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解放軍編制體制、人事制度變遷
第二節 解放軍軍官銜級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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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部隊組成。第二炮兵為正大軍區級單位,下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與 裝備部,其中司令員、政委為正大軍區級,副職司令員與政委、參謀長、政治部 主任則為副大軍區級,主要編制為基地(軍級)、旅、營、連、排。49
五、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發展沿革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簡稱武警),其前身可追朔至 1949 年的人民公安中 央縱隊、公安部隊,後改編為公安軍,一度成為解放軍五大軍種之一。1982 年 中共中央決定重新成立武警部隊,受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其編制 序列為武警總部、總隊(省級)、支隊(地市級)、大隊與中隊(縣級),執行解 放軍的條令並享受同等待遇。50 武警部隊編制屢經調整,1982 年武警部隊由解 放軍內衛部隊與武裝、邊防、消防警察組建而成,1984 年納入全國警衛人員,
1985 年納入原解放軍基建工程兵的水電、交通與黃金指揮部,1987 年再納入武 裝森林警察。武警部隊 1982 年時為正兵團級單位,後套改為副大軍區級,旗下 所屬各省市區的總隊為正師級,支隊為正團級,大隊為正營級。1995 年國務院 與中央軍委規定武警部隊由國務院、中央軍委雙重領導,同年底升格為正大軍區 級單位,使武警部隊參謀長、政治部主任升為副大軍區級,部分省總隊亦升格為 副軍級,到 1999 年 6 月時所有總隊升格為副軍級。51由於警種眾多,其管理體 制分為三種:一是內衛部隊(含武警總部直屬單位)由地方政府與上級武警單位 領導;邊防、消防與警衛部隊則由公安部門領導;水電、黃金、森林、交通部隊 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領導,各警種的編制序列與內衛部隊大致相同。52
第二節 解放軍軍官銜級制度的發展
49 張萬年主編,當代世界軍事與中國國防,頁 314~315。
50 陳高華、錢海皓主編,劉昭祥編,中國軍事制度史:軍事組織體制編制卷,頁 585~591。
51 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央檔案館編,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 附卷二:中 國人民解放軍組織(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00 年),頁 425~426。
52 邱博浩、童義宏,「中共武警在其國家安全中的角色分析」,復興崗學報,第 81 期(2004 年 9 月),頁 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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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解放軍的軍官晉升與否,除瞭解解放軍高層的組織架構外,亦需要瞭解 解放軍的銜級制度。自 1927 年解放軍建軍以來,除在部分軍區為區分新老幹部 待遇,評定過軍隊幹部等級,以及國民政府統治區內幹部因工作需要個別授予軍 銜外,並未全面實施軍銜或等級制度。53直到中共建政後,1950 年代起解放軍才 正式實施軍官銜級制度,雖於 1965 年後取消軍官銜級改套地方幹部制度,1980 年代後又再度恢復軍官銜級制度,並延續至今。
壹、 1950 年代的軍官的銜級制度發展
1952 年 3 月中央軍委頒布《評定各級幹部等級指示》,同年 6 月總幹部部又 略作調整,使解放軍軍官等級一共可分為 24 級,並依評級標準評定。比較特別 的是,此時「軍委委員級」低於「大軍區司令員政委級」,和 80 年代實施的職級 制度不同。1952 年後整併部分軍官級別設置,如 1955 年 1 月將大軍區司令員政 委級與軍委委員級合併,統稱為大軍區級。1960 年 10 月則將軍委主席副主席級,
改稱為元帥級。54
然而 1952 年評定級別之後,並未設計相對應的級別晉升制度,到 1965 年軍 官級別廢止前,除少數軍官個別有所調整外,全解放軍只有分別於 1954 年、1956 年、1959 年、1961 年與 1963 年統一辦理五次級別調整,且主要以低、中階軍官 調整為主。
此後解放軍軍官級別設置就不再調整,並沿用至 1965 年 2 月 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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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抗戰時期朱德曾提議按國軍編制實施軍銜制度,但由於共軍多於敵後地區進行遊擊戰而難以 授銜。抗戰勝利後,因內戰全面爆發,使共軍暫緩評定軍官軍銜。見 劉岩,「我軍醞釀與實行軍 銜制的歷史概況」,軍事歷史(北京),1988 年第 4 期(1988 年 4 月),頁 54~56。
由於級別並未隨軍官職務晉升而調整,使大部分解放軍高級軍官級 別低於其實際職務,造成「職盛級衰」的現象。當時中共當局為避免增加國防經 費中對軍官生活待遇的支出排擠其他軍事建設預算,採取嚴格控制高級軍官級別
54 劉岩,「人民解放軍等級制度發展歷程 上篇」,黨史博覽(河南),2011 年第 1 期(2001 年 1 月),頁 18。
55 如 1954 年不調整師級以上幹部級別,1962 年總政治部要求正排級以上幹部的晉級比例控制在 5%以內,1963 年要求准軍級以上幹部不調整級別。見 總政治部幹部部、軍事科學院軍制研究 部編,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制度概要,頁 26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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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升的方式,甚至認為「職盛級衰」反而可以促使新晉幹部將努力以身作則來樹 立威信,而非依靠其軍官級別。56
