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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行為相關研究

第二章 現況分析與文獻回顧

2.4 違規行為相關研究

過去亦有文獻以計畫行為理論來探討各類違規行為之成因,如張起豪(2004) 在其研究中探討影響小客車駕駛人違規停車意向成因研究分析,其主要是以違規 罰則、執法、旅次活動特性、停車設施供給與需求、資訊技術能力、意志力等構 面,搭配上態度、主觀規範等計畫行為理論之基本構面以探討駕駛人違規停車行 為意向,並探討違規罰則與執法對於駕駛人態度是否會有影響。

其研究結果顯示違規罰則、執法、旅次活動特性、停車設施供給與需求、資 訊技術能力、意志力、主觀規範等構面對駕駛人違規停車意向有正面且顯著之影 響,而態度構面對於駕駛人違規停車意向為正相關但未達到顯著水準。而違規罰 則、執法構面對於態度有正面且顯著之影響。而其研究由於研究之複雜性問題,

因此並未考慮其他構面之間彼此之影響,僅考量違規罰則與執法構面對態度構面 之影響。

在賴祈延(2008)之研究中其探討影響我國機車駕駛人違規闖紅燈行為決策之 因素,其亦是以計畫行為理論之模型來探討機車駕駛人違規闖紅燈之行為意向、

態度、結果信念、主觀規範、規範信念、知覺行為控制信念、行為控制信念。並 以試題反映理論中之 Rasch 模式來做分析。

其研究結果顯示,年輕人對於闖紅等行為具有較正面的態度,且比較不認為 闖紅燈是不好的行為,因此也對於闖紅燈的行為意向較為高。而當人們對於自我

能力的評估是較高的,以及認為闖紅燈是一件容易達成的行為時,其會有較高的 闖紅燈之行為意向。另外,當對闖紅燈之正面態度越強,則其闖紅燈之行為意向 則越高。再來則是知覺行為控制信念的影響,當所處的情境會增加個體想闖紅燈 的程度越高的話,則個體會認為在該情境下闖紅燈之行為是容易執行的,而使其 具有較高闖紅燈之行為意向,例如在深夜四下無人的情況下或是穿越小路口等情 況下。

趙延祥(2004)在其研究中探討的則是行人的違規行為,該研究以計畫行為理論 之架構,即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等三構面來建構其行人違規意向之模 式。而將影響行為違規行為之因素則歸類為三大類,分別是天候因素、路口寬路、

車流量高低等之環境因素,以及行動緩慢、酒精影響與自身情緒等之個人因素,

以及伴隨孩童在旁、有熟人在旁、其他行人行為之其他因素。其研究結果顯示知 覺行為控制對於違規行為之意向具有顯著之影響、其次則為態度以及主觀規範。

而在態度構面中,「會比較方便」以及「會節省時間」這兩個因素具有顯著之影響。

而在主觀規範構面中,「交通罰則」以及「警察」為顯著之影響因素。至於在知覺 行為控制方面則是「停等紅燈時間太長」、「為了趕時間」與「其他行人違規」等 因素具有顯著之影響。

陳宗慶(2008)則是探討基隆火車站周邊機車停車改善之問題,其以結構方程模 式進行驗證性因素分析找出影響機車駕駛者停車區位選擇之可能因素後,再以個 體選擇模式來探討機車駕駛者停車區位選擇之影響因素。其以停車位供給與需求、

停車資訊、風險態度、公共道德作為結構方程模式之構面。在結構方程模式分析 結果中顯示停車位供給與需求、停車資訊、公共道德為潛在之因素。而在個體選 擇模式中,將停車地點分為停車格、騎樓巷道無紅線處與紅黃線處等三種選擇,

而在個體選擇模式之分析中顯示駕駛者在居住地的居住時間、一星期至車站之停 車次數、停車延時、步行時間、容忍之步行距離、停車位供給與需求、停車資訊 與公共道德為顯著之影響因素。

王培龍(2010)在其汽機車駕駛者違規行為意向及其願付價格之研究中,探討超 速違規、闖紅燈違規、紅燈右轉違規、以及酒駕違規等四類違規行為,以三層情 境設計的方式,用 spike 模式來探討汽機車駕駛者違規之願付價格。其研究結果顯 示加強執法強度以及提高罰款金額皆為較具影響力之方式。

