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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整合觀點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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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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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碩士學位論文. 指導教授:葉 浩 博士. 立. 政 治 大. Nat. n. al. er. io. sit. y. ‧. ‧ 國. 學. 權力:整合觀點.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鍾明璋 撰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

(2) 謝辭 感謝那些曾經、正在或將要閱讀本文的人,不論你們同意或不同意本 文的立場,這篇論文因為你們而更有意義。.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i n U. v.

(3) 摘要 權力概念不僅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使用,更是政治學科的基本概念。 然而,對我們如此重要的權力概念卻始終缺乏一個所有人認同的內涵,即 便有眾多學者前仆後繼地投入權力研究中,在人言言殊的情況下,我們對 於權力概念的理解反而更加模糊。為了解決權力概念的困境,本文在檢視 當前對於權力概念的主要論述後,將之大致分成三種權力觀點:權力行使 觀、權力能力觀、權力界線觀。本文認為:雖然這三種權力觀點皆無法憑 一己之力描繪出完整的權力概念,但他們卻各自指出權力概念的不同部份, 因而彼此之間有互補關係。為了完整理解權力概念,本文乃將此三種觀點 進一步整合成「三位一體權力整合觀」 ,並闡明三位一體權力整合觀優於個 別權力觀點之處。最後,為了彰顯本文提出的權力整合觀不僅僅是純粹抽 象的理論建構,同時也能進行實際的操作,論文最後除了以實際的例子來 說明權力整合觀比個別權力觀點還能辨識出完整的權力現象外,也試圖指. 立. 政 治 大. 出權力整合觀更能「有意義地」提出衡量權力大小的指標。. ‧ 國. 學. 關鍵詞:權力、權力整合觀、權力對抗、權力三面向、權力界線觀.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 ii -. i n U. v.

(4) Abstract “Power” is not only a common word in our daily lives, but also one of the basic concepts in political science. Even though many scholars devoted their time to figuring out what does “power” mean, but the answers provided by scholars were not the same, and what is worse, their answers were not compatible each other. The meaning of “power” become more bewildering.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meaning of power, this study sort out the contemporary different discourses about power to three major views: The view of power over, The view of power to, The boundary view of power. We can discover that although any of these three views cannot totally explain the power phenomena, each one of them can make us understand parts of that. It means that three views of power are complementary. In order to show the whole concept of power, I tried to integrate three views of power which called “The integrated view of trinity of power” and show that how powerful the integrated view of trinity of power can identify power phenomena than one of three major views. Moreover, this study is not only constructing the integrated view of power in theoretical.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level, but further showing how to use the integrated view of power in operational level. So, finally, I tried to prove that the integrated view of power in finding out the power phenomena in concrete examples and that such view in developing some indicators when we want to compare the amount of power which is owned by agents are better than any other views of power.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Key words: Power, Integrated view of power, Antagonism of Power, Three faces of power, Boundary view of power. - iii -.

(5) 目錄 第壹章 緒論 ........................................................................................................ 1 第一節 前言:權力概念的廣泛運用及其重要性 .................................... 1. 第二節 簡述當前權力概念的討論脈絡 .................................................... 2 第三節 研究問題 ........................................................................................ 5 第貳章 權力概念的主要論述 ............................................................................ 9 第一節 權力行為觀 .................................................................................... 9. 第二節 權力能力觀 .................................................................................. 16 第三節 權力界線觀 .................................................................................. 22. 政 治 大 第參章 本文建構的權力整合觀 ...................................................................... 33 立...................................................................................... 33 第一節 本章提綱 第四節 綜合比較與討論 .......................................................................... 26. 學. ‧ 國. 第二節 本質上爭議之概念 ...................................................................... 36 第三節 討論權力概念的方法 .................................................................. 47. ‧. 第四節 三位一體權力整合觀 .................................................................. 48. sit. y. Nat. 第五節 小結 .............................................................................................. 79. er. io. 第肆章 捍衛本文的權力整合觀 ...................................................................... 81 第一節 本文整合觀優於個別權力觀點之處 .......................................... 82. n. al 第二節 以權力整合觀的角度檢視權力案例 .......................................... 86 iv n U 第三節 區辨權力及其它相近的概念 94 i e n g c h....................................................... Ch. 第四節 以權力整合觀進行權力大小的比較 ........................................ 104 第伍章 結論 .................................................................................................... 115 第一節 以「問題」為主軸剖析全文 .................................................... 115. 第二節 權力整合觀辨識權力及相關概念的可能限制 ........................ 122 第三節 未來可繼續的研究方向 ............................................................ 125 參考書目 .......................................................................................................... 129. - iv -.

