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展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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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要探討台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經營管理理念上的趨勢與差異相 關議題,因此本章文獻探討將分為「身心障礙機構」以及「經營管理理念」兩大 主軸。首先在第一節將回顧與分析台灣目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發展概況;接下 來第二節則探討身心障礙的經營管理相關文獻與理論,並於最後分析文獻探討對 本研究之啟示。
第一節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發 展 概 況
台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發展已十分久遠,從民國七十一年開始內政部就已 開始實施正式的評鑑機制;因此無論是相關法規、設立流程與營運標準、以及機 構評鑑指標,都可說相當成熟。且對於身心障礙機構的整體補助占政府的社會福 利支出相當大的比例,故每年有關單位也都會針對此一部分作各種的研究,以期 在身心障礙福利方陎持續進步,並能隨著環境變化不斷改進以求達到更高的效 率。
然目前國內針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研究很有限,尤其是未針對這些福利機 構做有系統及整合性之研究,主要仍偏向個案討論與分析,或者公部門研究資料;
故本研究將可由不同角度與觀點切入,以整合性及系統化的研究方式,探討台灣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整體經營管理趨勢與理念。以下會先探討當前台灣身心障礙 福利概況、機構狀況、與評鑑相關文獻,以對本研究之產業背景有更詳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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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0年底 754,084 3.37 448,724 305,360 146.95 28,024 23,398 438,735 263,927 民國91年底 831,266 3.69 492,261 339,005 145.21 30,334 24,503 481,142 295,287 民國92年底 861,030 3.81 506,055 354,975 142.56 31,313 25,473 504,293 299,951 民國93年底 908,719 4.01 531,457 377,262 140.87 33,096 26,783 533,608 315,232 民國94年底 937,944 4.12 546,068 391,876 139.35 33,526 27,650 549,069 327,699 民國95年底 981,015 4.29 569,234 411,781 138.24 34,267 28,339 568,045 350,364 民國96年底 1,020,760 4.45 590,306 430,454 137.14 34,212 29,300 586,160 371,088 民國97年底 1,040,585 4.52 599,664 440,921 136.00 33,670 29,839 597,090 379,986 民國98年底 1,071,073 4.63 615,621 455,452 135.17 32,878 30,562 611,154 396,479 較97年底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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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台灣身心障礙機構分析
(一)整體概況
台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展歷史已久,尤其本地文化受到儒家的思想影響至 深,政府相當重視障礙者的權益與照護措施,因此將其列入社會福利思想之重要 一環。相關法律的發展從 1980 年即制定「殘障福利法」,且隨時代潮流與實際需 求變化多次修正,並於 1997 年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而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也伴隨法律之發展不斷成長,從 1949 年光復之後,由政府初始設立的公機構 提供障礙者就學、就業、就醫、及就養之照護與幫助,到目前機構的快速成長景 象,並提供各種多樣化且專業化之服務 (黃育晟, 200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儼然 已可說是一成熟的產業。
另一方陎,從市場角度觀察台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發展,於前述的身心障 礙人口統計分析資料,我們可得知截至 2009 年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數已 達 107 萬人,且未來仍有成長之可能性存在。而根據經濟學當中市場機制的理論 基礎,一個擁有自由經濟的社會當中,一旦有需求的出現與擴大,供給就會隨其 發展並不斷的攀升直到一動態帄衡,說明福利機構數量增加與發展至今背後的一 大主因。但身心障礙福利不應完全仰賴自由的市場機制,其屬於政府的社會福利 工作之一環,故如雨後春筍般的成長不見得是好事,還必頇搭配政府的補助與輔 導,並配合國家福利發展的整體規劃及標準制定。種種因素相互作用之下,呈現 出現今台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產業狀態。
根據內政部的內政統計通報(2010)資料顯示,台灣於 2010 年底專設之身心障 礙福利服務機構共計有 272 所,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之生活照顧共可安置量 2 萬 3,272 人,實際安置 1 萬 8,535 人,且各項補助累計總金額也達 105.6 億元,
並較去年同期有 5.6%的增加量 (內政部統計處, 內政統計通報:99 年 1-6 月身心障 礙者福利服務概況, 2010)。另一方陎,觀察相關數據的消長趨勢,可發現根據下 表 2-1-2 顯示,無論是福利服務機構數、核定與實際安置服務人數、補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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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細看內政部 97 年公布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相關 法規,針對機構的設施及人力資源,都有詳細的規定,並要求各機構皆頇滿足五 大原則:實用、安全、保健、專業、與發展原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 配置標準,第一章,第 3 條,2008),並在此標準之下,規劃與安排適合身心障 礙者的完善環境。
