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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大中政府底下的政商關係

第二節 金大中的財閥政策

一、財閥的結構改革與「5+3」原則

金大中在就職之前為了儘速解決國內經濟危機,金泳三與金大中達成協 議,雙方各派六名代表組成非常經濟政策委員會,就危機部份先行擬定政策。

1998 年 1 月政府針對企業結構改革揭示了 5 項原則,1999 年 8 月延續之前的原 則再追加了3 項。主要是為了解決企業的內部結構問題。對於現存企業的存續 危機,政府分門別類劃分出體質優良和瀕臨破產兩種。後者再區分出完全存續 不能或具有存續可能性的企業,對不良企業進行重整或合併、清算。「5+3」原 則與不良企業重整計畫是一併實施的。不良企業重整計畫在1999 年因為大宇財 閥倒閉所以增加了12 間,也大大地加重了金融負擔。原則上來說,這些財閥政 策就是政府開始清理之前因為過度擴張而產生的營運不良的公司,以及藉此加 強監管機制。以下先對政府發佈的「5+3」原則進行說明。

「5+3」原則的內容總共有(1)財務構造的改善(2)提升企業經營的透明度(3) 取消互相保證債務(4)強化大股東與經營團隊的責任(5)設定核心事業(6)抑制循 環出資與內部不當交易(7)斷絕財閥集權組織(8)降低財閥對金融業的支配。(高 安雄一,2005:78-79)這八項原則是為了解決當前企業與金融發生危機的原因。

韓國的企業所面臨的問題是脆弱的財務結構以及不透明的財務報表,還有缺乏 公司治理的概念。前者(1)(2)(3)項是為了解決企業內部的財務結構問題,(4)(6)(7) 帶進公司治理的概念,(5)與(8)是著重在企業與金融機構兩者之間不當緊密的連 結,(5)是避免財閥進行過度投資、投資過剩造成金融體系的負擔;(8)由於許多 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受財閥的支配,避免金融機構做出與顧客利益相違背的業務 行為。例如大量購買相關子公司的不良公司債等等,所做的修改 。以下將逐一 來解說這八項原則。

(一)企業內部的財務構造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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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務構造的改善

金大中所提倡的財務構造改善是限期改善公司的負債比例(debt to equity ratio)下降到 200%。由於該規定直接適用在企業上並沒有任何強制力,所以是 藉由與供給財閥信貸的主要銀行締結對財閥財務構造改善的規定。讓主要銀行 敦促財閥進行負債比例的削減來達到目的。(Mo and Moon 2003:128-133)主要 法規是根據1998 年修正的銀行監督法,如果財閥沒有限期改善則讓具有債權的 銀行採取制裁措施。前5 大財閥被要求於 1999 年年底合於規定,6 至 64 大財 閥則沒有期限約束。不過,後者政府在稅法上進行了不利增加債務的規定。根 據稅法的修訂,在2000 年以後如果借貸超過自有資本 5 倍以上的貸款,不得算 入減免稅額之內。2003 年再縮小範圍到 3 倍。財務構造改善的措施到了 2003 年年末,製造業平均負債比例從 97 年的 396%降低到 123%,有明顯的良好效 果。

2. 提升企業經營的透明度

關於提升企業經營的透明度,有三個實施項目。第一、強化公司的外部監 督。1998 年 2 月修正了「公司的外部監督相關法規」規定上市公司以及 30 大 財閥有設立外部監察委員會的義務;第二、企業內部的會計標準要與國際會計 準則相同;第三、前30 大財閥必須做結合財務報表,而非連結財務報表。結合 財務報表是基於財閥能夠支配的所有公司為範圍的財務報表,與連結財務報表 不同。後者是以單一公司為單位。但是,由於公司集團內複雜的相互出資的業 務行為無法從連結財務報表中窺知,財閥往往利用該漏洞讓財務報表看起來健 全,其實只是灌水的營業額與純收益。藉由結合財務報表的方式,可以看出相 關公司之間的債務保證、出資等,扣除重複的貿易往來即可做出正確度高的數 據。如公司健全性指標、收益性指標等,公司的負債比也能清楚的了解。結合 財務報表是為了提升韓國財閥營運透明度而特別提出。

3. 取消互相保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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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保證債務是公司在金融機構的信用擔保不夠時,最常使用的方式。常 常一個財務報表十分健全的公司突然間倒閉,起因是高額的相互保證債務讓營 運不良的公司牽連保證債務的公司。然而,相互保證債務並沒有記錄在財務報 表上,其隱性的風險多高投資人並不知曉。1997 年許多財閥倒閉的緣故即是子 公司互相保證債務。1993 年政府在公平交易法規定額度為 200%時,財閥還未 了解到互相保證債務的危險,前30 大財閥的保證額度是自身資本的 4.7 倍。1996 年又限制為100%。金大中政府規定於 1998 年 4 月禁止債務保證,而現存的債 務保證則是於2000 年 3 月完全解除。這不僅可以增加財閥的財務透明度,也可 以斬斷以往企業不良資金往來。

