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融合教育之內涵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就融合教育所為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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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同樣關注身心障礙兒童權益的兒童權利公約也有類似的爭議。就此,聯 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做出了第 9 號一般性意見並表達對此提出看法,第 9 號一 般性意見指出「融合教育應當成為身心障礙兒童教育的目標」20,然而其同時也 坦承實踐融合教育的困難性:「一般教育體系中的融合可能程度不一。在短期內 無法全面實現融合教育的情況下,必須繼續保持各項服務和方案選擇」21,學者 認為,從這份一般性意見我們可以看到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雖認同融合教育的 重要性,然而融合教育比較像是身心障礙者教育的「目標」而非「權利」22;此 外,「繼續保持各項服務和方案選擇」這樣的用語,某程度上稀釋了融合教育的 原始理念,使其成為一個更為寬鬆而有彈性的概念23。
由此可知,在身障者權利公約的起草期間,國際上就融合教育的概念仍然是 模糊且具有爭議性的,然而在經歷第六和第七會期的多方討論中,各國政府、非 政府組織和專家學者的提案多是以加強融合教育為方向24,因此特別委員會最後 在第八會期確定了融合教育作為原則、特殊教育為例外的規範內容,使得融合教 育成為國際人權法的規範之一。
單從身障者權利公約第24 條觀察,公約對於教育權的規定可謂相當詳盡,
然而除了第24 條教育權的規定之外,我們也有必要理解公約內的其他規定,方 能一窺融合教育的全貌。以下本文將從身障者權利公約第24 條的條文規定出發,
同時參照身障者權利委員會於 2006 年發布的第 4 號一般性意見以及第 24 條教 育權與其他總則性規定的關係,試圖了解身障者權利公約教育權的規範內容。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就融合教育所為之規範
20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General Comment No. 9: The rights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2006), paras. 66.
21 See id.
22 See Byrne, supra note 15, at 237.
23 See id at 237-238.
24 特別委員會第六和第七會期的草案內容和制定過程,詳細可見:Della Fina, supra note 1, at 44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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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細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教育權之規範
身障者權利公約對於教育權的規範訂於第24 條,其內容如下:
1. 締約國確認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之權利。為了於不受歧視及機會均等之基 礎上實現此一權利,締約國應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及終身學習,
朝向:
(a) 充分開發人之潛力、尊嚴與自我價值,並加強對人權、基本自由及人之 多元性之尊重;
(b) 極致發展身心障礙者之人格、才華與創造力以及心智能力及體能;
(c) 使所有身心障礙者能有效參與自由社會。
2. 為實現此一權利,締約國應確保:
(a) 身心障礙者不因身心障礙而被排拒於一般教育系統之外,身心障礙兒童 不因身心障礙而被排拒於免費與義務小學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
(b) 身心障礙者可以於自己生活之社區內,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融 合、優質及免費之小學教育及中等教育;
(c) 提供合理調整以滿足個人需求;
(d) 身心障礙者於一般教育系統中獲得必要之協助,以利其獲得有效之教育;
(e) 符合充分融合之目標下,於最有利於學業與社會發展之環境中,提供有 效之個別化支持措施。
3. 締約國應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學習生活與社會發展技能,促進其充分及平等地 參與教育及融合社區。為此目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
(a) 促進學習點字文件、替代文字、輔助與替代性傳播方法、模式及格式、
定向與行動技能,並促進同儕支持及指導;
(b) 促進手語之學習及推廣聽覺障礙社群之語言認同;
(c) 確保以最適合個人情況之語言與傳播方法、模式及於最有利於學業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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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發展之環境中,提供教育予視覺、聽覺障礙或視聽覺障礙者,特別是 視覺、聽覺障礙或視聽覺障礙兒童。
4. 為幫助確保實現該等權利,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聘用合格之手語或點字 教學教師,包括身心障礙教師,並對各級教育之專業人員與工作人員進行培 訓。該等培訓應包括障礙意識及學習使用適當之輔助替代性傳播方法、模式 及格式、教育技能及教材,以協助身心障礙者。
5. 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於不受歧視及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一般 高等教育、職業訓練、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為此目的,締約國應確保向身 心障礙者提供合理調整。」
以下本文將逐項討論之。
第一款 融合教育的目的 ─ 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身障者權利公約在第24 條第 1 項,揭示了教育權的發展目標:「確保於各級 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及終身學習」,學者認為,在此公約明白表達在教育的實 踐上,融合教育應該作為原則,而其他形式的教育體制則是例外25。而融合教育 也必須在各教育階段實踐,包括學前、小學、中學和大學教育、職業培訓和終身 學習、課外及社會活動26。
應予注意的是,不同於身障者權利公約中的其他重要概念(例如在公約第2 條受到定義的「合理調整」),公約並未給予「融合教育」明確定義,因此我們有 必要進一步參考身障者權利委員會發布的第4 號一般性意見對此的詳細說明。於 該一般性意見中,融合教育被描述為一個過程:「融合教育的權利之確保,牽涉 了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教育環境中,文化、政策和實踐方法之轉型,並照顧到每個
25 See Oddný Mjöll Arnardóttir, The Right to Inclusive Education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Innovations in the CRPD, in MAKING PEOPLES HEARD.ESSAYS ON HUMAN RIGHTS IN HONOUR OF
GUDMUNDUR ALFREDSSON 197, 217-218 (Asbjørn Eide & Jakob Th. Möller & Ineta Ziemele eds., 2011).
