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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密切關連。若忽略政治經濟的觀點,吾人恐無法理解,我們是站在何種根據、
以及隨之而來可能面臨的後果,來談論轉型之必要性。
總結而言,訂閱模式、OA 期刊模式、以及典藏模式,在台灣都可找到對應 的例子,但在台灣特殊的政經條件下,這些模式會如何發展?政府對於這些模式 的偏好又為何?這些問題便是本章關注的焦點所在。針對以上問題,本章採以兩 項步驟進行分析:第一步,在第二節的部分,先以知識公有地的理論架構,探討 政府在行動情境的轉變下,對於學術傳播建構了何種政治經濟的條件;然而,如 此分析雖能掌握學術期刊的發展係鑲嵌於於何種環境,卻無法動態地捕捉學術期 刊的傳播,究竟是如何發展成為以上三種模式的何者。因此,第二步即在第三節 的部分,則輔以微觀的個案研究,說明在政府建構的政經條件底下,台灣的學術 傳播會移動至何種模式發展。
貳、政府面臨的行動情境與學術知識的使用
台灣政府將公立大學或研究機構發行的學術期刊,視為「政府出版品」的一 部分,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則是執掌此業務的主管機 關。50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之定義,政府 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
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據此,政府或公立機構發行的(學 術)期刊,便名列政府出版品之中,受《管理辦法》之規範。
為了擴大政府出版品的流通,研考會除了將出版品寄存於公立圖書館,以便 利人們使用之外,亦希望透過市場機制,促使民眾付費取得。特別是,針對電子 出版品的部分,研考會將:
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數位出版產業發展策略與行動計畫」,本會將檢討修
50 此業務現已移轉至文化部。後文另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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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相關法規及提升既有的出版品平臺-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 OPEN,鼓 勵機關授權及保存紙本的電子檔案,由本會典藏電子檔案並依據其授權 範圍及數位出版的發展趨勢來進行適切的加值利用(陳瑩芳,2010,頁 94)。
政府協助特定產業的發展,在世界各國本是常事,然而以台灣的例子而言,
由於政府出版品的種類包山包海,能否一併等而視之,即以產業發展為前提,來 思考它們的傳播方式,則有待進一步深思。就學術期刊本身的性質而言,由於學 人們生產論文和投稿期刊的動力,並非以其勞動力交換金錢,而是獲取學術聲望 或升等,且各機關之所以發行期刊,營利也並非主要考量。因此,學術期刊難以 被視為商品。如今,在政府欲發展數位出版產業的脈絡下,學術期刊有了成為出 版商的商品之可能。尤有甚者,各機構今後是否得花費這些原本即屬於自己發行 的學術期刊,值得吾人加以關注。
除此之外,在台灣特殊學術環境脈絡中,它還夾帶了複雜的政治因素(反思 會議工作小組,2005)。前述提及,台灣的學術環境,是獎勵學人多投稿 SSCI 或 TSSCI 等期刊資料庫;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還制定《補助期 刊加入全球引文索引資料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助加入全球資料庫要點》), 且與資料庫商合辦多場說明會,鼓勵國內期刊加入全球資料庫。在國科會的推波 助瀾之下,國內學人投上 SSCI 的數量,2000 至 2009 年之間,從 437 成長至 2614 篇,增加 6 倍;而在《補助加入全球資料庫要點》的獎勵下,台灣人文社 會科學類期刊目前申請加入 Scopus 與 WoS、並已在審核中的期刊者,前者有 12 種,後者有 5 種。(陳育芬,2011,頁 35-38)。無論學人生產的文章,亦或台灣 在地的學術期刊,在政府有計劃的獎勵下,皆流向國外資料庫商之手。在政府這 種向外推銷自己的知識、以及向內拉抬本地出版產業的結構下,學術傳播會朝向 何種模式發展?底下,我們即透過知識公有地的分析,以檢視政府在面臨發展數 位出版產業的行動情境下,對於期刊知識的傳播又會如何作為。就知識公有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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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於圖書館之外,亦得上傳相關資訊至「政府出版品資訊網」(Official Publications Echo Network;簡稱 OPEN),供民眾查找。據本文統計,目前各公立機關/大 學所發行的學術期刊計有 548 份,而這些期刊一年發行的總期數為 1024 期;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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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傳輸權,2003 年之前的著作,各機關還得重新耗費各種人力和成本取得授 權,這無異加重了各機關的業務量,也間接降低繳交電子檔的意願。其次,《電 子檔繳交規定》第五條明訂,「各機關繳交圖書電子檔應事先取得以各種方法,