(二)導入公司治理的概念

1. 公司治理的強化-大股東與經營團隊的責任

公司治理的強化分外部與內部的強化措施。(Joh and Kim 2003:103-110)藉 由外部機構來監督公司的措施有三個,首先,引進主要債務系列制度。1999 年 4 月,由各家企業的主要債權銀行監督企業履行重整的進度,以往因為 1990 年 代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興盛讓企業得以逃避銀行的監督,現在重新按照構造改革 所訂定的改善約定來進行。其次,開放讓機構投資人根據持有的股票擁有決議 權。以往為了防止財閥屬下的機構投資人如基金、信託公司等濫用決議權,但 隨著開放外資進入,1998 年 9 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業法規讓持股的機關投資人 可以使用該項權力不過不能藉此行使取得經營權的決議。第三、准許外國人持 有百分之一百的公司股份,並且開放M&A 併購市場,讓持有 10%以上股票的 股東行使實際持有股份的投票權。在內部方面,引進公司外部董事制度、加強 具有支配性大股東的責任、保護小股東的權力。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須有 1/4 為外部董事;商業法也將「實際理事制度」修入「忠實義務」規定的第一 項,將實際上具有支配影響力的股東與公司、理事一同對第三者負連帶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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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在保護小股東權益方面,1998 年修改證券交易法,增加上市公司小股東 的權力,如降低提出訴訟的股權標準,由1%降為 0.01%,理事、監察解任的請 求權也由1%降為 0.5%。除此之外,還修改商業法將選任理事的投票制度改為 累積投票制。當企業進行 2 位以上的理事選任時,由持股 3%的股東提議,股 東以一股一票的方式進行投票。讓小股東也能推出候補人選。

2. 抑制循環出資與內部不當交易

以往循環出資是助長財閥多角化經營的重要原因,透過財閥權力集中的方 式進行旗下子公司的資金相互支援。(企業A→企業 B→企業 C→企業 A)1987 年盧泰愚政府曾經以公平交易法規定企業集團內禁止直接相互出資,其他企業 的出資總額則在純資產的40%以內。1991 年取消直接相互出資的禁令,循環出 資與間接相互出資又開始了。1994 年政府將出資總額的限制縮小到純資產的 25%以內。然而,1998 年以企業構造改革的理由將出資總額的限制廢止,以利 企業之間的合併。1999 年,抑制循環出資的規定出現在三項企業構造改革的追 加原則當中,原因是1998 年 30 大財閥出資總額急速擴張。但是政府在規定限 額之餘還例外開放。2001 年 50.8 兆韓圜的循環出資是例外開放的額度。

另外一項禁止內部不當交易的背景是,韓國企業的內部交易額度是很高。

前30 大財閥的上市公司交易總額當中有 1/4 的額度是內部交易,有些財閥則是 高達一半左右。基本上內部交易是合法的,不當的內部交易是指以扶持其他子 公司為目的所進行的交易。營運優良的公司為了要讓其他相關公司維持下去,

用特別高的價格購買產品或者用過低不合理的價格提供產品,或著是給予無息 貸款致使股東蒙受損害。1992 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了「大規模企業集團的不 公平交易行為審查基準」,不過並沒有強力取締。1999 年 8 月公平交易委員會 修正了不當內部交易的法規,開始對前5 大財閥進行三次調查。支援性的交易 總共有17.9 兆韓圜,被支援的企業得益 5,290 億韓圜。政府課徵了 1,720 億韓 圜的罰金。1999 年 12 月公平交易法規定前 10 大財閥進行一定金額以上的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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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必須交給理事會決議,並且告知小股東。

3. 斷絕財閥的多項繼承方式

由於法規上並沒有規定所謂的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附屬關係。所以許多 財閥管理各公司的方式是利用交叉持股以及經營權與所有權合一的方式來進 行。基本上,在改革之前的公司內部組織結構是具有決議權的股東、業務執行 權的理事會以及握有監督權限的監察委員。但是握有支配力量的股東也就是財 閥家族,利用投票權讓理事會多由財閥家族的人擔任。在CEO 與理事會會長皆 由財閥本人擔任的情況下,監督機制舊變得非常薄弱。而財閥會長底下的設有 的秘書室(或稱為綜合企劃室,請參閱第二章),是不屬於任何一間公司的單位。

財閥進行交接時,藉由發行可以兌換成股票的低價商業票據,並且以不公開販 售的方式幾乎是指定賣給財閥的親戚,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政府除了在內部 不當交易當中禁止低價出售商業票據以外,還修改了繼承稅與贈與稅的法規,

禁止財閥規避稅法的稽徵。(高安雄一,2005︰89)

(三)財閥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係 1. 設定核心事業

政府進行限縮財閥多角化經營已經很久了。不過因為種種因素,多角化經 營依然是財閥的特徵,即便全斗煥、盧泰愚政府藉由設定核心事業來抑制財閥 肥大化,不過很快地又發展了起來。金大中政府趁著金融風暴的契機,嘗試進

政府進行限縮財閥多角化經營已經很久了。不過因為種種因素,多角化經 營依然是財閥的特徵,即便全斗煥、盧泰愚政府藉由設定核心事業來抑制財閥 肥大化,不過很快地又發展了起來。金大中政府趁著金融風暴的契機,嘗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