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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保送制度與選手生涯規畫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體育保送制度與選手生涯規畫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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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之文獻探討共有三節:第一節為體育保送制度與運動選手生涯規劃之相 關研究;第二節為國小體育教師角色任務與工作壓力與困境;第三部分為職場適 應的相關研究。

第一節 體育保送制度與選手生涯規畫相關研究

本節分成三部分討論:一、體育保送制度的沿革歷史對選手的意義與重要。

二、我國的體育績優選手升學的保送制度現況與問題。三、體育選手生涯規畫之 相關研究。

壹、 體育保送制度的沿革歷史對選手的意義與重要性

一位傑出的體育選手是需要長時間的訓練與培養,學校是最能提供選手單純 的環境專注於運動訓練。國內運動員往往面臨「學生」與「運動員」的雙重角色

(dual role),運動選手為了在運動表現上爭取優異的成績,往往必須耗費多時於 運動場上,在課程學習上不如其他同儕學習時間充裕(王志全,2011);再者,

大量訓練體力消耗與對外參賽的競爭壓力等因素,也促使許多運動選手無法正常 參與學校活動與學習,容易造成運動選手普遍性課業落後的現象(洪連成,2004;

洪嘉文、詹俊成,2005;陳羿戎,2008)。因此為延續選手的運動生命以及好的 就學機制,而「體育績優保送生」、「體保生」、「體育保送」等名詞,這些皆是源 自於最早在民國 55 年 5 月 3 日以臺(55)叁字第 6129 號令頒布,其後歷年來均 有修正。目前最近修正日期為民國 102 年 8 月 22 日。依據辦法的目的,在於獎 勵青少年致力於各項運動,提高學校的運動水準,促使全民體育發展。

本項辦法實行至今已近 50 年,對於體育保送制度的法令沿革,依據許樹淵

(1981)年的整理,各大專院校的體育科系依據辦法規動自民國 55 年起開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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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學生在參加大學聯考時,享有降低錄取標準 10%或 25%的優待,並且開放 一般大專院校之非體育相關科系,以提供運動績優選手更多選擇機會。民國 68 年,教育部又修訂了「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對參加國際 各單項運動競賽獲得冠軍的隊員,以集體保送的方式,進入大學的一般科系就 讀。

本辦法陸續經過多次修正,現階段命名為「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升學輔導辦法」。修正內容過程中最大的改變,從原本的「全面參加聯招」,至後 來的「甄審」、「甄試」制度方式招生。

有關甄審與甄試在本辦法中的定義規說明如下:

甄審:以甄審方式輔導升學者,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 件為限,並依各等級運動成績及志願序分發。

甄試:以甄試方式輔導升學者,應參加學科考試,其運動項目屬團體競賽者,

並應參加專長術科檢定,術科檢定未通過者,不予分發。但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國 手當選證明或其個人賽具有甄試資格者,得不參加術科檢定。前項甄試通過者,

應按學科成績與運動等級加分之總分高低及志願序分發。

透過申請甄審、甄試的運動員除了有傑出的運動成績表現外,其在校的德育 成績亦需要達到乙等以上。

隨著現今多元入學盛行,績優的運動選手除了可以依據所辦理的甄審、甄試 辦法外,另外各校可以辦理獨立招生以及甄選入學兩種,分述如下:

獨立招生:目前各校的獨立招生以學校單獨或聯合組成委員會辦理,各招生 學校依其發展特色、需求自訂招生項目、名額、考試辦法與錄取資格標準等各類 不同入學管道以提供名額參與招生。

甄選入學:現階段實施的推薦甄選及申請入學以兩種方式以簡化為甄選入學,

其兼顧現行推薦徵選之特殊取材精神、縮短城鄉差距的目的,以及申請入學所強 調的免試入學、以特殊才能為主的招生彈性等特色。

上述諸多的入學管道中,以甄審的資格條件限制最為嚴格,依據現階段的辦 法限制,符合甄審資格的運動選手,必須參加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 前六名、各單項世界運動協會正式競賽項目前六名等國際賽事。有關甄審資格限 制,依據教部部(2011)年頒布的辦法整理如下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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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國內中等學校運動績優生甄審資格表

參與比賽名稱 資格取得

1.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 代表隊 2.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

3.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4.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是錦標(盃)賽

5.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 界大學單項錦標賽

6.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前六名

7.參加東亞運動會協會主辦之東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前四名 8.國際學校體育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或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

國家組前三名 學校組前二名 9.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

灘運動會

前三名

10.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運動會 11.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