26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General Comment, No. 4: The right to inclusive education (2016), para.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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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的不同要求和身份,致力於消除其障礙」27。而融合教育尚有以下幾點特徵:
(1) 其為所有學生的基本人權;(2) 融合教育重視所有學生的福利,尊重其固有 尊嚴和自主性,認同其個人需求,並使他們有效融入社會;(3) 其為實踐其他人 權的手段,使身心障礙者擺脫貧窮、充分參與其社區生活並免於受到剝削;(4) 持 續且積極地致力於消除受教育權的障礙,同時改變一般學校的文化、政策和實踐 方法,以接納所有學生的結果28。
除了正面描述融合教育的概念外,身障者權利委員會也特別強調容易與「融 合」混淆的其他概念,亦即排除(Exclusion)、隔離(Segregation)、融入(Integration)
和融合(Inclusion)的不同:「排除」意味著直接或間接拒絕身心障礙學生獲得任 何形式的教育;「隔離」是指身心障礙學生與非身心障礙學生分開,而被安置於 單獨的環境;「融入」則是最容易與「融合」混淆的概念,其指身心障礙學生能 夠適應標準化需求的前提下,被安置在主流教育機構的過程;「融合」是:「有系 統的改革過程,透過調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育理念、架構和策略,以克服 障礙,使所有同年齡的學生能夠得到公平和參與式的學習經歷,以及最符合其需 要和喜好的環境」29。值得注意的是,將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主流學校不代表融 合,融合著重的面相毋寧在於組織、課程、教學和學習策略上的調整30。委員會 接著提出了幾點融合教育的核心特徵,例如「全人教育方法」(Whole Person Approach),其意味提供支持措施、合理調整和早期干預,使所有學生皆能發揮 其潛能。在規劃教學時,應注重學生的能力和願望,而教育系統應達到個人化,
而非要求學生去適應教育系統31。
另外值得一提的公約第24 條第 1 項 c 款,若要達成使所有身心障礙者能有
27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General Comment, No. 4: The right to inclusive education (2016), para. 9.
28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General Comment, No. 4: The right to inclusive education (2016), para. 10.
29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General Comment, No. 4: The right to inclusive education (2016), para. 11.
30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General Comment, No. 4: The right to inclusive education (2016), para. 11.
31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General Comment, No. 4: The right to inclusive education (2016), para.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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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參與自由社會的目標,締約國必須注意到兒童權利公約第 23 條第 3 款32的規 定,使身心障礙學童在教育過程中能夠獲得有效的協助,盡可能地使其充分融入 社會並實踐個人的發展,且締約國必須認識到「個別化支持措施和合理調整屬於 優先事項,且在義務教育的各個階段都應該是免費的」33。
第二款 國家應採取的措施 ─ 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身障者權利公約在第24 條第 2 項到第 5 項舉出了締約國就融合教育事項應 該遵循的義務。應予注意的是,第24 條第 2 項到第 5 項的義務不應該分割觀察,
而應將其視為一個整體共同適用和解釋,在解釋適用時,也應考量身障者權利公 約中除了第24 條之外的其他規定34。
身障者權利公約在第24 條第 2 項第 a 款和第 b 款分別揭示了「身心障礙兒 童不因身心障礙而被排拒於免費與義務小學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且「身心障 礙者可以於自己生活之社區內,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融合、優質及免費 之小學教育及中等教育」。在此,我們可以看到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的確保,亦即 身心障礙者應不受歧視地獲得教育資源,法規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限制身心障 礙者進入一般教育系統,例如根據個人潛力決定是否得以納入35。此外,這樣的 禁止歧視原則不屬於「逐步實踐」的義務,而是立即適用的36。
3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3 條第 3 款:「有鑒於身心障礙兒童之特殊需求,並考慮兒童的父母或其他 照顧者之經濟情況,盡可能免費提供本條第二項之協助,並應用以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有效 地獲得與接受教育、訓練、健康照顧服務、復健服務、職前準備以及休閒機會,促進該兒童 盡可能充分地融入社會與實現個人發展,包括其文化與精神之發展」。
33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General Comment, No. 4: The right to inclusive education (2016), para. 17.
34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Thematic Study on the Righ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o Education,
http://www.ohchr.org/EN/Issues/Disability/Pages/ThematicStudies.aspx (last visited Oct. 29,
http://www.ohchr.org/EN/Issues/Disability/Pages/ThematicStudies.aspx (last visited Oct.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