在關於自行車違規停車方面,日本亦有相關之研究探討,由於自行車騎士常 會將自行車停放於不允許停放之地點,如行人通道、人行道、鄰近汽機車之街道 等,而這些違規停車會對社會產生不良的影響,例如阻礙了行人的動線、阻擋了 自行車流外之其他交通等。基於這些原因,在日本各大城市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 市政附例,以禁止自行車停放在行人通道上。他們也試圖擴大自行車停車位的容 量,並定期監測城市的問題區域,並移除不適當地停放自行車。然而,這些嘗試 對於違規停放自行車只有有限的影響,當然其原因之一可能是由於停車容量仍然 不足,但也使得大家開始朝向心理層面之行為意向去探討違規停車的成因(Daisuke Fukuda, Shigeru Morichi, 2007; Satoshfujii, 2005)。

Klandermans (1992)認為有說服力的溝通旨在誘導在社交場合中的合作行為,

包括對於不適當之自行車停放,可能是一個潛在的有效策略。Satoshfujii (2005)其 研究的目的則是為了測試是否有說服力的溝通能誘使自行車騎士避免不適當的自 行車停車。因此,其於研究中假設同時考慮到後果,道德上的責任,行為意圖,

執行的意圖,和具有說服力的溝通的影響下,是否能減少不適當的自行車停車狀 態。要測試此假設,須實行一實驗,實驗組的參與者將收到不同類型的有說服力 的溝通。

他們假設具有說服力的溝通並不會真正實現其減少自行車違規停車的目標,

但具有說服力的溝通,目的在於促進與減少不適當停車的頻率與執行意向及行為 意向,其中,行為意向是一個人對特定行為自己的承諾,執行意向是一個計劃包 含有何時、何地、如何執行目標行為。

在 Gollwitzer and Brandstatter ( 1997) 研究指出當參與者被要求說明時間、地

點去執行一個行為時,其實際執行該行為的頻率會比未被要求的控制組高。故該 研究將 99 個大學生分成四組,三個實驗組,一個控制組,各組執行內容如下:

1. 無建議組:要求閱讀傳單,內容為違規停車的不良影響

2. 有建議組:要求閱讀傳單,除上述之內容外,再加上建議如何不要違規停放 自行車

3. 計畫組:除閱讀上述兩張傳單外,並在填另一份問卷關於如何避免違規停 車的計畫

4. 控制組:未做任何要求

實驗以兩階段方式進行,第一階段先是詢問受測者到 23 個沒有停車位的地點 的頻率,以及有關行為意向、後果認知、對於違規停車之道德責任的問項,分別 對四個組別進行實驗。第二階段為兩個星期後再寄一份問卷給所有受測者填寫,

並請他們寄回。

迴歸分析結果顯示提供建議對於不適當停車之頻率具有顯著的負效果,而提 供建議對執行意向具有正效果。因此激發執行意向可有效減少不適當之停車。而 此結果也與結構方程模式之結果相符,即執行意向對於不適當停車之頻率具有顯 著的影響。而行為意向對於不適當停車之頻率則不顯著。代表當人們在行為意向 有願意避免違規停車時,仍可能因為缺乏執行意向而失敗。

其迴歸分析顯示控制組與另外三個實驗組的執行意向並無顯著差異,但沒有 建議的組別與另外兩個有建議的組別間則存在著顯著的差異,且結構方程模式顯 示出建議對於執行意向有顯著的影響,而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的資訊可增強人們 道德上的責任。

另外,在違規停車之罰則與執法方面,由於目前我國對於自行車之違規仍未有 明確的規範,而在汽車的違規停車規定方面,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對於違 規臨時停車以及違規停車之處罰有以下之規定:

表 2- 8 汽車違規停車處罰相關規定

條例 主要內容

第 55 條

(違規臨時 停車之處罰 與例外)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 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 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第 56 條

(違規停車 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 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

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 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資料來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慢車的部分,對於未依規定停車之車輛之處罰、移置保管與領回之相關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