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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營利組織之概論

第二節、 非營利組織的類型

我國非營利組織提供的社會服務對象可分為不特定多數人與特定多數人、會

9非營利組織發展法草案第 1 條第 2 項:「本法所稱非營利組織,係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增 進不特定多數人利益之下列非營利社會公益事業,依本法規定設立登記之民間正式組織。一、

關於健康促進、醫療衛生或福利服務。二、關於志願服務或保護弱勢團體。三、關於推展社會 教育。四、關於住居供給或社區營造。五、關於學術、文化、藝術、科學或體育的促進。六、

關於生態保育或永續發展。七、關於災害人道救援。八、關於區域安全。九、關於人權維護或 促進和平。十、關於國際交流合作。十一、關於促進經濟或產業發展。十二、關於促進性別平 權。十三、關於培育兒童的健全發展。十四、關於大眾傳播、司法、教育或其他社會改革倡 議。十五、關於政策倡導、遊說、諮詢建議、資訊提供或能力建構。十六、關於其他增進公共 利益之事項。」

員或社員,前者之組織類型為「公益組織」,後者之組織類型為「互益組織」。 因此,非營利組織未必等同公益組織,亦包含非以公益為目的之互益組織。10

此外,非營利組織之法律型態主要可分為非法人團體、社團法人與財團法 人。其中,相較於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必須完成法人登記,非法人團體的設立 流程與後續規範則較為簡易,僅須向主管機關立案或登記(例如:已立案或登記 的非法人之人民團體、寺廟、宮廟、職工福利委員會等)11

非法人團體主要受人民團體法所規範,依據設立目的又可區分為:社會團 體、職業團體與政治團體三大類。其中,除部分人民團體因特別法規定具備法 人資格(如農會、漁會、商業團體等)外,其餘則屬非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可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11 條:「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 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 機關備查。」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成為「社團法人」。12

關於「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則於民法加以規範,民法將法人分為公法 人與私法人,公法人為具公權力的政府機關,私法人可分成社團法人與財團法 人。社團法人可區分為「營利社團法人」,以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其中營利 性社團法人如受公司法監督的公司。而非營利社團法人又可依據其類型區分為 互惠型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及公益型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則可根據其設置目的與標準,區分成「一般性財團法人」、「特殊性 的財團法人」,一般性財團法人如民間捐資所成立的基金會。而特殊性的財團法

10林江亮(2014)。《非營利組織租稅法規─所得稅之理論與實務》,頁 16。台北市:指南書局。

11林江亮(2014)。《非營利組織租稅法規─所得稅之理論與實務》,頁 43。台北市:指南書局。

12張明輝、周筱姿(2016)。《公益理想實踐之路─非營利組織之設立與管理實務》,頁 30,台北 市: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

人,種類較為複雜,有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有依醫療法設定的

非法人團體與社團法人皆屬以人為組成基礎的團體,兩者主要受人民團體法 規範,差別在於非法人團體未取得法人資格。從而,人民團體法所規範之人民 團體可以是「非法人團體」或是「社團法人」,端視是否完成法人登記而定。例 如,宗教團體為人民團體法規範的「社會團體」子分類,若其完成法人登記 者,則為「宗教社團法人」,若未取得法人登記,則屬宗教性質之「非法人團 體」。

依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可區分為「政治團體」、「職業團體」及「社會 團體」,茲說明如下:

社會團體依同法第 39 條定義為:「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

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 體。」例如:學術文化團體、醫療衛生團體、宗教團體、體育團體、社會服務 及慈善團體、國際團體、經濟業務團體、宗親會、同鄉會、兩岸團體、婦女會 與其他等。

職業團體依同法第 39 條定義為:「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 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 員組成之團體。」例如:工會、工業、商業團體(如各類型商業同業公會、農 會、漁會等)及自由職業團體(如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等)。

政治團體依同法第 44 條定義為:「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 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例如:政黨、全國性政治團體。14

14林江亮(2014)。《非營利組織租稅法規─所得稅之理論與實務》,頁 44-45,台北市:指南書

第二項、社團法人

非營利組織架構下的社團法人係多數人為共同目的,如興趣、地緣、職業,

以人為組成基礎的團體並依民法第 46 條向法院辦理登記的「公益社團法人」

15。在組織結構上,依據民法第 50 條規定,社團總會為最高意思機關,舉凡章 程的變更、董事與監察人的任免與開除社員等皆須透過社團總會之決議。

第三項、財團法人

相較於非法人團體與社團法人為以人為組成基礎的團體,財團法人則是以財 產作為集合基礎並向主管機關許可後,取得法人登記的團體。規範財團法人的 法律與行政規則相當繁瑣。原則上,依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之設立,須經捐助 章程、主管機關許可與向法院登記等程序。16然而,民法僅是原則性規定,若 為特殊目的而設立者,則受特別法之規範,如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 人,醫療法設定的醫療財團法人。此外,財團法人又有地方性與全國性的區 別,為了規範地方性之財團法人,各地方政府多自行制定監督準則與辦法。17 以地方政府為例,台北市為監督台北市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輔導等管理 事宜,訂立「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彰化縣針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制 定的 「彰化縣政府審查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針對教育事 務財團法人制定的「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等。而主 管機關為中央政府各部會者,如「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 督要點」、「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文化部審查

局。

15民法第 46 條:「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法院辦理社團法 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1 條:「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

16林淑馨(2011)。《非營利組織概論》,頁 76,臺北市:巨流圖書。

17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1)。《國內非營利組織管理法規之研究》,頁 26,臺北市: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等。由此可見,規範財團法人的法規 內容龐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