(6)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前言:權力概念的廣泛運用及其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許多模糊不清的權力概念被廣泛地運用。從貼近一般 人日常生活的報紙中,我們不時可以看到對於權力概念的各種使用。1然而, 這些全都是權力概念的有效運用嗎?對權力一詞冠諸各種形容詞的表述是 有意義的嗎?這些利用權力一詞的各種變異形式所表達的涵義究竟是權力 概念本身即有的內容,或根本是對權力概念的錯誤運用?所有這些問題的. 政 治 大 上述問題方能迎刃而解。事實上,我們並非僅在日常用語上對權力概念感 立 興趣,在政治學科內對於權力的運用更是多不勝數:舉凡「政治哲學」領 回答皆迫使我們提問:何謂權力概念?唯有精確地瞭解權力概念的涵義,. ‧ 國. 學. 域思索自由、正義、公平等各種應然概念時,皆必須對權力有深刻的分析, 如此方能建構何謂能動者的正當行動; 「比較政治」領域內對權力概念之渴. ‧. 求,具體表現在比較各種政府體制時,分析有關憲政權力之歸屬; 「國際政. sit. y. Nat. 治」領域在談以國家為行動主體的互動時,更可藉由區辨各國權力多寡、. io. er. 範圍等,作為行動的基準或互動的預測; 「公共行政」領域在談公共政策的. al. 擬定與執行時,對於各種影響決策的權力行使方式更需仔細觀察,以確保. n. v i n Ch 政策符合人民利益。總而言之,權力概念對政治學科有既廣泛且重要的意 engchi U 義,任何不精確的權力概念無可避免地將會妨礙我們理解所有蘊含此概念 的論述或理論,而這對政治學科來說更是致命的傷害。因此不論是對於日 常生活的使用或政治學科的學術應用,釐清權力概念都是刻不容緩的當務 之急。. 1. 「奧美公關亞太區總裁柯銳思(Christopher Graves)說,CEO的兩隻手,各握有『柔性權力』 (Soft Power)與『硬性權力』(Hard Power)兩大領導力;而他期許自己能有『聰明權力』(Smart Power),彷彿身上裝個開關,能適當的切換兩種領導能力(林婉翎,2008)。」 「強調軟權力的重要性不只是因為要充實活路外交的內涵,更是因為要與『硬權力』齊 頭並進,發揮我國的『巧實力』(Smart Power)(呂郁女,2009)。」 「今天考試院的改革,若具重塑官僚考績文化的效果,政務官當然會害怕打破『默契』 的後果,因為,他們都了解,事務官具備『不作聲』反彈的軟權力,可以讓自己的日子很 難過(陳敦源,2010)。」(以上粗體均為本文作者所加) -1-.

