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解放軍編制體制、人事制度變遷

第三節 解放軍軍官的幹部制度法規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41 -

軍銜的規定均得以落實,在法規設計與實際運作上並未有 55 式軍銜制度的缺憾,

顯示解放軍制度化已有一定程度的發展。

第三節 解放軍軍官的幹部制度法規

解放軍軍官晉升可分作職務晉升與軍銜、等級的晉升,而職級、軍銜的晉升,

皆需職務晉升為基礎,而職務晉升則需依解放軍幹部制度的相關法規。中共規範 軍官幹部制度重要法規,分別為 1955 年公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

1978 年《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服役條例》與 1988 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 服役條例》(後更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法》),並由此三項法規衍生出 其他有關軍官任免、退休等相關規定。本節將以不同時期的軍事法規發展,介紹 此三部條例以及現行軍事法規。

壹、 中共建政早期軍官幹部制度法規

由於中共早期各根據地各有不同情況,由各根據地各自權宜處理軍官幹部任 免規則,全軍統一性的軍官任免規定直到抗戰中期後才出現。中共建政之後,1951 年 2 月中央軍委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任免暫行辦法》,後於 1953 年 2 月改 訂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任免暫行條例》,是建政後解放軍對幹部任免的暫定 法規。75

1955 年 2 月,全國人大正式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以下簡 稱《軍官服役條例》),除規定解放軍的軍銜制度外,亦規定解放軍各級軍官任免、

派遣軍官、預備役軍官制度與軍官退役和轉役規定,共分七章 54 條。76

75 《任免暫行條例》相較於《任免暫行辦法》,將任免權現從各級組織轉移到各級首長,並重新 區分任免權限。見總政治部幹部部、軍事科學院軍制研究部編,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制度概要,

頁 101~107。

《軍官 服役條例》雖是解放軍第一部規範軍官幹部制度的法規,但由於當時缺乏軍事立

76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新華網,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2/29/content_2391371.htm。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42 -

法相關經驗,和其他解放軍管理法規並沒有形成完整、配套的法規體系,且當時 解放軍制度化觀念低落,《軍官服役條例》內容多次被其他規定修正,並沒有落 實貫徹。77

如軍官任免權限部分,《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軍官任免權限過於集中,僅全 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與國防部具任免權。此後中共多以發布通知、

頒布行政法規等方式,來取代正式修法放寬任免權限。78在退休制度方面,《軍 官服役條例》規定服滿預備役最高年齡或傷病殘廢不能服役者,應予退役,並規 定軍官退役的批准權限。但軍隊退休制度並未適用於所有的解放軍軍官。如 1962 年 12 月,總政治部發出《關於妥善安置年大體弱老幹部的通知》,僅適用於中 共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在軍隊工作的營職以下幹部。而文革開始之後,軍隊幹部退 休制度亦遭到停擺的命運。79

此外,1963 年修訂後的《軍官服役條例》亦受到左傾意識形態影響。新修 訂的《軍官服役條例》強調解放軍為「中國共產黨和毛澤東同志領導下的人民軍 隊」,在軍官的選拔、培養和使用上要突出「優秀的工農分子和革命的知識分子」。 而原《軍官服役條例》有關「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正規化現代化的建設」的文字 則遭到取消。在此氛圍下,不再需要經院校和訓練班培訓才可擔任軍官,並規定 青年學生須經當兵或實習始可授予軍銜,取消軍事學校優秀畢業生可授予較高軍 銜的規定。然而隨著軍銜制度的取消,《軍官服役條例》未經正式程序而自行廢 止,顯示解放軍對軍事法規制度化的漠視。80

77 《軍官服役條例》頒布後,以修法、下發通知或頒布其他辦法,前後共修改相關規定達 12 次。

見 金樺楚,「軍官制度納入法制軌道(下)」,檢查日報(北京),2002 年 6 月 13 日,

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93012。

78 如 1957 年 5 月,中共頒布《關於修改各級首長任免權限的通知》,1960 年 5 月又頒布《軍官 職務任免辦法》,授權軍區、軍兵種與總部首長職務任免權限。1963 年 9 月全國人大修訂《軍官 服役條例》,同年 10 月大陸國防部又下發《關於簡化部分軍官的職務任免、軍銜授予,轉入預備 役和退役的審批手續的通知》,再度下放軍官任免權限。見 總政治部幹部部、軍事科學院軍制研 究部編,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制度概要,頁 107~110。

79 劉敬東,「人民解放軍幹部離退休制度的回顧」,軍事歷史(北京),2011 年第 4 期(2011 年 4 月),頁 34~38。

80 見劉岩,「建國後頒布的我軍三部軍官(幹部)服役條例簡介」,軍事歷史(北京),1988 年第 5 期(1988 年 5 月),頁 49~50。1963 年新修訂的《軍官服役條例》條文可參考「中國人民解放 軍軍官服役條例(修正)」,法律圖書館,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0382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43 -

