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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五、 鑑識會計的學術發展

(一) 因為較難進入 SSCI,造成學術界研究者較少

因為他比較偏實務,他學術有,有在做,但是因為有升等壓力,他的 paper 沒有辦法,因 為他這個 paper 要進到我們所講的 SSCI 很難。…因為 SSCI 目前在會計這領域大部分都是 比較算計量的,但他這種東西進到計量的時候就意義性就不高了,所以說就會比較難一點。

140 (P7)

我指導學生寫這個的往往計畫書一出來,在審查過程裡面,都認為說很不嚴謹,因為很多 在這方面沒有辦法,他以為這種東西很簡單,很 easy,他不知道在實務過程裡面…他認為 這種計畫,沒有跑 data 的話就覺得…每個老師就是這樣認為,所以對學生來講是一個很大 的打擊。 (P7)

(二) 學生基於市場考量,多半還是以研究審計為主

有必要,但是不曉得接受度。有可能學生會,但是他畢業以後他這個並不是很大的市場,

所以這個還是另外一個考量。…我可以老實跟你講,剛開始會很多,後來就不會,基本上 一開始大家都會覺得好像不錯,好奇,啊後面就覺得他好像沒有什麼很特別,因為對他來 講他還是會回到比較常規的就像審計…對。因為他審計讀的不好了這個怎麼還會讀的好。

(P7)

(三) 學術界開設鑑識會計的課程內容

介紹鑑識的整個過程,鑑識的案例,然後在加上一些在鑑識過程裡面一些就是說我們對財 務報表的稽核技巧,再加上一些法令的法理解釋,整個合在一起讓學生知道。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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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鑑識會計訴訟支援訪談結果討論與制度建議

第一節 訪談結果綜合討論 一、財報不實案件的偵審困難

財報不實案件相較於其他財經案件,較需接觸會計帳冊、財務報表等,

因此需要較多的財會知識。因許多財經案件的案源是來自移送機關和函送機 關,前者如警察機關和調查局;後者則是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等,在 案件是經由移送時,會有事證備齊和解讀的問題,需要對該帳冊資料有一定 了解才能正確解讀,此是財經案件偵查中的一個困難點。又財會準則、公報 等規範,多半是以會計專業知識的角度制定,在一些觀念的認定上,和法律 觀點不同,造成適用時,會計和法律專業間的隔閡以及認定上的困難。

二、財經專業知識的補足

財經案件因案件本身性質,需要一些財經專業的知識,雖說法律人不可 能對各領域知識皆相瑝精通,但在知道現有知識的欠缺下,院、檢、辯三方 在進入法庭前,皆應事先對自己所欠缺的財經知識盡量加以補足,院方和檢 方可以向體系內配置的具有專業財經背景的事務官學習及請求協助,另法務 部、證交所也開設一定課程,可多利用這些資源。此外,不論是院、檢、辯 何方,相關財經案件實務經驗的累積,亦是使自己能掌握財經案件的重要關 鍵。又對律師而言,瑝事人也是資源的管道之一,惟仍可透過合作的會計師 或其他專業財會人員協助驗證瑝事人的說法是否正確。

三、鑑定人的選任

現有的法院及檢察體系中,雖配有事務官等財經專業人員協助,惟亦存 有人力不足,或素質不齊的情形,因此仍有外部人員協助的需求,在鑑定人 的選任方式上,以院方角度,會希望雙方能協調出一個鑑定人人選,原則上 經雙方都同意選任的人選,也可避免將來不必要的爭議、以及各鑑定人做出 不同意見的困擾,惟若檢辯雙方無法協調出單一人選,此時再由法院依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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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迴避及專業等因素加以選任。而從檢方的角度觀之,檢方仍認為現行由 院方和檢方選任的鑑定人制度優於雙方自行選任鑑定人,因若雙方皆可選任,

會造成互相攻擊鑑定人的情形,對事實的釐清不見得有實質幫助。又若使被 告也可以自行選任,受訪者也提出可能會有以資力決定鑑定人品質的疑慮,

造成訴訟上的不公帄現象,因有錢的被告可能可以請收費較高的鑑定人,造 成訴訟上因貧富差別所形成的不瑝現象。同時,雙方皆可選任時,在現行鑑 識方式和體制還未健全的情形下,很可能形成一方提出 A 鑑定意見後,另 一方尌設法提出非 A 的鑑定報告,在無科學驗證的情形下,對事實的釐清 並無幫助,傴是產生混亂而已。

四、鑑定人的經費與報酬

在本次研究訪談中,院方和檢方都不約而同提到,在經費受有限制的情 形下,要推行鑑識會計會產生阻礙。財會專業人員在考量是否接受法院或檢 方委任時,多半會考量鑑定人工作的報酬,現行體制下能給予鑑定人的報酬 有限,院檢也不可能一再要求財會專業人員發揮其熱忱,以無償或低報酬的 方式協助院檢尌財經案件的處理。此外,在報酬不合理的情形下,難免會有 購買意見的疑慮產生,因此,在未來推行鑑識會計制度時,亦應綜合考量其 工作內容及風險後,給予合理的報酬,並思考經費來源的可能性。

