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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的組織人事

第三章、 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的組成

第二節、 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的組織人事

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與中國文藝協會同為戒嚴時期最早成立且具有各自 代表性的統合式文藝社團,但兩者在組織模式上並不同,根據兩會的組織章程來 看,其相同之處是組織運作核心皆是由理、監事會組成,這點是依據戒嚴時期的 人民團體法所制定,故不會有太大的差異性,協進會設置理事 25 人(候補 7 人)、

監事 7 人(候補 2 人),均依法從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中就常務理事選一人為理事 長,總理對外事務,而常務監事則由監事 7 人中互選一人處理監事會業務。協進 會的第一屆理、監事人選於 1952 年 3 月 6 日選出,其名單如下:

理事長:康金波

常務理事:周雯、李雨生、吳添喜、盧正、朱金塗、宋添元

理事:呂訴上、陳學遠、劉珍、賴坤煌、陳王、蔡山塗、黃知母、徐茂 成、尤生發、康炳丁、楊我成、游阿佐、陳澄三、陳成、蔡水木、

劉金理、朱木貴、吳祖堯 常務監事:蔡秋林

監事:楊朝波、鐘任祥、陳冰河、曾懋楠、楊勉、陳守敬77

在任期上第一屆理、監事為一年、第二至九屆為二年,而自第十屆開始改為三年 一任。

從歷屆名單來看,國民黨中四組並未直接指派人選介入理監事人選,這點即 與中國文藝協會不同,中國文藝協會的重要幹部例如張道藩、陳紀瀅…等本身皆 具有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之身分,同時也是國民黨所倚重的文藝作家。協進會雖是 在黨與政府的有關單位輔導、支持下成立,但是就組織人事安排而言並未受國民 黨職直接控制,僅有長期擔任總幹事的葉子楓曾經擔任省黨部民眾服務社之副主

77 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編,《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卅週年紀念特刊》,臺中:臺灣省地方戲 劇協進會,1983,頁 45。

78,就這點上與同時期臺灣工商業界的統合式社團並不一致。在平時的會務運 作上,協進會與中國文藝協會兩者之間亦有所不同,中國文藝協會日常會務主要 是由常務理事來負責推動,常務理事之下另設有正副總幹事協助其推動日常會務,

協進會則由理事長帶領協進會總籌會務,並設置總幹事一職來負責推動日常會務,

總幹事產生的方式是由常務理事遴選經理事會同意任命,其底下另外設有幹事二 至四人協助辦理組織、研究、總務、會計等事項79,從這便可看到兩個統合式文 藝社團在組織運作上的不同之處,中國文藝協會並未透過理監事會議推選理事長,

而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則有選出理事長做為協進會對外會務的代表人,下表為 戒嚴時期協進會歷屆理事長與總幹事名單:

表 2 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歷屆理事長、總幹事

理事長 總幹事

第一屆 康金波 吳祖堯

第二屆 康金波 吳祖堯

第三屆 蔡秋林 王或省

第四屆 康金波 王或省

第五屆 陳斑昌 王或省

第六屆 羅木生(補王錫奇之缺) 張崑山

第七屆 張利達 張崑山

第八屆 黃俊雄 葉子楓

第九屆 陳斑昌 葉子楓

第十屆 陳斑昌 葉子楓

第十一屆 呂明國 葉子楓

第十二屆 江柳清 葉子楓

78 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編,《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卅週年紀念特刊》,臺中:臺灣省地方戲 劇協進會,1983,頁 14。

79 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編,《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會務資料》,臺北:1961,頁 2。

第十三屆 江柳清 葉子楓

第十四屆 黃俊雄 葉子楓

資料來源:《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四十週年紀念特刊》,頁 59-63

整體而言,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的性質上較為單一,在協進會創立之初就 已明確指出其目的在於改良地方戲劇的內容、改善從業人員的生活水平以及組織 全國地方劇團80,以服務的對象而言並非以全國文藝界作為對象,因此不論在組 織結構或是分工皆較為簡單,除了透過理監事會議遴選出理事長外,理事長以下 職員僅有總幹事、秘書、辦事員各一人、幹事、臨時人員各二人81,成立初期協 進會的所有事務即是透過這六人負責統籌,直到 1970 年 3 月協進會為充實各地 方劇團的演出內容,提高演出水準,並使各劇團有效配合國民黨頒布的文藝政策,

才在原先的編制下增設編劇委員會,委員會底下設置劇本編修小組,根據《臺灣 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編劇委員會簡則》,該編劇委員會底下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 人,聘請有關單位或協進會之理監事擔任,同時協進會理事長為委員會之當然委 員,開會時並為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交通費以玆補助。該委員會自 設立後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每三個月提出編劇之辦理情形至協進會的理監事 會議進行報告,必要時得隨時提出報告82,編劇委員會日常主要工作目標即是充 實地方戲劇劇本,藉此提升劇團演出品質,這點與協進會的重要工作—改良地方 劇本相結合,關於改良劇本的詳細情形筆者將於第四章介紹協進會日常會務時再 加以敘述,以上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的基本組織架構介紹。

