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壓榨剝削型的惡霸
第二節 不實的契約
一、勞資對立
近年來,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由欠薪、低薪以及其他勞動權益糾紛引起的矛 盾和衝突,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以前,解雇員工,通常只憑老闆的一句話,
現在,若想直接解雇勞工,不再是老闆說了就算。在 2007 年 2 月 8 日的聯合新聞網,
有一則新聞,該新聞內容為:
中國航運公司服務的四名聯結車司機,在工作契約中和公司原約定,工作內容是一 車兩人輪班,從高雄上班領運貨櫃到基隆或桃園,再由兩地拖運貨櫃回高雄下班,隔日 輪班休息一日。後來公司要求司機們自九十年一月起,每天下午從高雄領貨櫃,到桃園 交櫃後下班,第二天上午八點再由桃園領櫃南下回高雄。四人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在新 制實施首日將貨櫃送到桃園,就自行搭車返回高雄,中國航運以當日貨櫃托運有延誤,
四人違規情節重大,將四人解雇。
四人不服,起訴要求公司給付不當解雇期間的薪資,以及確認和公司間的雇傭關係 仍然存在。一審四人獲勝,二審改判中國航運勝訴。四名員工就解雇到復職期間的薪資
給付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二審高雄高分院更審。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本案中四 人未依規定上工,是否立即造成公司營業上的損害及危險?又遭到拖延的輪船公司,僅 去函中國航運要求「確實檢討,改善服務品質」,沒有主張違約或索賠,看起來也未產 生實質的損害,二審法院未調查公司所受實際損害,就認定四名司機違反公司工作規則 的情節重大,過於速斷,有再調查的必要。
判決中並列出多項判定是否達到「懲戒性解雇」的衡量標準,包括:勞工違規行為 的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的危險或損失、勞雇間 關係的緊密程度、勞工到職的久暫等。依據這些標準,遭中國航運公司解雇的四名聯結 車司機,將有機會獲得被解雇到復職期間的工資。
這則新聞特別的地方在最高法院解讀「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 大時,雇主可以不經預告即解雇」的條文。以往勞資雙方的關係明顯偏袒雇主,對於約 雇關係,往往是由雇主決定,勞方沒有什麼權力,現在的勞資關係不同了,不能僅就雇 主所訂的工作規則內容為標準,對於「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是否重大」,就法院的判 決,必須在客觀上已達到雇主非採取解雇手段不可的程度才行。
目前台灣勞資糾紛的處理機構是勞工局,若遇上勞資糾紛,可至各縣市所屬的勞工 局以書面申請方式委託勞工局處理。勞工局的服務項目包括:勞資爭議協調調解、向就 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單身或禁孕等不合理的條款、勞工法律諮詢服務,以及關於資遣 費爭議、職業災害爭議、退休金爭議等勞資糾紛協調的申請辦理。
在 2004 年 9 月 2 日的聯合報,也有一則關於勞資糾紛模式相同的報導,內容是縣 府社會局發現受不景氣影響,有些企業雇主會藉故懲處想要資遣的員工,因為資方懲處 的理由過於牽強,讓勞工無法接受,產生情緒反彈,做出不理性行為,勞工一有不理性 的動作,資方即依違反員工規約解雇,以規避遣散費。
不僅現代社會如此,台灣如此,各地區、各民族都有壓榨剝削型的民間故事,這類 型的故事也可以說是勞資對立的故事,訴說著資方如何設下圈套,騙勞方工作後不給薪 資。
二、常用的技倆
此型的惡霸擅長用問問題、假幫助、講條件、設難題、賴帳等方式來要求並為難勞 動者,然後再以不符合要求而拒絕付工資。以下分析此型惡霸的常用技倆,至於詳細內 容請參考附錄六。
(一)假問題,真考試,讓人不通過而不給錢。
共 3 篇,在本型民間故事有 9%。
(二)假幫助,其實想要得到免費的勞力付出。
共 2 篇,在本型民間故事有 6%。
(三)講條件,實際上是不想付錢。
共 2 篇,在本型民間故事有 6%。
(四)設難題,要人知難而退拿不到錢。
共 12 篇,在本型民間故事數量最多,有 36%。
(五)用騙的,設計讓人拿不到錢。
共 2 篇,在本型民間故事有 6%。
(六)剋扣工錢或直接賴帳不給錢。
共 7 篇,在本型民間故事排名第二,有 21%。
(七)用虐待或打人、殺人的方法直接不給錢。
共 5 篇,在本型民間故事排名第三,有 15%。
依整個惡霸常用的技倆來看,設難題是採用最多的辦法,這和現在社會老闆慣用手 法不謀而合。尤其是勞基法上路時,一堆公司會突發奇想的要員工做東做西,但是,怎 麼做就怎麼錯,一點也不能令老闆滿意。過一陣子後,員工因為自己不論如何賣力,都 達不到老闆的要求,也只好乖乖求去,由於這是員工自己做不下去,當然無法要求老闆
給付遣散費。
三、研究者的自身經驗
中國民間故事中收錄這些惡霸常用的技倆,身處現代社會的研究者也很能體會,因 為研究者也有豐富的相關經驗。以研究者為例,高二暑假在一國內知名出版社打工,工 作 28 天,與一群工讀生突然被主管要求考試,考完後不見試卷、批改分數,只有一個 聲音:你們都沒通過考試!沒通過試用期!所以二十多個工讀生在那一天全都被解雇,
而且沒有薪資。
第二次領不到錢的經驗是高中畢業的第一份正式工作,那時沒有升學意願,找了一 家服裝公司當助理,工作十天後被通知:隔天不用來了!原因仍是沒通過試用期,妙的 是,求職時老闆從沒提過試用期這件事,只是老闆沒給錢的理由也很正當。
第三次的狀況是有領到錢,但是,契約上出了點狀況。師專畢業後的第一份工作是 在私立幼稚園當老師,老闆要求簽約,契約上要求:工作未滿一年,若中途離職要賠兩 個月薪水。簽約後,除工作量增加,老闆還要求協助某候選人競選,當時覺得不合理,
不想乖乖就範,可是為了不想賠兩個月薪水,勉強拗了一年,等合約到期才重獲自由。
第四次到第七次的麻煩不是沒領到錢,也不是契約糾紛,而是沒有資遣費。在民國 82 年~85 年這四年中,因為少子化的影響,幼稚園招生困難,每年五月中旬,老闆大概 就知道下學期有幾個學生,所以,每一年的五月底,我都會得到老闆叫我做到六月底以 後就不必來的訊息。或許是任職私立幼稚園老師既不受勞基法的保護,又不可能得到教 師法的待遇,老闆提早一個月告訴你,讓你下個月自謀生路就算不錯了,怎麼可能有資 遣費。
仔細算一算我的工作史,如果連打工也算進去,從民國 71 年~民國 85 年,短短的 14 年中,我至少遇到 7 件不合理的工作待遇。至於民國 86 年以後,我不再受此痛苦的 原因是:我進了公立幼稚園。進入公家單位,不在私人事業工作,是我不必面對資方剝 削的唯一途徑。
以這些經驗來對照壓榨剝削型的民間故事,會發覺這些民間故事並不是空穴來風、
無的放矢,應該有其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