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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音樂創作

本節就創造力、創意、創作及音樂創作的意義、音樂創作教學與學習評量、

影響學習者學習音樂創作之因素,及音樂學習動機分別進行探討。

壹、創造力、創意、創作及音樂創作的意義

「創造力」係指創造的能力,但不同學者對該名詞有不同的看法,有些認為 它是發明能力,有些認為它是擴散思考、生產思考的能力,也有人將它認定為想 像力(朱富榮, 2006)。「創意」係指自己獨特的觀念、想法、看法;而「創作」係 指將自己獨特的觀念、想法、看法,以具體的方式呈現出來(李雪禎, 2006)。創造 力是一個極為複雜的名詞,會依照不同學者或研究者的教學或研究目的,而有不 同的定義。Rhodes (1989)將創造力相關研究分為四大類,包含人(person)、產品 (product)、過程(process)、環境(environment),即為 4P 理論。許多研究學者認為 高創造力者皆具有特定的人格特質,如 Barron 與 Harrington (1981)依照創造力之 相關研究,將高創造力者歸納出的共同特徵,包括具有廣泛的興趣、偏好複雜事 務、具有獨力的判斷能力、自主、壓抑、自信、高度的審美觀、具有解決自我概

念衝突的能力、能接納衝突的自我概念、具有強烈的自我概念。而創造力的產品 便為創作作品,一個具創造力的作品普遍被定義為新奇且在該領域中具有價值 (Amabile, 1983; Mayer, 1999)。Amabile (1983)從產品的角度給予創造力定義,即 產品是創造力最終的證明,因此所有抽象的思考皆須被具體化。Wallas (1926)則 針 對 創 造 過 程 提 出 了 四 個 階 段 ( 引自 Truman, 2005; 朱 富 榮 , 2006; 賴 足 菁 , 2006):準備(preparation)、潛伏(incubation)、啟發(illumination)、驗證(verification)。

「準備」階段即為針對某個領域的問題產生好奇心,且依照先前的探索經驗累積 知識並作推理;「潛伏」階段即為將關於問題的想法以無意識的方式透過其他活 動繼續進行思考;「啟發」階段為頓時的領悟;「驗證」階段則為對創作的產品給 予正確的判斷。而在環境的部分,Tardif 和 Sternberg (1988)指出,創造的環境有 三,即領域(domains)、場地(fields)、脈絡(context),「領域」為學術與文化對個人 創造性所產生的助益或是抑制;「場地」為個人所圍繞的社會環境;而「脈絡」

表示創造力會受到特定的社會及歷史脈絡所影響(引自賴足菁, 2006)。

在音樂領域中,「音樂創作」則係指將自己對音樂的觀念、想法、看法透過 某種方式將其具體化地呈現出來,因而產生行為或作品,例如最常與音樂創作聯 想在一起的「作曲」行為,以及「樂曲」作品。然而,在音樂創作中,作曲和樂 曲只是其中一個屬創作的行為與作品,其它行為與作品還包括了歌唱、音樂劇等 (范儉民, 1996)。音樂創作是一種受審美經驗支配而將內心體驗轉化為具體音響型 態的創造性想像活動(王次炤, 1997)。簡單來說,個人的創造力和創意皆必須透過 創作才能將其具體化,因而完整地表達與呈現出來。亦就是說,在音樂創作的過 程中,音樂創造思考屬於一種認知行動。音樂創造力,就如同一般創造力,是一 種因人而異的先天能力,因此每位孩童擁有不同的音樂創造力(Hickey, 2001b)。

朱富榮(2006)及楊世華(1993)皆提及音樂屬聲音藝術。楊世華表示音樂能將人類的 情感表現出來,亦就是透過聲音的組織與藝術表達自我,所以音樂就是創造的表 現。朱富榮則更進一步說明音樂學習者應在早期以探索聲音為主,並學習音樂的 基本概念與音樂要素,再透過各種不同的音樂活動方式來進行創作學習。Reimer

(1989)提出三個能夠引導學生接近音樂創作本質的方法,包括:(1)傾聽,亦就是 欣賞;(2)透過創作體驗音樂,亦就是創作;(3)透過表演與表現的評估和判斷增進 音樂創造力,亦就是演唱、演奏。

綜合以上各個學者的認知,音樂創作的內涵可分為兩部分:(1)個人內在的觀 念、思想、看法、態度、感受、情感等;(2)外顯的創造行為,例如欣賞、作曲、

歌唱、演奏等。而內在與外顯行為必須相結合,方能稱為音樂創作,亦就是說個 人的內在觀念、思想、看法、態度、感受、情感等必須透過外顯的創造行為,將 其具體化表現出來,因而產生音樂創作,例如樂曲、音樂劇等。根據上述提及之 各個學者的論述,本研究將擬定一音樂創作教學內容,讓學習者能透過作曲的過 程中體驗音樂,並使學習者能將個人的創意與創造力以樂曲的成果具體化呈現出 來,如同 Amabile 所提,產品是創造力的最終證明。

貳、音樂創作教學與學習評量

王秀苓(2006)指出音樂創作的教育意義,主要是引導學生親近音樂,提升創 作的興趣,且能進一步培養學生創作的意識、奠定創作的信心,使得學生能透過 創作的過程中,對作曲能有更多的了解,再由創作教學中給學生發表個人創作的 機會,使學生能提升個人價值與自信,而並非要培育作曲的人才。以下就音樂創 作教學,以及音樂創作評量相關文獻分別敘述:

