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泳三政府底下的政商關係
第二節 金泳三政府的財閥政策
第二節 金泳三政府的財閥政策
從表 3-3 可以得知,金泳三政府所提出的第七次五年經濟計畫的內容 當中,九項裡有五項是關於資源分配公平化、有兩項是針對財閥的經濟集中度 過高和不公平貿易。易言之,政府的經濟計畫除了朝向產業轉型、自由化與全 球化以外。金泳三政府對於財閥的經濟權力過於集中所造成的問題也相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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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民正黨在第十三屆國會選舉當中當選了 129 人,其中有 59 人是出自於慶尚南北道,加上京 畿道出身者為26 人。該黨議員有 2/3 強來自於這兩個地方。資料來源:韓國人脈與政治文化,
1994:250。
19 資料來源:俞碩在,2008 年 12 月 29 日,〈建國 60 週年大記事<51>1993 年首次實施金融實 名制〉,進入檢索日期2009/3/20。朝鮮日報中文網,
http://chinese.chosun.com/big5/site/data/html_dir/2008/12/29/20081229000030.html 。
視。不過,從接下來的財閥政策可以看出,後者的努力幾乎是完全失敗。金泳 三政府的官僚所提出的產業分殊化與自由化政策兩者之間並非是並行不悖,政 治人物在諸多考慮下選擇支持後者。接下來金泳三政府的金融政策更加速了財 閥的擴展速度。1990 年代是韓國企業向全球各地投資的重要發展期。
表3-3:金泳三政府所實施的第七次經濟計畫 第七次五年經濟計畫(1993-1998)
1.以製造業為中心的產業構造體制的確立 2.達到科學技術投資為 GNP5%的目標 3.社會間接資本投資的擴大
4.國土更有效率的利用 5.財閥經濟力集中的改善
6.強化反壟斷暨公平交易法規的落實 7.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的擴充
8.改善地域發展不平均的現象 9.改善住宅一屋難求的現象
(資料來源:蔡增家,2005:110。)
一、金泳三的財閥分殊化與產業自由化政策
韓國政府從全斗煥之後的財閥政策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抑制集團多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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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導致重複投資。另外一種是禁止壟斷和不公平交易行為。抑制企業過度 業自由化是在與企業協調之後,才有條件式的放棄介入。如高科技產業中R&D21 投資項目還是受到政府干預。
盧泰愚政府抑制財閥擴張的方式是要求前30 大財閥登記 2 到 3 個核心公司
(main firms)來強迫財團縮小規模。方法是如果縮小對新的子公司的債務保證 與財務支援,財務部會解除對這些主要公司銀行貸款的限制。但是財閥也有對 應的方法,就是將營運不良的公司申報為核心公司來繼續貸款。(Kim 20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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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根據工商部部長的說法,業務種類專門化不同於以往專注於核心公司的設立和限制財閥的經 濟集中度的核心化政策。而是考量到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重新做部門劃分。所以在該政策當中准 許財閥繼續維持水平擴張與垂直合併,只不過範圍限縮在新規定的主力部門之中。(Kim 2003:69,奧田聰,2007: 233)
21 根據 OECD 對 R&D(Reach and Development)的定義,所謂的研發是指藉由有系統的組織 來從事具有創造性的工作。增加人類知識的廣度與深度,範圍包括社會、文化以及新的發明。
如果一個國家或組織開始進行研發,代表他們願意放棄當下的利潤,投資較為長遠的發展和回 饋。
1991 年,30 大財閥所登記的 76 家公司為其他子公司擔保了 38.3 兆韓圜,是這 些公司資產的3 倍。盧泰愚的政策完全無效。此外,財閥多角化經營並沒有因 為限制財閥內部的債務保證以及持股比例而減少。財閥的肥大化讓財政部(the Ministry of Finance)甚至不敢把削減突出的債務擔保的提案交予內閣審議 怕導 致經濟恐慌。(Kim 2003:68)1993 年,根據工商部(the 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Resources)的提案,金泳三宣佈了新的產業分殊化政策。不再用核心公司 作分類標準,而是由官員將財政部的政策重新劃分工業部門,從 73 種減為 15 種。允許企業集團在登記為主要的工業部門內進行垂直整合與水平擴張。不再 硬性規定裁減非核心公司的相關企業。每個工業部門允許財閥登記2 到 3 個主 要公司,MTIR 配給每個財閥約 2 到 3 個主力部門,每個部門是挑出國內具有 競爭力的“公司群”,大約會有六到七個這種領導公司(leading companies)。也 就是說,MTIR 放寬對財閥投資項目的限制,允許他們做整併與多角化的經營
2000:79、林文斌,2007:261。
增。參照表 3-4,包括收購國外企業,在五大洲的投資件數以倍數成長,其中 以亞洲的投資金額與數目最高。投資項目多為勞力密集性的纖維、成衣、皮革 製品等。(高龍秀,2000:85)
表3-4:1960-1998 南韓海外投資件數統計(單位:件)
亞洲 北美 中東 中南美 歐洲 非洲 大洋洲 合計 1960-1980 400 405 56 127 108 44 59 1199
1990-1998 5891 1106 19 242 472 65 207 8002 總計 6291 1511 75 369 580 109 266 9201 1990s 所
佔比例 93.6% 73.1% 25.3% 65.5% 81.3% 59.6% 77.8% 87%
(資料來源:高龍秀,2000: 84,作者改編。)
二、管制壟斷暨公平交易相關法(簡稱公平交易法)的監督措施
在金泳三政府時期企業壟斷和不當貿易行為的規範並不多,韓國主要規範 市場貿易行為、企業之間的出資關係的法律是公平交易法。由於韓國的市場由 財閥寡佔,所以公平交易法為了維持貿易的公平性,其內容常對財閥的財務往 來和交易進行限制。1995 年,政府規定財閥的子公司相互投資不得超過自身資 產的上限從40%降為 25%;1997 年將財閥子公司的互相擔保由資本額的 200%
減縮到100% ;並且公佈每年 30 大財閥的名單,列入財務管制。(林文斌,2007:
261)不過這對善於擴大規模與公司數目的財閥而言,比例上的變動可以靠擴增 子公司數來彌補。特別是在開放金融機構民營化之後,政府沒有針對財閥結構 性的問題提出規定修改,成效並不大。231990 年代,財閥的違法交易損害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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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1998 年年底,前 70 大財閥總共擁有 140 間非銀行金融機構。(Hahm 2003:87)針對公平
利益的行為頻仍。1991-1997 年間財閥在各方面反而呈現更高的經濟集中度,
在這個問題上政府並沒有達到預期改善的目標(參見第31 頁表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