12.國際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世界青年或世界青少年正式錦標賽 13.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亞洲青年或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

前四名

資料來源:教育部(2011)

本項辦法對於多數體育運動員最大的意義在於政府能針對表現優異的運動 員提供一個升學輔導的管道,增加選手升學管道與選讀科系的多元性(非體育科 系),減少運動選手進入高等教育銜接之問題(林正常,方進隆,1995)。

對於多數教練而言,也是在訓練選手時給選手一個努力的方向,從吳國銑

(1979)的研究指出,我國優秀的運動員其家庭背景社經地位普遍不高。對弱勢 家庭而言,鼓勵自己的子女從事運動訓練,有好的成績除了有獎助學金可以申請 外,也能透過這樣的方式升學,提高下一代的教育程度,進而有好的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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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我國的體育績優選手升學的保送制度現況與問題

我國「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行之有年,歷年來有關本 辦法的制度檢討,不少人有這樣的質疑,體育績優生不必接受聯考就可以直接進 入大學,這樣是嘉惠選手還是害了選手。運動績優保送制度的立意相當好,提供 學生選手有管道進到大學就讀,從許建民(1998)的研究指出,學生運動員進入 學校後要同時扮演「學生」及「選手」的雙重角色,其所造成的衝突往往讓學生 運動員在學業與訓練間徘徊,既不能全心投入學業,訓練量不足下運動表現成績 也下滑。

運動選手透過多元的入學管道就讀大學,除了就讀體育相關科系外,也可以 就讀其他一般科系,有關近年來高中運動選手就讀大學的狀況,王志全、葉昇達、

陳政專(2011)年針對國內高中運動選手的升學現況分析,就讀大學普通科系有 745 人(34%),就讀體育相關科系有 1152 人(52%),未升學有 308 人(14%),

顯示出高中運動選手主要以選讀體育相關科系為主。

對於體育績優選手升上大學後適應不良的狀況進行研究,除了過去因為學科 基礎不佳造成課業跟不上的問題外,其他問題如下整理:

林國棟(1984)認為,運動選手產生學業適應問題的因素如下:(一)升學 的競爭(二)家庭觀念;(三)教練的觀念;(四)運動選手的觀念。

張宏亮(1995)的研究也提到,體育績優保送生的學習困擾是多方面的,可 以分為訓練因素以及非訓練因素。訓練因素包含時間分配以及疲勞等;非訓練因 素包括學科程度不足和沒有努力兩種。

林正常與方進隆(1995)曾指出,體育升學管道的辦法主要面臨兩個嚴峻問 題考驗,第一為體育績優生是否能如願進入心目中理想的大專院校?第二為大專 院校是否能夠招收到心目中理想的體育績優生?

莊翠玉(1997)以一般科系運動績優保送生 745 人為對象的研究發現:本身 學科基礎能力為產生其學業適應不良的主要原因,在學業問題方面,運動績優保 送生希望學校提供課業輔導的協助。運動代表隊選手由於比一般學生花較多的時 間在運動訓練上,相對花在課業上的時間就比一般生少,長久下來,造成了「學 業適應」的困擾。因此,在研擬培養優秀運動人才政策時,從幼年可使用的計畫 方案,希望除了技術上的訓練,更能包括學業治本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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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弦峰、陳怜潔(2001)亦提到體育績優保送生到大學後產生不適應的狀況,

其中以學業困擾最多,由於學習上的困擾導致學習情緒低落、心理畏縮、功課產 生壓力等狀況。

李坤培(2003)探討體育班學生學業不理想的因素,乃歸因於學生本身,如 學習動機不夠強烈、上課不專心及學習方法不當等。

從上述的困問題可以發現學生運動員在過去中學以前的求學階段因為有體 育班的設立可以讓他們投入大量的運動訓練,對於課業的要求其次,造成即使透 過保送制度到大學就讀,往往會因為程度不足、適應不良的狀況。曾任體育會副 主委林德嘉提出台灣現階段的教育制度出現這種畸形的發展,不喜歡讀書的學生 想盡辦法擠進體育班,無非是為了升學。而各校為了爭取傑出的運動成績,而忽 略知識教育,造成升學後的學生困境,這樣的惡性循環已經行之有年。(引自吳 育光,2014)

對於現階段體育保送制度的問題,研究者透過文獻的整理,大致可以分為下 列以下兩個階段:

(一)保送大學前:現行的保送制度中學生資格的關鍵在年度的問題,依據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規定,取得甄試資格可以保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規定,取得甄試資格可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