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融合教育的起源與發展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特殊教育已漸漸受到重視,尤其是融合教育 的推展,許多國家早已制定相關法令來執行融合教育,我國也不例外,融合教育 已在我國實施多年,廣為社會大眾關心與重視。本節就融合教育的起源與發展切 入,再論述融合教育的意涵,最後就融合教育的實施困境作深入探討,詳述如下:
壹、融合教育的起源與發展
從歷史上探究特殊教育的演變,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兒童的態度大致可分為 四個階段,第一階段係在基督教興起之前,身障兒童常受到漠視、虐待,與摒棄 的不當對待。第二階段則在基督教擴展時期,身障兒童於當時受到保護與憐憫。
第三階段十八、十九世紀養護機構的興起,開始提供身障兒童隔離式的教育。第 四階段則始於二十世紀後葉,特教理念的大躍進,教育學者開始提倡新的特教觀 念,讓身障兒童儘可能回歸社會主流,接受與一般人同等的教育機會(何華國,
2001),而融合教育發展也隨著特殊教育理念提升,逐漸受到世界先進國家的重 視,臺灣則受到美國及國際間教育思潮的影響,融合教育最早起源於美國(唐榮 昌,2007),隨著美國開始發展融合教育,多年後我國也跟隨美國腳步,將融合 教育納入特殊教育發展的重點項目之一,以下參考國內相關文獻(吳淑美,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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鈕文英,2006;紐文英,2008b;曹純瓊,2001;傅秀媚,2001),將美國融合教 育發展過程之各階段的重點整理如下:
一、1900~1950 年代
1950 年代以前,身心障礙兒童的安置以隔離式教育為主,直至 1950 年代美 國「民權運動」(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與 1970 年代初期「教育機會均等運動」
(the equal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movement)的興起,以及後來引進當時在歐洲極力 倡導的「正常化原則」(normalization principle)理念,將原本以隔離式特殊教育為 主的觀念,漸漸打破,也拉近與普教的距離,教育界開始興起改革的聲浪,回歸 主流運動(mainstreaming)就此展開,身心障礙兒童接受的教育權利開始受到各個 國家的重視。
二、1960年代
隨著 1950 年代丹麥學者 Bank-Mikkelsen 提出「正常化原則」(normalization principle)理念後,美國學者 Wolfensberger 開始極力倡導其理念,包含與一般人享 有相近的生活型態與條件,能有機會去創造與追求好的生活品質,以及享有與一 般人同等的人權,因此受到正常化原則(normalization principle)的衝擊,當時特殊 教育形成了三大走向,去機構化、支持性就業,以及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與 統合運動的產生(紐文英,2008b)。
三、1970~1980年代
美國自1970年代回歸主流運動(mainstreaming)興起,主張身心障礙學生能在最少限制環境下接受教育(傅秀媚,2001),1975年美國立法保障身心障礙兒童在
「最少限制的環境」下,接受免費而適當的公立學校教育,訴求提供身心障礙兒 童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 全 體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教 育 法 案 」 (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又稱為94-142公法),隨著美國立法保障身心障礙 兒童的受教權,社會大眾開始重新討論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型態的選擇(紐文英,
200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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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80年代
1980年普通教育改革運動(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開始推行,學者重新思 考將舊有的特殊教育併入普通教育體制中,讓身心障礙學生能與正常發展同儕共 同學習生活,享受與大家相同均等的學習機會(曹純瓊,2001),當時由Will所 提倡的普通教育改革(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理念,其宗旨是希望將特殊教 育與普通教育系統重組,讓身心障礙學生能夠直接在普通班級接受特殊教育服 務,普通教師必須和特教老師共同合作,分擔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責任(吳淑美,
1999;鈕文英,2006)。
五、1990年代後
美國政府在1990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法案中除了強調「零拒絕」、「反歧視評量」、「最少限制 環境」及「父母參與」等原則,更明文規定各州應盡力讓身障兒童與普通兒童共 同接受教育(吳淑美,1999)。接著1994年,聯合國召開世界特殊教育會議,並 在會議中特別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的融合教育議題頒布《薩拉曼卡宣言與特殊需求 教育行動綱領》(The Salamanca Statement and Framework for Action on Special Needs Education),成為第一個聯合國對於融合教育政策之發展與推動的宣言與行動綱 領(呂依蓉,2016),世界各國在這樣的思潮推動之下,開始擬定對融合教育的 實施政策,以落實融合教育理念。
綜合上述世界各國對於特殊教育的推動,其終極目標皆是希望特殊教育與普 通教育能合而為一,身心障礙學生不應被排除與主流教育之外,藉著法案的通過 與推行,融合教育成為世界各國推動特殊教育的發展重點,時至今日,愈來愈多 身心障礙學生享有與普通學生一樣享有相同的教育機會,且不論障礙類別程度為 何,都以安置於普通班級為優先,打破了以往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態度與安 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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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融合教育發展過程