一、音樂創作教學

王秀苓(2006)在「邁向藝術課程模式應用於國小四年級學生音樂創作之研究」

的論文中,依照 Brophy (2000)針對音樂創作教學提及在設計一個音樂創作的任務 時,創作的風格必需先納入考量,包括節奏、曲調、器樂、聲樂、伴奏等;再來 決定在該任務中可進行學習評量之要素,而這些評量要素皆必須清楚告知學習 者,讓學習者明白任務目標及重點,例如在三年級結束後,學生已學會八分音符,

教師可在任務中規定學習者必須含有八分音符的運用;接著,教師亦須明確地訂

定出作品長度的最低限度,除非有時間或其他目的之考量,方能訂定作品的最長 限制,其作品長度單位可以由時間或小節數訂定。在學習者作品發表的部分,就 一般音樂課而言,教師可讓學習者透過獨奏或獨唱、多種樂器而無伴奏,或是多 種樂器而有伴奏將其創作成果呈現出來。在課程設計完畢後,教師應決定學習者 完成作品所需之課程節數,並決定記譜與否及記譜的方式。

Brophy (1996)亦針對創作初學者,提供了一教學步驟供教師參考。Brophy 認 為為了使初學者的創作能產出一個成功的樂譜並能成功地從作曲過程中體驗,老 師必須加入較多的限制。然而,在旋律的部份,教師絕不能給予指定,因旋律屬 創作者之創造力,倘若教師給予指定,學生的創造力便無法充分發揮。因此,為 確保初學者能擁有一個成功的創作經驗,除了旋律以外,教師應從創作的每一個 要素給予指定。在學生進行創作前,教師應(1)確認節奏和節拍的用法適切於學習 者的理解程度;(2)指定在創作中將使用到的音符,而最適合初學者的為五音階;

(3)決定創作中所需的樂句數量,並決定重複與否;(4)決定將會使用到的譜號等。

Hickey (1999)提及教師應提供各種不同類型的音樂創作任務,使所有學習者 皆有成功的音樂創作體驗機會。有些學生認為具規定的創作任務較為簡易,有些 學生則較偏好於未具太多規定的創作任務。Hickey 也指出教師亦可透過創作任務 教授學習者關於音樂上的相關概念。創作任務不僅能使學習者發揮自我的音樂創 造力,亦可提供教師一個可觀察學習者對某個特定概念理解與否的機會。Hickey 提供一個可套用於各種不同創作任務的指示,供教師參考。在不同的創作任務 中,教師只需將以下指示中的括號填入任務所需之規定,便能明白地告知學習者 該任務的指定需求:「創作一段具(數量)(新的音樂概念)的旋律、節奏或樂曲,並 確保那是你感興趣且喜歡的,同時亦是你可演奏或演唱出的。你可以反覆修改你 的創作作品直到你感到滿意為止」。Hickey 進一步提出教師亦可視教學需求,斟 酌以下創作任務之相關規定的指示:「創作應包含(數量)小節、創作應透過動態標 記增加多樣化,而表現力、創作應具(節拍或風格)、創作應具(調和形式)」。

此外,Berkley (2004)認為音樂創作可視為問題解決,而這些問題皆充滿知識

及創造力,複雜又多元。把創作認知帶入學齡兒童的學習中,可以讓學生在學習 的過程中了解創作任務其實就像是問題解決的過程一樣,有很多潛在的答案,學 生必須將所習得的創作技巧與知識有系統地應用到音樂創作上,進而有較多樣化 的創造力。學生在創作的過程中,使用假設和確認的技能進行探索、預測以及測 試各種潛在的解決方法等,如此便可讓學生從探索的經驗中激發更多的創造力。

臺灣目前所實行之九年一貫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在音樂創作教學的部份有 以下的相關明訂。在音樂教學內容中,共有六大部分,包括音感、認譜、演唱、

演奏、欣賞與創作等,再依照層次性、連貫性與銜接上訂定音樂課程之內容,並 完整的訂出一套音樂教學之課程(教育部, 1993)。從民國 37 年迄今,臺灣已針對 音樂課程標準做了七次的修訂,而在音樂創作的部份,從「引起興趣、培養天才」

到「培養兒童感受音樂、理解音樂及表現音樂」:先以培養孩童對音樂感覺、興 趣的過程中,給予孩童對音樂認知的學習機會,再讓孩童從中發展對音樂的創作 能力;由此可知臺灣對音樂創作學習的重視(朱富榮, 2006)。在「國民小學課程標 準」中,教育部(1993)亦明確地針對低、中、高年級訂定出音樂創作的教學目標,

分別為:低年級的目標為培養孩童節奏創作的興趣與能力;中年級的目標為培養 孩童創作簡短曲調的興趣;高年級的目標為發展孩童創作的興趣與能力;而創作 教學在分段目標中均單獨設為目標。朱富榮(2006)指出在臺灣的九年一貫課程綱 要中音樂、視覺藝術、表演藝術等方面的學習皆屬於小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的 主要內容,學生能從中培養並提升自我對音樂的感受力、想像力、創造力等藝術 能力與素養,而藝術與人文領域中的課程目標有三,主要係以視覺藝術、音樂與

分別為:低年級的目標為培養孩童節奏創作的興趣與能力;中年級的目標為培養 孩童創作簡短曲調的興趣;高年級的目標為發展孩童創作的興趣與能力;而創作 教學在分段目標中均單獨設為目標。朱富榮(2006)指出在臺灣的九年一貫課程綱 要中音樂、視覺藝術、表演藝術等方面的學習皆屬於小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的 主要內容,學生能從中培養並提升自我對音樂的感受力、想像力、創造力等藝術 能力與素養,而藝術與人文領域中的課程目標有三,主要係以視覺藝術、音樂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