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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霸凌行為及其研究

壹、霸凌的概念與定義

一、霸凌的概念

Bully一詞原是名詞的欺凌弱小者,之後從名詞變成動詞,也就是強欺弱,bully 中文翻成「霸凌」,以霸力去欺凌他人。而Bully 一字,原本意思並不壞,十六 世紀時,是表示甜心,此後才從「好人」到「恐嚇者」,乃至於今天的「恃強凌 弱」,表示發生衝突行為時兩方有明顯的權力不均的現象,不論是在體格架構、

體力、或是權力掌控上,都可以看出其中一方較強、另一方較弱(柯清心,1995;

洪福源,2003)。

在台灣,Bully一詞在學術研究中也曾被譯做「欺凌」行為,但自2003年兒童 福利聯盟開始關注此議題並譯名「霸凌」,且定期發表關於校園霸凌現況的調查,

所以自此「霸凌」二字取代「欺凌」,成為校園中各種欺負行為的代名詞。

二、霸凌的定義

國外最早研究霸凌行為的學者Olweus於1978將霸凌界定為「當孩童受到另一 個孩童或一群孩童欺凌、指責、說了齷齪或令人不愉快的話、且當孩童受到踢打、

威脅、被反鎖在門內、傳送齷齪的紙條、受到排斥或放逐、戲弄等,這樣的事情 一再發生,並不是兩個力量相同的孩童在爭吵或打架」( 引自洪福源、黃德祥,

2002 )。Olweus(1994)對於霸凌定義「一個學生長時間處在一個或多個學生欺 負、騷擾之中,或被鎖定為出氣筒的情形」,其中強調「刻意」傷害的動機和「重 複性」的行為模式(邱珍琬,2011;蕭媚蓮,2010)。而Besag(1989)認為霸 凌有四個特徵:(一)霸凌行為可能是言語的、身體的或心理上的。(二)霸凌 行為可能是社會所容許或接受的行為,也可能是學校風氣的一部分,例如高度學 業競爭的環境、競爭性的活動和比賽。(三)霸凌是重複和長期發生的,並非單 一的攻擊行為。(四)霸凌行為發生都會涉及權力的不均,由較具有權力的一方 主控情境。Besag對霸凌的定義中多加入「社會文化」因素。

Olweus對霸凌行為的定義提出三項指標:(一)是刻意造成傷害的攻擊或破 壞行為;(二)這種行為是重複出現,持續一段時間的;(三)人與人互動中呈 現權力的不平衡(Olweus,1999)。從指標中可看出霸凌行為是意圖傷害他人,霸 凌事件的持續且重複發生對受害者產生嚴重的心理壓力,因此教師及家長應更加 留意孩子的霸凌行為,對受害孩子應立即伸出援手,因為大多數的受害者可能因 害怕遭受報復而隱瞞實情,導致成為長期的受害者(闖慧英,2004)。

多數學者也支持Olweus 所提出「刻意」、「重複性和持續性」、「權力不 平衡」對霸凌行為的重要性,例如:Cullingford和Morrison(1995)強調霸凌的

「持續性」,認為霸凌行為不只是專注在某個行為或層面上的傷害,重點在於霸 凌行為發生是不斷重複的,並持續一段時間,造成受害者心理上壓力與恐懼,但 也呼籲非蓄意傷害的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也是不可忽略的。國內學者邱珍琬(2001)

指出「霸凌是人與人之間一種長期、刻意重複的生心理暴力行為,牽涉的兩者間 有明顯的權力不平衡」。游美惠(2006)認為霸凌已有固定的模式,如有特定目 標、重複的行為和維持一段時間。而吳清山和林天祐(2006)指出「校園霸凌(school bully)又稱校園欺凌,指一個學生長期重複的被一個或多個學生欺負或騷擾,或 是有學生被鎖定為霸凌對象,成為受凌學生,導致其身心受到痛苦的情形。」

各研究者對霸凌一詞的定義有相似的部分,也有歧異之處,但可看出Olweus 定義中的三項指標,茲將各家定義整理如表2-2-1。

表 2-2-1 霸凌的定義 研究者

(年代)

定義

Olweus

(1978)

當孩童受到另一個孩童或一群孩童欺凌、指責、說了齷 齪或令人不愉快的話、且當孩童受到踢、打、威脅、被 反鎖在門內、傳送齷齪的紙條、受到排斥或放逐、戲弄 等,這樣的事情一再發生,並不是兩個力量相同的孩童 在爭吵或打架。

(續下頁)

研究者

吳銘祥

(2007)

霸凌是指孩子們之間權力不平等的欺凌與壓迫,也就是 惡意欺負的情形。恃強欺弱不應是孩子成長的一部分,

霸凌行為更不該被父母容忍,唯有及時處理,才能阻止 悲劇再度發生。

楊宜學

(2008)

霸凌是學生對學生持續重複出現的一種欺凌行為。並將 校園霸凌行為分為輕度、中度與重度校園霸凌行為。

綜合上述,國內外學者對於「霸凌」一詞定義,有以下幾點特徵(洪福源、

黃德祥,2002;張佩翔,2010):

(一)形式:大致分為直接和間接霸凌,涉及身體的、口語的、心理上的。

(二)動機:蓄意、有企圖的霸凌行為,為了保持社會地位、支配的權力。

(三)時間:長期重複霸凌,次數頻繁。

(四)權力:雙方優勢、地位與權力均不對等。

(五)對象:暫時無能力或無意願反擊的對象。

(六)結果與影響:直接影響受害者身心發展,造成傷害。

根據以上學者定義,本研究將霸凌行為定義為「在校園中一個或一群學生有 目的的欺負或攻擊比自己弱小的人,並持續重複出現攻擊行為,其方式包括肢體 攻擊、恐嚇勒索、言語怒罵、嘲弄、惡作劇或關係上的排擠產生威脅或傷害,造 成受害者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傷害和影響。」

