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聯合戰線:新潮流系的勞工運動參與
第三節 論述內容與主張
除了勞支會,新潮流系也運用《新潮流》雜誌輔助勞工運動的發展。透過 勞資爭議事件的報導與引介國外抗爭經驗,可謂新潮流系經由論述而激發了勞 工與市民的權利意識,也開拓了黨外運動者在政治民主以外的民主認識。據此,
本節將分別說明新潮流在論述上的表現,包含勞資爭議的報導、勞動法規的修 訂、政治運動與社會運動的關係、生產民主制。
一、 勞資爭議的報導
新潮流系採取政治運動與社會運動並進的策略,爭取人民在政治、經濟與 社會的權利保障,並且大量運用論述作為運動實踐的一環,透過言論輔翼勞工 運動的推行,尤其監督政府作為、揭露弱勢勞工處境,以及協助勞工團體組織 與動員。就揭露勞工權益事件而言,解嚴以前透過深入報導的方式,說明事件 經過以及寄存法規與社會結構下,如何限制勞工爭取權益,諸如 1983 年臺北市
37 〈訪談記錄編號二 賴勁麟 20151021〉。
環保局停聘公廁臨時清潔工、381984 年的華納利電子工廠勞資糾紛、39以及林場 臨時工陳情案件〉,《新潮流》(1984/8/20),頁 58-60。
39 1984 年的華納利電子工廠勞資糾紛在現行法規下,公司股權轉移,勞工無權利基礎要求資遣。
工會談判未果,僅爭取到慰問金、加薪。游清清,〈工會是豬八戒照鏡子──華納利電子工廠 勞資糾紛落幕〉,《新潮流》(1984/8/13),頁 49-52。
40 1984 年,林場工人由林務局所聘僱、按件計酬的乙種契約工,退休金與資遣費都納入作業價 內 計 算 , 遭 遇 天 災 的 損 失 也 無 補 償 。 周 啟 明 , 〈 林 務 局 苛 刻 林 場 工 人 〉 , 《 新 潮 流 》
(1984/9/24),頁 48-53。
41 林 濁 水 , 〈 臺 灣 前 途 與 勞 工 自 主 ── 在 勞 動 節 向 全 體 勞 工 致 敬 〉 , 《 民 進 報 周 刊 》
(1988/4/13),頁。
為了抗議資方違法資遣,於 7 月 18 日在大同總廠門口進行絕食抗議。本事件係 因三位理事出席股東大會,質疑公司紅利分配而出言頂撞大會主席林挺生,事 後遭到三峽廠的開除處分。但隨即有全國各地共計三百餘位工會幹部,齊集大 同總廠門口予以聲援。42
資方僱主在勞資糾紛當中,屢屢使用調職、降職、解僱、資遣等方式懲罰 工會幹部,或者使用消極拖延來回應勞方訴求,致使勞工團體只能尋求司法訴 訟以解決爭端。然而,按照體制內的協商與訴訟卻是曠日廢時,不僅無法保障 勞工權益,反倒加深勞資之間的不對等。如江清通等三人為保全工會會員資格,
向法院申請假處分,卻必須自行籌措七十餘萬的擔保金額,足見現行勞工司法 制度尚未健全,對勞方不利之甚。43
二、 勞工法規修訂
現行研究多半肯認臺灣勞工運動在八O年代的蓬勃發展受到〈勞基法〉的 刺激甚多,44〈勞基法〉係政府制定規範資方僱主以保障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然而,正是因為此法僅僅保障了勞工所需的最低權益,一方面緩解勞工不滿,
穩定了勞動市場的秩序,但另方面卻也降低了勞工進一步投入政治以爭取團結 談判權、罷工權的迫切性。主要受到此法衝擊者乃是中小企業,而無力承受法 規變更及其連帶的成本上升,小企業主面臨倒閉後便成為受薪勞工,可以預期 勞工的知識水準將隨之提升。此外,〈勞基法〉保障退休金與資遣費,使得勞 工群體日益重視自身權益。45然而〈勞基法〉並未全然消弭勞資之間的糾紛,
反而在法規推行之初,產生資方僱主的誤解或惡意詮釋,致生勞工權益受損。
面對此種情勢,新潮流系與勞支會提供法律諮詢外,也積極輔助工會對與 資方的抗爭。如賴勁麟所言,他們便在資方不願意談判下協助發起罷工,包含 火車駕駛員罷駛,也和曾茂興、簡錫堦、郭吉仁等人協助客運業罷工。主要業 務還有工會組織,當時國營事業的工會都被國民黨所掌控,原來有工會的勞工
42 勞動者,〈忍飢挨餓爭工權〉,《新潮流》(1990/8/1),頁 16-18。
43 勞動者,〈忍飢挨餓爭工權〉,頁 16-18。
44 李建昌,〈80 年代的臺灣勞工運動──結構與過程的分析〉(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1991 年)。
45 〈一起來診斷勞動基準法〉,《新潮流》(1984/7/30),頁 40-42。
就想擺脫黨國控制(台鐵、台電、中油、遠東化纖),沒有工會則協助成立
(台塑、大同),也聲援工會幹部被解雇的事件。46
首先,勞工退休金究竟屬於「一體適用」抑或「分段給付」,成為勞資糾 紛的衝突點。「分段適用」亦即不承認〈勞基法〉實施以前的年資,實施後的 年資才納入退休金給付的範圍。資方僱主創造出不溯及既往的說法,嘗試以
「分段給付」取代「一體適用」,規避〈勞基法〉實施後的僱主責任。47民間 企業主甚至要求員工先退休再重新聘任,俾使勞工年資無法積累,技術性達成
「分段適用」。48
第二,勞工資遣的待遇也在〈勞基法〉頒布後引起糾紛,如因僱主經營狀 況不善而損害勞工應享有權益時,勞工便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僱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 者」,不經預告終止僱傭契約,且僱主仍須遵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即僱主 仍需負擔發給資遣費的責任。是以,當僱主拖欠薪資,致使勞工離職而另外生 存,仍應按照〈勞基法〉規定發給資遣費用。49
