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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長期照顧服務之範式轉換

第一節 長期照顧服務與範式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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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長期照顧服務之範式轉換

第一節 長期照顧服務與範式轉換

第一項 長期照顧服務之目的與類型

一、長期照顧服務之目的

基於第二章第一節第三項所提長期照顧之定義:「係透過正式或非正式之照 顧服務,使失能者或失智者盡可能維持其生理、心理、心智等基本功能,並促進 其自立生活,以保有尊嚴與自主。」,再參考美國學者 Kane,R.A.及 Kane,R.L.

夫婦亦認為長期照顧之目的在:「促進或維持身體功能,增進獨立自主之正常生 活能力。」106,而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 條第 1 項更揭示立法目的為:「健全 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 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由此可知,「獨立 自主」與「尊嚴照顧」是長期照顧服務之兩大終極目的。

學者鍾秉正綜合德國憲法發展經驗,認為憲法在實現生存權保障上不應只注 重單一個體之尊嚴與存在價值,同時並應顧及家庭對於個體生存保障之功能,亦 即,生存權之維護不應只一味地強調維持個人生計之經濟基礎,亦要注意當事人 社會性與文化性之需求;此外,各類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遂行結果,若已然 侵及人民最低生活保障時,則不僅有違憲問題,國家尚須再以社會給付加以填補 之107

106參見李孟芬,同註 22,頁 8。

107參見鍾秉正,社會保險法論,3 版,三民,頁 100~102,2017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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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雖未在文義上明定我國為一社會國家(Sozialstaat),惟從體系解 釋方法中,將分散於憲法各篇章中之相關條文予以歸納分析,憲法肯認我國應為 一民生福利國之意旨,應無疑義108。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解釋理由書109亦指出內 涵相近之「民生福祉原則」,根據社會國理念,現代國家應擔負起建構一合理社 會秩序之義務,其中包含對於社會上弱勢群體之保護、社會安全之維繫,以及對 於人民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之保障110。此外,長期照顧更歸屬於憲法第 15 條規定保障之生存權範圍,其真義不僅是國家不得侵害國民之生存權利,亦 須防止人民之生存權遭受不但侵害,因此,人民有權利要求國家,以積極之行為,

提供物質上及精神上合乎人格尊嚴之生活111

綜上,雖然中外學界都肯定生存權為基本人權,但對生存權之憲法定位則有 不同見解。學者鍾秉正認為,留日學者較傾向「社會權入憲」之主張,且以生存 權作為社會基本權之保障核心,認為憲法第 15 條之生存權為一種社會權,只是 立法機關在落實憲法保障上擁有較大之形成空間而已;留德學者則多否定有所謂

「社會基本權」,而將生存權保障範圍分為生命權與生活權兩部分,並進而主張 應將生存權、環境權、受教權與勞動權等社會權明訂於憲法基本權利中,始能賦 予更積極之保障功能112

二、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類型

108如憲法前言、第 1 條、基本國策中之國民經濟、社會安全與教育文化各節、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3、5、6、7、8 等各款規定。參見詹鎮榮,同註 6,頁 126。

109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解釋理由書第一項中段略以:「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

此觀憲法前言、第 1 條、基本國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之規定自明。本此原則國家應提 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

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

110參見詹鎮榮,同註 6,頁 127。

111吳庚大法官主張維持人民「最低生活水準」是國家之保障義務,而提供「符合人格尊嚴之生活」

才是生存權保障之合理目標。參見吳庚,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3 版,三民書局,頁 259,2015 年 9 月。

112參見鍾秉正,同註 107,頁 103~105。

期照顧風險,如德國(1995 年實施)、日本(2000 年實施)、韓國(2008

113社會救助之立法源自英國 16 世紀末期之濟貧法案(Poor Law),將此社會責任逐步由宗教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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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實施),其保費負擔多由民眾(被保險人)、其雇主或政府共同分擔;

長照服務之提供則係由保險人(可以是單一保險人或複數保險人)指定 之特約民間單位辦理。

4.私人保險服務類型

亦有由民眾投保私人長期照護保險,自行承擔長期照顧風險者,如美國,

其保費由民眾(被保險人)或其雇主負擔;長照服務之提供則係由保險公 司 (保險人)特約之民間單位辦理。

以上類型,僅有稅收支應服務類型與社會保險服務類型兩項,涉及社會保障,

本論文後續將焦注於此二項進行說明。

第二項 範式與範式轉換

一、範式之意義

範式(paradigm,或譯為典範)來自西臘文,原意是「共同顯示」,其係由美 國科學史學家和科學哲學家 Thomas S. Kuhn 於 1962 年所著「科學革命之結構(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一書中,首次從學術角度提出而為 一個科學概念。按 Kuhn 之觀點,在科學意義上,一個範式即是關於現實之一套 較為系統化假設,此假設主要包含用以闡釋與說明某一類現實之規則,而這些規 則表現為人們觀察現實世界之觀點、理念與基本價值判斷標準;科學界是被一個 當下流行之範式所控制,該範式代表當時代科學界之世界觀,在其被另一個範式 將其取代前,其為指導與解決問題、數據及理論之選擇115。綜言之,範式是指人 們觀察世界與從事科學實踐之方法,亦即是一門科學中一般研究人員所共同掌握

