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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醫學倫理下之醫師親自診察原則

第二節 醫學倫理對醫師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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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醫學倫理對醫師之要求

醫學倫理為倫理學之分支,而倫理學是一種對善惡真偽之探求,有其學術的 基礎,倫理教學不是權威的實證性資料傳授,更不該以主觀見地來認識其學問的 本質,倫理學強調理性思考與探索,提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並幫助人類達到至 善的境界。

倫理是多元化,具有個別性,並隨著情境或文化而異,不是權威的實證性資 料傳授,更不該以主觀見地來認識其學問的本質,而需要理性之思考與論證。然 而,法律具強制性、普遍性、明確性及制裁力,可謂是倫理的最低標準。兩者具 有截然不同之本質,在醫學倫理上,那些應該被認為是每個醫師都應該要遵守的 最低義務,而受到法律規範?

醫學倫理之產生在於解除醫學與人性需求可能產生之衝突,強調的是一種對 醫學上之是非、善惡的探求。其範圍,不限於醫師與臨床醫療服務,其規範者包 涵所有臨床醫事人員、學術研究、醫療機構及醫療體系等。醫學能醫治疾病,解 除疾病與痛苦,而醫學倫理的發展,可以使醫學的表現合乎人性11。醫學倫理以 生物倫理為其重要架構,生物倫理學又稱生命倫理學或生物學倫理,是指生物科 學和醫學的倫理學。生物倫理最重要之五原則為尊重自主原則、行善原則、保密 原則、正義原則以及不傷害原則12

醫學倫理以生物倫理之五大原則為架構,發展出醫學倫理五原則13: 1. 自主原則(autonomy)

醫學倫理上所指自主原則就是尊重病患自主的原則,病患有權自由決定自身所受 健康照護方式,且醫療人員不得對病患進行其不想接受的醫療措施,並應促進病

11 邱永仁,新世紀醫學倫理,台灣醫界,44 卷 8 期,2001 年。

12 Tom L. Beauchamp, James F. Childress, The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1979).

13 有論者對醫學倫理規則做不同分類:誠實與告知、隱私、保密與忠誠,參照盧美秀,醫護倫理 學,3 版 3 刷,頁 91-122,2008 年 2 月。

2. 行善原則(beneficence)

行善原則要求醫療人員關心並致力於提昇病患的福祉。醫療人員應保護無決定能 力之人,避免其做出有害自身或在有決定能力時不會採取的決定14。醫師親自診 察可謂最典型之行善原則的實踐,因為醫師對每一位病患親自觀察病情並下診斷,

即是展現醫療人員對病患最大的關心,並且得以提昇病患獲得醫療的福祉 3. 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

保密原則即醫師應尊重病患隱私(privacy),不得無故洩露。若病患不能肯定醫

4. 正義原則(equality(justice) )

正義原則應用到醫療照護倫理時,涉及以下三個層次:

(1)尊重病患的權利(權利正義)。

(2)尊重道德允許的法律(法律正義)。

(3)公平分配不足的資源(公平正義)。

5. 不傷害原則(do no harm(non-maleficence))

不傷害原則意指不讓病患的身體與心靈受到傷害。「不傷害原則」與「行善原則」

可以結合在一起看,亦即是醫療行為應該造福病患,其所帶來的傷害不應大於其

14 Article 2.1 of AMA Code of Ethics 2004.Editorially Revised 2006.

15 Article 2.2.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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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應該要造福病患,其所帶來的傷害不應大於其所帶來的好處。若無可避 免產生傷害,符合倫理的行為必須是傷害較小之方式。

對於醫療行為之提供,應在最瞭解病患病情之情形下為之,而能最瞭解病患 之方式應為醫師對於病患親自診察,而「親自診察」之方式中,又以「當場診察」

對病患最有利,也是能讓醫師全面掌握病患病情之最佳方法。我國醫師法第 11 條親自診察義務,應係根據醫學倫理中之不傷害原則產生,兩者為相同之目標,

即保障病患在醫療行為中,接受有足夠的臨床知識與技術之醫師診斷、得到妥適 及完善之治療,且在治療過程中不會再增加病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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