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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CEMS 暨控制權多元分配方式的爭議問題

第二節 與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衝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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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決策的控制而造成損失,但是這種代理會促進代理人在公司中的參與,同時會 提高代理人獲得相關信息的動力。所以名義控制權的配置應由決策本身的性質決 定,如果某一決策對委託人而言不重要,或者是委託人可以信任代理人的,或者 對代理人很重要,亦或是委託人沒有獲得相關決策能力的時候,應當將名義控制 權委託給代理人110

第四項 公司治理理論中的控制權分配問題

公司治理理論下的控制權分配問題主要涉及公司內部各機構間權責分配之 問題,譬如股東會、監事會111、董事會之間的權責分配問題。按照經濟合作與發 展組織(OECD)的規定,股東有參加股東大會112並投票選舉和罷免董事會成員 以及分享利潤的權利;董事會擁有對公司管理層的任免權,並通過聘任獨立董事、

制定管理層報酬和設立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等對經理人 員進行監督和激勵;監事會是股東會領導下的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獨立行使對董事會、管理層及整個公司的監察權113。在公司治理理論下,公司控 制權被看做是對公司行為的「影響權」,公司治理理論認為該種「影響權」應被 合理分配給不同的公司機關,以達到增加公司經營決策效率、加強對各機關的制 約和監督的目的。

第二節 與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衝突問題

對於CEMs,尤其是其中的多重表決權股、無表決權股、表決權優先股等明 顯有違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制度,能夠實際被運用到什麼程度,在實踐中與法律

110 See Aghion P, Tirole J, supra not 108, at 27.

111 此爲中國公司法下,對公司監察機關的稱謂,質權類似於台灣公司法下的監察人。

112 此爲中國公司法下,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下股東會的稱謂。

11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發展報告-OECD-中國:公司治理共同評估項 目自評估,頁 18-70,201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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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上是否堅持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強行法規有直接之關係,以下就此展開論述。

第一項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內涵

一股一表決權,即每一股擁有一表決權。在歐盟之層面,此規則之側重點主 要是所有與控制之間的「比例性」(Proportionality),即二者按同比例進行配置。

另有論者認為,一股一表決權原則實則為股東權利禁止分離規則之一部分,

在傳統公司法的體系下,股東權利禁止分離規則的內涵要比「一股一票」或者「比 例性原則」的字面所傳達的意思更加豐富114,而前述所謂多元化分配股權與控制 權之方式明顯與此種內涵多有違背之處:首先,按股東權之性質乃為社員權之一 種,獲得股東之身份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之基礎,故股東權的具體權利不得與股 東之身份相分離。其次,股東權分為經濟性權利與參與性權利,經濟性權利與參 與性權利不得分離,美國學者 Easterbrook 及 Fischel 從理論上將其概括為「投票 權附隨於公司賸餘利益」。再者,股東權的經濟性權利與參與性權利按比例性配 置,即強調股份上之投票權與收益權應成正比,也就是前述所謂之「一股一表決 權」,Easterbrook 及 Fischel 稱之為「公司賸餘利益的每一部分承載著相等的投 票權」。

第二項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論理基礎

第一款 強行法規之論理基礎 一、股份有限公司資合性之性質

股份有限公司資合性之特點,乃謂忽視股東個人之條件,而相對重視企業之 財務、會計115。股東作為股份有限公司危險資本之出資人,僅享有盈餘分派乃至 於賸餘財產分派之地位,而表決權係為了保護股東自益權而被賦予者,因此,表

114 汪青松,同註 5,頁 103。

115 廖大穎,公司法原論,頁 114, 2016 年 2 月,增訂 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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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著相等的投票權,否則將引發一種不必要的管理代理成本120。因為當賸餘權與 表決權之間在數量上不成正比時,賸餘權者並不會承擔與其所做之決策風險相等 之損失,公司的代理成本也會隨之增加,故此類賸餘權者有可能濫用自身權利,

