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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中心顧客參與之背景變項與特性討論

第伍章 結果討論

第一節 運動中心顧客參與之背景變項與特性討論

本節內容旨在討論臺北市運動中心顧客參與之背景變項與參與特性,背景變項 分別為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婚姻狀況、月收入以及職業六項;參與特性則有運 動中心使用頻率、運動中心使用時段、運動中心使用設施以及運動中心平均使用時 間四項。本研究經描述性統計分析運動中心顧客之背景變項及其參與特性,以下依 序對研究結果加以說明並討論之。

一、 顧客之背景變項

(一) 性別

本研究中,男性顧客略多於女性顧客,其中,男性佔整體比例 53.0%;女性佔 47.0%,此與過去運動中心顧客參與之相關研究調查結果,以女性為多數且明顯多 於男性之研究有所差異(艾建宏,2005;林秉毅,2004;林鈺真,2008;葉美玲,

2006)。然與陳俊賓、張家銘與葉素汝(2008)之研究結果相同,且男女性別比例 幾乎一致。研究者認為其男、女性顧客之比例容易受抽樣時間及樣本取樣的影響,

雖本研究結果呈現,男性略多於女性六個百分點,然其實男、女性顧客比例幾乎約 各佔五成,可見運動中心經營者於經營時需同時兼顧男、女性顧客需求,以提供符 合需求之服務內容。

(二) 年齡

本研究,運動中心顧客年齡層之分布以 25-34 歲之顧客最多,佔 52.2%;其次 為 15-24 歲顧客,佔 22.6%,此兩群年齡層顧客分布佔全體樣本 75%,該結果與過 去研究發現,運動健身俱樂部抑或是運動中心之顧客年齡層多集中於青壯年人口相 似(艾建宏,2005;余泳樟,2004;林秉毅,2004;林鈺真,2008;陳俊賓、張家

銘、葉素汝,2008;葉美玲,2006)。此亦顯示,運動中心主要顧客層以年輕族群 及青少年族群為主,其原因可能運動健身風氣近年來受到各方提倡,已逐漸受到重 視(蔡毓書,2006),且 25-34 歲之年輕族群在金錢的支配上又較一般學生自由,

因此,使用者付費的運動觀念對於該族群是較易接受且願意從事,而運動中心所提 供之設施與一般私人俱樂部功能相仿,然其收費卻更為平價,此亦符合一般青少年 及學生族群的需求。由於過去研究及本研究皆發現運動中心使用者一直以年輕族群 及青少年族群為主要客層,又該族群對於新事物的追求及好奇心遠勝於其他族群,

故運動中心經營者應針對該顧客群之特性,就現有的場地設備,提供新穎的運動課 程或專業的運動指導,來滿足其多元且多變的運動休閒需求。此外,針對其他年齡 層之顧客群,運動中心亦應積極瞭解其顧客特性及需求,以提供適宜之課程與服務。

(三) 教育程度

本研究調查之運動中心參與顧客,其教育程度以大專校院 456 人及研究所(含)

以上 169 人,分居一、二名,共佔全體有效樣本達八成之多。此與過去研究認為運 動中心參與者之教育程度主要以大專校院為主之結果相同(艾建宏,2005;余泳樟,

2004;林秉毅,2004;林鈺真,2008;陳俊賓、張家銘、葉素汝,2008;葉美玲,

2006),顯見,透過教育傳達運動健身之概念仍有其成效存在,雖其直接影響效果 難以測量,然而從過往之私人健身俱樂部或是公辦民營運動中心相關研究仍可略知 一二。因此,學校教育在促進國人運動健康及維持良好身體適能上,的確扮演重要 角色。故運動中心應與該行政區內之學校單位合作,藉由運動中心、社區、學校三 方協力推廣運動健身觀念,並透過活動宣傳,增加運動中心曝光率,進而增進顧客 使用率。

(四) 婚姻狀況

本研究,運動中心之顧客其婚姻狀況以未婚者為大宗,佔全體有效樣本 75.7%;

已婚者僅佔 24.3%。此結果與陳俊賓、張家銘與葉素汝(2008)以中正運動中心顧 客所進行之消費者決策型態調查研究有明顯差異,該研究認為運動中心之參與顧客 已婚者為多。然艾建宏(2005)、林秉毅(2004)、林鈺真(2008)、葉美玲(2006)

之研究結果卻顯示運動中心之顧客以未婚者為略多。過去運動中心之相關研究多以 1~2 家運動中心為主要研究對象,故研究結果容易受抽樣時間及樣本取樣之影響,

而本研究主要針對 7 家運動中心顧客進行調查研究,其研究結果可能更接近於實際

情況,然此亦需未來研究更進一步廣泛調查以進行討論。

(五) 月收入

運動中心參與顧客其月收入以10,000(含)以下為最多,其次為月收入 30,001

~40,000 元、月收入 20,001~30,000 元及月收入 40,001~50,000 元。根據艾建宏

(2005)研究顯示,其月收入以 35,001 至 50,000 為最多;陳俊賓、張家銘、葉素 汝(2008)之研究亦顯示顧客收入以 25,001~40,000 為多數。然本研究結果顯示,

由於運動中心顧客以 15-24 歲及 25-34 歲為多數,而此年齡之顧客多數為學生及一 般上班族,又學生未擁有賴以維生之正式職業,故其收入以 10,000(含)以下最多,

