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軟體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適格性
第一節 軟體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
第二章 軟體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適格性
第一節 軟體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
一、 軟體專利
電腦軟體的出現以及電腦科技的進步,讓電腦或機器設備從最初僅能作為單 一特定功能的使用(special purpose computer),轉變為目前即使是一般功能之電腦 (general purpose computer)也可能透過電腦程式執行多項指令4。依據 WIPO 對於 電腦軟體(computer software)的定義,乃包含(1)電腦程式(computer program):
附著於任何媒介上的原始碼(source code)、目的碼(object code)、微碼(micro code) 等以任何語言、文字或符號作成之電腦程式;(2)程式描述(program description):
資料結構、演繹法則、流程圖;及輔助資料(supporting materials):包括程式規格 書、操作手冊、使用手冊。因此,電腦軟體即是透過電腦程式來完成一定的結果 或產生特定功能5。
而在專利法上,電腦軟體的相關應用經常稱為軟體專利(software patent),或 是電腦應用專利(computer-implemented patent),其專利內容通常是功能性的描述 結合硬體設備,但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並沒有對於軟體專利給予特定的專利分類。除了以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分 類 號 來 定 義 軟 體 專 利 的 範 圍 , 例 如 美 國 專 利 分 類 號 ( United States Patent Classification; USPC)700-719 與數據處理和電腦系統有關之專利類別外,由於專 利的內容和態樣隨著軟體技術的應用而持續地在改變,軟體專利或電腦應用專利 的範圍應涵蓋任何以電腦軟體所完成且以電腦系統或功能提升為目的的專利。
4 SeeROBERT P.MERGES,PETER S.MENELL &MARK A.LEMLEY,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 200(5th ed. 2010).
5 參見劉尚志、陳佳麟,電子商務與電腦軟體之專利保護—發展、分析、創新與策略,頁 12、
13,2001 年 9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
二、 商業方法專利
一直以來無論在美國國會或是法院皆未對於商業方法有一統一且明確的定 義。
在 2000 年由國會議員 Berman 和 Boucher 所提出的商業方法專利改革法案 (The Business Method Patent Improvement Act)中,曾經嘗試將商業定義為:(1)
方法,包括(A)經營、管理或以其他方式經營公司或組織,具有一項執行或者 進行商業事務時所使用的技術;或(B)金融數據處理;(2)任何技術應用於競 賽、指示或個人技能;及(3)對於第 1 點或在第 2 點所描述的技術所使用的任 何電腦輔助執行方法6。但最後此項法案最後並未被國會所接受,因此目前在美 國法律規定中,未見有任何對於商業方法的定義。另外,美國專利商標局在 2000 年的專利白皮書對於商業方法專利之標題「Automated Financial or Management Data Processing Methods」 則是將商業方法定義為「自動化」的資料處理方法7。 目前,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分類碼將商業方法歸類於美國專利分類碼 705,
並將商業方法定義為:「當設備與對應的方法被使用於(1)企業的運用、行政或 管理;(2)金融數據的處理;或是(3)貨物或商品的結算而所為之數據處理或 計算操作」。
從而,依據美國專利商標局對於商業方法專利之定義,包含健康照護、保險、
投資管理、會計或金融等商業方法與機器加以結合的應用,都會屬於商業方法專 利的範圍。
6 Business Method Patent Improvement Act of 2000, H.R. 5364, 106th Cong. (2000).
7 See U.S. Patent Trademark Office, USPTO White Paper –Automated Financial or Management Data Processing Method(Business Methods).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
三、 新商業模式的發展—軟體發明與商業方法發明的交集
軟體發明與商業方法發明之相對關係,有論者以美國專利分類制的角度觀察,
軟體發明主要係落在專利分類碼 700 至 707 之資料處理分類,708 至 713 以及 718、
719 的電腦科學資料及數位處理系統,因此其內涵與電腦軟體或硬體開發技術較 為有關,而商業方法則是與資訊處理有關的應用方法,雖亦可能附著於電腦或機 器設備之上,才能作為商業方法專利,然兩者並不是相等的關係8。
本論文認為,軟體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並非上下位關係,而是各自獨立的專 利分類,並隨著新科技與商業模式的改變與創新,而使電腦網路程式與商業方法 結合的商業方法專利與軟體發明產生交會。例如網際網路普及後電子商務行為的 盛行,促使了與網際網路相關聯之電子商務專利發明開始蓬勃發展。
此外,近幾年在矽谷及華爾街受到矚目的金融科技相關專利9更是軟體專利 與商業方法專利產生互動的一例。金融科技涵蓋了數據與分析、物聯網、手機平 台介面、安全認證、雲端運算及貨幣交易的加密等任何使用於金融領域的科技應 用技術10。雖然大部分的金融科技專利範圍仍為軟體專利的範疇,例如安全認證 及加密技術便是長久以來銀行業經常申請的軟體專利,而非屬於軟體專利與商業 方法專利交集的情形。但就目前金融科技中最為矚目的數據分析應用而言,其技 術內容必須將軟體程式分析技術與金融消費者投資行為加以結合,即凸顯了新商 業模式的發展將使軟體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之間的交集將可能越趨頻繁。
8 參見王偉霖,美國商業方法專利之最新發展與趨勢,科技法律評析,2 期,頁 91,2009 年 6
月。
9 Susan Decker & Elizabeth Dexheimer, Wall Street Is Trying to Beat Silicon Valley at Its Own Game, BLOOMBERG BUSINESSWEEK (Feb. 12, 2016),
http://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6-02-11/disrupting-banks-go-see-what-they-re-doing-at-t he-patent-office.
10 LTP, Overview of FinTech Patents: Infographic by Relecura,
http://letstalkpayments.com/overview-of-fintech-patents-infographic-by-relecura/ (last visited Mar. 26, 201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