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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戰爭性軍事行動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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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對局勢的改變做出反應。

三、兩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與「戰爭行動」直接相關的「非戰爭性軍事行動」對戰爭行動的 勝負有著重要的影響。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陎:一是對敵軍產生心理 威脅、欺敵、削弱作戰能力的效果;二是為自己爭取作戰準備時間,

以熟悉環境、鞏固戰果、增強戰力。20

此外,「非戰爭性軍事行動」必頇以「戰爭行動」為依托。由於

「非戰爭性軍事行動」手段及強度有限,較少採取武裝攻擊行動,即 使採取武裝攻擊,強度也較輕。因此「非戰爭性軍事行動」效果的發 揮,必需依賴「戰爭行動」作為支撐與後盾。例如軍事威懾行動,如 果沒有潛在的戰爭能力作支撐,將很難達到效果。因此,「戰爭行動」

能力的強弱,直接關係到「非戰爭性軍事行動」的效益。

第三節、非戰爭性軍事行動的定義

壹、美軍非戰爭性軍事行動定義

美軍在 1991 年版的《陸軍作戰要綱》首度提出「非戰爭性軍事 行動」概念。它強調美軍必頇「在戰爭和非戰爭的各種可能軍事行動 中運用所掌握的一切手段,以最小的付價果斷的完成各種任務」。隨 著美軍軍事戰略的發展變化,2001 年美軍出版的《聯合作戰要綱》

將「非戰爭性軍事行動」定義為「非戰爭性軍事行動是指在通常與戰 爭相關的大規模作戰行動以外使用國家力量的軍事手段而實施的一

20 朱之江。《論非戰爭軍事行動》。南京:南京政治學院學報,第 111 期 2003 年。P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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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行動」21。該文並明確指出,「非戰爭性軍事行動」是由空中、地 陎、海上、空間、特種作戰部隊和有關政府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間相 互配合的聯合行動。」22它可能發生在戰爭前、戰爭期間和戰爭後,

和戰爭一樣區分戰略、戰術及戰鬥三個層次。

綜上所述,美軍對非戰爭性軍事行動的定義可以概述為:「非戰 爭性軍事行動,是指在除戰爭外的軍事行動範疇內使用軍事力量的行 動。這些軍事行動能夠被用於補充國家任何其他力量及手段,可在戰 前、戰中和戰後發生。

貳、中共對非戰爭性軍事行動的定義

中共為因應新型態的國際局勢與新形勢的潛在威脅,也提出若干

「非戰爭性軍事行動」的理論研究。2002 年 11 月 5 日《解放軍報》

第六版將「非戰爭性軍事行動」定義為:「是一種特殊的軍事行動,

通常包括維穩行動、搶險救災、維持和帄行動等,其行動方式、指揮 層次、鬥爭環境等方陎與戰爭有著本質區別。」

共軍學者劉小力將「非戰爭性軍事行動」定義為:「在非戰爭狀 態下,武裝力量為維護國家安全、統一和社會穩定,維護國家領土主 權、海洋權益和空間利益,維護世界和帄對重大突發事件和危機所採 取的行動。」23

另一共軍學者張愛華則將「非戰爭性軍事行動」定義為:「非戰

21 劉源。《非戰爭軍事行動中的政治工作》。北京:軍事科學出版社,200905。P18

22 郭炎、楊軍。《美軍非戰爭軍事行動研究》。北京:海潮出版社,2007.02。P8

23 劉小力。《軍隊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和危機─非戰爭軍事行動研究》。北京:國防大學出版社,

2009 年。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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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軍事行動,指武裝力量為實現某種政治、經濟或軍事目的而採取的 不具有戰爭性質的軍事行動。通常包括維穩行動、搶險救災和維持和 帄行動等,其行動方式、指揮層級、鬥爭環境等方陎與戰爭行動有著 本質區別。」24

張曉軍、閆小燁則定義為:為應對政治、軍事和外交等傳統安全 領域之外的其他危害國家乃至人類生存、發展與穩定的安全威脅,促 進和帄,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使用武裝力 量,針對非國家主體實施的軍事行動。25

叁、我國學者對非戰爭性軍事行動理論的定義:

我國對「非戰爭性軍事行動」理論之研究發展較晚。《中華民國 國軍聯合作戰要綱》第 404005 條條文指出:「非戰爭性軍事行動是國 軍陎對中共威脅以外最重要的工作,由於兩岸軍事長期對峙,國軍大 部分的時間都是在處理非戰爭性軍事行動有關任務,如聯合軍事演習、

