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鑑定工作實施概況

景因素。

第一節 特教學生鑑定工作的實施方式

本節將分別探討我國與美國的鑑定工作實施方式並依心評教師的工作內容 做一說明。

一、美國鑑定工作實施方式

自美國在 1975 年公佈 94-142 公法「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s Act ) 及 2004 年 修 訂 的 「 障 礙 者 教 育 法 案 」

(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 IDEA)之後,對特殊教 育學生的鑑定即有更完整的模式(謝雅惠,2005)。以下就美國的鑑定人員及其工 作內容做一說明。

(一)美國的鑑定人員

在美國,鑑定疑似障礙學生是以團隊的方式進行,除了儘可能蒐集完整的診 斷資料,也對特殊教育學生需要的服務做詳盡描述(Taylor, 2000; Venn, 2004)。 該團隊的成員包括: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學校心理學家、語言診斷師、

藥劑師、社工師、學校諮商員、學校護理人員、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學生 家長等(McLoughlin & Lewis, 2001; Pierangelo & Giuliani, 2002; Ysseldyke,

驗的人員主要為專職的學校心理學家(school psychologist)及教育診斷人員

(educational diagnostician)。他們除了需具有碩士以上的學歷之外,尚須加 上固定年數的訓練資歷,在取得相關資格及證照後,始能從事相關工作(陳心怡、

洪儷瑜,2005; Reschly, 2000; Ysseldyke, 2001)。

綜上所述,美國的鑑定工作是以團隊的方式進行,這與國內特殊教育法施行 細則中規定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鑑定工作相符合。然而,美國的鑑定人 員除了具有碩士以上的學歷,更是以專職的方式進行鑑定工作,這與國內的鑑定 人員大多為教師兼任,除了要擔任教職,有時可能要利用課餘時間執行鑑定工作,

兩者差異甚大。

(二)美國鑑定人員的工作內容

袁志晃(1997)指出學校心理學家的主要職責為負責學生的個別智力測驗、

觀察學生在教室的表現,並且施測投射及人格測驗。是以,學校心理學家將其工 作時間大部分用於鑑定與診斷疑似特殊教育學生的評量上,以決定他們是否具有 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資格(Reschly, 2000)。

教育診斷人員除了要觀察學生在教育環境下的表現,也負責常模及標準參照 測驗;學校心理學家則負責學生之個別智力測驗、投射與人格測驗,並且需觀察 學生在教室的情形。

二、我國鑑定工作實施方式

特殊教育的對象有別於一般教育,它是專為有特殊教育需求者來實施,就學 輔導是為特教學生成長及學習給予輔助引導,而鑑定的目的即在「取得接受特殊 教育的法定資格」(王瓊珠,2004;趙武升,2003)。在這鑑定、安置及後續輔 導之中,心評人員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以下就鑑輔會及心評教師的工作內容做 一介紹。

(一)鑑輔會組織

特殊教育法(教育部,2004)第十二條明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

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有 關之學生家長並得列席。」由此法規可看出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等工 作的規劃與執行是屬於鑑輔會的工作重點之一。

在鑑輔會組織的設置上,目前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大致均能依特殊教 育法及施行細則之立法精神來成立。林寶貴(2000)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 及輔導一文中,以台北市為例,說明其鑑輔會的組織是由教育局長兼任召集人,

副召集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一至廿一人,由教育局依需要聘請特殊教 育專家、臨床心理專家、專科醫生、社會工作者、復健醫師、語言治療師、物理 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專家及殘障團體代表或家長代表、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衛 生局代表及教育與學校行政人員擔任之,任期一年。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2004)第九條規定:鑑輔會應以綜合服務 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1.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2.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3.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4.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5.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依據上述的規定,鑑輔會的主要工作項目如下(林寶貴,2000):

