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親師關係
本節旨在探討家長與教師的關係,並由親師關係綜合歸納以說明親師關係的 類型以及親師互動的類型。
壹、家長與教師的關係
教師與家長關係是否密切,對幼兒學習極為重要。吳國淳(1996)表示在過去的 研究中,幼兒在學校與家庭之間的不連續經驗會影響其學習表現。詹智慧(2002)
認為家長雖然將子女送往學校學習,卻也只是將部分的教育工作委託給教師與學 校,父母才是教育子女的主要承擔者。隨著多元入學方案的實施,對家長參與學
校事務也有著明文規定,1995 年的《教師法》第十一條明訂教師評審委員會中需 設家長會代表一人(參閱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
&Lcode=H0020040);1999 年《教育基本法》則提出「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 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 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參閱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
FullDoc=all&Fcode=H0020045);2003 年頒布《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指示高中 職以下的各級學校每學年應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會同家長辦 理親職教育訓練(參閱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
H0080050);2006 年的《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詳細說明家 長有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參閱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
1H0070029)。由以上各項法條的制訂,顯示家長對子女教育的關注程度越高,與 學校的關係益形密切,家長與學校並在交互作用中影響兒童的成長與學習。良好 的親師關係可促使家長提供人力、物力與財力支援,以增進學校教育的效能,讓 教師、家長、學校共同為幼兒建構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
眾多的親師關係相處模式中,曹常仁(1994)將親師關係的性質分成正面與 負面,並各有幾種性質類型;正面的親師關係性質分別為協調而平衡、誠實可靠 真誠相待、分工合作且互相依賴、相同目標的一致性、互助合作的伙伴、信任與 信賴、積極而具建設性、人性化、服務性以及相互分享。負面的親師關係性質則 有彼此無關、親暱相處、互有尊卑、緊張對立與衝突、主觀任性、維持表面和諧、
互相支配、負功利性以及互相推諉責任。
陳素捷(2002)認為過去的教師與家長是獨立分開的,教師教導學生各種學 習知識,家長則教導生活技能與價值觀,雙方相輔相成,各司其職;但在社會變 遷、觀念風氣轉變的今日,教師與家長分擔許多彼此的角色,教師與家長的工作 與責任分界越趨模糊。蘇福壽(1998)指出,良好的親師關係有助於學生認知的 學習、情緒的穩定,教師也可從家長處獲得教學資源的支持;但若親師關係不良,
家長質疑教師教學,教師無法獲得由家長處獲得教學認同感與支持,不但影響教 師的教學情緒,也對學生的學習產生不良影響。
貳、親師關係的類型
親師關係可依照不同標準而有不同類型,分別為親師間的凝聚力與溝通力、
親師的互動心態以及家長類型等三種,以下說明依此三種標準區分的關係類型。
一、依凝聚力與溝通力區分
依據曹常仁(1994)針對凝聚力與溝通力來看待親師關係,將親師關係分成 四種類型:
(一)高凝聚力與高溝通型
此種類型的教師與家長時常溝通對話,交換彼此的教育理念、教養方式以及 各種日常生活瑣事;教師會受邀加入家長的家庭活動,家長則高度參與支持學校 活動,彼此相處如同家庭成員一般親暱。
(二)低凝聚高溝通型
親師之間常常討論與交換教育觀點以及幼兒的教養問題,但教師不深入家長 的家庭系統,維持教師與家長的身份關係。
(三)低凝聚低溝通型
教師與家長各自獨立,很少會就幼兒的教養問題交換意見;教師不涉入家長 的家庭生活,家長也甚少參與學校活動。
(四)高凝聚低溝通型
親師之間關係親密,會互相參與對方的家庭生活,但就幼兒問題的討論方面,
卻未能溝通清楚與詳細說明。
二、依互動心態區分
根據林建平(1996)的看法,親師關係可依據教師與家長心態分成三種類型:
(一)合作無間、親密互補的友好關係