(7) 其實權力概念並非只對當前人們的日常使用及現代政治學科有意義, 它的使用縱貫古今、橫跨東西,然而這個既古老又隨處可聞的概念,對我 們來說卻是既熟悉又陌生。Aristotle 早在距今兩千多年前就將權力分成理性 權力(rational power)與自然權力(nature power);儒家君、臣、父、子的身份 確立了彼此的尊卑關係,也揭示了上下的權力關係;2法家尊君而講勢, 「勢 之一名,法家每用以概舉君主之位份權力(蕭公權,1982: 245)。」君主正因 為所處的社會位置而具有「勢」 ,使他有權力可以號令臣子服從。對於權力 的關注與討論並未因為時代而有所改變,近代民主政治主張的勃興,掀起 對國家權力的討論,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觀點下,抱持著對國家(行. 治 政 大 公平的思想也都蘊含著對權力的思考。各種自由主義者雖有不同觀點,但 立 多半希望抑制外來權力對個人身體或意志的壓迫。社會主義者對受壓迫的. 政部門)壟斷權力的不信任。自由主義、社會主義等各種涉及自由、正義、. ‧ 國. 學. 群眾構思了各種不再有人被壓迫的社會,希望讓宰制/被宰制關係消滅。當 代對於權力概念的使用相較於過去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除了各種思潮. ‧. 持續地進行權力概念的延伸與應用外,權力概念廣泛地出現在學術與日常. sit. y. Nat. 用語之中。我們不只區分公/私權力、軟/硬權力(soft power/ hard power)、個. io. er. 人/集體權力等,還樂此不疲地將各種詞彙套上權力之名,像是軍事權力、 政治權力、經濟權力、外交權力、資訊權力等。總而言之,古今中外對權. n. al. Ch. i n U. v. 力概念的興趣始終不減,有的是明顯地宣稱自己進行的是權力分析,有的. engchi. 則是隱晦地將權力概念置於論述之中。然而,在眾多人士不約而同地談論 權力的情況下,開始有人注意到必須針對權力進行概念性的分析研究,釐 清權力一詞究竟意指何物?不同學者對權力概念的理解是否相同?這些人 對權力概念的使用是否妥當?. 第二節 簡述當前權力概念的討論脈絡 自 C. Wright Mills(1956)所著的《權力菁英》(The Power Elite)一書出版. 2.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就原始的孔孟思想來說,君王並無絕對至上的權力,臣子沒有必要 毫無條件的服從;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一語,已經參雜統 治階層鞏固其地位的意識型態,不能以此非難儒家觀點主張愚忠。 -2-.

(8) 以來,權力概念的討論掀起了新一波的熱潮,權力概念的各種看法不斷地 推陳出新,使權力概念的爭議越演越烈。該書針對許多美國人一向引以為 傲的民主多元觀點提出質疑,Mills 不認為美國社會的方向與各種決策能由 一般大眾主導或甚至是影響,為數眾多的普通人不過是被一群少數「權力 菁英」擺佈的無權者。這些權力菁英「指導著現代社會主要的等級制度和 組織結構;他們統轄著大公司,操縱著國家機器並擁有各種特權,指揮著 陸海空三軍,並且據守著社會結構的戰略要津(Mills, 王逸舟譯,1994: 2)。」 權力菁英們行動或不行動深深影響了美國政治、軍事、經濟領域,而這些 領域已成為美國事務的核心,美國社會可說是隨著這群權力菁英的一舉一. 治 政 大 Dahl 的質疑,在該書出版不久後,Dahl(1961)於 《誰統治?》(Who Govern?) 立 一書中,駁斥了美國社會的權力被少數人壟斷的觀點,重申美國社會的權. 動而擺盪起伏。 《權力菁英》對美國社會多元民主的悲觀看法,引起了 Robert. ‧ 國. 學. 力結構應該是分散多元的,並不存在一群能夠完全主導任何事務的權力菁 英。有些人或許可以掌握決定部份議題的權力,但仍有許多議題是這些人. ‧. 沒有興趣或能力可以控制的。這種權力分散的觀點也使 Dahl 成為多元主義. sit. y. Nat. (pluralism)陣營的學者。然而,Dahl 不僅反駁了權力菁英論點,更因為他在. io. er. 書中的研究中引入他對權力概念的直覺式分析方法,也就是著重實際決策 衝突的觀察來分析權力,又進一步引起了 Peter Bachrach 與 Morton. n. al. Ch. i n U. v. Baratz(1970)對分析權力概念的不同主張。他們認為將權力限縮在實際可見. engchi. 的明顯衝突中,無疑是忽略了權力行使的隱晦層面。某些權力運作早在進 行檯面上的決策衝突前就已經展開,透過檯面下議程的設定,從根本抑制 反對意見的出現,這樣的權力面向是 Dahl 無法觀察到的,但我們並不能否 認這種議程設定的權力應當也是權力的一種。Bachrach 與 Baratz 為區別自 己與 Dahl 之間有關權力現象的認定,乃將這種排除議程之權力稱為「權力 的第二面向」(two faces of power);並將著重明顯可見的權力觀稱為權力的 第一面向。然而,針對權力觀念究竟為何的論戰並未止歇,Steven Lukes(2005) 以《權力:基進觀點》(Power: A Radical View)一書提出權力的第三面向加. -3-.