115範式雖在「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書中多次被提及,但作者本身卻從未對該概念作明確清晰之表 述,英國語言哲學家 margaret Masterman 曾對該書做過索引發現,範式至少有 21 種不同用法,

如:一種具體科學成就、一個公認之模型或模式、一組特定之信念與預想、一種形而上學之思 辨、一個普遍之認識論觀點及一種新觀察方式等等。參見石佑啟,論公共行政與行政法學範式 轉換,北京大學出版社,頁 86~87,200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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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信念、基本理論、基本觀點、基本方法和技術手段等等之共同體;範式是一個 學科內範圍最廣之共識單位,具有區分科學社群之作用。

20 世紀 50 年代以來,由於邊緣學科、橫斷學科和綜合性學科之出現與發展,

學科間之衝突與交融日漸增多,越來越呈現出一體化與整體化趨勢,範式概念之 提出體現了此種趨勢,因此,範式概念現今被廣泛用以表徵或描述一種理論模型、

框架、思維方式、理解現實之體系、或科學共同體之共識,範式之概念與理論,

不僅在自然科學家中引起熱烈之討論與認同,亦受到社會學家高度重視與採納,

並被廣泛運用於各個學科之發展研究中116。若將範式概念引入法學領域,則法學 範式(典範)意謂法學社群對於該學科內適當之研究對象、適當之問題及適當之問 題解決方法等等,具有一套或多或少之一致見解,透過該見解可以界定何者是法 學,何者不是法學117

二、範式轉換過程

每一範式只要能夠解釋大部分觀察到之現象,並解決大部分人希望解決之問 題,其能繼續處於支配該學科領域之地位,但在科學研究過程中將不斷遭遇或產 生新問題,當新出現之現象或問題與原先假設發生矛盾時,既有範式將會受到越 來越多之質疑,並最終陷入危機,此時,在既有範式指引下積累之知識、概念或 理論間之關係,必定重新組合,形成能用更令人滿意之方法以解釋新事實之新範 式,此即為範式轉換(paradigm shift,又稱範式革命或典範轉移、典範變遷)。

亦即,範式是對現實之一套理論假設,它預定了本身之研究範圍,但實踐是不斷 向前發展,在發展過程中將出現既有範式難以解釋之新現象或問題,為此必須透 過革命向另一新範式轉換,此為常規科學(normal science)之通常發展模式或軌

116參見張文顯、于寧,當代中國法哲學研究範式的轉換—從階級鬥爭範式到權利本位範式,中國 法學 2001 年第 1 期,頁 63,2001 年 1 月。

117參見張嘉尹,台灣法學典範的反思—從德國當代法科學理論的興起談起,世新法學,第 6 卷第 1 期,頁 8,201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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跡,因此,任何一個範式都具有歷史性,不可能是一成不變;思想與科學之進步,

即是新範式取代舊範式之過程。

學者喬治·里采爾將範式轉換過程簡單表述如下:(1)既有範式建立→(2)常 規科學(在既有範式指引下積累之知識)→(3)異例(既有範式無法解釋之新現象)

→(4)危機(既有範式從根本上受到質疑) →(5)革命(既有範式全面崩潰)→(6) 新範式建立。在上述範式危機產生後,為了因應危機,科學工作者會努力對既有 範式進行闡釋,從而產生原範式之變種,當既有範式及其變種仍然無法解決主要 危機時,新範式產生就成為必要,此過程即是科學革命118。就發展觀點,範式危 機是引發科學革命之原因,而科學革命之結果則是揚棄既有範式及產生新範式。

綜上,範式轉換是動態之發展過程,科學家於常規科學研究中不斷發現反常 現象,並對其進行探索,逐步突破既有範式預設之理論架構,進行研究方法、主 題與範圍之更新,以使反常現象能成為修正後範式之預期現象,此時即完成一次 範式轉換,嗣後又開展新一輪常規科學之實踐歷程與蘊釀下一次之範式轉換。

就台灣法學典範之發展情形以觀,曾有學者以其自身之求學經驗陳述,在 1970、1980 年代看到「一個以德文及德國法為尊之典範」在台灣之法學教育中 不斷地發揮作用,雖然 1980 年代末以後,師資留學國多元化,情況已有所改變,

但是法學典範之轉移並沒有發生,讓該學者不禁質疑台灣當前法學所認同之典範,

與整體台灣之發展脈絡是否契合119?其他學者則認為,台灣法學典範雖曾被認為 是「以德國法為尊」之法學典範,並被批評是某種意義之「形式法學120」,但基

118參見寧騷,行政改革與行政範式,新視野,1998 年第 3 期,頁 13。惟亦有少數學者不贊同將 範式理論直接應用於社會科學,因為 Kuhn 自己亦宣稱社會科學至今尚未進入常規科學,它們

118參見寧騷,行政改革與行政範式,新視野,1998 年第 3 期,頁 13。惟亦有少數學者不贊同將 範式理論直接應用於社會科學,因為 Kuhn 自己亦宣稱社會科學至今尚未進入常規科學,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