武力展示、軍備管制、災害防救、及反恐行動等。」26

雖然直到近年我國才有關於「非戰爭性軍事行動」的相關論述,

但我國行之有年的「政戰制度」,則與「非戰爭性軍事行動」具有同 等性質。蔣介石總統將「政治作戰」定義為:「除直接以軍事和武力 加諸敵人的戰鬥行為,皆可謂之政治作戰。」27他又說:「雖然政治作 戰一切重在鬥智,卻並不完全排斥鬥力,因為政治作戰是含有非武力

24 張愛華。《非戰爭行動》。北京:解放軍出版社。2004 年。P21

25 張曉軍、閆曉燁。《非戰爭軍事行動論綱》。北京:海潮出版社,2008 年。P53-54

26 曾維國。《非戰爭性軍事行動中的政治作戰》。摘錄自「廿一世紀西方的政治作戰思維與運用:

第四代戰爭與戰略通」P73。台北:國防大學政戰學院,民 99 年 9 月。

27 蔣中正。《政治作戰的要領》,領袖訓詞輯要,台北:國防部編,1967。P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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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示威,準武力的暴動,或半武力的特種作戰」的性質。28

國軍將政戰工作區分「思想」、「組織」、「安全」、「服務」四大工 作領域,規劃「思想戰」、「心理戰」、「組織戰」、「情報戰」、「謀略戰」、

「群眾戰」六大戰法,其深層意涵都與美軍創建的「非戰爭性軍事行 動」不謀而合。在實施範圍上,「非戰爭性軍事行動」包含未達戰爭 狀態下所有軍事作戰範疇之軍事能力;「政戰制度」則涵蓋除直接以 軍事和武力加諸敵人的所有戰鬥行為。在執行作為上,「非戰爭性軍 事行動」涵蓋的人道援助、災難救助等行動,與國軍政治作戰推行的

「組織戰」、「群眾戰」等六大戰法精神雷同。

由於我國行之有年的政戰制度與「非戰爭性軍事行動」具有相似 性,國內學者在定義「非戰爭性軍事行動」時,將政戰工作與「非戰 爭性軍事行動」在意義上做了初步的構聯。學者洪陸訓對「非戰爭性 軍事行動」的定義是:「屬於國家層次,含有武裝部隊執行『軍事行 動』,也含非軍事單位執行的『行動』。但無論是否由軍事或其他單位 執行,均屬非戰爭性軍事行動。此軍事行動中具有戰鬥性與非戰鬥性 任務。後者尌是屬於政治作戰的性質與範圍。換言之,非戰爭性、非 戰鬥性的軍事行動或軍事任務,明顯的是屬於政治作戰的範圍。」29 學者趙忠傑、管怡聲則將「非戰爭性軍事行動」定義為:「一國 為完成國家欲達到的目的,或者是保護其國家的利益,由軍事部門主 導或參與,而不以達成傳統戰爭目標為最終目的之軍事行動者,可稱 為『非戰爭性軍事行動』」。30

28 蔣中正。《政治作戰的要領》,總統對本校訓詞集。台北:政治作戰學校編,1970。P116

29 趙忠傑。《非戰爭性軍事行動與政治作戰》,新世紀的政治作戰。台北:國防部總政戰局心戰 處,民 96 年 4 月。P431-432

30 趙忠傑、管怡聲。《非戰爭性軍事行動初探》。台北:憲兵半年刊第 64 期,2007 年 3 月。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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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小結

綜觀美國、中共等對「非戰爭性軍事行動」理論較為深入研究之 國家對其賦予之定義,並納入我國之研究共同分析,「爭取國家利益」

為「非戰爭性軍事行動」的最高戰略目標是無庸置疑的,然其戰術行 為則因國情之不同而「內外有別」。美軍強調執行海外軍事行動的法 理性,共軍則著重在內部的「維穩」,以帄衡快速崛貣的國內社經環 境造成的「經濟開放、政治緊縮」,對外則彰顯「和帄崛貣」的態度,

透過適度參與人道救援、維和行動、打擊海盜等國際事務,逐步介入 國際關係運作。

因此,歸納各國對「非戰爭性軍事行動」之定義,本論文詴圖將

「非戰爭性軍事行動」定義為:「為達成國家政治目標並維護國家利 益,以軍事部門為主體,在非戰爭狀態下適度運用軍事力量執行任務 的軍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