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用該圖書及再授權他人利用之權利。」這項規定等於讓 各機關取得不限時間、地點、以及內容利用的「全部授權」,難度之高,不易履 行,再加上各機關人才、經費有限,對此業務多不熟稔,因此電子檔繳交率並不 高(陳雪華,2009)。
為了解決授權問題,2008 年 7 月,研考會再行制訂《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賦予各機關彈性的授權方式;其中第四章,即 規範授權利用,而這次修訂的重點,係增闢「部分授權」一項,讓各機關有選擇 的彈性。所謂部分授權,是指「得視利用目的、地域、時間、內容、方法,選擇 適當者辦理授權。」(參見第二十九條),這讓各機關有了「全部授權」之外的選 項,並依自己所需,取得著作人的授權。除此之外,原本《電子檔繳交規定》第 五條僅規定繳交「圖書」的電子檔,修訂後的《作業要點》,特將「連續性出版 品」納入(參見第三十條),以便利電子期刊的流通(陳雪華,2009)。52以上研 考會規範學術期刊傳播的法律,請見下頁〈表七〉的整理。
52 《管理要點》在 2011、2012 年又修訂了兩次。2011 年修訂所針對者,在於簡便連續性出版品 的利用清單;2012 年主要是將主管機關由研考會改為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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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研考會規範學術期刊傳播的法律
年代 法律 主要內容
1998 《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1.管理各公立和政府機關的出版品。
2.隨後在此辦法下增設五項要點:《政府出版品 統一編號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 意事項》、《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政 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電子檔 繳交作業規定》。
2008 《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1.讓各機關可選擇取得「部分授權」。
2.將「連續性出版品」納入,以利電子期刊的 流通。
2011 《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修訂 1.圖書的重製權,係指同意研考會及授權他人 重製加印紙本銷售或利用。
2.簡化連續出版品的利用清單。
2012 《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修訂 主管機關改為文化部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不過,究其根本,政府所制定的《管理要點》,當然有其目的性。依謝銘洋 等人(2008)之見,政府在修訂該要點時,考量的目的可分為「保存」與「保存 兼利用」二者。若目的僅於「保存」,那麼只需確認沒有侵犯著作即可;若目的 為「保存兼利用」,那麼機關應確認取得重製、公開傳輸、或其他再利用的權利。
按照 2010 年 10 月 27 日,由研考會發函各機關的公文可知(如下頁〈圖七〉),
政府的目的在於「推動數位出版產業政策」,因此除了對期刊電子檔有「保存」
的目的之外,尚有「利用」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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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七:研考會發函各機關學校的公文
在前述規定下,由於得繳交電子檔給主管機關(先前為研考會,現為文化 部),因此各機關在與作者簽訂授權書時,便會考量日後的流通因素。就期刊而 言,各機關多會在與作者簽訂授權書時,就明定文章日後授權給機關行使數位重 製、公開傳輸、下載、或再授權他人利用之權利。以研考會自己發行的《研考雙 月刊》與《國家政策季刊》53為例,該會便發現,在與作者簽訂署授權書時,由 於作者多希望自己的文章流通分享,因此多會同意授權研考會享有再利用之權
(莊明芬、陳瑩芳,2006);與此同時,該會也發現,在政府出版品中,較之於 圖書而言,電子期刊的市場相對成熟,因為期刊內含多篇文章,只要其中存在已 授權者,即可針對該篇進行加值利用,因此比圖書彈性。為求擴大流通,研考會 將這兩本期刊,以非專屬授權的方式,同時授權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國圖)與 華藝公司進行再利用(陳瑩芳,2012)。
就此而言,代表公部門的國圖與私部門的華藝公司,便同時共享了學術知識 的資源。我們曾在第二章提及,知識公有地資源之所以產生困境,是由於資源的 共享,導致其所有權難以釐清之故:知識可分為「觀念」、「人造物」,前者是公 共財,後者係以物質形式承載前者,有其排他與耗損性;而典藏「人造物」之地 則為「典藏庫」。當公私部門建置的期刊系統(即典藏庫)共同典藏同一種資源
53 《國家政策季刊》現已停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