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非專利實施實體之興起與商業模式
第二節 非專利實施實體之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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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非專利實施實體之商業模式
如前一節所述,美國專利制度的缺失、專利市場的失靈,以及訴訟制度所創 造的有利環境,使得非專利實施實體成為日漸重要的新興市場參與者。於非專利 實施實體成功創造超額的收益下,其運作模式更成為熱門話題,而出現許多學術 上與實務上之討論。
第一項 非專利實施實體之類型探討
非專利實施實體目前並沒有一個標準的定義,僅泛指不從事生產或銷售專利 產品或服務的實體,因此該名詞包含許多種類型,例如大學和研究機構裡的獨立 發明人,他們不製造或銷售其發明專利,而是授權他人進行商業化,或是直接出 售專利;或者,小型的專利持有公司和大型的專利聚集,他們取得專利組合後進 行貨幣化,將專利權的行使作為主要的營運計畫或獲利的手段;又或者,所謂的 專利流氓(patent trolls)74,他們取得品質低劣的專利來提起侵權訴訟,向被告要 求授權金或損害賠償。
過去有不少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嘗試將非專利實施實體進行分類與歸納,企圖 藉由分析非專利實施實體的商業運作模式,以擬訂因應各種類型 NPE 的策略。事 實上,不同文獻對於 NPE 之分類有所差異,有學者將非專利實施實體細分為 11 種 類型,包括收購專利型(acquired patents)、大學遺產型(university heritage or tie)、 失敗的創新公司(failed startup)、公司繼承型(corporate heritage)、發明人一人公 司 ( individual-inventor-started company )、 大 學 與 政 府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university/Government/NGO)、創新公司(startup, pre-product)、個人、產業聯盟
(industry consortium)、智財控股公司(IP subsidiary of product company)、與其他
(undetermined)75;有學者提出非專利實施實體生態系(NPE Ecosystem)之概念,
認為該生態系包含仲介者與訊息交換所(Brokers and Clearinghouses)、專利主張實 體(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專利聚集(Patent Aggregators)、及 Intellectual
74 Patent troll 一詞係由 Intel Corp. 的前法務長 Peter Derkin 於 2001 年所創造,用來指稱那些從未 實施、也無意圖實施其所有專利之專利權人,卻藉由訴訟賺取大量金錢。請參見 Jeff Wild, The Real Inventor of the Term “Patent Troll” Revealed, IAM, Aug. 22, 2008,
http://www.iam-magazine.com/blog/detail.aspx?g=cff2afd3-c24e-42e5-aa68-a4b4e7524177 (last visited: April 29, 2014).
75 John R. Allison, Mark A. Lemley & Joshua Walker, Extreme Value of Trolls on Top?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ost-Litigated Patents, 158 U.PA.L.REV. 1, 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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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tures76;有學者將非專利實施實體區分為防禦型(defensive)和攻擊型(offensive), 前者取得專利的目的為確保營運自由與免於訴訟威脅,後者則是為了獲取收益而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ntities)、專利主張型(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防 禦基金型(Defensive Patenting Funds)、以及新創公司(Startups)。研究發展型 NPE 將專利授權金投資於技術發展;相反的,專利主張型 NPE 的主要目的即為取得授 Trend and Developments Regarding Nonpracticing Entities in the U.S., Chizai Kanri, Vol. 61, No.4, 445-454 (2011).
77 Henry Delcamp & Ajia Leiponen, Patent acquisition services: A market solution to a legal problem or nuclear warfare?, Cornell University Dyson Research and Extension Seminar Study Paper, 3-4 (2012);
Allen W. Wang, Rise of the patent intermediaries, 25 BERKELEY TECH.L.J. 159, 200 (2010); Andrei Hagiu & David Yoffie, Intermediaries for the IP Market, HARVARD BUS.SCH., Working Paper No. 12-023 (2011).
78 T. Steiner & S. Guth, Beware Patent Trolls, 46MANAGEMENT QUARTERLY 38, 38-39 (2005).
79 Daniel P. McCurdy, Patent Trolls Erode the Foundation of the U.S. Patent System, SCI.PROGRESS, Fall & Winter 2008/2009, 80-81.