台灣受到世界各國教育思潮的影響下,特殊教育的發展在這幾十年來如火如 荼地展開,回顧我國特殊教育發展,至目前已有 120 幾年歷史,我國特殊教育及 融合教育發展的演進過程,大略可分為以下六個時期(吳武典,2013):
一、啟蒙植基期(1962 年以前)
早期英籍牧師甘為霖在臺南設立訓瞽堂(後改為臺南盲啞學校,為今日臺南 啟聰學校之前身),教導盲人學習,開啟了臺灣特殊教育之先河,之後臺灣陸續 成立啟聰、啟明學校,為臺灣特殊教育發展奠定了基礎,而此時期的特殊教育以 隔離式教育為主。
二、實驗推廣期(1962 年~1983 年)
1962 年起,除特殊教育學校外,一般學校亦開始重視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 求,而辦理各類特殊教育實驗班。臺北市率先試辦智能不足兒童教育班,此為臺 灣特殊教育進駐普通學校之始。。1968 年頒布《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其中 第十條規定:「對於體能殘缺、智能不足及天才兒童,應施以特殊教育或予以適 當就學機會。」,接著 1970 年頒布《特殊教育推行辦法》,為臺灣第一個特殊教 育法規,此一階段特殊教育辦理場所由機構逐漸擴及普通學校。
三、法治建置期(1984 年~1996 年)
為發展特殊教育精神,並落實特殊教育理念,1984 年政府第一次制定《特殊 教育法》,建置法制,規範特殊教育的推動與執行,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 益,其中特色之一即規劃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促使我國漸 漸走上融合教育之路。而後教育部委由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研究所組成特殊兒 童普查執行小組,辦理第二次臺灣地區特殊兒童普查。依普查結果我國於 1993 年訂定「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除擴大特殊教育服務對象及增設特殊 教育學校外,亦著重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全面推展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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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蓬勃發展期(1997 年~2007 年)
1997 年,依據《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及《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為推行 身心障礙教育,提出的 11 項建議,並修訂《特殊教育法》,除了調整身心障礙學 生類別,並特別要求設置特殊教育行政專責單位、保障特殊教育經費、身心障礙 之國民教育年齡層向下延伸到三歲、強調學制、課程與教學的彈性、落實最少限 制環境及提供相關專業服務等。其中落實最少限制環境的相關法令,已將我國的 融合教育又往前邁進了一大步。1998 年,教育部訂定「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 計畫」,以加強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安置、輔導及輔助支援等,為我國特殊教 育與普通教育提供了相當重要的橋樑,我國融合教育也因法令的執行與特殊教育 理念的擴展,逐漸成形,逐步落實。
五、精緻轉型期(2008 年至今)
為落實推動各項特教法令,並為身心障礙學生創造適性的教育機會,2013 年教育部再度修訂《特殊教育法》,希望能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殊需求,建立 合適且優質教育環境,並提供多元適性之支援服務,以全面推展適性教育。在此 階段,身心障礙教育持續受到高度關注,力求精進,許多重大的挑戰也隨之而來,
而此時期融合教育的推展早已遍及我國各地,各縣市積極發展融合教育,並制定 相關措施方案來執行。
總結臺灣特殊教育的發展脈絡,對身心障礙者的態度,從排斥歧視到同情、
憐憫,再到積極的接納與幫助;特殊教育政策從一開始機構的隔離式教育到零拒 絕,安置場所從特殊機構到資源班、普通班,由此可知我國實施教育普及與特殊 教育的推廣以來,特殊教育的量與質都有長足的進步(吳武典,2014)。教育單位 也因應學者的提倡與社會期待,在融合教育的推行下,陸續頒布了與融合教育相 關法令,茲彙整如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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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國內融合教育相關法令一覽表
法規 條文 條文內容
特殊教 育法
第十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 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 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 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 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 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 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 殊教育場所。
第十二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
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 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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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續)
特殊教
特殊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