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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殊工時制度之規範與類型: 我國與日本法制之分析與比較

第二節 變形工時制

我國勞基法所規定的變形工時制共有兩週變形工時制、四週變形工時制與八 週變形工時制等三種,其變形之範圍與限制皆有所不同,故本文將個別分析之。

又為避免與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基法修正後的休息日概念發生混淆,對於變形後 正常工時降至零之日,本文統一稱為空班日,合先敘明。

(一)我國法 1.兩週變形工時

勞基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受行政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若經工會同意或 事業單位無工會而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將二週內的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分配後的其他工作日之正常工作時數最多增加兩小時,且每週工 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惟關於例假日,在內政部民國 75 年 5 月 17 日(75) 台內勞字第 398001 號函遭廢止之前,按其「(一)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

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 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二)例假日經更動後,

如連續工作逾七日以上時,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

69平 6.1.4 基発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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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適應及安全」之內容,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後,將兩週變形工時制中的例假日配 置在頭尾兩天以技術性產生連續十二天之工作日的作法並不違法。

關於兩週變形工時制度下的變形案例,簡列圖如下:

(1) 2015 年 5 月 15 日勞基法修正前之法制:

變形前

第一週 例假 2 8 8 8 8 8 共 42

第二週 8 8 8 8 8 2 例假 共 42

兩週共 84 小時

變形後

第一週 例假 空(2->0) 8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共 48 第二週 10(8->10) 10(8->10) 10(8->10) 6(8->6) 空(8->0) 空(2>0) 例假 共 36

兩週共 84 小時

受到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的限制,第一週的第三天因而維持正常 工時八小時不動,不過仍可令勞工連續七天的正常工時由八小時提升至十小時,

達成短期內密集提供勞動力的目的。另外,於工常工時已降至零之日,仍可利用 延長工時的方式令勞工提供勞動力。

(2) 2015 年 5 月 15 日勞基法修正後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398001 號函遭廢止間之法制:

變形前

第一週 例假 約假 8 8 8 8 8 共 40

第二週 8 8 8 8 8 約假 例假 共 40

兩週共 80 小時

57 變形後

第一週 例假 約假 空(8->0)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共 40 第二週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空(8->0) 約假 例假 共 40

兩週共 80 小時

在將一週內的一個工作日時數全部分配給同週的其他工作日後,可令勞工連續八 天的正常工時由八小時提升至十小時,達成短期內密集提供勞動力的目的。另 外,於約定假日或工常工時已降至零之日,仍可利用延長工時的方式令勞工提供 勞動力。

(3) 2016 年 6 月 29 日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398001 號函遭廢止後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基法修正前之法制(非勞動部 105 年 9 月 10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2134 號 函所列之可挪動例假的特殊行業):

變形前

第一週 例假 8 8 8 8 8 約假 共 40

第二週 例假 8 8 8 8 8 約假 共 40

兩週共 80 小時

變形後

第一週 例假 空(8->0)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約假 共 40 第二週 例假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空(8->0) 約假 共 40

兩週共 80 小時

由於工作日不得連續超過六日的限制,雇主無法再令勞工連續八天的正常工時由 八小時提升至十小時,不過於約定假日或工常工時已降至零之日,仍可利用延長 工時的方式令勞工提供勞動力。

(4)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基法修正後之法制(非勞動部 105 年 9 月 10 日勞動條 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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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0132134 號函所列之可挪動例假的特殊行業):

變形前

第一週 例假 8 8 8 8 8 休息日 共 40

第二週 例假 8 8 8 8 8 休息日 共 40

兩週共 80 小時

變形後

第一週 例假 空(8->0)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休息日 共 40 第二週 例假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空(8->0) 休息日 共 40

兩週共 80 小時

原本的約定假日被設定為休息日,雖然雇主仍然可利用延長工時的方式令勞工在 休息日提供勞動力,但必須支付較為昂貴的加班費。不過於工常工時已降至零之 日,仍可利用延長工時的方式令勞工提供勞動力,此時雇主僅須給付一般的延長 工時加班費而非休息日的加班費。另外,休息日在兩週內可自由調度,只要有兩 天即可。

2.四週變形工時

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受行政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若經工會同意或事 業單位無工會而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在兩週內至少應有兩天例假日的前提下可將 四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分配後的其他工作日之正常工作時 數最多增加兩小時。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雖稱「正常工作時數變為十 小時之日,該日的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為兩小時」,但在未排除適用同法第 32 條 第 2 項「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的狀況下,

此乃當然之結果,算不上特別限制。與兩週變形工時制度相較,四週變形工時制 度取消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的限制,並賦予雇主調整例假日之日期的 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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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下的變形案例,簡列圖如下:

(1) 2015 年 5 月 15 日勞基法修正前之法制:

變形前

第一週 例假 約假 4 8 8 8 8 共 36

第二週 8 8 8 8 8 8 例假 共 48

第三週 例假 8 8 8 8 8 8 共 48

第四週 8 8 8 8 4 約假 例假 共 36

四週共 168 小時

變形後

第一週 例假 例假 空(4->0) 約假 10(8->10) 10(8->10) 10(8->10) 共 30

第二週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共 70 第三週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8 共 68

