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有關企業社會責任與董事決策相關的英、美二國範例,只是企業社會責任 對公司法制建構之影響的一小部分而已。事實上公司法中每個規範皆是為了使公 司扮演好其社會功能之工具,從而所有規範的價值決定至關重要,當公司法對於公 司存在意義的價值設定不只是追求股東最大利益,而包括永續經營時,則下位制度 為了輔助公司實現該目標,在公司經營者責任上可能發展出啟發式股東價值、在公 司內部治理模式上可能發展出公益董事或勞工監事制度、肯定公司公益捐獻的合 法性或是透過股東提案權強化社會責任投資人(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ors)的參 與程度等等101。
或有論者認為,既然企業社會責任強調自願性,怎麼還需要借助法律改革?本 文認為,在企業自動自發的大同世界來臨前,以法制領導企業去填補「社會期待」
與「公司表現」之間的空隙,是大多數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學者們至今仍主張著法 律改革的主要原因。而資訊揭露義務的法制建構,向來被學者認為是與企業社會責 任嫁接不可或缺的工具,在企業有無履行社會責任的義務尚未出現通案共識前,
「有關企業社會責任之非財務資訊」揭露法制建構即應運而生102。在進入非財務資 訊揭露法制討論之前,本文欲先簡單介紹資訊揭露義務之所以被強調的原因,進而 說明其與企業社會責任有何密不可分的關係。
法的觀點〉,《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09 期,頁 76;洪秀芬,前揭註 50;陳彥良(2019),〈德國公 司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原則之建構——兼論台灣相關實務〉,《臺灣財經法學論叢》,1 卷 1 期,頁 17。
101 更詳盡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制介紹請參照:楊岳平,前揭註 19,頁 28-34。
102 See Iris H-Y Chiu, Unpacking the Reforms in Europe and UK Relating to Mandatory Disclosure i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stituting a Hybrid Governance Model to Change Corporate Behaviour, 14 EUROPEAN COMPANY LAW 193, 19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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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資訊揭露義務概說
資訊揭露或是公開原則在證券管制法規中可以說是最核心的上位概念。一個 健全的市場機制可以透過供應與需求相互作用反映出一合理價格,這個市場價格 能夠與產品的生產成本相互呼應,而市場失靈就是市場機制不能完整反映出產品 外部成本的現象,這個現象可歸結於資訊的不透明,蓋資訊不足造成市場參與者不 能做出最適當的行動以因應市場變動,例如店家隱藏黑心商品魚目混珠的資訊,消 費者無法察覺而以與其他商家相同的商品價格購買,導致價格與該商品的外部成 本不一致產生一連串交易成本過高、消費者信心不足甚至是市場低迷等後果。
證券市場也是一樣,當公司隱藏其即將面臨清算的事實,投資人以為公司前景 一片美好而買入股票,公司與投資人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就會影響市場秩序導致證 券市場失靈的情形,從而美國最高聯邦法院 Louis Brandeis 大法官曾謂:「陽光是 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效率最高的警察。」其相信把藏在暗處的東西攤在陽光和燈 光之下,就有防弊的作用,這兩句話成為美國證券法律(及許多重要法案)的立法 基石,爾後師承美國的我國證券交易法其實就是一部陽光法案103。我國證券交易法 以「保障投資」作為證券管制規範目的,資訊揭露即是保障投資人最主要的手段,
尤其現代公司經營與所有分離將產生代理問題,代理人可能減損本人的利益形成 代理成本(Agency Cost),對於股東而言監督成本過高,直接造成了市場失靈,而 公司內部資訊揭露將可以有效減少代理人不正當的利益輸送行為,並且提供投資 人一監督的管道,因此資訊揭露制度的建置是重要的並且必須的,且已廣為企業所 接受。
資訊揭露究竟要公司揭露什麼?以我國為例,證券交易法第36 條規定公開發
103 賴英照,名家縱論/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聯合報,2014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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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應定期揭露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狀況,對股東權益及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的事件發生應於發生後二日內公告申報,所謂對股東權益及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的事件,在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 條各款為例示之後,最後一款並以「足以影響 公司繼續營運事件」作為判斷依據。觀察上述公司營運中的揭露範圍可知,何謂
「應揭露資訊」於法規中並未窮盡規定,是任何足以影響投資人作出投資決定的資 訊,無論傳統財務或非財務資訊,都可能落入資訊揭露義務之範圍,而這些資訊皆 有一共通點,即是「與股東權益相關」,恰巧呼應我國證券法規「保障投資」的規 範目的。
第二項 企業社會責任的保障投資面向
英國與美國的資訊揭露法制如同我國是以保障投資為目的之證券監管法規,
其建置的資訊揭露法制皆與「股東權益」息息相關,但是在近年來有不少突破性的 發展。2006 年的英國公司法第 417 條董事揭露義務,爾後於 2014 年被第 414AC 條策略性報告(strategic report)所取代,要求董事揭露符合其公司規模及複雜性的 工作分析報告,展示在該會計年度中公司面臨哪些挑戰與風險而基此公司有何發 展及表現,這個資訊揭露義務的特別之處即在於其要求董事針對第 172 條促進公 司成功義務(promote the success of the company)之表現為評估104,而該義務有不 少項目是有關利害關係人(員工、供應商、消費者、社會與環境)的利益;美國證 券監管法規則以Regulation S-K 補充了既有的資訊揭露規範,指定特定環境與社會 議題具重要性(materiality)而需要企業揭露。
