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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四章 就審能力與其他相關人權公約之關係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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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帶來改變與影響,讓各庭審更重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被告就審能力的 議題。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我國立法院於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賦予《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後簡稱CRPD)

內國法的效力。不過在政府頒發施行法後,障礙者256在訴訟程序乃至於法律上的 基本權利保障相關內容是否更加完善,不無疑問,以下將對於精神障礙被告之就 審能力議題做檢視。長期以來,就審能力的議題被實務以及學界忽略,而有關精 神障礙者的刑事訴訟權利議題,更多是圍繞在責任能力、死刑問題上,例如《公 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亦著重於「精神障礙得否判死刑」等相關生命權保障議題上,

相較於此,在探討精神障礙被告有無就審能力的問題相對來說較為不足,僅能從 旁推敲,對於精神障礙被告究竟是否能夠理解審判相關程序意義而有相對應的自 我辯護,或得否提供辯護人替其行使有效防禦權等的有效資訊,雖然相關憲法上 以及人權公約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原則以及基本權利保障或許很重要,

但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國法化後,用來重新審視與建構,從人權公約、

憲法權利保障、刑事法的交錯關係下,看看是否能為此議題注入新的觀點與方向,

來更加完善的保障精神障礙被告於審判過程中相關的權利257

第一項 身心障礙保障內涵-從個人觀點到人權觀點

身心障礙觀點的演變,是一種價值判斷轉變的過程,是從過去的社會排除轉 向社會包容的一個過程,二次大戰結束後,西方國家在社會安全制度架構下,陸 續發展出較完整的障礙者保護政策與規範258,然大多係以「個人觀點」看待障礙

256 CRPD 第一條宗旨寫道:「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期損傷與各 種阻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

257 林慈偉,精神障礙被告之就審能力:從 CRPD 與Noble v. Australia 案出發,月旦醫事法報告,

第 34 期,2019 年 8 月,頁 23-25。

258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9 期,2011 年 9 月,頁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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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全面人權觀點」,通過了《保護精神疾病與改善心理健康照護原則》,強調精 神障礙者的基本自由和基本權利267,亦有「障礙者機會平等準則」指出身心障礙 是因為不同功能限制所產生,而「殘障」則是指缺乏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或是 其機會受到限制268。而到了 2008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綜 觀整個公約內容並非對障礙者強調其有異於一般人的特權,而是強調障礙者應予 一般人一樣,享有同等的人權269。權利觀點包容每一個個體差異,重視結果的均 等,而非機會均等,即體現社會整體脈絡應給予的實質平等,此觀念的轉變,也 意味著社會需要以更寬容和正義的態度對待障礙者270,故「社會模式」亦稱為「人 權模式」271

第二項 身心障礙者在法律上的平等宣示

從《身心障者者權利公約》第 5 條 1 項,即從正面的方式來宣示法律之前人 人平等:「締約國確認,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法律 給予之平等保障與平等受益。」而同條第 2 項則以反面方法來強調締約國應禁止 所有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 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

而何謂「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依據第 2 條第 3 款前段的說明,是指「基 於身心障礙而作出之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損害或廢除在與其他 人平等基礎上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所有人權及基 本自由之認可、享有或行使。」而至於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分別從正面保障與 反面禁止來闡釋具有相同內涵而屬於同一原則,強調相同者同等對待以即禁止無

267 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際觀點分析,社區發展季刊,104 期,2003 年 12 月,頁 351。

268 廖福特,從「醫療」、「福利」到「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

2 期,2008 年 3 月,頁 179-180。

269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的法事實與法釋義,中 研院法學期刊, 9 期,2011 年 9 月,頁 102。

270 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際觀點分析,社區發展季刊,104 期,2003 年 12 月,頁 346。

271 廖福特,從「醫療」、「福利」到「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

2 期,2008 年 3 月,頁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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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272

所以將相關概念導入國家義務層面來看,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4 條第 1 項,締約國不僅應採取所有適當的立法、行政及措施來實施《身心障礙者 權利公約》確認的權利,當法律上的差別待遇構成歧視時,締約國即負有採取所 有適當措施,包括立法、修正、廢止構成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現行法律、法規、習 慣及其實踐的國家義務。

另外,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委員會在 2014 年作成的第 1 號一般性意見書,

亦特別強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5 條以及第 12 條間的關聯性,說明法律 前人人平等應包括不得歧視性地否認身障者的「法律能力」(legal capacity),此 法律能力不僅限於我國民法上的權利能力,更應包含行為能力273,亦有認為此法 律能力應包含兩個面向,分別為似民法上的權利能力,另一則為民法行為能力與 刑法責任能力,缺一不可274,此乃身心障礙者享有在其他法律上,人格獲得承認 的權利,並保證權利得到尊重且得以行使的基礎條件275