80 白宮於 2013 年提出一份(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PATENT ASSERTION AND U.S.
INNOVATION, June 2013.)針對那些不實施專利卻積極進行訴訟的實體所作之研究報告,報告中採
用 Colleen V. Chien 教授對該等「專利主張體(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或「專利流氓(patent
troll)」之定義,即「那些使用專利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授權金,而非支援技術的發展或移轉的公司
(these firms “use patents primarily to obtain license fees rather than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r transfer of technology”.)」。
81 Colleen V. Chien, From Arms Race to Marketplace: The Complex Patent Ecosystem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Patent System, 62HASTINGS L.J.297, 32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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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非專利實施實體之商業模式與案例
本文透過上述文獻之分類方式,從非專利實施實體的成本與收益等資金面向 觀察,將其概略歸納為五種類型,即「專利主張型」、「防禦型專利聚集」、「研究發 展型」、「獨立發明人」與「混合型」,並針對各種商業模式類型介紹相對應之個案,
分述如下。
第一款 專利主張型
專利主張型 NPE 即所謂專利主張實體(Patent Assertion Entity,以下簡稱 PAE), 該等 NPE 取得專利的目的係以訴訟或其他手段對外主張專利,而不是積極發展或 商品化其專利。PAE 的商業模式主要為向外大量購買專利以組成專利組合,並對 已使用相關技術之廠商以訴訟進行威脅,要求廠商與之達成和解,支付不合理的 授權金費用。然後,PAE 再利用先前訴訟所獲得的金錢投資於後續的訴訟,以及 強化其專利組合82。因此,PAE 的成本主要為購買專利之價金與主張專利之相關訴 訟費用,其收益則主要來自專利授權金。
以 Acacia 為例,該公司為 NASDAQ 上市公司,主要提供法律、技術專業與 資金等資源給發明人,建立發明和製造之間的橋樑以幫助專利權人獲利。目前該 公司擁有超過 250 個專利組合,並成功簽訂超過 1180 個授權合約,根據 2013 年 財報,該公司總共創造出 9 億 8 千萬美元的收入。其營運模式有三種,一為合作 模式(Partnering Financial Model),即與大企業、大學實驗室、獨立發明人合作,
取得授權後替專利權人實施權利,並與專利權人平分淨獲利;二為混合模式
(Hybrid Models ),該模式類似於合作模式,但預先給付專利權人一筆未來可得 之權利金;三為收購模式(Purchasing Model),即向財務困難或失敗的新創公司購 買專利,然後再授權給他人。
另以 MOSAID 為例,該公司於 1975 年成立於加拿大渥太華,專注於半導體 及通訊技術之研發,2007 年進行組織重整後,出售半導體業務並且裁減一半員工,
轉為以授權和訴訟為主要營業之公司,透過授權合作、專利收購、和內部研發來 擴大專利組合。目前該公司擁有超過 5000 個專利和應用,包含收購 Core Wireless 而取得的 2000 個無線技術專利,其中超過一半的專利涉及 2G、3G、4G 等產業標
82 David L. Schwartz, The Rise of Contingent Fee Representation in Patent Litigation, 64 ALA.L.REV. 335, 34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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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2009 年 MOSAID 起訴 IBM 侵犯其與 DRAM 有關的多項專利,2011 年則起 訴 33 家網路通訊公司侵犯其無線通訊技術 802.11 標準專利,被告幾乎包括了該 產業的上下游,如 Intel、Dell、RIM、Huawei、Realtek 等等。
第二款 防禦型專利聚集
防禦型專利聚集係為因應 PAE 的訴訟威脅而成立,因 PAE 未生產專利產品,
故無侵權之潛在可能,大型專利實施公司無法進行反訴牽制,再者,專利叢林現 象導致大型專利實施公司無法預測 PAE 將以何項專利進行訴訟。數個專利實施公 司於是集資成立防禦型專利聚集,共同分擔購買專利的成本,並搶先於 PAE 之前 取得市場上具有威脅性的專利,爾後再授權給其會員,以防止會員成為訴訟對象。
