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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身障兒家庭之支持系統

一、社會支持之意涵

社會支持之基本定義為:個體與他人之間資源交流的過程,所謂他人是指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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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的重要他人,如:家人、朋友、親戚……等,其所提供之各項協助要能呼應個 人主觀感知及滿足其需求;意即,當事者要能感受到某些支持性行為,且該支持 行動能有效協助其解決困境(葉婉真,2008)。

進一步闡述社會支持的意涵,可分為三個層面,分述如下(趙貞琦,

2009):(一)社會支持是透過人際互動的歷程,使個人之需求獲得滿足,包含 情感之認同、工作之分擔、提供實質或象徵性的協助等;(二)社會支持強調個 人主觀之感知,任何形式之社會支持需切合當事者需求,使其充分感受被支持,

否則將淪為一種干預;換言之,外界之任何協助若對當事者造成壓力及負面感 受,恐怕將遭當事者抗拒,難達到支持之目的;(三)社會支持具有正向功能,

透過社會支持能使個體感受到被接納、關懷、能自我肯定,並能與他人建立互信 互賴之關係,對個體之身心層面均具有正面影響。

承上述,社會支持可說是當事者藉由人際關係之互動,主觀感受到重要他人 所提供之協助,使個體獲得自尊、關愛、肯定、認同、情感安慰、歸屬感、安全 感等基本需求之滿足(葉婉真,2008)。透過社會支持,可以協助個體去面對危 機與挑戰、因應生活中的壓力事件,同時增進個體面臨困難之適應能力、增強克 服難關之意願。有關社會支持之影響、來源、種類分述如下:

(一)社會支持的影響

社會支持之相關研究起源於70 年代,從研究中發現,社會支持能減緩生活 壓力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及提昇個體的生活適應能力。相關研究已證實,社會支持 系統對於增進個人身心健康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適切之社會支持能有效減緩憂 鬱症狀、提昇自我效能感、增進個人對生活的滿意度及增強因應能力(葉婉真,

2008)。當事者若能得到充分的社會支持,無論正式或非正式,均有利於調適壓 力及面對危機(何志鴻、黃惠璣,2007)。

對身障兒家庭而言,其社會網絡通常較薄弱,壓力感受也較顯著,為因應長 期壓力,多數家庭會尋求各項資源以符合需求,社會支持已被確認能有效協助身 障兒家庭(趙貞琦,2009),身障者家庭之照顧者面對壓力時,其可運用之資源

(客觀條件)及對壓力的感知(主觀感受),是影響其是否能成功因應壓力的重 要因素。家庭成員若能擁有充分的自有資源,或是能適時得到外援,則能有效紓 解壓力,協助其展現正向情緒(何志鴻、黃惠璣,2007)。此外,適切運用社會 支持能協助身障者之身心發展,紓解照顧者之壓力,直間(或間接)影響父母的 教養方式、修正對身障兒不當之期待、建立良好之親子互動模式、進而提昇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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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何華國,2004)。

(二)社會支持的來源

依據不同之論點,社會支持會有不同之分類方式。一般而言,社會支持的 來源可分為正式支持與非正式支持兩種形式 (何志鴻、黃惠璣,2007;葉婉真,

2008;趙貞琦,2009),分述如下﹕。

1.非正式的社會支持

非正式之社會支持力量來自家庭成員、朋友、同事、親屬、鄰居……等,屬 於自然、非結構性之社會連結,這些支持行為通常在個人面對突如其來的困境與 危機時,第一時間提供給當事者,因此,可稱為初級社會支持。此類之社會支持 通常以下列三個層面提供協助:(1)給予情緒支持:如同理、安慰、鼓勵等;

(2)提供實質協助:代為處理家務或照顧小孩,協助照顧者紓緩壓力;(3)提 供相關訊息:如正向處理問題、教養子女的方式等。

2. 正式的社會支持

正式支持系統為具特定目標之專業機構,包含醫療體系、政府機構、各級學 校、社福組織等單位,其社會支持行為由相關專業人士所提供,如醫療、教育人 員、社工師、諮商心理師……等,此類支持來源通常是當事者面臨困境的第二級 支持者,也稱作次級社會支持。除上述機構或人員之外,政府法規所規範之事項 及各項服務,亦可納入正式支持系統中之一環。如目前現行之「特殊教育法」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除了保障身障者之受教權外,同時也規範了所應提 供之各項家庭服務,如:親職課程、特教資訊、諮商輔導、福利措施等,為家庭 支援系統制定法源基礎(吳麗英,2007)。

依據國內外相關研究指出,一般人從非正式社會支持系統所獲得的支持會比 正式社會支持系統來得多,非正式之支持系統以家人及朋友居多,家人中又以配 偶的支持最為關鍵。在身障兒家庭的相關研究也中發現,非正式社會支持系統比 正式社會支持系統更能紓解母職壓力,母親之社交自信及自尊越高,則其獲得的 社會支持越大(趙貞琦,2009)。值得進一步思考的是,雖然社會支持的來源多 元化,但並非每項都能發揮其預期功能,對於不同來源的社會支持,應尊重當事 者之意願,協助其評估及判斷,考量支持系統間是否會造成衝突,始能對當事者 提供最適切之協助。

