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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公務人員工作適應之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身心障礙公務人員工作適應之探討

壹、身心障礙特種考試制度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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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是一批擁有潛在勞動力的人力,在就業的需求上有必要 提供使其發揮潛能的適當機會,以協助身心障礙者發揮專長,展現個人 才能,為落實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保 障,考試院於1996年1 月17 日修正並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增列得舉 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擔任公職的機會,以照顧 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益。同年4月25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 障人員考試規則」,並於該年首次辦理殘障特考。1998年10月31日「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規則」修正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 人員考試規則」。自1996年首次辦理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迄2013年止,

共計辦理14次錄取人數為3,267人,照護著身心障礙者之應考權及提供其 參與公職的機會。(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制度白皮書2013年9月)

本考試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 手冊或殘障手冊,年齡在18歲以上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具有高中 職學校相關系科畢業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具有獨立學院以上 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

依2015年4月14日召開研商「對通過公職考試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就 業協助及服務資訊」之資料:由行政院人事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提供近年身心障礙特種考試辦理情形(詳如表1),可以看到身心障礙 特種考試從2010年至2015年度需用人數約198~321人,到考人數約3,755~4780人,

錄取 的 人 數 即 包 含 需 用 人 數 及 增 列 職 缺 故 其 人 數 約 193~336人 , 錄 取 率 4.91%~6.31%有逐年上升的情形。另針對有關身障特考職缺之工作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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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在各機關提報職缺時,參酌「身心障礙定額進用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之規定,針對工作內涵、所需能力條件等部分 都有詳實說明。

表 1 2010年~2015年度身心障礙特種考試人數統計表 2010年~2015年身心障礙特種考試人數統計表

年度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需用人數 219 245 321 250 216 198 到考人數 4,780 5,297 5,579 4,650 3,755 3,925 錄取人數 272 311 336 290 237 193

錄取率 5.69% 5.87% 6.02% 6.24% 6.31% 4.91%

現行身障特考之辦理流程並以2015年度為例(行政院人事總處,2015;

考選部,2015)如表2,整個考試的規畫包含了七個步驟每個步驟,期 程上是從2014年11月即開始進行規劃,經公告考試資訊、舉行考試至榜 示及分發、及至用人單位報到,開始訓練至完成訓練且通過考核並成續 及格,並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合格實授正式公務人員。

身障特考辦理流程中用人單位在提報職缺時,會詳列其職缺工作內 容、工作地點及環境(含無障礙設施等),以刊載於應考須知及考選部 全球資訊網,讓應考人視自己的障礙情形,並依其個人專業背景,審酌 擬報考之等別、類科及錄取後之志願選填等,相較於一般公職考試流程,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公職的權益,身障特考的辦理過程提供許多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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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長期持續工作,除了本身的工作意願和態度外,友善、接納的工作 氣氛是更重要的因素 (花敬凱,1998)。而身心障礙者特質差異極大,

不同障礙別所面臨之就業問題皆有所不同,例如肢體障礙者主要因行動 不便,需要職場無障礙環境、職務再設計和輔具的支持(吳柱龍、祝旭 東,2007),提供肢體障礙者更多幫助,使得他們在工作環境中更加得 心應手,獨自一人也可完成一般人所賦與的工作內容,促進肢體障礙者 的僱用率,以及工作滿意度會相對提高許多(張朝琴,2014);而智能 障礙則是面臨社會接納程度較低、教育實施與職場要求落差、產能與工 作適應能力不足等,而中、重度智能障礙者在生活自理能力上較有困難

(楊蓓瑛、王欣宜,2007);精神障礙者方面雇主對其較有疑慮,常缺 乏對於精神障礙者專業知識與經驗而卻步,另外精神障礙者本身挫折忍 受力較低,容易退縮,亦增加其就業困難;聽語障最重要的困難則在於 溝通障礙(高明志、林宏旻,2007);視覺障礙者在就業上經常會因為 無障礙環境的缺乏、資訊傳遞方式的不適當、職務內容的不合適、以及 雇主與職場同僚的負向態度等因素,而面臨交通與行動不便、人身安全 受威脅、取得與掌握視覺化資訊不易、 工作適應困難、工作表現受制、

工作能力被質疑、以及不平等的工作待遇和無法充分參與就業等問題

(朱怡靜,2016)。

在2010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國立臺北大學針對「公部門身心障 礙人員定額進用之研究」的報告中,提到有多個公部門代表反映,身心 障礙特考分發的障礙者離職率或流動率很高,原因可能跟單位的工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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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繁忙、或是工作地點離家遠或不能滿足其生活各項需求有關,但也有 單位表示是因為身心障礙者無法勝任工作的緣故,對於身心障礙者在工 作表現在負面評價的看法上包括有不適合從事機動性或危險性的工作、

只能當半個人力使用、效率不夠、會造其他同仁的負擔等。另在公部門 進用身心障礙者有負面評價較多針對精神障礙者(林昭吟、孫健忠,

2014)。

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實施,幫助政府更積極進用身心障礙 者,身障特考公務員在政府機關受到的照護固然完整,但工作表現上仍 會受到本身在障礙因素上的侷限。身心障礙者的日常工作態度更是決定 升遷的關鍵,必須付出更多努力且把自己能提升與一般人一樣,進而可 以獲得長官與同事的肯定,這對身心障礙人員而言,無疑形成一種挑戰

(張琮昀,2011)。在對工作環境便利程度上,在研究中顯示出部份身 心障礙者認為自己機關內部的環境,反而比外部的環境更為不方便;身 心障礙者對於在工作上有所發揮以及其所帶來的成就感上的感受,研究 中顯示出受訪者並不同意在工作團體中自己能夠扮演重要角色;更有身 心障礙者反應在機關中常被分配處理不重要的事項,另外在業務上同事 間雖然會給予支持、幫助,不過這種支持顯然較為被動,通常都是需要 由身心障礙主動提出(邱俊銘,2007)。

可見障礙類別的不同,其就業困境亦有所不同,然其工作適應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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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協助也會有所不同,而身障特考可算是身心障礙者進入公務部的特 殊的管道之一,雖然身障特考是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 考試規則」,但從分配至機關後其職場是一般融合式的性質,身心障礙 者即需與其他同事接受相同的績效考核模式,並不會因障礙的因素而有 所不同的考核模式,然而通過身心障礙特考公務員的分發是依據考試類 別及成績,並未考量到身心障礙的特質及限制,使得分發後而無法適應,

為能達到工作效率而產生職場上的壓力,而在職場中的擔任的職位及工 作內容對剛到職場的身心障礙者在工作適應上有關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