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院牆的瓦解(1949~1978)
第一節 解放初的私有合院
1949 年中國革命的核心仍然是一場土地革命, 因而,其勝利也是一場典型的土地革 命的勝利。在中國漫長的歷史中, 土地問題就像一個揮之不去的夢魘,一直與中國的 革命如影相隨。正是因為洞察到了土地上的秘密,毛澤東才贏得了那一場看上去幾 乎不可能的勝利。無獨有偶, 20 多年前鄧小平先生所發動的那一場奇蹟般的改革, 也是從土地上開始的。18
一九四九年前後,中國大陸社會上流傳著「鄉村分土地」、「城市分房屋」、「住 房不交租」等流言。使得聽聞流言的城市居民,存在許多擔心和疑慮,因此有少部 分人在國共交鋒之前,已經將家產變賣,離開北平。另外少數人,是當時國民黨「華 北剿匪總司令」傅作義將軍手下的各級軍官將領,他們在傅作義接受中共條件、讓 出北平後,半匆促地19收拾家當出走至「國軍」的戰線控制領域內,後一路輾轉至 臺灣。
至於屬於大多數的一般北平市民,由於種種的現實因素或情感因素而留在這個 城市中,分地分房的擔心和疑慮也就真實地伴隨著他們的日常生活。「鄉村分土地」
的說法當然來自中共由來已久、自農村發起的土地革命,而「城市分房屋」的流言,
也從部分城市居民的實際遭遇中開始傳出。
1949 年中,位與今北京市東城區外交部街的某處私人大宅院,來了幾名解放 軍,說這處大宅院應該響應革命事業,為解放軍在城市中的落腳安置做貢獻,他們 提出以極低的價格來向此宅的岳姓主人收購院落。岳家老先生回憶道:「當時的那 種情形,幾個穿著軍服的解放軍,來跟你要房子,身上都是配著槍的,好說是買,
實際上是什麼意思哪能不知道?我們當然也就只能這樣了…」。岳老先生更沒想到
18 袁劍,<土地上的幽靈>,2007。
19 傅作義與中共協議和平交接的條件之一,是讓其處長級以上的下屬能自由選擇去留。因此 有少數國民政府將領是在 1949 年 2 月 1 日共產黨接管北平市之後才離開。但由於始終處於 政權更迭的關鍵時期,這部分人出走北平仍是在焦慮多揣的情形下而做出決定,此時的感受 與心境,與抗戰時期的進退遷徙其實相去不遠。
的是,這樣的情形相比於 1958 年反右運動與經租政策20,已經算是好的了。
然而在此時期,共產黨最主要的任務仍集中在政權的穩固,因此表現在對待城 市和房屋土地上,是針對「敵產」與「逆產」的沒收和接管工作。而為了安定一般 老百姓,則是連續透過人民日報發佈相關規定以及社論說明。
(一) 安定人心的佈告
在此人心惶惶之際,共產黨於 1949 年 5 月 16 日,由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發 出一篇經周恩來批示、軍管會主任葉劍英、副主任譚政署名,名為《規定處理本市 房屋問題辦法由》的布告:
查本市時有房屋糾紛發生,在一部分市民中並有行將“分配房屋"及“住房不繳 租"之流言。這種流言是錯誤的。城市房屋之占有關係及由於所產生的租賃關係,
有別於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現在不但不應該廢除,而且應該予以合理之保 護,此乃我人民政府既定之政策。
這篇軍事管制委員會的明令通告與岳老先生及其他受訪者的故事結合,所勾勒 出來的圖像是一般市民的焦慮與不安氛圍,以及對於新政權對待既有產權的態度的 揣測。新政府為了進一步宣傳政策與穩定民心,在同年的 8 月 11 日透過行政機器 所掌握的媒體「人民日報」21,對城市土地與房屋產權性質進行了一番詳細的解說。
這篇文章以讀者投書的形式開頭提問:
人民解放軍總部所宣布的約法八章第七條中說:“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農村土地 問題一樣處理",理由何在?城市裡房主出租房屋收取房租,是一種什麼性質的剝 削?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於城市房屋、房租政策的原則是什麼?
