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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大中政府底下的政商關係

第三節 不良企業重整計畫

一、銀行主導的企業重整

在以往韓國企業破產申請重整若使用法院管理程序,法院管理的計畫申請 需要為時兩年的核准期。很明顯地這對遭受到金融危機重挫的企業而言是緩不 濟急。急速惡化的經濟情況使得申請法院管理的企業激增。為了要讓企業重整 的手續更為便捷,政府引進了「倫敦模式」(London approach),由銀行主導不 良企業的重整計畫。不過韓國與英國的處理方法稍微不同。英國是中央銀行(英 格蘭銀行)作為調解人,並由債權銀行與企業達成財務改善備忘錄,由債權銀 行監督企業執行改善計畫,若雙方有紛爭則是由中央銀行進行仲裁。韓國則是 由 民 間 金 融 機 構 組 成 的 「 企 業 構 造 調 整 委 員 會 」(Corporate Restructure Coordination Committee)作指導和介入的工作。由企業的主要債權銀行支付 CRCC 工作所需的費用。提出重整的申請可以是債權銀行也可以是企業。由債 務企業和債權銀行雙方簽訂「為促進企業結構調整的金融機關協議」,文中表明 債權對象、債權凍結事項、債權金融機關協議會的召集、決議方法等主要內容。

該協議是雙方自律下的合意文書,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過銀行會明定企業如 果不履行計畫的罰則。進行的方式按照六個步驟。(高安雄一,2005:112-115)

第一階段,選定重整的企業,前五大財閥原則上並不在這種重整模式的範 圍內。主要對象是第六大財閥以下的企業。由各財閥企業的主要債權銀行挑選 有可能存續的不良企業,或者是企業主動申請由銀行來審定是否能夠加入重整 計畫。第二階段,公告招開債權金融機關協議會,第一回的協議會先宣告凍結 企業的債權。第三階段,召開第二次協議會,須總計 3/4 以上債權額的債權者 同意企業重整才能接續重整的計畫。該會議還決定債權凍結的具體延長時間以 及企業資產的查定。第四階段,根據企業資產查定的結果訂定重整計畫、金融 機關的債務調整、大股東的損失負擔方案。最後在企業與債權銀行的同意下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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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第五階段,企業簽訂備忘錄,其中記載履行義務和未履行時的制裁措施。

評價,企業必須要注意良好的財務狀況以及經營透明化。此外,由於金大中政 府禁止相互保證債務,企業融資憑藉的是信用(credit)。因此公司的財務不容 易受到其他子公司的牽制,獨立性提高。銀行在信用審查上也比以前嚴格,只 過問公司有無償債、負擔利息的能力。

表4-2:金融危機前後企業經營結構的比較

金融危機前 金融危機後

企業資金調度方式 外部資金 ⇒ 內部資金

間接金融 ⇒ 直接金融

短期資金 ⇒ 長期資金

公司治理 政府透過銀行進行干預 ⇒ 市場監督機制

市場 不起作用 ⇒ 機制確立

銀行貸款基準 公司擔保(互相保證) ⇒ 信用

經營方式 財閥經營 ⇒ 個別企業經營

(資料來源:王效平、尹大榮、米山茂美,2005:193 作者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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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結論

圖4-2:金大中政府與財閥之間的關係

(資料來源:作者製作。)

一、外部因素

1997 年發生金融危機,南韓政府必須同意 IMF 以及 World Bank 嚴苛的援 助條件才能處理危機帶來的經濟重創。面對比世界化更強大的外部壓力,金大 中上台之後對企業集團進行多項整治是勢在必行。從改善企業內部經營結構到 干涉外部重整,都是由政府規劃推動並加強相關的監管機制。即便是銀行主導 的企業重整,也受到金監會的監督。這些提高經營的透明度、減少企業負債比 率以及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等政策,也都主要是受到IMF 所提出的改革要求 的影響。

學者認為金融危機的發生,意外地讓國家重新掌握了對私人部門的權力。

這是在民主化與全球化之後逐漸喪失的部份。(Mo and Moon 2003:137)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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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企業重整計劃為例,相較於財閥對政府政策的影響力可說是具有絕對性。 義。(Mo and Moon 2003:140)金泳三政府代表的是保守的執政勢力,在和企業 團體以及工會進行協商時是與傳統的既定對象進行會談。將非親政權的其他團 體代表排除在外。因此金泳三的政商關係還保有著親群資本主義的遺緒。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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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這種政府介入以恢復市場競爭為目的的方式,被稱為調和自由主義(Ordo-liberalism),或被 國內翻譯為德國體制的自由主義(吳妙善譯,社會福利市場經濟解讀,台北:月旦)。ORDO 是一個德國的學術期刊名稱,由提出該自由主義的學者Walter Eucken 與其他學者一起創辦。

主要的概念是認為威瑪共和時期對市場的錯誤對策是促使納粹興起的原因之一。當市場因為過 多的進出障礙導致壟斷扭曲了市場競爭。政府此時應該進行干預,因為市場無法自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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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於反對黨的金大中在安排官僚、銀行和企業的三方會談,以及和勞工團體 的協商場合揚棄了舊有的協商模式。後者來自於自民聯的政策偏好改變了金大 中原本嚴苛的財閥政策。金大中上任之後即認為金融危機的發生原因在於財 閥,任命的官僚也是傾向激進的財閥改革。後期對財閥改革態度的轉變主要是 受到結盟政黨自民聯的影響。第一節的府會關係中,在野的大國家黨對改革政 策並沒有出現阻撓的行動。但是屬於保守派的自民聯認為財閥的存在代表著韓 國的經濟,極力主張保有財閥。在考慮到合作結盟的壓力下,2001 年中後,不 再任命主張財閥解散的官僚。緩和了對財閥的改革政策。故政府和財閥之間還 是保有著平行關係,只是相較於前任政府,財閥的在國會的影響力變得薄弱。

三、政府與財閥關係的定位

由於政府在和財閥進行政策溝通協商時,靠的不是舊有的結盟關係。支持 緩和財閥改革的是國會當中的盟友,而非執政黨本身。金大中政府與財閥之間 的關係可視為以社會統合主義為互動模式的平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