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以賽局理論探究維持最佳利益衡平方法之方式
第一節 賽局理論與反向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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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賽局理論與反向混淆
第一項 賽局理論之簡介
賽局理論(game theory)係在研究決策主體間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影響時各 該決策主體所為之決策及此種決策的均衡問題353,新古典經濟學植基於「人們做 經濟決策時是絕對理性」的假設研究經濟問題,亦即每個人會就其所面對的環境,
嘗試極大化個人之報酬,賽局理論有著與新古典經濟學相同之假設,研究策略的 理性選擇,探求在共同知識(Common Knowledge)下,何種策略行為才是參賽 者(player)在他人已選策略下的最適反應,使其報酬極大化354。
因賽局發生之情境種類多樣,故可將各情境之特點歸納為數種分類,本文以 下簡單列舉355:以賽局中各行動是否有先後順序區分為動態賽局(dynamic game)
及靜態賽局(static game);以參賽者之利益是否衝突不能共容區分為零和賽局
(zero-sum game)及常和賽局(constant-sum game);以賽局重複次數區分為單 回合賽局(one-shot game)及重複賽局(repeated game);以參賽者對其他參賽者 訊息的掌握程度區分為完全訊息賽局(perfect information game)及不完全訊息賽 局(imperfect information game);以參賽者間是否有具拘束力的合作協議區分為 合作賽局(cooperative game)及非合作賽局(noncooperative game)。
在非合作賽局中參賽者彼此間的目標是競爭且衝突的,而合作賽局中參賽者 之互動關係並無此種情況,彼此透過有約束力的協議(binding agreement)合作
353 張維迎,賽局理論與信息經濟學,頁 2,茂昌圖書有限公司,1999 年。
354 ROGER AMCCAIN原著,陳建良翻譯,賽局理論,頁8,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6 年。
355 AVINASH DXIT,SUSSAN SKEATH合著,藍兆杰、徐偉傑、陳怡君合譯,策略的賽局,頁 18-24,弘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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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獲取利益356,此為合作、非合作賽局兩者在特質上最顯著之差異。在商標反向 混淆情境中,因商標權具備排他性,僅有一方得享有,商標先使用者與後使用者 兩方皆在競逐與前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權利行使範圍,故兩者之競爭目標相同,
其間之利益關係亦有衝突,此實為非合作賽局應用之情境,本文亦以此探究「商 標先使用者容忍後使用者繼續使用後商標」是否為整體效益最大之均衡點,與該 如何增進雙方採取該衡平方案之合作意願;而雙方在願意採納前述之「商標先使 用者容忍後使用者繼續使用後商標」衡平方案後,可得兩者實已進入合作關係,
本文前章357曾論及「由法院為雙方核定未來繼續使用系爭商標之合理授權金」是 為眾容忍後使用者繼續使用後商標之方案中較為適切之方法,本文因而欲以合作 賽局探討應如何適當地維持前述「法院為雙方核定未來繼續使用系爭商標合理授 權金關係」之穩定性。是故,雖賽局種類多樣,本節將聚焦於與欲探討主題關連 度較高之合作賽局及非合作賽局。
第二項 合作與非合作賽局理論
非合作賽局可再依參與者行動的先後順序及參與者對其他參與者訊息的掌 握程度分類為完全訊息靜態賽局、完全訊息動態賽局、不完全訊息靜態賽局、不 完全訊息動態賽局358。而商標反向混淆屬於完全訊息靜態賽局,因商標先、後使 用者皆分別清楚賽局之其他參與者(players)即為對方,對方可能行動之策略
(strategies)、報酬(payoff)等賽局基本資訊也為商標先、後使用者所了解,且 因前商標較無知名度,商標後使用者往往不知前商標之存在便使用了與其相同或 近似之後商標,雖兩者之行動有先後順序,看似有動態關係,然而後行動者無法
356 THOMAS C.SCHELLING原著,趙華、高銘淞等譯,入世賽局:衝突的策略,頁103,五南圖
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357 詳參本文第四章第三節第二項之論述。
358 張維迎,同註 353,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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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觀察先行動者之具體行動再為因應,形同於同時決策,故商標反向混淆應係 屬完全訊息之靜態非合作賽局。
非合作賽局中之參賽者面對其他參賽者之策略,均分別有數種策略得以應對,
其中勝過所有其他策略者稱為優勢策略(dominant strategy),其餘為劣勢策略
(dominated strategy)359,而所有參賽者們選擇之策略將構成一個策略組合
(strategy profile),每一個策略組合均為賽局之「解(solution)」,在眾策略組合 中,將有一組策略組合係由所有參賽者的優勢策略組成,其中之優勢策略均互為 最適反應(best response),而此策略組合在完全訊息靜態賽局中,便稱為納許均 衡解(Nash Equilibrium, NE)360,納許均衡解是為該種賽局最適之解決方案361, 在納許均衡解下,只要對方不改變策略,其中任何一方參賽者也無法改變其策略 獲得更高的報酬362,其選擇之策略已為報酬最高者,以下表 13 之囚徒困境賽局 模型為例,此賽局模型之納許均衡解便為雙方參賽者皆認罪。