應屬合理。其後,由於擁有穩定收入之年輕族群,已逐漸步入社會,因此,顧客之 收入則以 20,001~50,000 元之區間為次多。此外,由研究數據亦可推測,月收入 30,001~40,000 元之顧客,其收入相較 10,000 元(含)以下之顧客來得穩定,故月 收入 30,001~40,000 元之顧客著實為運動中心潛在顧客群,為此,運動中心應針對 該收入族群進行宣傳行銷,除鞏固該族群原有顧客群外,更可藉由該族群之人脈關 係吸引更多顧客前往運動中心。

(六) 職業

本研究中,顧客職業以學生及從事服務業者為多數,兩者合計佔全體有效樣本 近五成,相關研究指出運動中心顧客主要以學生為重要客群,尤其以大專校院或是 研究所學生為主(艾建宏,2005;余泳樟,2004;葉美玲,2006)。然亦有文獻指出 以服務業所佔比例為多數(林秉毅,2004),或是以從事商業為多數,其次才是服務 業(陳俊賓、張家銘、葉素汝,2008)。儘管研究結果容易受樣本選取之影響而有差 異,然而,由過去研究不難發現,學生及服務業從事者仍為運動中心之主要消費者。

為此,運動中心經營者應尋求該族群之特殊需求,如前往運動中心之時段、偏好之 運動設施、停留時間等參與特性,以提供滿足需求之服務內容,並積極開發拓展現 有市場,吸引更多民眾前往運動中心。

綜上所述,臺北市運動中心顧客參與之人口以男性比例略高於女性,並以年齡 25-34 歲、大專校院、未婚,月收入在 10,000(含)以下之學生為最多。此顯示運 動中心主要顧客幾乎以學生及年輕族群為主,其主要在於年輕人對於運動健身觀念 以及使用者付費觀念之接受程度高,又運動中心之收費較一般私人運動健身俱樂部 便宜,對於無固定收入之學生,或是初出社會之上班族,臺北市運動中心的確提供

了一個物美價廉的運動去處。為此,運動中心經營者應善加利用該項優勢,透過與 社區、學校等多方策略合作及推廣來增進其曝光效果,增進民眾對運動中心之認識,

進而提高其使用頻率。此外,不同行政區之運動中心亦應根據所在區位特色及顧客 背景差異,進行市場區隔及行銷策略規劃,以營造獨具特色之經營風格。

二、 顧客參與特性分析

(一) 運動中心使用頻率

本研究,運動中心顧客參與之使用頻率分布,以每週使用 2-3 次者為最多,其 次為每週使用 1 次者,兩者共佔全體樣本 60%。此與艾建宏(2005)研究指出,以 每週使用 3 次及每週使用 2 次之頻率為最多,林秉毅(2004)之研究發現,運動中 心顧客使用頻率以每週 2-3 次為多數,以及余泳樟(2004)之研究以每週使用 2-3 次之頻率為多數之結果相同。此外,與葉美玲(2006)認為運動中心顧客使用頻率 以 2-4 次為多數之研究結果亦相仿。可見,運動中心使用者每週前往運動中心之頻 率為中等,此原因可能在於運動健身之概念逐漸為國人所重視,然而,有規律運動 之人口仍然偏低。未來臺北市政府於十二個行政區將至少有一座運動中心成立,故 增加市民使用運動中心之頻率,以維持並強化目前教育部所建議每週至少運動三次 之目標,進而使各行政區內之運動中心發揮最大功效。研究者認為透過政府相關部 門抑或是運動中心經營者對正確運動觀念的宣導,以培養市民良好運動態度,進而 改變其運動行為,或許為可行之方向。此外,運動中心亦可透過運動課程或設施使 用之集點卡活動,以實質回饋來提升民眾使用運動中心之頻率。

(二) 運動中心使用時段

本研究,顧客於運動中心使用時段之分布,以 18:01 – 20:00 時段人數為最,其 次為 14:01 – 16:00 及 16:01 – 18:00。此與艾建宏(2005)以北投運動中心所進行之 研究發現,以 15:00 – 18:00 時段進館人數最多,其次為 18:00 – 20:00 之結果有些微 差異。而葉美玲(2006)以北投運動中心所進行之研究指出,18:01 – 22:00 為進館 人數最多之時段,主要原因在此時段為一般上班族下班後可彈性運用之時間,故此 時段進館人數明顯高於其他時段。然而,18:00 – 22:00 之時段涵蓋將近四個小時之 久,根據艾建宏(2005)之研究以及本研究皆發現,顧客主要進館時間幾乎集中於 晚上六點至八點,八點之後進館人數則明顯下降,故以四個小時為時段進行切割,

於研究結果之呈現恐怕無法看出明確的人數消長。此外,本研究亦發現運動中心顧

客使用時間過度集中於下午兩點至晚上八點,其餘時段使用人數,相形之下略少許 多,如此運動中心空間閒置現象之產生,對經營者而言是一大挑戰。針對此現象,

蔡士傑(2004)曾對運動健身俱樂部之使用者離峰時段提出建議,認為經營者可考 慮使用差別定價、促銷及創造離峰時段需求等方式,以開發非尖峰時段之市場。對 於運動中心而言,雖其營運不完全以營利為目的,然過多的空間閒置仍對經營績效

蔡士傑(2004)曾對運動健身俱樂部之使用者離峰時段提出建議,認為經營者可考 慮使用差別定價、促銷及創造離峰時段需求等方式,以開發非尖峰時段之市場。對 於運動中心而言,雖其營運不完全以營利為目的,然過多的空間閒置仍對經營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