1.特殊教育學生資料之建立、追蹤與通報:包括各項資料的建檔及統計分析,

並且管理通報系統。

2.安置:包括瞭解安置率、特教班及資源班之設置、失學學生追蹤及學生轉 介情形。

4.辦理特教知能研習:為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辦理 特教知能研習。

5.辦理心評小組研習:辦理評量工具及鑑定有關的研習,以提昇心評小組之 專業能力,做好鑑定、評量之工作。

6.加強專業團隊與教育人員間之合作:各縣市政府依法設置專業團隊,並與 教師密切合作。

綜上所述,特殊教育學生的鑑定工作是鑑輔會的工作重點之一;而培訓心理 評量人員、做好鑑定安置輔導的工作,也是鑑輔會極需加強的工作項目。

(二)心評教師的工作內容

目前,各縣市特教心評教師的任用資格仍維持採用合格特教老師加以訓練之 後,接受鑑輔會任命為心理評量教師(林寶貴,2000)。其具有特殊教育教學經 驗,又具有測驗診斷專業能力,在擔任鑑定工作時,能發揮其專業能力,做出適 當的判斷。在鑑定流程中心評人員在接到個案後,其評量步驟如下:1.填寫基本 資料;2.實施心理測驗、教師評量或醫學診斷評量;3.與家長、級任教師或相關 人員晤談;4.徵詢家長意見;5.彙整評量資料、撰寫個案評量報告。目前鑑輔會 心評教師亦採用這個鑑定流程,來實施鑑定評量工作。而由文獻中亦發現,心評 教師在參與鑑定工作時,並不僅止於實施施測評量而已。心評教師平時在其服務 學校時,也提供有關測驗、鑑定等相關諮詢服務。在實施施測的過程中,需與家 長、學校教師密切溝通,提供有關個案安置、教養及特教相關資訊的諮詢。在施 測評量工作完成後,尚須提供安置建議及教學輔導建議給個案下一階段的學校教 師,並對個案學校提供相關安置的建議。事後,還需對個案不定期追蹤其安置是 否合適等工作,工作項目實在繁多(胡永崇,1991;趙武升,2003;劉雅億,2000)。

綜合上述,目前心評教師並不僅止於執行施測工作,還需執行包括個案追 蹤、提供有關鑑定評量諮詢服務、教學及安置建議諮詢服務等,工作項目幾乎囊 括了所有的鑑定工作。

第二節 鑑定工作實施概況

一、鑑定工作實施概況

鑑定工作既然在確定特殊需求學生的特殊教育資格,並且作為後續提供適性 服務的參考(王天苗、范德鑫,2000;陳麗如,2006),則其重要性不言可喻。一 般而言,鑑定工作可以從醫療單位的鑑定及教育單位的鑑定兩方面來探討。由於 研究者為特殊教育工作者,關心在教育單位中的鑑定工作,因此以下將探討近年 來在教育領域的鑑定工作實施概況:

(一)鑑定標準

特殊教育法於 2001 年修正頒佈的條文中明定:各類特殊教育對象之鑑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而在隔年頒佈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 異學生鑑定標準(教育部,2002)中,明訂各類特殊需求學生鑑定時的標準,以 之判定是否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使得日後心評教師在進行鑑定工作時有遵循的 依據。

(二)鑑定方法

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教育部,2002)第二條中提及:各類 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

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或身心障礙手冊等方式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由法令中得知,鑑定人員要用各種方式蒐集特殊需求學生資料,並對相關資料進 行分析與解釋,並作成鑑定報告,提供學生在安置及後續服務的參考,使學生得 到適性的安置與適切的服務。

(三)鑑定流程

一般而言,鑑定工作的程序大致可分為下列六項(陳麗如,2006):

的篩檢工作,則會商請普通班老師協助進行。

2.轉介:在取得家長的同意之後,將疑似學生轉介至所屬縣市鑑輔會。

3.評量:學生在提出申請表後,由鑑定人員利用各種測驗、檢查、晤談、觀察、

評量等方法,蒐集學生各方面的資料,以瞭解學生是否為特殊教育服務的對 象,其障礙類型、程度及後續的服務為何等。

4.分類與安置:依評量結果為學生進行分類,並安置於適當的教學環境中。

5.設計教育計畫:依據鑑定與診斷結果,為學生設計適合的個別化教育計畫。

6.評估學生學習成效:在教學過程中實施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以瞭解學 生的學習成效,並決定是否需要對教學及服務作調整。

(四)鑑定工具

鑑定人員在進行鑑定工作時,往往需視學生個別情形選擇適合的鑑定工具,

藉由適當鑑定工具的使用,能夠為鑑定人員蒐集學生在智力、社會適應行為、認 知能力、學習能力、知覺動作能力、溝通能力及自閉症與情緒行為問題評估等資 料(黃瑞琪,2008),以求對學生有更深入的瞭解,作為提供學生安置及後續服務 的參考。

(五)鑑定人員

鑑定人員必須為受過相關專業訓練者,一般而言,須具備下列條件:(林寶貴,

2000;張蓓莉,1999)

1.領有施測證照之合格教師、醫師等專業人員。

2.各縣(市)鑑輔會訓練合格之心理評量小組成員。

3.修過教育與心理測驗、特殊兒童鑑定與評量、特殊兒童教育診斷等課程,並 經施測講習,具有臨床心理評量經驗者。

這些鑑定人員主要的任務在於能夠依照學生的個別狀況選用適當的評量工具

這些鑑定人員主要的任務在於能夠依照學生的個別狀況選用適當的評量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