(9) 入這場權力概念的爭辯。3Lukes 不滿意前兩面向以可見及隱晦的衝突或不 滿作為確認權力行使的必要條件,他認為還有一種更深層的權力是藉由受 制者的「同意」 、 「自願」而來,權力客體未能正確地認識自己的真實利益, 反而錯誤地相信權力主體對他的所作所為是合理、應當及正確的,這樣的 權力行使不僅在實際決策的檯面上,或是議程控制的檯面下都無法觀察到 任何不滿與衝突,但我們一樣也無法否認這是權力主體(相當高明)的權力宰 制。 然而,即便權力概念在上述學者們的努力下,逐步顯露深埋在底層的 權力現象,但卻開始有其他學者反對 Dahl、Bachrach、Baratz 以及 Lukes. 治 政 大 而應該是能動者擁有的「能力」。不論是 Morriss(2002)、Isaac(1992[1987]) 立 或 Wartenberg(1992)皆主張權力的行使不過是能動者擁有之能力的表現,倘 等人將權力視為一種能動者間的互動關係,而主張權力不該是一種 「行為」 ,. ‧ 國. 學. 若能動者本身根本沒有權力能力,想透過決策衝突、議程設定或使權力客 體誤解自己的真實利益來行使權力都無疑是天方夜譚。他們之中有的主張. ‧. 能動者的權力能力屬於他自身所有、不假外求;有的主張能動者是因為居. sit. y. Nat. 於特定社會位置才獲得能力,也就是結構(structure)將權力能力賦予能動者。. io. er. 這些學者的創見不僅反對權力三面向錯誤地將權力概念限縮為能動者之間 的行為,更引領我們將權力概念重新理解為能動者擁有的能力。. n. al. Ch. i n U. v. 縱然兩派之間對權力概念之見解看似南轅北轍且彼此爭論不休,但對. engchi. 於權力概念的討論尚不僅止於此。在 Digeser(1992)與 Hayward(2000)等人加 入論戰後,權力概念爭辯的戰場從能動者自身或能動者之間的論辯,進一 步擴大至「結構對能動者劃定界線」的作用。Digeser 與 Hayward 的共同點 為他們都受到 Foucault 的影響。4對 Foucault 來說,他對於權力概念所關切 3. 該書第一版於 1974 年出版,第二版則是 2005 年。由於第二版是將第一版內容原封不動 地列為第二版的第一章,並再額外新增對於權力第三面向的捍衛。既然第二版包含了第一 版內容並更進一步延伸,因此本文引用的文獻皆以第二版為準。本文認為雖然第二版有修 正第一版的主張,但此修正並非著眼於論點內容,而是論點「定位」 。Lukes 於第二版中將 他的權力觀點視為「作為支配的權力」 ,從而不再認為權力第三面向能夠代表權力概念本 身(將於本文第貳章仔細說明之)。除了論點定位外,第二版內容基本上都在捍衛權力第三 面向的意義,所以本文僅在涉及論點定位時會特別強調版本差異。 4 Hayward(2002: 4-8)對於權力的理解除了受到 Foucault 的啟發外,還受到來自 1.新制度主 義(new institutionalism)不以個別行動者獨立的動機、目標、欲望分析行動,而是將能動者 -4-.

