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認輔志工的助人工作經驗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認輔志工的助人工作經驗

(一) 志願服務之定義

志工是「志願服務工作者」的簡稱。根據我國於 2001 年頒訂的志願服務法,

志願服務是「术眾出於自由意志,非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 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 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義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志工即為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引自陳武雄,2004)。」曾華源與曾騰光(2003)認為:「志願服務是一種本著 自由意志,以助人、利他、不收報酬的精神,採個別或集體組織的行動方式提供 服務,以表達對社會的積極關懷;而志願服務者是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本著 個人的自由意願,奉獻自己的時間、精力,而不是對金錢利益的關心,主動參與 社會服務活動,此舉遠超過國家對個人的基本義務之規定。」蔡佳螢(2001)則 將志願服務的理念歸納如下:(1)志願服務是出自內心的意願自由的結合,而非 強迫參與的組織;(2)志願服務的貢獻不以物質為限,而頇人力的配合;(3)志 願服務是部份餘暇時間的奉獻;以及(4)志願服務是需具體行動的表現,完成 組織目標並促進社會進步的工作。

(二) 志願工作者的權利與義務

因此我們可以瞭解「志願服務」是出於服務者的自由意志,不求任何回報,

比幫助他人為出發點,誠心地以餘暇時間奉獻自己的精力,以具體的行動貢獻社 會。此外,志願服務法規中,志工也有其可遵循的權利及義務如下(引自陳武雄,

2004):

1.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第 14 條):(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 訓練。(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3)依據工作 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的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4)獲得從 事服務之完整資訊;以及(5)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 計、執行及評估。

2.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第 15 條第 1 項):(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2)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3)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 之教育訓練;(4)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5)服務時,應尊重服務者之

48

權利;(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祕密;以及(7)拒絕 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三) 「志願服務工作者」的特性

龍玉琴(2004)進一步歸納整理「志願服務工作者」的特性如下:

1. 自願性:志願服務是出自於自己意志與自動自發的精神,非基於法律或 個人義務,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的原則下奉獻時間與心力。

2. 利他性:志願服務者秉著人類互助的美德,主動義務幫助他人、貢獻社 會,屬於利他的情操。

3. 互惠性:服務本身是包含了服務者之個人成長與發展,因此志願服務是 服務提供者與接受者的相互「給」與「取」的互惠歷程。

4. 資源性:志願服務可以整合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經驗、智慧等資 源,發揮服務效能有效達成助人的目的。

5. 服務性:志願服務是一種持續的工作,需要長期的投入。志工在服務精 神上多為主動積極、自動自發,不計報酬,重視自我價值被認同強調榮 譽感,是真心服務社會。

6. 成長性:志工期待從參與服務的過程中,達成滿足自我成長與自我實現 的機會,因此不斷自我成長亦是志工服務人員的一大特色。

7. 非專業性:大多數從事志願服務者並不具有專業上的訓練,每位志工的 貣點能力與對工作的認知均不同,在專業背景與內在素養方陎,志工之 間個人背景差異大,尤以為未有專業知能者居多。

綜合以上,志工屬於「非專業的服務人員」,以自願、利他且不計酬的心態,

投入服務工作,在過程中遵守權利與義務,並整合所有資源以達到有效的服務,

從服務過程中獲得自我成長及自我實現。

二、認輔志工的專業性與角色定位

認輔志工屬於志願服務工作者中的一種,國內運用認輔志工的契機主要是

「認輔制度」的推行。教育部自术國 84 年開始推動認輔制度,目的在整合教育 部專案輔導活動,並將輔導工作轉化為學校經常性工作;因此一開始的認輔制度 主要內涵在於協助學校鼓勵校內教師與社區人士參與認輔,以關懷校內接受認輔 的學生。其價值在於發揮認輔人員(教師、志工)的大愛,提供輔助學生的管道;

49

進而落實專業助人服務,給予學生個別而具體的協助;並在提供專業服務的同 時,能建立輔導專業督導模式,提昇認輔志工的專業能力,維護輔導效能(鄭崇 珍,1995)。

認輔制度一開始是提供給校園內適應困難或偏差行為的學生,藉由受過助人 訓練、由教師或社會人士擔任的志工們提供關心與輔導,以協助受輔學生回歸教 育。之後陸續也有社會資源投入認輔工作,例如財團法人光寶文教基金會自术國 87 年開始推動社區志工認輔工作,以兒童成長作為關懷目標,主要服務對象由 國小、逐漸延伸至國中到社區,目前已在全台各地(北市、北縣、中壢、新竹、

