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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相關學理基礎

「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的政策目的,在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精 神,縮短學習成就低落學生之學習落差,對低成就的弱勢學生進行 補救教學,以彰顯教育正義。因此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的理論基礎可 分為由四個部分來闡述,第一部分是教育機會均等理論、第二部分 是社會正義、第三部分是公平原則的多元性、第四部份是文化不利 理論。

一、教育機會均等理論

教育機會均等一直是各國努力追求的目標,目的即是希望藉由 教育的力量,針對經濟弱勢、身分弱勢及學習弱勢者提供積極性補 償教育與關懷。我國教育基本法第四條即明確規定規定:「人民無 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 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 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 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此項規定具有雙重的意義,一是強 調每一個人應該接受平等的教育機會,二則是對弱勢族群教育,應 給予保障和協助,以利其發展(吳清山,2010)。因此,我國教育 主管機關,秉持扶助弱勢,持續關注相對落後地區與族群之教育機 會均等的理念,在推動照顧弱勢族群教育政策中,「攜手計畫課後 扶助」方案即為值得關注的政策之一(蘇明宏,2011)。

教育機會均等象徵著社會公平、正義之實踐,也一直是社會所 追求的目標;然而伴隨著不同學者主觀背景及客觀環境與不同國家 的社會結構、文化背景等因素影響,對於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定義

也會有所不同(賴永和,2009)。

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1965年以「教育計畫之社 會目標」為主題研討後之結論,教育機會均等一詞至少具有以下三 種涵義(楊瑩,1999):

(一)每個能力相同的青年,不論其性別、種族、地區、社會階級之不 同,皆有相同機會接受非強迫性教育(non-compulsory education)。

(二)社會各階層的成員均有相等參與比率(equal rates participation)接 受非義務性教育的機會。

(三)社會各階層的成員均有相等的機會以獲得學術能力。

Coleman曾對教育機會均等此一概念做界定,其之定義同時注重 教育的投入及產出,將教育歷程中之投入品質及教育效果詳加考 量。其所下之定義如下(陳奎熹,2006):

(一)第一種定義所謂的均等,是指社區投入學校的資源多寡來衡量,

例如:學生單位成本、學校設備、圖書館、師資素質等。

(二)第二種定義所謂的均等,是以美國最高法院1954年判決的標準為 依據,將學校學生的種族組成之比例是否適當做為標準。

(三)第三種定義所謂的均等,是根據學校各種非具體的特徵,以及可 直接從社區投入學校資源之投入而追溯到之因素的評量,例如:教 師的工作精神、教師士氣、教師對學生之期望和學生的學習興趣等。

(四)第四種定義所謂的均等,是以學校對具有相同背景及能力的學生 之教育效果來界定。

(五)第五種定義所謂的均等,是以學校對具有不同背景與能力之學生 的教育效果來界定,此定義強調教育結果之公平。

雷溫認為教育機會均等可由以下四個層面來分析(吳勁甫,

2003):

(一)進入教育系統的機會。

(二)在教育系統內參與歷程的情形。

(三)教育結果。

(四)教育對生活所發生的效力。

林清江(1982)認為衡量教育機會均等的指標有三:

(一)進入各級學校就讀的機會是否均等。

(二)受教年限、學校類型及課程內容是否能表現機會均等的基本精 神。

(三)受教過程是否有利於個人成為社會的棟樑。

陳奎熹(1996)認為教育機會均等應包括兩個基本觀念:(1)

每一個人具有相等機會接受最基本的教育,這種教育是共同性、強 迫性的教育,也可稱為國民教育;(2)人人具有相等機會接受符合 其能力發展的教育,這種教育是分化教育,雖非強迫性,但是含有 適應個性發展的意義,也可以說是人本教育。陳奎熹也認為有關教 育機會均等的某些觀念,仍須加以澄清,才能把握其真義,歸納如 下:

(一)就「均等」而言,均等指的是「機會」的均等,而非「結果」的 相等。易言之,是指立足點的平等,而非齊頭點的平等。此外,「均 等」不但指形式上的平等(equality),而且也應含有實質的公平

(equity)之義。

(二)教育機會的均等,除了消極地不對學生之就學機會加以性別、種 族、社會地位或其他之限制之外,更含有積極地提供彌補缺陷的機 會,促進立足點的平等,以便充分發展個人才能的意義。

(三)教育機會均等,不僅指入學機會的均等,而且,還包含教育內容、

過程與情境的均等。易言之,學生不但應有同等入學機會,而且在 入學之後,應在同等條件下接受適性的教育。上述之條件主要是指 學校經費、師資、設備……等之均等,當然也包括家庭與社會環境 以及其他影響學業成就不利因素的合理改善。

綜合上述學者可見,教育機會均等在各國的緣起雖大相逕庭,

其概念及內涵亦隨著時間而有所不同,但所謂教育機會均等,主要 仍是隨著時間不再只是著重公平開放的「入學」(access to school)