(三)社會支持的種類

綜合相關學者之研究,依社會支持之特性,可將其種類區分為三項,分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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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葉婉真,2008;趙貞琦,2009)

1. 實質性支持(material support)

其內容為提供實際支援行動,如:提供人力協助處理家務,使照顧者得以紓 解壓力,或是給予實質物資,改善其經濟窘境等,降低個人負擔等。此類支持行 為另有工具性支持、具體支持等不同說法。

2. 情緒性支持(emotional support)

此類支持行為是當事者的重要他人提供情緒上的關懷、鼓勵、及安慰,使當 事者感受到被認同、接納及支持,以減少當事者面臨壓力的不適感,提升其自我 價值感,及強化當事者面臨困境之行動力。此類支持行為之說法另有精神性支 持、親密支持等。

3. 訊息性支持( informational support)

此項支持為重要他人所提供之有效建議、忠告、指引、資訊,以協助當事者 解決問題,減少生活之不確定感。此類支持行為另可稱為確認支持、資訊支持 等。

為有效運用社會支持系統、協助身障兒家庭改善家庭困境,相關人員需仔細 評估個別家庭狀況,並掌握下列原則,以提供適切服務(何華國,2004):1. 正 向看待身障者及其家庭,重視其潛在優勢,協助其發揮潛能;2. 客觀評估家庭生 態環境,充分了解其實際需求;3. 重視家庭成員與專業人員之合作關係與機制,

充分尊重身障者家庭之價值取向與生活型態,以擬定適宜之服務策略;4. 積極增 強身障者之家庭功能,如實際提供家庭實質性及非實質性支援,增進家庭成員運 用社會資源及解決問題之能力。

二、支持性團體之運用

在身障兒父母處調適壓力之歷程中,社會支持被視為是有效之支援網絡,能 紓解壓力及提昇親職效能;支持性團體為社會支持之一環,強調團體中合作的價 值,在友善接納的氣氛中,使相同處境的團體成員能彼此分享、接納、關懷、鼓 勵、相互支持、凝聚認同感,並能使彼此相互影響,達到改變行為的目的。藉由 討論特定議題,團體成員能充分表達想法、宣洩情緒、分享教養心得,無形中能 使團體成員自發性的增進親職能力,解決所面臨之困境(李宛芸、陳彥如,

2013)。近年來,支持性團體開始倡導「賦權增能」 之觀念,相關研究及團體療 效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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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賦權增能的意涵

賦權增能(empowerment)是指透過授權,讓個人有能力參與決策、採取有效 的行動、掌控未來;在遭遇困境時,能適時運用資源,尋求專業人士之協助,保 障自身的權利,以減少生活之無力感(林宏熾、張美雲,2007)。賦權增能的概念 發展源於 1960─1970 年代之社會運動,當時的帶領者以省思及互動為主軸,帶動 社會中的低階層民眾察覺自身處境,並透過反思及行動增進解決問題之能力,提 昇對生活的掌控,突破受壓迫之困境(李怡娟、張麗春,2004)。賦權增能的概念 在各工作領域被廣泛運用,如教育、社工、醫療護理、健康促進等,在親職角色 的實踐上,賦權增能的父母代表能正向自我調整、願意學習親職技巧、具有親職 效能、能主動參與兒童發展之歷程、並能與教育專業團隊形成夥伴關係,而非被 動之依賴者。反觀非賦權增能取向的父母則較容易感受到挫折、沮喪、無力感等 負向情緒(林宏熾、張美雲,2007)。從上述研究可得知,在親職實踐上,賦權增 能代表的是一種正向信念及觀念的翻轉,它使當事者相信個體有機會能自我決 策、發展資源、決定生活模式,而非消極的仰賴支援系統;此概念之倡導對於身 障兒親職及家庭均具有正面之效益。

近年來,對於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看法,已從關切家庭潛在之失功能(potential dysfunction),轉而關注家庭潛在適應能力(potential adaptation)(利翠珊,2005), 對於身障兒童親職的研究,也不再著重其弱勢層面,取而代之,轉為強調如何協 助其賦權增能、及增進對生活之控制感。身障兒之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密不可 分,為提昇身障兒家長在特殊教育的參與度,國內透過特教法的修訂,明確規範 家長在特教工作的權利與義務(教育部,2014),依據修訂後之法規,身障生家長 得參與其子女「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簡稱 IEP)

之擬定、及鑑定安置、專業治療、轉銜服務之執行,同時能依法參與學校家長會 之運作。在法令的保障下,身障生家長之教育決定權因此提昇,能扮演主動參與

之擬定、及鑑定安置、專業治療、轉銜服務之執行,同時能依法參與學校家長會 之運作。在法令的保障下,身障生家長之教育決定權因此提昇,能扮演主動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