從上述資訊揭露法制的揭露項目轉變可以發現,法制「保障投資」之揭露目的 並未改變,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議題卻成為了股東權益相關的揭露項目之一,由此可
104 See WORTHINGTON, supra note 91, at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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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企業社會責任亦有其「保障投資」的面向,而非僅僅關於公司的利害關係人。
曾有學者質疑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非財務資訊揭露將影響股東利益,蓋揭露成本 過高壓縮了股東可能的獲利,並且造成資訊氾濫,更重要的是股東有無能力消化這 些資訊亦讓人懷疑105,然而多數學者仍然抱持著樂觀的態度。
首先,有論者回應指出目前公司及其投資組合(portfolio)之風險管理越來越 重 視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議 題 , 並 專 注 於 發 展 可 以 計 算 環 境 、 社 會 與 公 司 治 理
(environment, 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意即 ESG 三大因素)風險的管理工 具,以提升這些資訊的揭露品質並促進整體的投資組合獲利及公司競爭力106,這些 風險評估工具的開發不僅可以讓股東了解具體化的風險,並進而計算自己手中股 票的價值,更重要的是「風險辨識」(risk identification)的功能。過往的風險管理 忽略了社會責任決策議題的結果往往導致阻礙公司成長的更大困境:員工罷工、利 害關係人訴訟、食安後消費者的抵制等等,有研究甚至認為公司在環境問題的表現 可以影響其在破產的風險評估107,因此透過社會資訊揭露可以直接或間接地保護 股東利益,揭露之成本甚至可能小於風險發生後的善後成本。
再者,資訊透明度的要求一直是股東參與(shareholder engagement)非常重要 的一環,聯合國的責任投資報告原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Report)
亦曾經認為股東對於公司環境與社會資訊的不了解是對於公司環境與社會政策最 關鍵的障礙108,從而推動企業社會責任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讓股東了解公司正在經 歷與實現什麼社會價值,蓋公司董事在考量利害關係人利益的決策中之所以受股
105 See Barnali Choudhury, Social Disclosure, 13 BERKELEY BUSINESS LAW JOURNAL 183, 197 (2016).
106 See Ho, supra note 45, at 81; Barnali Choudhury, Id. at 196.
107 See Thomas E. Schneider, Is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 Determinant of Bond Pricing? Evidence from the U.S. Pulp and Paper and Chemical Industries, 28 CONTEMP. ACCT. RES. 1537, 1538 (2011), cited in Choudhury, supra note 105, at 196.
108 UNEP Fin, Initiative,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 Report on Progress 2009, available at:
https://www.unpri.org/about-the-pri/annual-report-2009/704.article (last visited: Feb 27, 2019), at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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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反對,除了獲利減少以外,最大的可能性在於其對決策本身的陌生與認為自己的 利益不受重視,那麼公司主動去揭露這些資訊可能將大大降低股東反對的可能性,
因此以揭露為手段比起嚴格的行為義務與政策遊說更能夠促使公司在企業社會責 任領域上獲得股東支持。
最後,2000 年以來共(兼)益公司或是近年我國想推動的公司型社會企業為 企業社會責任的新型態面貌109,此類型公司有公司營利的外表,同時兼具有環境或 社會目的,因此必須與資訊揭露制度完美配套始能夠確保投資人與相關利害關係 人的信任,目前也有相關的資訊揭露及認證制度之研究文獻110,可見企業社會責任 無論在一般公司或是社會企業中,只要有公司的面貌,就有投資人保障的面向,因 而相關的資訊揭露法制創建之必要性昭然若揭。
第三項 小結
強調將利害關係人利益納入公司決策考量中的利害關係人理論,在過去總是 受到傳統股東優位理論的反彈,諸如慷股東之慨、壓縮股東利益,如今這樣的反對 意見已經全然站不住腳,特別是在全球大型機構投資人認為勞工、環境保護與人權 議題就是公司獲得長期利益之關鍵的今天111。因此,資訊揭露法制「保障投資」之 管制目的並未改變,企業社會責任的出現只是使得資訊揭露法制多了一層與利害 關係人之連結而更專注於所謂「非財務資訊」的揭露上,因此投資人仍然是非財務 資訊的揭露對象之一,蓋公司的非財務資訊最終還是影響到股東所重視的財務資 訊,特別是在企業社會責任、永續經營成為常見公司價值口號的今天,股東或潛在
強調將利害關係人利益納入公司決策考量中的利害關係人理論,在過去總是 受到傳統股東優位理論的反彈,諸如慷股東之慨、壓縮股東利益,如今這樣的反對 意見已經全然站不住腳,特別是在全球大型機構投資人認為勞工、環境保護與人權 議題就是公司獲得長期利益之關鍵的今天111。因此,資訊揭露法制「保障投資」之 管制目的並未改變,企業社會責任的出現只是使得資訊揭露法制多了一層與利害 關係人之連結而更專注於所謂「非財務資訊」的揭露上,因此投資人仍然是非財務 資訊的揭露對象之一,蓋公司的非財務資訊最終還是影響到股東所重視的財務資 訊,特別是在企業社會責任、永續經營成為常見公司價值口號的今天,股東或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