機會而已,也逐漸重視入學後教育「過程」(process)與「內容」

(content)的均等,以及教育資源「投入」(input)與產出(output)

之間的關係(楊瑩,1994)。

教育機會均等應在「有教無類」的原則下,追求「因材施教」

的理念,對於弱勢族群或處於社會不利者實施積極的補償教育。不 僅在追求教育機會的普及,更重要的是使每個人都得到適才、適性、

適所的教育。因此,「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的精神,主要在於 營造的良好學習環境、規畫適合的學習方式,使學習弱勢學生能夠 在學校教學外,仍有機會受到課輔教師個別化的指導,補強學校學 習之不足;更進一步希望能結合社會資源,並善加利用。此積極協 助學習低成就的學生的具體作法,有助於學生重拾學習信心,引發 學生學習動機,進而讓弱勢學生迎頭趕上,提昇基本學習能力,縮 短學習成就落差,以彰顯教育公義與關懷弱勢的實質價值(王玉程,

2009)。

二、社會正義

「社會正義」理念的出現主要是在十九世紀中葉,英國自由主

義者John Stuart Mill提出「社會與分配正義」(social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的主張,亦即將社會正義與分配正義相提並論,是社會正義理 論發展上的一個重要轉捩點。在1972年美國著名當代自由主義政治 哲學家及倫理家J. Rawls在其所著《正義論》(The Theory of Justice)一 書中指出「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觀念,正義即是「公平的 對待公平的,不公平的等對待不公平的」(To treat equal equally and to treat unequal unequally)(李怜慧,2012)。

J. Rawls正義理論的原則,包含平等自由原則(the principle of equal liberty)及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分述如下(彭瑋

謙,2009):

(一)平等自由原則:每個人都有同等權力擁有充分且平等的基本自由 體系,該體系要與他人所擁有的同樣的自由體系相當。

(二)差異原則: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須滿足兩個條件:

1.於公平的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職位和工作向所有人開放。

2.不平等分配必須對社會中最不利者產生最大利益。

J. Rawls認為社會正義就是將社會當成一個公平的合作體系所同 意制定的公共原則,使福利建築在合理的正義結構之中,其不極端 偏向自由,亦不極端偏向平等,聯結了服從多數與尊重少數的民主 價值,展現了博愛的精神,也提昇正義在社會價值的地位。

J. Rawls雖然重視平等原則,但也承認不平等的存在。因為人天 生就有智能上的差異存在,其所處的社會背景也各不相同,因此不 可能完全平等。但是J. Rawls認為這些原因所造成的結果,應以合乎 正義的方法予以補救。而所謂合乎正義的方法就是要求對於天賦能 力較弱者給予特別的保護與照顧,以補償其先天的不足。從正義的 原則來看,機會是可以不平等的,不過機會的不平等,必須能使擁 有較少機會者的機會增加,也就是增加弱者的機會。

因此,其主張在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之下,必須盡量將知識、

能力、社會關係、文化背景以及其他自然、社會環境、及家庭背景 因素等各種境遇的差異,對人造成的不平等減少到最低程度,促使

「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得最大的利益,符合差異原則之精神(引 自呂晶晶,2008)。藉由不同教育資源的投入,加強對弱勢學生的照 顧,營造關懷公義的校園環境,使所有學生享有同樣就學機會,奮 力擺脫貧苦、弱勢、不利的處境,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與義務(黃 俊傑,2009)。因此,為實現弱勢關懷,以彰顯教育正義,促進弱勢 族群教育機會,提供適才適性之教育,我國近年來大力推動「攜手 計畫課後扶助」方案,反映出公平正義之精神理念。

三、公平原則的多元性

「公平」一詞在要求人人獲得相等的安排,而且應依自然法(權)

以獲得公正的結果(蓋浙生,1999)。公平(equity)並不完全等同 於「均等、平等或相等」(equality)的概念。例如,「公平分配」

就不完全等同於「均等分配」,公平分配係依據正義的標準來做分 配(呂宗麟,1998)。

陳麗珠(2007)表示,公平原則具有下列三種:

「機會公平」原則(principle of equality opportunity)係指「學生背景因 素」與「資源分配狀態」之間零相關。也就是將其天生能力、家庭 經濟地位、居住地區財富、甚至是性別、族裔等因素稱為「可疑因 素」,當「可疑因素」與資源分配之間的相關越低,就越符合機會 均等(Berne & Stiefel, 1984:18-35)。

水平公平原則(principle of horizontal equity),主張「相同條件,

相同待遇」,即條件相同的學生,不論其就讀學校、居住地區等差 異,每一位學生應該享有相同的教育經費。倘以教育經費角度觀之,

所有相同特性、相同個體的人應給予相同的對待。如:國民義務教

所有相同特性、相同個體的人應給予相同的對待。如:國民義務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