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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第二節 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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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理論基礎

本研究關注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市場交易機制所能實現政策目的 之能力。市場交易係指自願的交換,任何一方都能拒絕,而且在市場規則下任何 一方都自願地接受交易條款。市場即是實現這種交易的場所。政府在容積市場建 立之目的,在於實現一個有效的資源配置,目標在於其政策目的之達成。理論上,

當買賣雙方能透過容積交易而獲得利益時,市場交易就會形成,在自由經濟市場 的概念下,就會對於容積形成一個均衡的市場價格。然事實上,有許多的因素使 得潛在的買方或賣方,無法透過市場交易獲利,此即造成容積交易的障礙。就傳 統經濟學中的供、需失調問題,一般商品問題的對象分別源自廠商及消費者;而 容積移轉制度的容積供給與需求,有很多的影響因素,受制於政府的制度設計。

另一個影響交易的因素為交易訊息並非公開與均衡,亦即訊息存在不對稱,造成 交易時討價還價(議價)的不利益,影響價格形成及向買、賣單方之傾斜。此外,

交易過程存在交易成本,過高的交易成本影響交易的達成,因此,考量如何透過 市場機制來減少前述容積移轉市場的問題,本研究爰將運用交易成本理論比較買 賣雙方透過中間層交易與直接交易機制所需支出交易成本高低;運用中間層理論 闡述何以引進容積銀行交易機制是符合買賣雙方的利益;運用討價還價理論分析 買賣雙方在交易中可得的交易剩餘分配情況及用市場機制設計觀點解釋政府在 市場建立可擔任的角色與功能,作為本研究議論之基礎。

壹、市場與交易成本理論

交易成本經濟學認為,選擇一種資本主義(市場)組織而不是另一種資本主 義組織的主要原因是對市場交易成本節約的追求(Williamson:1996)。依據 Coase 以來的新制度經濟學派之研究,交易成本佔經濟運作過程的比重逐漸增加。顯示 交易成本對於市場交易有著重大的影響力,容積移轉制度的實施,使得容積成為 可在市場交易之標的,在交易過程中除訊息成本、談判成本、監督成本…等諸多 交易成本外,容積移轉在我國現行的制度下也產生其他的交易成本(如移轉案核 可與否的風險成本、時間成本…)。由於交易成本的概念與範圍至今仍未有統一 的定義與界定,使其衡量在邏輯上產生了困難,本文既要探討現行容積移轉市場 中的交易成本問題,有必要透過相關文獻之回顧,尋求符合容積移轉的交易成本 範圍界定,並就現有衡量交易成本之方法中探尋合適的衡量方式,以為後續研究 之基礎。

一、交易成本之定義

古典經濟學對於市場的看法認為市場有著非凡的功能,僅靠各種價格機能就 能把一切問題擺平(Williamson,1985:16)。然而,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市場卻 產生了嚴重失靈的現象。Coase(1960)提出一個有別於傳統經濟學的觀察角度,

他認為可以交易成本來解釋市場失靈的原因,Arrow(1969:48)也呼應的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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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並不是絕對的失靈…,在一般情況下,交易成本的存在會阻礙市場;在一 些特定的情況下會使市場根本不能形成,…交易成本就是運行經濟系統的成本」, Benham 和 Benham(2001:1-3)也同樣認為,交易成本從根本上影響一個經濟體 系的運行、市場上的產品出現、交換及組織的生存和遊戲規則的持續。將容積透 過在市場移轉交易的制度,其過程必定會產生交易成本,而此一交易成本的大 小,將影響到容積移轉的市場,甚至影響該制度的運行。然交易成本的內涵為何?

Coase(1960:7)的文章中僅指出,它包括:「尋找願意與之進行交易的對象;告 知交易對象交易的意願與交易條件;議價並敲定價格;簽訂契約進行必要的檢驗 以確定對方是否遵守契約上的規定等。」此後,許多新制度經濟學者紛紛對於交 易成本的內涵提出不同的詮釋,採廣義描述性的方式闡釋交易成本者,如 Arrow(1969:48)的定義為「交易成本是運行經濟系統的成本。」。張五常(1991)

所定義的交易成本為「在最廣義的意義上,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於一個 克魯梭.魯賓遜(一個人)經濟中的所有成本。」亦即除了單獨一個人在荒島上 的行為外,所有人與他人往來、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時間成本)

都是交易成本。

而試圖將交易成本細化,使它能推廣到所有制度環境中,藉以說明不同制度 安排的優劣者,如 Williamson(1985:19-20) 將交易成本比喻為物理學上的摩擦 力,並將其區分為合約簽訂之前的交易成本與合約簽訂之後的交易成本。關於事 前交易成本的成因,Hart(1995:20-30)的解釋是不同權利配置導致的不同控 制激勵結構產生的效率損失,尤其是不同剩餘控制權的安排導致的事前投資的損 失,是交易成本的核心。North(1990:38-48)也提出細化,交易成本的定義,