最終結果將是不能做出最優決策。

第二款 任意法規之論理基礎 一、股東「異質化」演進

隨著實踐的發展,股權集中公司中大股東利用控制權掏空公司,侵犯小股東 利益的現象,成爲經營階層與股東之間代理問題以外的新的代理問題而備受關注。

股東同質化的假定也隨之受到質疑,公司與股東以及股東之間的利益並非永久一 致。同質化假定忽視了股東之間資訊獲取能力、投資偏好、行使權利之積極性的 差異。事實上,證券市場中爲了保護中小股東而衍生之資訊披露制度,恰恰是股 東異質化演進的有力佐證。此外,實踐中大量存在的無表決權股與股利分配優先 股,也證明了股東之間在出資動機、投資需求上存在差別。股東的異質化演進證 明了股份公司資合性之特徵仍難以完全涵蓋股份公司内部關係之本質特徵。僅以 資合性特徵難以正當化與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迥異之表決權分配方式,如無表決權 股之情形121。故,以股份公司資合性之特徵作為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支撐並非堅 不可摧。

二、對股東平等原則之重新檢視

近來,有學者指出,股東平等原則,事實上是為了合理處理股東與公司間之 法律關係乃至於股份轉讓等事宜,而將股東地位劃分為均一之分割單位,亦即該

120 FRANK H. EASTERBROOK &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73 (1991).

121 蔡英欣,同註 87,頁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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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完全是出自於法技術上之要求所生122。在此意義之下,股份作為連結股東與 公司關係之媒介,倘若不以均等、同等對待之,難就股東與公司之關係達成合理 之處理方法,此恐降低投資人採用公司制度之積極性。僅承認對於不同種類之股 份,在其種類範圍之內,給予平等之待遇,此等相對平等之程度即可滿足「便於 處理股東與公司關係」之需求,而非不論種類均一股一表決權此等絕對平等為必 要。

三、資訊充分揭露與效率市場假說

按公司法中某些規定之所以具有強行法規性,係基於一般股東在為合理之意 思決定時,欠缺必要之資訊以及判斷能力,因此,為了保護一般股東,即有解決 此等資訊非對稱性問題之必要123。惟有論者謂,倘若股東事前能取得充分之資訊,

且適當地評價此等資訊時,則股東與公司之間即能自行決定最適契約之內容,在 此種情形下,將公司法之規定作為任意法規並無不可124。隨實踐之發展,既有之 公司資訊揭露制度正在不斷變革與完善,例如強制性資訊披露與自願性披露相結 合、財務會計資訊與非財務會計資訊相結合、不同層次的披露義務相結合等。故,

倘若此等資訊披露制度正常運轉,可保證股東充分獲取資訊,在此前提下,將一 股一表決權作為任意法規處置亦未嘗不可。

按經濟學上效率市場假說之理論有謂,在一個有效率的市場上,證券價格在 任何時候都能夠全面地反映市場資訊125。在强式效率市場假説下,通過證券價格 即可對市場資訊達到全知之狀態,則在此種狀況下,一般投資人與所謂內線交易

122 神田秀樹,会社法,弘文堂,9 版,頁 62。轉自蔡英欣,同註 87,頁 107。

123 黑沼悅郎,会社法の強行法規性,法學教室,194 号,1996 年,頁 13。轉自蔡英欣,同註 87,頁 108。

124 蔡英欣,同註 87,頁 109。

125 Eugene F. Fama,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 A Review of Theory and Empirical Work, Vol.25 Issue2 Journal of Finance, 383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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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資訊之獲取上並無差別,沒有任何一方能夠獲得更多資訊從而獲得超額利益,

故證券價格並不會很大程度偏離其基本價值。換言之,倘若股價能夠充分反映市 場資訊,則採用或未採用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後果均可直接反映於股價之上,於 投資人而言,通過股價即可判斷企業採用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否對效益影響之大 小,則一股一表決權原則即無強行法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