(10) 的問題是:個人為何如此行動與思維?是什麼塑造了個人的行動與思維? 以及如何塑造?Digeser 從這個角度出發,認為所有社會中的個人都受到無 所不在的權力宰制;Hayward 則強調個人將發展出特定的行為或行動以適 應特定結構。與三個權力面向或將權力視為能力之觀點差異最大之處為: 權力主體變成了社會結構本身,而不再是社會中的能動者。 原本只是對於美國社會屬於何種權力結構的爭辯,轉而朝向對權力概 念的解析,並且一發不可收拾,一個又一個的權力觀點浮出檯面。這樣的 轉變並不令人意外,因為這些學者或多或少都意識到權力概念本身成為認 識或批判社會結構的核心。他們知道如何認識權力將導致如何看待社會結. 政 治 大 的社會安排,釐清權力概念因而成為理解「真實」社會的必要條件。 立. 構與能動者之間的互動,也將決定需要被批判的對象、行為或是值得讚許. ‧ 國. 學. 第三節 研究問題. ‧. 一、問題一:權力概念是什麼?我們如何辨識權力現象?. sit. y. Nat. 本章第一節已指出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與政治學科內皆廣泛地運用權力. io. er. 概念,然而,即便我們對權力這個詞彙毫不陌生,但對於它的真正涵義卻 始終不清不楚。模糊的定義更隨著大眾浮濫使用而顯得更加虛無飄渺,眾. n. al. Ch. i n U. v. 多學者專家眼見權力概念如此含混,紛紛致力於釐清權力概念的工作,試. engchi. 圖對權力進行深刻的剖析。可惜的是學界對權力的研究越多,卻反而讓權 力概念變得益加模糊不清。各種不同觀點讓諸多學者在論著中不約而同地 抱怨要想找到一個大家完全認同的精確權力概念相當困難。5 從前一節可知,學術界對於權力概念「剪不斷,理還亂」的混沌不明, 可以分從「權力」究竟是 1.一直存在的「持有」,亦即「有權力去做某事」 (power to);或是 2.僅於實際運作時方能覺察的「行為」 ,即「行使權力」(power. 置於社會脈絡(social context)下來分析他們的行為或策略,即制度對個人如何行動、為何行 動扮演重要的關鍵。2.Habermas 等人主張集體同意的論述可以同時成為對集體規範的影 響。 5 Parsons(1956: 139)感嘆權力概念在社會科學裡,不論在政治學或社會學中,皆不是一個 確定概念;Morriss (2002: 1) 則因為權力太難捉摸,而將之比喻為鬼火。 -5-.