教師與家長維持緊密的溝通聯繫,家長高度支持教師的教學與學校活動,教 師也會隨時將幼兒的在校生活情形告知家長;此種親密關係型的教師與家長會發 展出私人的情誼。
(二)不聞不問、各自為政的獨立關係
教師不會主動將幼兒的學習發展告知家長,家長對子女的學校生活也甚少主 動表達關心之意。此種獨立關係類型的教師與家長各自維持教師與家長的身份,
但從不互相交流訊息,互通有無。
(三)互相指責、彼此諉過的衝突關係
教師與家長平時對親師關係的溝通互動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一旦幼兒有行 為偏差問題,又會馬上指責對方的不是,認為是對方的教育方式不當才會造成幼 兒的偏差行為。此種衝突關係的教師與家長對幼兒的學習毫無幫助可言。
三、依家長類型區分
由於家長或因為個人心態或是外在因素的影響,對子女的教育關心程度也有 所差異,在此情況下,與教師的關係亦有所分別,吳雁門(無日期)認為教師與 家長的類型可區分如下:
(一)家長過度關心型
過度關心型的家長慣以專家自居來控制親師關係。此種家長對教育問題多有 涉獵,也有自己的意見與看法,除了關心子女的教育問題也會積極參與學校活動。
然而對教師的教育理念、教學方式、學習單內容以及學校各項措施都會有意見,
讓教師疲於應付。
(二)家長漠不關心型
漠不關心型的家長對甚少對教師的教學工作或學校活動有任何意見,其親子 關係也疏離冷淡。此類型家長多數因為教育程度偏低、缺乏責任感或工作、經濟 壓力大等因素,使其對子女的成長學習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致使在子女出現行 為偏差問題時未能即時有效地與教師配合、相輔相成地協助導正子女偏差行為;
尤有甚者,完全採取避不見面的閃避態度。
(三)家長敵意對抗型
敵意對抗型的家長習慣以「為反對而反對」、「小事化大」的態度來處理親師 間的問題。家長對學校與教師會產生敵對意識,很可能是曾經有不愉快的親師互 動經驗、利益輸送衍生的問題、學校人員態度不良或教師在處理兒童問題失當所 衍生的衝突,這些因素導致家長的敵對態度而形成親師間的矛盾。
(四)家長反教育型
反教育型的家長個人的行為態度與價值觀扭曲,本身行為即不足以不足為子 女的身教楷模;例如遊手好閒、身染毒癮、暴力傾向與犯罪者,為子女提供負面 示範。在此該類型家庭教育環境下成長的兒童本身極易有行為偏差問題,並影響 親師間良好關係的培養。
根據上述的親師關係,教師與家長的關係有正面的親密友好,也有負面的衝 突對立;由於家長類型的不同,也會影響教師與家長的關係。薛淑惠(2000)認 為,教師應接納家長成為教育事業的合夥人,主動跨出友好的第一步,為培養良 好的親師關係奠定成功的基礎。
雖然依據不同標準而有不同的親師關係類型,但教師與家長的關係大致可依 據上述文獻而分為親密良好、互相獨立與緊張衝突等三種,且隨時會因為教師與 家長的心態想法而轉變。
參、親師互動的類型
親師關係會依照不同的標準而有不同類型,當教師與家長在進行親師互動 時,亦可依據角色立場及互動頻率將親師互動的模式區分為不同類型,以下將說 明依此二種標準區分的互動類型。
一、依據角色立場區分
綜合學者專家(伍鴻麟,2002;李介至,2002;劉永泉,2002;蔡麗霜,2003;
Lupi & Tong, 2001)的研究,可將親師互動的模式分成以下幾種類型:
(一)權威型
教師是主要的決策者,家長角色在此類型中無足輕重,由教師主導幼兒的教 育與發展,並為家長做所有決定;家長只需要配合教師的決定與指導即可。這個 類型的主要問題是,家長沒有個人的意見而完全順從依賴教師的指示。
(二)操控型
在此類型中教師仍是主要的決策者,但教師會解釋自己的所作所為以安撫家 長,並對家長進行教育訓練好讓家長可以擔任部分的教育工作。在此類型中,教 師主導一切教育事務,但和家長有較多的互動與配合。
(三)引導型
教師主動提供各項資訊,讓家長可以掌握幼兒的教育學習活動,並且會在互 動時引導家長做更深入的對話,藉此瞭解幼兒在家庭的生活情形。這個類型的教 師樂於引導家長參與各項教育活動,讓家長在家也能協助幼兒的學習。
(四)瞭解型
教師與家長共同為幼兒的發展與學習而努力,共謀對幼兒最好的教育方式。
互動時雙方皆能夠暢所欲言地表達意見,磨和彼此的教育理念以促進彼此的溝通 瞭解,親師亦共同討論決策各項教育事務。此類型的家長是主動的,樂意參與各 項教育學習活動並提供支援。
(五)各自為政型
此類型的教師與家長是互不接觸的。教師在學校完成教育工作的本分,家長 則在家庭確認幼兒有攜帶教材與準時上學即可,互不干涉。家長在此類型中不需 要參與任何幼兒的教育學習活動,或可能被視為干擾。
(六)家長主導型
教師以家長的需求為主,不會提出個人對於教育的專業知能與意見。互動時 會專心傾聽家長的意見,認為只要達到家長的要求即可。
二、依據互動頻率區分
Chopra 和 French(2004)認為,教師與家長的親師互動關係可以依照互動的
Chopra 和 French(2004)認為,教師與家長的親師互動關係可以依照互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