因此,防禦型專利聚集的成本主要為購買專利之價金,其收益則主要來自會員所 繳交的年費83。
以 Rational Patent Exchange(以下簡稱 RPX)為例,該公司持有約 4200 個專 利,涉及消費性電子產品和個人電腦、電子商務和軟體、金融服務、手機通訊、網 路與半導體,目前共有 168 個會員,包括 IBM、HP、Microsoft 與 Samsung 等84。 RPX 提供防禦性專利收購(Defensive Patent Acquisition)服務,透過搶先購買公開 市場上的專利和盡可能提早於訴訟前取得資產,RPX 可以為其會員減少問題專利 所帶來的潛在威脅。而會員依照各自的歷史財務數據(historical financial results)
繳交不同金額之年費(annual subscription fee)85,並取得 RPX 所有專利之授權,
藉此降低訴訟風險和共同分擔專利取得成本。
另以 Allied Security Trust(以下簡稱 AST)為例,目前共有 26 個會員,包括 IBM、Cisco、Google 與 Sony 等。AST 著重於高科技專利,主要技術領域為資訊 技術、軟體、半導體、消費性電子產品、通訊等,而且相當重視專利品質,賣方或 仲介者所提供的專利中通常只有百分之一或二的比例被 AST 收購86。AST 向學校、
研究機構、獨立發明人與破產公司等收購具有威脅性之專利後,以非專屬授權之
83 請參考陳香羽,〈專利聚集之運作模式分析〉,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73-74,2013 年 7 月。
84 RPX Corporation website, http://www.rpxcorp.com/rpx-membership, (last visited: May 3, 2014)
85 RPXCORPORATION (2013),SECFORM 10-KANNUAL REPORT.
86 AST, What Kinds of Patents AST Is Seeking,
http://www.alliedsecuritytrust.com/SellingtoAST/WhatKindsofPatentsASTisSeeking.aspx (last visited:
May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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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授權給其會員87。會員可以告知 AST 有興趣之專利,並透過 AST 競標,AST 會提供有助於辨別價值之資訊並協助媒合有相同興趣的會員共同分擔購買成本。
然而,AST 與 RPX 最大的差別在於,AST 不會一直持有專利,而是在授權後出售 專利給會員或非會員,即所謂「取得、授權和釋出(catch, license and release)」模 式,以增加未來購買專利的資金或回饋給出資會員,並確保其專利組合的聚集不 會對他人產生威脅88。
第三款 研究發展型
研究發展型 NPE 以研究和發展新技術為首要工作,主要將專利授權所取得的 授權金再投入新技術的發展因此較少直接移轉或出售專利,亦不會生產或製造專 利產品。當然,此類型的 NPE 有時也會進行訴訟,但不會等到其他公司已經進行 侵權產品的商品化時才主張權利,然而研究發展型 NPE 本身擁有龐大的專利組合,
有利於從主張專利過程中獲取利益,故近年研究發展型 NPE 的訴訟活動有逐漸增 加的趨勢。簡而言之,研究發展型 NPE 的成本主要來自於研發費用,其收益則主 要來自於技術移轉或專利授權金。
以 Tessera Technologies, Inc.(以下簡稱 Tessera)為例,該公司由前 IBM 科學 家所成立,主要為創造、發展和授權創新的半導體、電子產品接連(interconnect)
與影像技術,近年 Tessera 逐漸擴大營業,除了收購影像與視訊優化(video enhancement)領導公司 FotoNation 之外,並設立新一代半導體與封裝技術公司 Invensas,以發展和取得手機計算與通訊、記憶體、資料儲存、3D 積體電路技術的 解決方案與智慧財產權89。該公司目前擁有 120 位工程師與科學家,約為全球員工 人數的 60%,其收益幾乎完全來自授權金,營運成本則主要來自研發費用、銷售 與管理費用的支出,根據 2013 年之財務報表,該年度權利金收益為 1 億 6,891 萬 美元,占總收益的 100%,研發支出則為 8,665 萬美元,占總營運成本的 28.5%90。
87 David,〈專利流氓剋星,科技巨頭共組 AST 聯盟啟示〉,科技產業資訊室,
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2008/pclass_08_A044.htm(最後瀏覽日:2014 年 0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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