委員會認為,縱使在例如破產或刑事定罪時,國家可以對個人的法律能力加 以剝奪或限制,但締約國在剝奪或限制身障者法律能力時,亦應與他人基於相同 的基礎,遵循所有人一律平等的原則,而不得基於身心障礙的個人特徵就剝奪或 限制身障者的法律能力,這種剝奪的目的或效果是對這些人給予不同的待遇276

委員會更進一步的強調身心障礙者的法律能力與「心智能力 」(mental capacity)並不是相同概念,即法律能力是指法律主體享受、行使權利並負擔義 務的法律上能力,此乃法律主體得以參與社會的關鍵,至於心智能力則是指個人 的實際決斷能力,此決斷能力將可能會因為先天因素或後天環境、社會因素而有 所不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12 條明確規定,「心智不全」和其他歧視性

272 孫迺翊,無障礙/可及性、合理調整與平等不歧視原則: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檢視我國憲法 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平等原則內涵,台灣大學法學論叢,45 卷,2016 年 11 月,頁 1195-1196。

273 黃詩淳,從心身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觀點評析臺灣之成年監護制度,月旦法學雜誌,第 233 期,

2014 年 10 月,頁 139。

274 「瘋癲、審判與懲罰:2020 台灣死刑判決研討會」圓桌論壇(二):精神障礙者的各種想像,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https://www.taedp.org.tw/story/10754,(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11 月 27 日)。

275 UN CRPD General Comment No.1 (2014), para. 11.

276 UN CRPD General Comment No.1 (2014), para.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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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不是剝奪法律能力(包括法律地位和法律權利的行使)的合法理由,感覺上 或事實上的心智能力缺陷不得作為剝奪法律能力的理由277,但是大多數國家把心 智能力和法律能力的概念混為一談,所以在當某人由於認知或心理社會障礙而在 決策技能方面有缺陷時,作出某一決定的法律能力就隨之被剝奪,作出這類決定 所依據的通常只是對缺陷的診斷(現狀方法),或某人所作決定被視為產生不利 影響(後果方法),或某人的決策技能被視為有限(功能方法)。決策技能經常基 於一個人能否理解一項決定的性質和後果,或者此人能否使用或權衡相關訊息278。 這些認定方法將個人的障礙或決策技能作為剝奪理由,削弱這些人的法律能力和 法律人格,故委員會認為應不允許這種歧視性的剝奪法律能力的做法,並要求應 為行使法律能力提供協助279

而委員會在第 6 號《一般性意見》第 11 段亦解釋了平等模式下的拓展實質 平等內涵,提出了:(1)再分配面:經由公平再分配政策,改善人們所處不利社 會經濟條件;(2)承認面向:承認人的尊嚴與相互交織性,打擊汙名、刻板印象、

暴力、偏見;(3)參與面相:肯認人作為社群成員的社會性,人人皆能參與融入 社會;(4)調整面相:為了人的尊嚴,各種規定、作法,應預留適用多元差異的 調整空間。使實質平等更進一步的朝向融合式平等,來展現出社會參與及多元差 異調整適用280

第三項 我國身心障礙分類

ICF 的 全 名 是 《 國 際 健 康 功 能 與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系 統 》 (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這是世界衛生組織在 2001年所制定的一套具有標準化語言以及架構的分類系統,用以來描述世界上任 何一個人的身體功能、身體結構及活動與參與的功能、障礙與健康狀態,其中包

277 UN CRPD General Comment No.1 (2014), para. 13.

278 功能方法存在缺陷:原因主要有兩個:(1)它被歧視性地適用於障礙者;(2)它假定能夠準確評 估人腦的內部活動,並在一個人未能通過評估時剝奪其「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的權利」的核 心人權。

279 UN CRPD General Comment No.1 (2014), para. 15.

280 黃怡碧等著,CRPD 話重點-認識《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關鍵 15 講,人權公約施行監督 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出版,2020 年 1 月,初版二刷,頁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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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描述個人的功能、障礙與健康狀態如何促進或阻礙環境因素以及個人因素的影 響。ICF重新的看待與定義什麼是「身心障礙」,並正視環境因素與疾病和損傷

括描述個人的功能、障礙與健康狀態如何促進或阻礙環境因素以及個人因素的影 響。ICF重新的看待與定義什麼是「身心障礙」,並正視環境因素與疾病和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