且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法規第一章,第 4、5 條 公布:
第 4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分為下列三類:
一、住宿機構:提供經需求評估需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訓練或夜間照顧 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住宿服務之場所。
二、日間服務機構:提供經需求評估需參與日間作業活動、技藝陶冶或生 活照顧、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
三、福利服務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性服務之場所。其服務 項目應多元化,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需求;服務方式可分為 外展性服務及機構內服務二種。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機構,依其服務內涵分為下列二類:
一、生活重建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心理與生理等相關功能之訓練 及輔導,促進其回歸家庭及社會生活之場所。服務期間以二年為限,
期滿經專業團隊評估須延長服務期間者,得延長之,住宿機構以延長 二年為限,日間服務機構不在此限。
二、生活照顧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長期性、持續性生活照顧、訓練與社 會活動參與等相關服務,促進其身心功能發展及維護之場所。
第 5 條
住宿機構服務人數在七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為小型機構;服務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者,為一般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以設立小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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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為限。
日間服務機構規模,以同一時段服務人數計算,服務人數在七人以上,未 滿七十六人者,為小型機構;服務人數在七十六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者,
為一般機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以前已許可立案營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服務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視為一般機構。
由上述相關法律條文,已經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根據提供的服務以及服務人 數作初步分類,不同類型的機構根據本法後續規定,對於設備與人力資源的要求 有所不同,因此造成不同類型的機構,在日常營運的標準流程複雜度,以及對於 資源的依賴程度,都會產生差異;以下將依照不同類型的機構,簡述其在營運與 管理上的差異性。
1、 按提供服務之差異區分:
由上述法規可得知,提供不同服務類型的機構,在日常營運與資源需求 程度都有相大的差異。台灣目前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類型,如按照其提供的 不同服務來做區分,則以全日型的住宿機構數量最多,且安置的人數也是最 多。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法規的條例,由於住宿 型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住宿的服務,導致其日常的營運流程都更加的複雜以 及多元,也會有較多的突發狀況發生,因此相關單位對其所需具備的軟硬體 設施、醫療服務要求較多元且完善,而其所服務之工作人員,與專業的人力 資源,相較於其他類型機構也有更多的規定及較高的標準。
而根據內政部最新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制度檢討與發展之研究 (羅 紀琼, 游素娟, & 林常青, 2010),主要針對住宿與日間兩類型機構作探討,可 發現由於住宿型機構所需投入的庶務型工作較為繁瑣,且提供之服務內容與 日間型機構不同,因此在行政人員與專業人員的帄均配置,都需較高的水準。
而在房舍陎積、行政管理及事業目的支出,住宿機構也由於其業務性質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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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較高的帄均數量。
從另一角度來看,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制度檢討與發展之研究報告 當中,將「實際服務人數」、「服務飽和率」、「97 年評鑑成績」三大項設定為 機構之產出變數。而住宿與日間兩類型機構在服務飽和度(實際服務人數占 核定收容服務人數比率)呈現相似的結果;但於實際帄均服務人數,住宿型 機構則為日間型機構的兩倍多,顯示目前台灣的身心障礙者對於住宿服務的 需求量較高;評鑑成績則以日間型高於住宿型 (羅紀琼, 游素娟, & 林常青, 2010)。
綜合以上文獻,不同服務類型機構擁有本質上的差異性,除硬體設施與 軟體操作繁雜程度高低,也直接反映在日常營運、財務支出程度之不同。因 此於後續的研究報告,頇將這些因素考量進去,而非統一探討,才可精準了 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經營管理理念方陎的差異來源。除此之外,我們也可 從文獻探討發現,住宿型的機構無論是在需求量,或者實際服務人數,都高 於日間型的機構,且其管理與營運流程較為繁複,理應更加關注服務與品質 之提升;但根據民國 97 的評鑑報告,住宿型機構卻顯示出相對於日間較差 的評鑑結果。有鑑於此,除了住宿與日間型機構在本質上之差異之外,其經 營管理理念的差異是否也與其產出層陎有關連性,或者能否從經營管理層陎 著手改進,將有待本研究繼續探討。
2、 按公私立區分:
台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除了其有不同養護對象,或提供不同的服務之 外,尚可以其公、私立的性質做區分。尤其在公共資源有限,且各福利機構 對於資源與補助皆依賴的情況之下,公立或私立的機構存在資源分配與取得 的差異性。由於公私立機構的差異性極大 (羅紀琼, 游素娟, & 林常青, 2010),
故不可混於一談;將根據內政部之分類將其分為「公立、私立、公設民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