表 13 標準之囚徒困境
(資料來源:策略的賽局,頁254。)
認罪 不認罪
認罪 10 年,10 年 1 年,25 年 不認罪 25 年,1 年 3 年,3 年
非合作賽局之參賽者永遠將個人利益置於群體利益之前考量,在強調個人利 益優先的前提下,參賽者不會被協同策略制約,賽局所生之協議對各參賽者均無
359 AVINASH DXIT,SUSSAN SKEATH合著,藍兆杰、徐偉傑、陳怡君合譯,同註355,頁 83。
360 張維迎,同註 353,頁 10。
361 AVINASH DXIT,SUSSAN SKEATH合著,藍兆杰、徐偉傑、陳怡君合譯,同註355,頁 82。
362 ROBERT COOTER,THOMAS ULEN著,溫麗琪、顧慕堯編譯,同註295,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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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拘束效力363,因此,非合作賽局的參賽者需處理的問題為:「在其他參賽者 將針對我的策略訂出其優勢策略之情形下,如何再理性訂出因應此情形之優勢策 略?」;有別於非合作賽局以個人利益優先之核心概念,合作賽局之參賽者均有 群體利益優先於個人利益之共識,並以具強制拘束力之合作協定,制約彼此照協 同策略組合行動,而此能制約賽局參賽者彼此的協同策略組合,便為合作賽局之 解,稱為「合作解(cooperative solution)」364,故合作賽局之參賽者在賽局中關 心的問題便是:「如果其他參賽者願意依照協同策略組合擬定策略,該如何理性 訂出對整體最好的策略,以追求整體的最佳利益?」。
而合作賽局便係賽局參賽者訂出制約彼此的協同策略,並進一步依此協同策 略訂出有利於整體之實際策略內容,為追求合作賽局下之整體最佳利益,除了需 有協同策略之外,補償給付(Side Payment)亦為不可或缺之角色,補償給付之 目的在使合作賽局中之任何一位參賽者均不會因採取協同策略而導致其所獲報 酬變差,因此透過將其中參賽者的部分報酬移轉給另一位參賽者365,調整協同策 略下之利益配置,以防止參賽者為追求更高報酬而有採取其他策略之誘因,如此 才得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任何協同策略與補償給付若能在配合後使全體參賽者報 酬總合達到最大;並使每一位參賽者所獲報酬均不比其於非合作賽局(加入合作 協定前)之報酬低,符合此等條件之所有合作解、報酬、補償給付之集合便稱為 該合作賽局的解集(solution set)366。而在解集中,若存在一種合作解與其對應 之報酬配置符合柏拉圖最適,此未被劣勢化的配置與所對應的合作解便為合作賽 局的核(core of a cooperative game)367,換言之,若某一合作解透過補償給付調
363 張郁齡,同註 302,頁 94。
364 ROGER AMCCAIN原著,陳建良翻譯,同註354,頁 222。
365 同前註,頁 223。
366 同前註,頁 224。
367 同前註,頁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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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參賽者報酬之配置,使不存在任何其他讓參賽者得到更優報酬的可能分配方式,
此合作解與其所對應之配置便係合作賽局理論之核,核與解集間為母子集合關係,
核可能等於解集,或被包含於解集,或為不存在於解集中的空集合368。總體而言,
合作賽局之參賽者便係透過探尋解集與解集中之核,追求整體最佳利益。
現實生活中其實有著多種合作賽局,建商進行土地聯合開發便為一種合作賽 局,假設建商打算針對 A、B、C 三人之土地進行聯合開發,如下表 14 所示,
土地聯合開發有多種方式,在此情形下有五種聯盟結構(coalition structure),各 參賽者於不同聯盟結構中所獲之報酬亦不同,而若要尋求並維持穩定的合作關係,
建商需要選擇對各參賽者而言均報酬最大、無誘因離開原來聯盟之聯盟結構,表 14 中僅有聯盟結構 1、2 之報酬為 10,大於其他聯盟結構之報酬總和,但聯盟結 構1 對 A、B、C 每人而言均有離開之誘因,因若脫離原本聯盟結構而獨立組成 單一聯盟,如聯盟結構2、3、4,均能使其獲得較其於聯盟結構 1 所得報酬更高 之報酬,因此聯盟結構1 並不穩定,而聯盟結構 2 則相較穩定,因由聯盟結構 5 可知,若A 或 B 想要脫身獨立開發土地,便各只能得到 3 單位的報酬,因此只 要聯盟結構2 的報酬分配為(3,3,4),A 與 B 便沒有誘因離開,由此可得,聯 盟結構2 便為該合作賽局之核369。
表
14
土地聯合開發合作賽局之解集與核(資料來源:賽局理論,頁226。)
聯盟結構 報酬
1 (A、B、C) (10)
2 (A、B)(C) (6)(4)
3 (A、C)(B) (4)(4)
4 (B、C)(A) (4)(4)
5 (A)(B)(C) (3)(3)(3)
368 同前註,頁 228。
369 ROGER AMCCAIN原著,陳建良翻譯,同註354,頁 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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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納許均衡解便係非合作賽局參賽者某種程度向群體利益妥協之選 擇,因納許均衡解雖係使整體利益最大化之最適反應,但其二者於納許均衡解中 各自所獲報酬與其他策略組合相較,並非最大。而合作協定係合作賽局存在之關 鍵,據學者Roger A McCain 於賽局理論一書所述,合作協定的實現係為非合作 賽局之結果,然若參賽者間欠缺可信之承諾,賽局便無法出現合作解,並因而退 回非合作賽局370,是故,若非合作賽局之納許均衡解有承諾機制輔佐,便能使參 賽者進入合作賽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