整體而言,1955 年的《軍官服役條例》的主要立法精神在於促進解放軍的 專業化與正規化。但 1963 年修訂的《軍官服役條例》卻受到左傾意識型態影響,

強調工農分子與基層士兵的地位,淡化軍事教育的重要性,不利於解放軍軍官的 專業化發展。

1965 年《軍官服役條例》廢止後,軍官任免權限由各項規定組成。隨著文 革時期中共高層政治多有動盪,且高度個人化,亦影響解放軍軍官的任免程序。

如 1967 年 5 月《關於師職以上幹部任免權限和審批手續的規定》,相當於今日正 軍職至副大軍區職的軍官任免,由軍委常委討論批准並呈報中共中央後,由林彪 批准後公佈;各軍區、軍兵種和總部正副職任免,需由軍委常委討論後報林彪同 意,再呈報主席、中共中央,由毛澤東批准後公佈。此後僅管解放軍高級軍官的 任免權限幾乎每年調整一次,但毛澤東與林彪仍牢牢控制高級軍官任免。81

貳、 1978 年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服役條例》

1978 年 8 月,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名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服役條例》

(以下簡稱《幹部服役條例》),全文共九章 46 條,分別為總則、幹部來源和培 養、幹部任免和考核、服現役的最高年齡、顧問、軍事科學研究幹部、幹部福利、

幹部退出現役、預備役幹部。由於《幹部服役條例》是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 前制定的,主要目的在於解決文革對軍隊幹部政策造成的負面影響,但仍受限於 當時的政治條件,其條文內容於 80 年代多被新的規定取代。82

81 除毛澤東、林彪兩人外,中央文革碰頭會議、中央軍委辦事組、中央政治局常委(1970 年廬 山會議後無陳伯達,僅餘周恩來、康生)亦於不同時期具有軍官任免權限。相關規定見 總政治 部幹部部、軍事科學院軍制研究部編,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制度概要,頁 110~112。

整體而言,《幹部 服役條例》在解放軍軍事法規發展史上,具有過渡性質的色彩。

82 如《幹部服役條例》在總則部分要求軍隊幹部「高舉毛主席的偉大旗幟,堅決聽從華主席為 首的黨中央、中央軍委的指揮;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無產 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見 劉岩,「建國後頒布的我軍三部軍官(幹部)服役條例簡介」,軍事歷 史(北京),頁 50~51。《幹部服役條例》條文內容見「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服役條例」,法律圖 書館,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0382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44 -

以任免權限為例,《幹部服役條例》規定軍長級以上幹部由中共中央主席任 免,副軍長、軍參謀長與師長級幹部由中央軍委任免。此後以通知的形式,將正 師職幹部任免權限下放給各大單位後,又上收回中央軍委,並將基層軍官的任免 權限由團級提高為師級。83《幹部服役條例》另一具過渡性質的設計為顧問與研 究員制度,屬於安置退居二線幹部的措施。1978 年《幹部服役條例》特設有顧 問與軍事科學研究幹部兩章,主要配置於師級以上機關(不含部隊),軍事科學 研究幹部則配置於各總部、軍區、軍兵種和院校。顧問制度於 80 年代屢有更迭,

1981 年 3 月總政治部要求各大軍區、軍兵種設立巡視團、部隊的軍、師設巡視 組,並擴增各單位的顧問人數,以吸納文革時期過於臃腫的軍隊幹部。但自 1983 年後,顧問與研究員制度漸趨嚴格,最後走向取消。84從上述變遷,可知顧問制 度是解放軍建立軍官退役制度前的過渡性安排,之後不再設有顧問制度。

參、 1988 年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

由於《幹部服役條例》具有過渡性質,1980 年代初期中央軍委即決定研擬 一份新的軍官服役條例。為求新的軍官服役條例能順利實施,中央軍委恢復經院 校培訓後提拔幹部的制度,並精簡軍隊體制編制與人員、建立幹部離退休制度與 文職幹部制度。1988 年 9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 軍官服役條例》(簡稱《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83 1979 年 1 月,副軍職幹部改由授權總政治部審批後,再由中央軍委命令公佈。同年 2 月,中 央軍委發出《關於正師職幹部任免權限的通知》,授權各大單位任免正師職幹部,後送總政治部 報中央軍委備案即可。但到 1983 年,中央軍委發出《關於正師職和排職幹部任免權限的通知》,

再度將任免正師職幹部的任免權限收回中央軍委,將原由團級單位任免的排職,權限提高由師級 單位黨委審批。總政治部幹部部、軍事科學院軍制研究部編,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制度概要,頁 112~113。

84 1983 年 5 月,中央軍委決定取消巡視團(組)的設置,並嚴格規定顧問、研究員的人數與資 格、年齡等條件。1985 年 2 月,總政治部發佈《關於不再新配顧問、研究員問題的通知》,同年 7 月於中央軍委《全軍各級領導幹部編制標準》中取消各總部、大軍區級以下單位的顧問與研究

84 1983 年 5 月,中央軍委決定取消巡視團(組)的設置,並嚴格規定顧問、研究員的人數與資 格、年齡等條件。1985 年 2 月,總政治部發佈《關於不再新配顧問、研究員問題的通知》,同年 7 月於中央軍委《全軍各級領導幹部編制標準》中取消各總部、大軍區級以下單位的顧問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