此外,長期關注勞工權益的台大張曉春教授,早在 1984 年接受《新潮流》
採訪時便指出,〈勞基法〉不完善之處包含第二十一條「最低工資」,以及第 五十九、六十條的「職災補償」。50前者係將工資直接等同基本工資,且交予 有關機關擬定,不啻將《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合法化;後者則是將職災的補償 責任轉嫁至勞工保險,而第六十條更是混用僱主的補償與賠償責任。51
對於〈勞基法〉的不完備,勞支會與「自主工聯」於 1990 年匯集專家學者、
基層勞工的意見,提出《勞動基準法》的修改意見,針對受僱者權益、工作規
46 〈訪談記錄編號二-賴勁麟 20151021〉。
47 〈內政部一再出賣勞工〉,《新潮流》(1984/10/10),頁 46。
48 沈素素,〈分段適用,阿才遭殃──勞動基準法為禍勞工〉,《新潮流》(1984/11/5),頁 55-56。
49 謝唯明,〈僱主積欠工資,勞工因此離職,資遣費必須照給〉,《新潮流》(1984/11/19/),
頁 55-56。
50 《勞基法》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 59 條:「勞工 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 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第 60 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51 〈一起來診斷勞動基準法〉,《新潮流》(1984/7/30),頁 40-42。
則之效力、退休金與資遣規定、工時、最低工資、生理假、產假、陪產假等面 向提出十三項建議。52同年,新潮流系集結工會幹部與學運成員,並歷經工會 會員座談會後,方才完成「工會法」的修訂草案。該草案提出以下幾個修改原 則,包含撤除行政機關對工會的干涉與介入、放寬基層工會的組織範圍並容許 工會自由結盟、明確化工會的權利義務、工會活動與幹部的保護、不當勞動行 為的評議制度。53
由此可見,臺灣尚未形成完善的預防制度,升格後的勞委會也未能以行政 權介入勞資協議關係,勞工權益實在無從改善。縱使勞工尋求司法訴訟的救濟 管道,在勞工法庭尚未制度化的情況下,資方僱主透過優勢財力而能在繁瑣程 序、延聘律師都享有不平等的優勢。因此,政府機關應當盡速建立「不公正勞 動行為」的預防機制,運用行政權以防止資方僱主對勞工的剝削。54
綜上所述,可突顯勞動法規的重要本質:一方面在於勞動的社會保護,但 另一方面也鞏固了統治體制,維護既有權力關係及既得利益。亦即〈勞基法〉
既發揮保障勞動者的功能,但也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社會自主勞動關係形成的 空間。55是以,行動者如何因應勞動法規的雙重性質,累積勞工運動的資源,
並且突破統治體制的限制,便成為勞工運動從事者的當務之急。
三、 生產民主制
新潮流系的主張受到新左派影響而接近社會民主主義。56新潮流系的論述 基礎在於資本主義標榜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已然造成勞工權益損害,歐美資本 主義國家開始擴大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納入工作權、生存權和勞動權;
同時也賦予國家對於經濟秩序監督的義務,避免契約自由的誤用和濫用。當僱 主濫用經濟權力剝削勞工,或企圖妨礙工會活動時,則有行政罰、司法救濟等 管道,防止「黃狗契約」、對工會成員差別待遇、拒絕團體交涉、介入工會運 作意圖形成花瓶工會等「不公正勞動行為 (Unfair labor practices)」。57故新潮流
52 〈正義的底線──工權三法的修正建議〉,《新潮流》(1990/4/1/),頁 31-33。
53 林濁水,〈工會法〉,《路是這樣走出來的》,頁 139-140。
54 新國會研究室、勞動法小組,〈我們需要一件防彈衣〉,《新潮流》(1990/8/1),頁 19-21。
55 林佳和,〈勞動基準法──過去、現在和未來的十項觀察〉,《律師雜誌》第二九八期,頁 54。
56 〈訪談記錄編號三 邱義仁 20151123〉。
57 新國會研究室、勞動法小組,〈我們需要一件防彈衣〉,頁 19-21。
系的立場可用「社會民主主義 (Social Democracy)」涵蓋之,亦即在不推翻資本 主義體制下,積極要求國家機關推行社會福利措施,改善勞工待遇以及免於資 方僱主的剝削。
《新潮流》以大篇幅報導 1987 年「新玻事件」所展現的「生產民主」。新 竹玻璃董事長任和鈞捲款潛逃國外後,員工展開自救行動,從示威到組織「臨 時管理委員會」,甚至籌措資金、接管工廠並繼續生產,終於成功銷售貨品,
此事件充分彰顯臺灣勞工的高品質勞動力和自治能力,成為「生產民主」的實 施典範。58
如從 1988 年接受訪問的內容來看,邱義仁表述個人立場接受「古典自由主
如從 1988 年接受訪問的內容來看,邱義仁表述個人立場接受「古典自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