查核,實習機構確有違反上開規定情事,本部將停止 該實習機構之實習機會,並轉介實習員至其他機構實習。而實習機構負責人之配 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要點之進用人員。

肆、前置與申請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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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說明會及相關宣導上,由教育部辦理各項說明會及宣導。而建置資訊 平台及初審機制方面,由本部及各學校建置媒合平台,供符合本要點所定資格要 件及有意願申請之實習機構,於期限內上網登錄需求條件及名額。在針對實習機 構及其填報職缺,得經教育部、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工保險 局所組成跨部會審查小組,就其是否有合法立案、欠稅事件、勞保人數資料、近 三年是否大量解雇員工及重大工安通報事件在案等情事進行初審,通過審查之實 習機構始公布於媒合平台,以供學校選擇合作。

在審查作業上,第一次申請時,由教育部組成審查小組,就各申請案件之基 本資料及整體運作機制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得邀請學校列席說明;而第二次以 後申請:由學校於每月25 日前提供當月完成媒介之實習員與實習機構實習名 冊、新增實習機構之專長(如know how)、人數需求及培訓實習員機制,呈報教 育部備查。

伍、計畫執行方式

計畫經教育部核准後,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簽訂合作契約:

學校應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外,並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實習機構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實習課程及場所(限臺澎金馬等地)。

(二)實習機構應與學校配合,針對實習員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實習 內容,並有業師帶領實習及教育訓練,以增進就業能力與經驗;

同時實習機構應與學校配合,共同負責實習員實習期間之生活輔 導與問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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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習員成效考核

1.實習員請(休)假部分,依各實習機構相關規範辦理。

2.實習機構應定期考核實習員實習成效,其經考核成效不佳確實 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十二條規定給付資遣費(依實習員本薪半數於計畫期間之在職 月數比例計給,計算公式為:一萬一千元乘以在職月數除以十 二);此類實習員不得再要求學校轉介其至其他實習機構實 習。對於通過考核者,應出具實習完成證明,並於實習期滿後,

儘量優先予以僱用。

(四)給付資遣費方面,實習期間未滿,如有非可歸責於實習員之過失 而終止契約者,實習機構亦應依前目規定給付資遣費。

(五)爭議處理方面,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

(五)爭議處理方面,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