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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醫師親自診察之法律義務與例外

第三節 醫師親自診察義務之例外

https://health.udn.com/health/story/5999/2760262 (最後瀏覽日:2019/4/20);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衛生福利部「推動分級醫療-強化偏鄉醫療」

公聽會說明資料,107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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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診轉診,不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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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而再開給相同處方,且非屬慢性病範圍者,有以下情形者,醫師得依其 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在未每次親自診察之情形下,開給相 同方劑:一、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二、已出海,

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四、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患;五、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除了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7 條所列之特殊情況外,不得由受託人逕 行代為就診並向醫師取得處方領取藥品。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7 條在 適用上是否會與「罹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14 條所定『慢性病範圍』

之患者,所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已遺失、損毀或有效期屆至等情況時,得否 適用」產生疑義。原則上,應該要將解釋限縮,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7 條所列之情形得以例外排除,因為其已是例外之規定,如再將例外情形 擴大解釋,則可能導致最基本之醫師親自診察原則無所適從。

然而,儘管有醫師法第 11 條 1 項但書、行政法規甚至主管機關函釋均例外之 情形,以符合不同個案之彈性適用,但這些例外情形是否足以解決現行實務所遇 到之困難並非無爭議。因為並非每個地區醫師及醫療資源均足夠,並且病患也可 能有特殊情況而需要他人代領用藥,在現代科技醫療高度發展下,如何善用新興 醫療技術擴大醫師之診察及選擇對病患有最有利之醫療,成為醫師親自診察義務 規範之挑戰。

提供切結文件。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四、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患。

五、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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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此外,實務上經常透過救護技術員在第一現場,透過電話通訊的方式,和醫 院之醫師進行連線及通訊診察,由救護技術員向醫師報告其所觀察之病患症狀,

或由醫師進行問診,救護技術員回覆其所觀察之結果,透過醫師遠程之判斷,指 示現場之救護技術員進行緊急醫療救護。

由於在緊急救護之情形,考量病患獲得最佳救護治療之方法,相較於固守醫 師親自診察原則,應以救護技術員和醫師進行遠距診察之方式較為妥適,雖然醫 師法未允許非醫師資格之救護技術員得診斷病患並施行應由醫師親為之核心醫 療行為,然考量救護技術員之設置以及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係基於緊急醫療救護 法之授權,且係出於保障緊急傷病之患者之身體健康,應認為救護技術員管理辦 法並未違背醫師法保障人民健康公益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