該文的回答首先將城市裡的房屋產權一分為二:非公即私,亦即公有房屋與私 有房屋,隨後說明農村土地及其生產、剝削關係,定義舊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為封 建性質,是「我們民族被侵略、別壓迫、窮困及落後的根源,是我們國家民主化、
20 「反右」與「經租」的情形將於後文詳述。
21 《人民日報》、《解放軍報》與《紅旗雜志》為俗稱的「兩報一刊」,是 1949 年後共產黨政
工業化、獨立、統一及富強的基本障礙。這種土地制度是必須廢除的。廢除封建剝 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乃是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基本任務。」如此 說法所造成的社會輿論效果,不僅強化了新政權的公義性與必然性,塑造新政權的 權威,同時也為將來一系列的城市土地房屋產權政策及政府主導發動的政治運動埋 下了伏筆。
但就現階段而言,此篇文章的主要任務還是要穩定城市居民,尤其是城市中多 數擁有自己院落產權的私房主,因此其後三分之二以上的篇幅,在描述城市房屋及 土地私有的合理性,並引用馬克思的資本論來闡述從而衍生的租賃關系,同時再三 確定上述產權關係應該受到保護的政府立場。
(承上所引)但是城市房屋問題卻與此不同。房屋不是自然物,而是勞動的產品。
在商品生產的社會裡,房屋就是一種商品,建築房屋需要一定的投資,而且要經常 出資加以修繕,當利用房屋的投資收取租息時,他就成為一種資本。因此城市裡私 人房主對房屋的佔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質,而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在新民主義革 命時期,這種資本主義性質的房屋所有權,應當和其它官僚資本以外的私人資本的 所有權一樣地受到保護。至於和城市房屋相聯繫的地產的佔有,因為城市土地有填 平整理關係,有若干投資在內,並且經過幾次手的買賣,其情形比較複雜,且已構 成房產資本的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和農村土地不同,因此目前亦應暫不處理。
此段文字更細緻地區分了房屋與土地的性質,對於大多數城市房屋(四合院)
擁有者而言,除了房屋所有權的確保,以及對其產權保有支配與收益處分權,等於 是為私宅主人們打了一劑強心針,文中後續條列式地歸納以下原則:
一、承認一般私人所有的房產的所有權,並保護這種產權所有人的正當合法經營;
禁止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對於官僚資本主義的房產,在調查 確實後必須加以接受;戰爭罪犯和罪大惡極的反革命份子的房產,經政府依法判 決,則加以沒收,屬於人民民主國家所有。
二、允許私人房屋出租,租約由主客雙方自由協議來訂立。…
三、主客雙方都應當遵守所自由議定的租約。在契約有效期間…
四、人民政府有權保護城市的房屋,並督促房主進行必要的修建,不能聽任有用的
房屋拆毀、倒塌。對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產,政府並要按累進制分等征收一定的 捐稅。
該文後續的說明,還批評了共產黨自身過去在土地改革運動中強制沒收房屋、
不確定、不保護房屋所有權,以及不問具體情形而強制壓低房屋租金的作法,導致 城市房屋的破壞,對於共產黨要建立新秩序的新中國來說是一種錯誤的政策經驗。
認為當下政府的主要職責在於取締「封建特權」、「強租強占」及「投機取巧、收取 過高租額」等現象,維持租賃市場的自由協議與公平對等。而這樣一種政策與態度,
「不是暫時的,而是要長期實行的」,雖然這個「長期」並沒有明確指出多長的時 間,但歷史事實證明,這樣的承諾在 1957 年後便完全被打破了。
而在解釋對城市私有房屋買賣、租賃態度的文末最後,似乎才預告性地提示了 一句,以描繪未來關於城市房地產的政治理想藍圖:「這樣才能使城市房屋日漸增 多,人民的居住不發生困難,給將來社會主義的房屋公共所有權制度,造下有利的 條件。」
1949 年 8 月這份刊登在當時主要媒體「人民日報」的說明文件,不啻為一篇 說理詳盡、充份穩定人心的文章,同時也道出建設社會主義新中國的理想。然而此 時若不細心推敲的一般視聽大眾,或許還覺察不出新政權將來對於國家內所有生產 資料甚至是生活秩序的共產化、公有化進程,再加上政權更迭期間人口的流動遷 徙,除了一般房屋的租賃需求增長以外,也些微促進了房地產買賣市場。關於這點 從本研究的訪談與 1951 年 4 月 13 日一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締房縴的布告》
22可以間接看出。
該布告提及,在北京市第三屆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大會中,有代表提出關於取 締「縴手」的提案,認為在北京市的廣泛的房地產交易中,存在許多「藉拉房縴為 掩護,用欺騙、威嚇等不法手段,對房東、房客或房屋的買主、賣主、實行敲詐,
索取高額縴費,並且哄抬房價,破壞人民政府的房屋政策」,因此北京市人民政府 下了一個通令禁止「廣告社」、「服務社」或其他店鋪、個人藉說合房屋交易行為而
22 1951 年 4 月 13 日,府地交字第 1 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締房縴的布告》。所謂「房
索取「縴費」,聲明買賣或租賃僅能通過個人雙方自行協商,或到北京市的「房地 產交易所」由其代為介紹和登記。這同時也代表的是政府欲將自由市場交易行為,
逐漸轉向政府管理控制強度增加的意向,由此開端的趨勢,也將在十六年後走至由
逐漸轉向政府管理控制強度增加的意向,由此開端的趨勢,也將在十六年後走至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