協進會最初創會之時訂有組織章程 7 章,內容分別為總則 3 條、任務 1 條、

會員 4 條、組織 7 條、經費 1 條、負責 1 條,歷屆會員大會對於章程的修正並不 多,主要都是集中在創立初期的幾次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正,例如第二、三屆會員 大會曾修改關於會員資格認定之部分,並調整會費從貳元提升至參拾元整,而後

80 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編,《臺灣省地方協進會會務資料》,臺北:1961,頁 1。

81 呂訴上,《臺灣電影戲劇史》,臺北:銀華,1991.09,頁 531。

82 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編,《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會務資料》,臺北:1961,頁 10。

直至第十四屆以及解嚴後第十六屆會員大會才又針對會員年費以及章程總則提 出修正,會費由原先的參拾元提升至貳百元;總則部分則從「本會遵照反共抗俄 國策從事協助改良地方戲劇工作以發揚民族意識促進社會教育為宗旨」改為「本 會為配合政府宣傳政令改良地方戲劇工作以復興中華文化發揚民族精神推進社 會教育為宗旨」,其餘部分則一直沿用至今83

除了協進會組織架構與幹部組成外,人民團體的另一個重要元素就是會員,

依據協進會所訂定的章程,入會成員主要分成兩種類型,分別是個人會員與團體 會員,以個人會員資格來說,只要是任何於臺灣省境內從事地方戲劇工作者,由 協進會會員兩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始得加入,這裡所指稱的地方戲劇工作者 包含劇團負責人、編導以及劇作研究者;而另一種團體會員的資格則是指經由政 府核准登記之地方戲劇劇團,由各地方劇團向協進會申請後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 為本會會員,並得推派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但此名代表於會員大會中無被選 舉權,亦即團體會員資格無法擔任協進會之幹部84

從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的組織章程我們可以得知其創立時的運作模式及 架構,同時在會員資格方面,不論團體或個人會員皆有詳細的規範,然而,如果 就協進會的實際會員名單來看,會發現在劇團的類型上並非侷限於前述所提及的 地方戲劇範疇,筆者將協進會於 1961 年四月協進會第五屆七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的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個人會員名冊重新整理於附錄 2,該份名冊清楚地記載 團體會員之代表人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以及劇團住址,如此一來協進會便可 充分掌握劇團之動態,從附錄中的會員名冊可以看到此時協進會所記錄的個人會 員皆為該劇團團主,而在之後的協進會週年紀念特刊中亦有記載會員的通訊錄,

但內容上大致上相同,皆是以劇團團主或負責人登記為會員,並作為劇團的代表

83 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編,《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四十週年紀念特刊》,臺中:臺灣省地方 戲劇協進會,1993,頁 23-24。

84 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編,《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會務資料》,臺北: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 會,1962,頁 1。

85,由此可知協進會最初雖有制定個人會員資格的入會辦法,但實際上的會員全 為以劇團為代表的團體會員。另外在性別的比例上,協會成員中男性佔多數,僅 有零星劇團是女性團主,這些劇團來自全省各地,並非集中於少數特定縣市,可 看出地方戲劇在全臺灣流行程度非常高,每個縣市都有各自的地方劇團存在,此 點符合地方戲劇中的「地方性」,也是中四組特別看重地方戲劇改良之理由,根 據 1961 年以及 1983 年的劇團名冊筆者將各劇團所在地統計後整理成下面兩個 表格:

表 3.1961 年臺灣省各地地方戲劇團數量表

所在地 數量

臺北市 28

臺北縣 20

基隆市 1

桃園縣 16

新竹縣 6

新竹市 9

苗栗縣 9

臺中縣 14

臺中市 21

彰化縣 35

雲林縣 30

嘉義縣 13

嘉義市 16

南投市 17

85 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編,《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卅週年紀念特刊》,臺中:臺灣省地方戲 劇協進會,1983,頁 66-83;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編,《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四十週年紀念 特刊》,臺中: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1993,頁 71-85。

臺南縣 21

臺南市 25

高雄縣 25

高雄市 11

屏東縣 21

臺東縣 4

花蓮縣 5

宜蘭縣 9

澎湖縣 1

資料來源:整理自《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會務資料》,頁 11-33。

表 4.1983 年臺灣省各種職業劇團統計表

縣市別 歌仔戲 掌中戲 綜合藝術團 其他 總數

宜蘭縣 10 傀儡 2 12

基隆市 1 1

臺北縣 4 14 21 39

桃園縣 16 9 6 31

新竹縣 4 2 6

新竹市 9 5 9 23

苗栗縣 2 3 5

臺中縣 5 29 4 38

臺中市 30 22 10 62

彰化縣 16 50 9 南管 2 77

彰化縣 16 50 9 南管 2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