1952 年軍官級別評定完成後,為推動軍銜制訂下基礎。1955 年全國人大常 委會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軍官服役條例》),正式 實施軍銜制度。《軍官服役條例》設六等 19 級軍銜,包括57
將官:大將、上將、中將、少將
:
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軍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 :上等兵、列兵
至於軍官軍銜的評定,依 1955 年 1 月中央軍委頒布《關於評定軍銜工作的 指 示 》,要 求以軍官 幹 部 級別 為主 要 依 據,並參 照編制軍 銜 來評定 軍官 軍 銜。581955 年軍銜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與元帥授銜標準規定於《軍官服役 條例》,但大將一銜並無相關規定,實務上多授予軍委委員級與個別正兵團級軍 官。59
56 劉岩,「人民解放軍等級制度發展歷程 上篇」,黨史博覽(河南),2011 年第 1 期(2011 年 1 月),頁 18。
然而解放軍軍官編制軍銜制度並未得到妥善執行,相關法律規範不完備且 中央軍委人為地凍結軍銜晉升制度。《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軍官軍銜不得高於編 制軍銜,但可低於編制軍銜一至二級,使大部分軍官軍銜均低於其編制軍銜。此 後中共於 1959 年、1961 年、1963 年與 1964 年辦理全軍幹部軍銜統一晉升作為
57 除《軍官服役條例》規定的六等 19 級軍銜外,在實務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空缺未授,且 多權宜設有「準尉」一銜給擔任軍隊基層行政或技術工作的副排級幹部,作為軍官與軍士間的等 級。見 劉岩,「我軍醞釀與實行軍銜制的歷史概況」,軍事歷史,頁 55。
58 編制軍銜除 1955 年 5 月國防部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職務編制軍銜》外,1960 年國防 部又重新頒布新的軍官編制軍銜,大部分職務改為對應 3 級軍銜。見 總政治部幹部部、軍事科 學院軍制研究部編,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制度概要,頁 269~282。
59 見 劉岩,「當代中國軍隊的等級制度發展沿革概況」,當代中國史研究,頁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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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救,但除大校晉升少將者外,少將以上軍官無一晉升。為解決軍官軍銜普遍低 於編制軍銜的問題,1963 年中共修改《軍官服役條例》取消可低於編制軍銜一 至二級的規定,但並未晉升低於編制軍銜的軍官,反而修改軍官編制軍銜規定,
使一職可對應二銜或三銜,於表面上減少了不符合編制軍銜的軍官數量。60整體 而言,1950 年代解放軍實行的軍隊級別制度與軍銜制度,皆反映解放軍制度化 程度未深導致規定形同具文,處於「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的狀況。
貳、 1965 年改用國家機關幹部級別
1964 年 11 月中央軍委辦公廳發出《徵求〈關於取消軍銜制度的意見〉的通 知》,表示軍委辦公會議已經同意軍銜薪金改革小組取消軍銜制度的意見,稱軍 銜制度為「資產階級法權」,不利於解放軍的革命化建設與團結。1965 年 2 月,
中央軍委發出《關於改革軍官薪金制度的決定》,認為軍隊薪金標準高於全國工 資標準,不符合解放軍與民同甘共苦的傳統,故將軍官級別套改為國家機關行政 幹部級別,亦稱「減薪定級」,國防部亦同時發出《關於停止授銜、晉銜工作的 通知》。1965 年 5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關於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 制度的決定》,實施十年的軍銜制度走入歷史。61解放軍取消 1955 年軍銜制,其 中薪金改革、軍銜制度未能落實與當時偏左的政治氣氛均扮有一定角色。62
1965 年 2 月《關於改革軍官薪金制度的決定》規定軍隊幹部對應機關行政 幹部的級別,同年 4 月中央軍委決定將解放軍在編職員皆改為現役軍人,而當時 在編職員共有 27 級,改編之後使解放軍工資級別由 23 級延伸到 27 級。解放軍 軍官改定幹部級別標準有四項,主要以軍隊級別為主,配合現職、德才水平與工 作經歷,並未考量原有的軍銜制度。63
60 見總政治部幹部部、軍事科學院軍制研究部編,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制度概要,頁 272~273;
梁雪美,「中國人民解放軍處理職務與銜級關係問題的歷史回顧」,軍事歷史(北京),2007 年第 6 期(2007 年 6 月),頁 46。
61 總政治部幹部部、軍事科學院軍制研究部編,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制度概要,頁 275、283。
62 解放軍實施軍銜制度乃受蘇聯軍隊影響,然而 1960 年代中蘇交惡,連帶使軍銜制度變成「修 正主義」的象徵。歐陽華,1955 共和國將帥大授銜,頁 457。
63 總政治部幹部部、軍事科學院軍制研究部編,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制度概要,頁 285。解放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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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改定為行政幹部級別後,由於是從原軍官級別套改而成,使得原軍官級 別「職盛級衰」現象亦套入新改定的行政幹部級別中。尤其行政幹部級別本無等 級晉升期限的規定,且 1965 年套改完行政幹部級別後,亦沒有推行職務與級別 掛勾的設定,使「職盛級衰」現象更趨嚴重。至 1986 年時,解放軍軍以下作戰 部隊主官中,所有正軍職、正師職與正團職軍官均低於該職務應對應之行政級別
然而改定為行政幹部級別後,由於是從原軍官級別套改而成,使得原軍官級 別「職盛級衰」現象亦套入新改定的行政幹部級別中。尤其行政幹部級別本無等 級晉升期限的規定,且 1965 年套改完行政幹部級別後,亦沒有推行職務與級別 掛勾的設定,使「職盛級衰」現象更趨嚴重。至 1986 年時,解放軍軍以下作戰 部隊主官中,所有正軍職、正師職與正團職軍官均低於該職務應對應之行政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