將交易的成本分為衡量交換事物之價值成本及保護權利、監督與執行合約之成 本。Stavins(1995)基本上延伸這樣的看法,將交易成本定義為普遍存在於市場 經濟中,為參與交易者在尋找交易對象、傳遞和交換資訊所支出的成本。Furubotn 和 Richter(1997:40,43)以類別區分定義「交易成本為包括資訊、議價及實施的 成本」。

有些學者試著將交易成本的可測部分與不可測部分加以區分,例如,楊小凱

(1998:64)將交易成本,分為交易雙方在交易前就知道要付出的費用(如運輸 費用、商品的腐化耗損、交貨延遲費用、執行交易時的各種費用及稅收等)稱之 內生交易成本,以及除此之外的一切費用(稱為外生交易成本)。Benham 和 Benham

(2001:3)則將交易成本中可測量部分稱為交換成本,其量度的範圍界定在特定 的制度環境中,當事人採用設定的交換方式獲得一商品而消耗的總資源(貨幣、

時間、商品等),亦即此項交易的機會成本。這種區分,使得交易成本的度量在 實務上較可操作。但其作為兩種市場機制的比較時,還是有不可測部分的盲點。

Milgrom 和 Robert(1992)從另一個角度,將成本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由於參與交 易各方契約的資訊不對稱及資訊不完全,第二類為參與者不完全承諾或機會主義 行為。交易成本的成因與定義雖不一致,但已可描繪其約略的範疇為包含搜尋成 本、討價還價成本、合約成本、執行成本及監督成本等。然另一個難題為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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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這些成本?

二、交易成本之量度

在政策的過程中不同的交易者在不同的點上產生不同型態的成本,故重點在 對交易成本範圍的正確分類以確認和估算這些相關成本。當完成對交易成本的分 類時將有助於促進政策的設計和管理。但交易成本概念雖已為大多數的經濟學家 所認同,然而直接對於交易成本為衡量卻不多見,歸納 Benham 和 Benham(2001:

2-3)一文中所指出,交易成本衡量困難之原因在於,一、標準術語的不存在。

交易成本的不同定義出現在不同文獻中,其常是啟發性而非真正用以測量交易成 本。二、由於生產和交易成本是被聯合決定的,對交易成本的估計成為困難。三、

如果交易成本非常的高,許多交易根本不存在。四、在一個設定的社會中,個體 與團體可能面對非常不同的交易成本。張五常(2003)也指出,交易成本有很多 類,而在觀察時往往不容易區分不同的類別,交易成本在理論上雖可測量,但所 需耗費的成本卻很高。就分類而言,Dahlman(1979:148)對交易成本的分為,搜 尋和訊息成本、議價及決定成本及監督和執行成本。在此基礎上,OECD(2001)將 交易成本進一步區分為兩類:即與政策無關的交易成本(如雙方自願交易)及與 政策相關的交易成本(如政策執行)等。前者包括因收集訊息、議價、確認品質、

建立排他機制、組織集體的行動等成本。後者包括政府在集合訊息、規劃和設計 政策,聚集收入、分配支出及監督成效的成本。

Furubotn 和 Richter(1997:40)的研究中認為,交易成本包含運用資源於制 度和組織的創造、維持和改變的費用。…當考慮到存在著財產和契約權利時,交 易成本包括界定和測量資源和索取權的成本,並且包括使用和執行這些權利之費 用。當應用到現存財產權的移轉及合約權利在個人(或法律實體)之間的建立和 轉移時,交易成本尚包括訊息、談判和執行費用。

他們將其分三種型態的交易成本(Furubotn 和 Richter,1997:42)利用市 場的費用(市場交易成本)、在企業內部行使命令這種權利的費用(管理交易成 本)及一組與遵循政治系統運作的相關費用(政治性交易成本),每一類又可將 依其變數性質細分的固定交易成本(制度安排所設定的成本)、變動交易成本(按 交易數量不同所產生),茲以表列(表 2-2)如次:

市場交易成本(Market Costs):廠商間運用市 (Managerial Costs ):

廠商內部組織管理成本 (Political Costs):政 治體系運作與調整成本 資料來源:整理自 Furubotn 和 Richter(1997) ,pp.39-48。

對於前述各類的交易成本,如何進行實際的衡量?文獻中對於交易成本的衡 量大致分成三類:第一類是針對經濟體的交易成本總量或交易部門比重的估計;

第二類通過估計具體的交易價格的方法來比較不同國家交易成本的大小;第三類 則是採用間接的方法如邊際分析等方法來比較交易成本的大小。第一類研究的先 驅者為 Waillis 和 North(1986:120-121),針對美國經濟中交易成本的測量研究,

第二類通過估計具體的交易價格的方法來比較不同國家交易成本的大小;第三類 則是採用間接的方法如邊際分析等方法來比較交易成本的大小。第一類研究的先 驅者為 Waillis 和 North(1986:120-121),針對美國經濟中交易成本的測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