第四週 空(8->0) 空(8->0) 空(8->0) 約假 空(4->0) 例假 例假 共 0

四週共 168 小時

依勞基法第 31 條之 1 的規定,在兩週內至少應有兩天例假日的前提下,將例假日 挪移至四週期間的前兩天與最後兩天即可,不受內政部函釋有無廢止的影響。然 後再將兩個半天工作日與三個全天工作日的工時分配予其他工作日,便可達成令 勞工連續出勤十七天,其中連續十六天的正常工時為十小時的班表。另外,於約 定假日或工常工時已降至零之日,仍可利用延長工時的方式令勞工提供勞動力。

(2) 2015 年 5 月 15 日勞基法修正後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基法修正間之法制:

變形前

第一週 例假 8 8 8 8 8 休息日 共 40

第二週 例假 8 8 8 8 8 休息日 共 40

第三週 例假 8 8 8 8 8 休息日 共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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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0277/2356989,最終檢索日期 201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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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八週共 320 小時

變形後

第一週 例假 8 8 8 8 8 8 共 48

第二週 例假 8 8 8 8 8 8 共 48

第三週 例假 8 8 8 8 8 8 共 48

第四週 例假 8 8 8 8 8 8 共 48

第五週 例假 8 8 8 8 8 8 共 48

第六週 例假 8 8 8 8 8 8 共 48

第七週 例假 8 8 8 8 休息日 休息日 共 32

第八週 例假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共 0

八週共 320 小時

與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基法修正前之法制相較,差異僅為須設定休息日,且於休 息日以延長工時之方式令勞工提供勞動力時,必須支付較為昂貴的加班費而已。

(4)變形工時制度的加班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 1 的規定,凡是超出「變形後」之正常工作時 數的部分,皆屬於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給付加班費。另外,

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4 月 17 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 014175 函:「查事業 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 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 時以上部分,……勞雇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之意旨,在雇主令勞工於「變形後」之約定假日與空班日(即上述圖表中紅 色「空」字之日)工作者,係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之標準給付加班 費,而非勞基法第 39 條。其餘有關加班之事項,皆與正常工時制度相同。

(二)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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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勞基法所規定的變形工時制共有一週變形工時制、一個月單位的變形工 時制與一年單位的變形工時制等三種,其變形之範圍與限制皆有所不同,故本文 將個別分析之。

(1)一週變形工時

日本勞基法第 32 條之 5 規定經厚生勞動省令認定可預測到其每日間的業務繁 忙閒暇程度經常有重大差異,難以用工作規則等來特定各日之工作時間的行業,

若其常時僱用勞工人數未達厚生勞動省令所定之標準,雇主經事業單位過半數勞 工所屬之工會書面同意或事業單位無此工會而經代表過半數勞工之勞資會議的書 面同意後,可將各日的正常工作時數最多提升至十小時,但仍須遵守每週四十小 時的限制。根據日本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之 5,可適用一週變形工時之行業為 零售業、旅館及餐飲店,且經常僱用勞工人數須小於三十人。雇主在被變形的該 週開始前,應預先以書面通知勞工該週各日的正常工作時數。若有緊急不得已之 事由必須變更已通知之正常工作時間者,雇主應在欲變更之日的前一日之前書面 通知勞工後始得變更之。

關於一週變形工時制度下的變形案例,簡列圖如下:

變形前

第一週 例假 8 8 8 8 8 約假 共 40

變形後

第一週 例假 10 10 10 空(8->0) 10 約假 共 40

因為單週的正常工時上限並未變更,因此單週內的總正常工時仍必須維持在四十 小時以內。另外,於約定假日或工常工時已降至零之日,仍可利用延長工時的方 式令勞工提供勞動力;且可利用假日出勤的方式令勞工於例假日提供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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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個月單位的變形工時

日本勞基法第 32 條之 2 規定雇主經工會書面同意或事業單位無工會而經勞資 會議書面同意,且將書面提交行政主管機關;又或是以工作規則等定之者,得在 短於一個月的一定期間中,將期間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予其他日,但平均每週 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關於一個月單位的變形工時制度下的變形案例,簡列圖如下:

變形前

第一週 例假 8 8 8 8 8 約假 共 40

第二週 例假 8 8 8 8 8 約假 共 40

第三週 例假 8 8 8 8 8 約假 共 40

第四週 例假 8 8 8 8 8 約假 共 40

四週共 160 小時

變形前

第一週 13(8->13) 13(8->13) 13(8->13) 13(8->13) 13(8->13) 13(8->13) 13(8->13) 共 91 第二週 13(8->13) 13(8->13) 13(8->13) 13(8->13) 17(8->17) 空(8->0) 空(8->0) 共 69 第三週 空(8->0) 空(8->0) 空(8->0) 空(8->0) 空(8->0) 空(8->0) 約假 共 0

第四週 約假 約假 約假 例假 例假 例假 例假 共 0

四週共 160 小時

首先透過日本勞基法第 35 條第 2 項的變形例假制,將例假日配置於變形期間的最 尾端。然後由於一個月單位的變形工時制並未規定單日的正常工時上限,因此可

首先透過日本勞基法第 35 條第 2 項的變形例假制,將例假日配置於變形期間的最 尾端。然後由於一個月單位的變形工時制並未規定單日的正常工時上限,因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