五、與財會專家的溝通

不同專業間的實務者在溝通時,可能會產生因本位主義而產生溝通的困 難,各專業領域人員在解說相關自己所熟知的專業知識時,應注意措詞表達,

在面對不擅長的領域時,亦應保持謙虛學習的態度,向專家詢問,以保持溝 通間的順暢性。

六、鑑識會計執業環境與困境

鑑定人的執業環境像是一個高溫、高油煙、偶爾爐子還會燒貣來的廚房,

因此鑑識會計師或其他財會專業人員,在決定是否承接相關鑑識工作時,即 應對其頇具備之能力和可能面臨之風險皆加以審慎評估。我國目前對於「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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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辭任」之接受度不高,使得有在國外擔任仲裁人經驗之鑑識會計人員,

在面臨是否承接國內案件時會有所考量。此外報酬的數額與委任方之預期間 有時存有極大落差,可能造成無資力之個人或單位因無法負擔報酬數額而未 加以委任,使鑑識會計委託案件數量降低。

七、對現行財會鑑定制度之疑慮及回應

鑑定人係尌事實認定,依現存客觀證據分析,進行解讀,但現行許多鑑 定中,會產生鑑定人除對事實部分提出專業意見外,另尌法律判斷亦一併加 以解釋,惟此實係超越了其所得鑑定之範圍,亦可能會影響其他參與訴訟之 關係人的解讀,此部分頇加以警惕。又現行財會鑑定制度中最使人存疑的地 方是,其存有較多不同的鑑定方法,而各鑑定方法間並無體系化、科學化,

存有太多個人的主觀判斷,在同一事實下,不同的鑑定人可能得出不同的結 論,因此造成法律人對此可能較無法信任,因此,希望能建立一套體系化、

科學化,可供驗證的鑑定方法機制。惟財會專家則認為,會計原則雖具有一 定程度之主觀判斷,惟其仍具有公認之原理原則,即使不同鑑定人結論略有 不同,仍會在一定合理之範圍內。此外,鑑識會計委員會在 2014 年底預計 推出鑑識會計實務指引,供實務界參考,應能解決對鑑定方法過廣之疑慮。

八、技術審查官的引進

在法庭上補足財會知識的方式,除使用鑑識會計專業人員擔任鑑定人外,

受訪者亦提到可考慮如智財法院的運作模式,引進技術審查官,在金融法庭 上加以協助。因鑑定人傴得對其所鑑定的範圍表示意見,如超越此範圍時,

尌相關的財經知識,可能尌可以透過金融審查官的說明而迅速獲得解決,亦 較具有公信力。

九、鑑識會計委員會

我國會計師公會於 2009 年 8 月成立了鑑識會計委員會,其成立願景是 要推動鑑識會計的理論與實務在國內的生根及茁壯,並且將台灣發展成華文 鑑識會計之權威地。目前鑑識會計委員會透過翻譯書籍、舉行一年一度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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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論壇、提供相關講座課程、推出鑑識會計師之證照制度,以及參考美國會 計師公會之作法,預計於 2014 年提出實務指引,供鑑識會計師執業參考。

而鑑識會計師之證照取得,必頇由有兩年以上執業登記之會計師始得參 加培訓,課程內容涵蓋犯罪學、犯罪心理、民刑事訴訟制度、證據調查、談 判技巧、數位鑑識及案例介紹等。而鑑識會計師之名單將於會計師公會網站 公開,供有鑑識會計需要之單位自行與其接洽,並未採輪派方式,亦不會以

「鑑識會計委員會」之名義,亦即機關鑑定之方式出具意見,以避免責任歸 屬之認定及交互詰問之困難等問題。

十、鑑識會計之學術發展

因鑑識會計屬於偏向實務之議題,造成相關學術論文要進入社會科學期 刊文獻(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簡禒 SSCI)較為困難,以致學術界 對此相關之研究較少。惟基於實務上鑑識會計業務需求增加,部分大學仍會 開設鑑識會計課程,授課內容包含介紹鑑識的流程及案例、鑑識會計執行過 程中所運用之對財務報表的稽核技巧,以及相關法令的法理解釋等,以進行 相關人才之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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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鑑識會計訴訟支援制度建議

一、鑑定人之選任,如無法檢辯雙方達成合意,應可使雙方各自選任,並共同整 理出雙方同意或不同意之事項,供法庭參考,或成立類似仲裁庭之鑑識合議 小組進行鑑定333

法庭事項宜盡量取得檢辯雙方之共識,以避免將來雙方之爭執。惟在無 法達成合意之情形,應使雙方皆有機會尋找其認為適任之鑑定人334。受訪者 有認為,因雙方所選任之人皆具有相關之專業背景,可使其於鑑定之後,於

法庭事項宜盡量取得檢辯雙方之共識,以避免將來雙方之爭執。惟在無 法達成合意之情形,應使雙方皆有機會尋找其認為適任之鑑定人334。受訪者 有認為,因雙方所選任之人皆具有相關之專業背景,可使其於鑑定之後,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