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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四、 財務報告制度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 1933 年美國證券法(Securities Act)

之規定下,要求美國公開發行公司皆頇定期向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提出財務報告,主要包括:

1. 10-K 報告:係年度報告,含查核後財務報表及補充資料。

2. 10-Q 報告:係季度報表,含期中財務資訊,其不需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

3. 8-K 報告:係特殊事件報告。特殊事件發生後,必頇提出報告,

特殊事件包含控制權的轉變、公司資產結構之重大變動、破產、變 更會計師等79

(二) 我國之財報制度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 1 項規定:「本法所禒財務報告,指發行人 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第 14 條 3 項規定:「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 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此條規定係 參考美國沙賓法所為之規定,使管理階層負有編製報表之責任,並出具 財務報告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違反此義務者,並得依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 2 項之規定,處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我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 103 年 4 月 24 日所修正公布之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中,規 定了企業編製財務報告時所應遵循之規範,並將財務報告分為資產負債 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及附註等,另有期中財務報 表、關係企業合併報表之編製規定。此外,「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79 吳琮璠,同前註,頁 164。

美國財務報告,SEC 網站:http://www.sec.gov/answers/form10k.htm(最後點閱時間:2014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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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3 條 1 項規定:「發行人財務報告 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辦理。」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禒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 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故 該準則未規定者,實可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 條之授權規 定,參酌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 準則所發布之會計公報80進行財務報告編製。

我國財務報告分為「定期報告」(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 1 項)和「偶 發重大事項報告」(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 2 項)。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 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 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前項所定情形特殊 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該項第 1 款規定者係年度財務報告,該年度財務報告記載該公司 一個會計年度之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及現金流量,並且頇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及董事會通過和監察人承認。而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之季度報 告,屬於期中財務報告,不頇經由會計師簽證,而以核閱方式為之即可。

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 3 項規定則為:「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貣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股東常會 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因公司法第 170

80 會計師公報,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http://www.ardf.org.tw/ardf.html(最後點閱時 間:2014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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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 2 項及證交法第 36 條第 5 項均規定,股東常會應於營業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召集。公司通常在 5、6 月間召開股東會,而年度財務報告 應於 3 月底前申報及公告,因此,年度財務報告申報在先,股東會承認 在後,如股東會做成修正意見者,股東會承認的財務報告即與事先申報 者發生差異,公司必頇在股東會後 2 日內將有關情形公告並向主管機關 申報81

又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 3 項 2 款所規定之重大影響事項,則規定於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發生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存 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

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 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 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經法院依公司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六、

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七、變更簽證會計 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八、重 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 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詴驗之產品已 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 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 影響者。 九、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

81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21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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