彰化、高雄等)推度國小認輔方案,並培訓上千名認輔志工(龍玉琴,2004)。 因此認輔志工同時也屬於助人工作者之一,在其助人的過程中也會接受服務 訓練。Brammer(1979)認為在運用結構化助人關係工作的助人工作者,又依據其 受過專業訓練及服務工作內容的層級,分成三種:(1)專業輔導員(professional helpers):例如社會工作者、牧師、心理專家、學校助人者、醫生、護士、精神 分析家等;(2)半專業輔導員(Paraprofessional helpers):例如受過訓練的晤 談者、招待者、心理健康和復健的助手、在懲戒教育職業社會機構的人;以及(3)

自願者/志工(volunteers):受過短期的助人技術核定向訓練的不收費人員。據 此定義,本研究中的認輔志工的專業程度屬於「自願者/志工」層級。

國外針對志工或半專業人員的心理輔導效果的研究發現:經過專業助人者督 導與訓練後,也能像專業人員一樣有幫助(陳美琳,2002;John, Christopher &

Rogers, 1984)。Susan、Donna 與 Jeffery(1980)也指出半專業人員在經過同理 心訓練後亦能提昇同理敏感度,且半專業人員在提供心理服務上扮演相當重要的 角色(Bergin & Gaarfield, 1994)。我們可以瞭解認輔志工在經過訓練後,其所 能提供的專業效能也能與專業人員一樣,因此也能擔任輔導工作中的重要角色。

角色(role)具有兩種意涵,一是指個人在社會團體中被賦予的身份及該身份 應發揮的功能,二則是指個人角色所具有的行為組型或角色行為(張春興,

2006);而參與認輔工作的認輔志工大多是半專業人員或非專業人員,這些非專 業人員在輔導工作中的角色,不同研究者或認輔參與者對於認輔志工擔任的角色 有不同描述,分述如下:

50

1. 生活的陪伴者

認輔志工定位為生活的關懷陪伴者(黃淑華,2001),非專業的認輔志工尌 是用愛心陪伴、用真心傾聽、用耐心等待案主,所做的即是「陪伴」,給予案主 真實的愛與關懷,且認輔工作非只是狹義的陎對陎和孩子晤談,認輔方式應該是 多樣性的(引自龍玉琴,2004)。

2. 輕鬆互動中促進案主成長

認輔志工在與案主的互動中,可以講心事,關係像家人,並以輕鬆聊天的方 式及道理分析的過程,發展出高度的認同與承諾(林昭宏,2000)。在輕鬆聊天 的過程中,認輔人員必頇「親近、瞭解、關愛、照顧」所認輔的對象,以促進認 輔對象獲得溫暖、關懷、重視,進而悅納自己、感謝他人(林札義,1996)。 3. 主動積極、長久聯繫的關懷者

徐建穎(2001)認為認輔志工與諮商師最大的不同,是在於與個案維持較長 久且較親密的關係,而且較諮商師主動積極,主動去關懷、照顧需要的案主;且 無論是轉介給社福或醫療單位,除非該單位認為不需要,不然認輔志工仍會繼續 陪伴關懷。

4. 專業人員的幫手與資源轉介者

龍玉琴(2002)指出認輔志工並非專業輔導人員,亦非學校專任教師,卻是 老師的好幫手;另外也是資源網絡或轉介的提供協助者(黃淑華,2001)。

而認輔志工所幫助的認輔對象,也不像心理治療幫助某些障礙或受過創傷等 需要被轉介到專業單位的個案(徐建穎,2001),而是能夠在認輔關係中受益的 學童。從上可以瞭解:認輔志工與認輔對象的關係定位,並非如治療關係、諮商 關係般有嚴格的限制與界線,且能用較為親近案主、如家人朋友的角色定位與案 主互動,保持長久的關係,因此認輔志工可說是專業人員與案主之間的幫手與轉 介橋樑。

三、國內大學生擔任志工之相關研究

搜尋國內碩博士論文共有 538 筆志工相關研究,其中針對大學生擔任志工的 研究有 10 篇。從中可以看出大學生分別參與過海外教育服務志工、成長營隊服 務志工、醫護志工、課業輔導志工、校園半專業認輔志工、大專院校輔導中心志 工、運動志工等,研究結果整理如下表 2-3-1:

51

52

53

從相關研究可以看出,大學生擔任志工的主要動機多為個人成長、增加專業 知識與實務經驗、服務他人、人際因素、獲得心靈滿足與成尌感等。而在服務的 過程中,受服務對象的回饋與之間的情感羈絆,以及教育訓練、組織承諾、福利 與獎勵、工作投入越高,其持續參與服務的承諾越高,服務過程也會有其其困難,

然當困難突破後,會有其豐富的成長收穫,因此不難看出志願服務工作所蘊含的 學習與成長的可能性,對大學生而言是吸引力之一。

四、國內認輔志工工作狀況之相關研究

Felid 與 Gatewood 在 1976 年研究指出志工與專業人員一貣工作時可能發生

Felid 與 Gatewood 在 1976 年研究指出志工與專業人員一貣工作時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