貳、霸凌行為、攻擊行為、暴力行為的異同

校園霸凌是由來已久的問題,國內早期針對校園「霸凌」行為的研究並不多,

多以「暴力行為」、「攻擊行為」的觀點切入討論,做為研究範疇,但是實際上 仍然些許差異,以下略加說明敘述,利於有所區辨。

一、攻擊行為

一般所稱的攻擊是指有意圖地以不法的手段攻擊或傷害他人身心的行為(葉 重新,1999)。張春興﹙1989﹚認為攻擊是指以敵意的行動傷害別人或破壞物體 的一切作為。廖鳳池(1996)指出攻擊是一種以惡意的言語或行為將他人或物品 加以傷害或損毀的人際行為。洪榮照(1998)認為攻擊行為是故意將某種有害的 刺激傳送至個體,企圖傷害、預期達到傷害之效果。綜合所述觀點,對於攻擊的 定義亦是包含了攻擊者的意圖與行為結果。

Crick 和 Dodge 提出攻擊行為分為反應性(reactive)和前攝性(proactive)

攻擊兩類,反應性攻擊是被某種特定情境的誘因引起,具有情緒反應,像是憤 怒的情緒,藉由攻擊達到報的復目的,而前攝性攻擊則是以使用攻擊行為來達 到目的,較不涉及憤怒的反應(Crick&Dodge,1996)。霸凌行為的概念就是前 攝性攻擊,目的在於達到地位或支配權力而進行攻擊行為,並不涉及情緒反應。

Cole與Dodge依攻擊行為的目的,將攻擊行為分為「工具性攻擊行為」與「敵 意性攻擊行為」。「工具性攻擊」目的以攻擊為手段間接達到其他目的;「敵意 性攻擊」又稱為報復性攻擊行為目的在於復仇、教訓對方,使其遭受肉體或精神 上的痛苦,是以傷害某個對象為目的,故意傷害他人給他人造成痛苦和不快的行 為(引自顏綵思,2004)。

霸凌行為與攻撃行為間的區別在於,霸凌行為是攻擊的一種形式,而霸凌行 為可能較不涉及憤怒的情緒反應,且是較為持續的(洪福源、黃德祥,2002)。

由此可知,霸凌行為就是一種攻擊行為,但是攻擊行為卻又並非全是霸凌行為,

攻擊行為是有意圖、故意的,並具有破壞性及傷害性,其範圍中包含霸凌行為,

而霸凌行為目的是獲得利益或支配權力而不是在傷害受攻擊者。

二、暴力行為

暴力行為出現在不能運用和平手段協調各方利益的情況下,藉由外在的身體 行為去宣洩內在極度的憤怒情感或想要獲得需求的渴望,致使他人產生傷害結果 的行為。這些暴力行為具有下列特徵:1.藉身體動作之表現;2.表現強度或極度 之力量;3.行為者常失去理性;4.導致他人受到傷害之結果(楊麗芬,1992;許

春金、謝文彥、周文勇,1996)。

教育部(1995)對校園暴力有狹義及廣義兩種解釋,狹義是指學校內學生與 學生、學生與教師、學生家長與教師或學生之間、校外入侵者與師生之間所發生 的侵害生命與身體的行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手段,壓制被害人之抵抗能力與 意願,遂行特定不法意圖之犯罪行為;廣義則指除了上述行為外,還包括學生侵 害自身生命及身體之行為,如自我傷害和自殺等。 除了教育部狹義定義外,尚 包含學生侵害自身生命與身體之行為及所有發生於校園中之暴力行為。而就實務 方面,泛指校園裡的攻擊性行為,屬於外向性行為中,對財物、規則或他人之攻 擊,且對現有環境中的人、事、物產生威脅性或傷害性(鄔佩麗,1996)。另外,

林坤松(2000)和張雅婷(2003)將校園暴力行為以嚴重度區分為三大類:

(一)輕度校園暴力行為:包含口頭咒罵三字經、對同學惡作劇或是怒罵對方、

口頭或眼神威脅警告他人以及摔打東西出氣。

(二)中度校園暴力行為:包含徒手打人或踢人、惡意破壞公物或他人物品、強 迫他人替自己分攤工作以及攜帶刀械等物品到學校。

(三)重度校園暴力行為:包含持工具威脅恐嚇他人、持工具打傷他人、怒罵恐 嚇毆打老師、各種方式強迫取財、要求他人暴露身體或與自己身體接觸以 及縱火或焚燒公物。

由上可知,校園暴力是具有情緒的傷害行為,多半以言語、肢體、品物攻擊 他人的直接傷害,且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往往演變成犯罪行為;而霸凌行為的發 生是有意圖的,除了身體傷害之外,還包括友誼關係的破壞和排擠、心理的排斥、

謠言中傷等,且較不涉及犯罪行為(洪福源、黃德祥,2002)。

三、霸凌行為、攻擊行為、暴力行為的異同

學者Olweus於1999年將攻擊行為、暴力行為和霸凌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圖形表 示出,對於範圍的界定與釐清的相當清楚。由圖2-2-1可看出攻擊行為範圍涵蓋暴

學者Olweus於1999年將攻擊行為、暴力行為和霸凌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圖形表 示出,對於範圍的界定與釐清的相當清楚。由圖2-2-1可看出攻擊行為範圍涵蓋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