(11) over);還是 3.存在於結構對諸能動者設下的各種限制與範圍來看。 在日常生活裡,即便某人沒有任何行動,也沒有影響任何人,但我們 卻常聲稱此人擁有權力。例如:一名新到任的老師,在他一開始授課之時, 我們便認為他有決定學生成績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權力是一種能力、 持有,不需要行使便能讓眾人承認。而主張將權力視為一種行為的論點, 則是認為權力現象僅出現於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之間的宰制關係。同樣以 師生的例子來看,主張權力行為觀者會認為權力現象發生於:當老師希望 學生跑操場十圈且學生服從的情況。主張結構對能動者設限的論點,則會 認為能動者的行動可能是出自於結構的影響,而不是個人自主的決定。再. 治 政 大 而採取特定的教學方法或因為環境而選擇特定的教學內容,這不是因為老 立 師有教學的能力所以如此,而是因為他身處既定的社會結構,該結構使他 以師生關係為例,主張結構設限者會認為權力現象發生於:老師因為環境. ‧ 國. 學. 如此作為。. 到底我們應該將權力視為一種行為?一種能力?還是結構對諸能動者. ‧. 的作用?還是它們只是權力概念的不同詮釋?它們之間的關係如何?我們. 展出系統性的權力觀點(即權力整合觀)?. er. io. sit. y. Nat. 應該如何看待這些對權力概念的不同看法?是否能整合這些權力論點以發. n. a 二、問題二:我們能否找出權力概念的較佳理解 iv. l C hengchi Un 前一個研究問題試圖藉由爬梳各種權力觀點,以期得出一個對權力概. 念的全面性理解。然而, 「對權力概念的全面性理解」是否有可能?究竟各 種權力觀點的百家爭鳴是必然的情況?還是獨尊某一權力觀點能夠實現? 這個問題涉及本文的權力整合觀在各種權力觀點之間的定位問題,也就是 本文回答前一個問題所發展出來的權力整合觀,究竟只是一個新的、與其 它權力觀點鼎立的一種觀點,還是能夠優於其它權力觀點? Gallie(1955-6)主張某些概念天生就是缺乏所有人皆能同意的單一定義, 因而終將陷入永無止盡的爭辯,他將這些概念稱為「本質上爭議的概念」 (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Lukes(2005: 30)追隨 Gallie 的觀點,將權力 概念理解為「本質上爭議的概念」 ,也就是各種權力觀點之間各有不同的基 -6-.

(12) 礎與抱持的價值,因此我們根本無法找出一種能讓所有人同意的權力概念。 不同人對於何謂權力都有可能成立一套符合理性的論述,但各種論述之間 皆無法有效地駁倒對方,以致於對權力概念的理解將永無單一解答的一天。 爭議無法消弭之因,正在於各種主張的假設與價值互不能相容,以致誰也 不同意誰。 如果 Lukes 的分析為真,那麼本文的權力整合觀無疑是眾多不同權力 觀點中的一種;如果權力根本不是本質上爭議的概念,那麼找出一種對於 權力概念的較佳理解便是有可能的事,為了在提出權力整合觀點的同時, 釐清該權力整合觀在各種權力觀點之中的定位,本文必須詢問:究竟權力. 政 治 大 三、問題三:如何具體運用本文的權力整合觀 立 概念是否為本質上爭議的概念?. ‧ 國. 學. 前面的研究問題旨在詢問權力概念的樣貌與本文權力整合觀的定位。 當我們能夠確實勾勒出權力概念,並確立權力整合觀的定位後,對於權力. ‧. 概念在一般日常使用以及政治學科中,已經具有能夠直接應用的價值,例. sit. y. Nat. 如當我們能夠完整地辨識權力,我們便能清楚的辨識權力干預,這對於無. io. er. 論是擬定盡可能謀求合理的公共政策、確定自由概念的疆界、各國互動的 參考基準或憲政制度的細緻比較都能有立即應用的效果。然而,究竟該如. n. al. Ch. i n U. v. 何具體運用本文發展出來的權力整合觀呢?也就是如何以權力整合觀進行. engchi. 具體的案例分析,在具體的情境中發掘權力現象呢? 另外,雖然本文的重點擺在釐清權力概念與辨識權力現象,但權力概 念的功用不僅止於此,那麼我們該如何進行權力整合觀的延伸運用呢?有 鑑於權力的延伸運用不勝枚舉,本文將以權力概念最為基本的運用:權力 大小的比較為範例,藉此彰顯權力整合觀具有實際操作上的價值。. 四、權力:整合觀點 其實前述三個問題圍繞的核心議題為:權力概念究竟是什麼?為解決 前述所提的研究問題,本文將借重當前所發展出來的各種權力觀點,各自 分析其論點主張及異同利弊。這些經過政治、社會學界多次挑戰、爭辯的 -7-.

(13) 論點,它們或多或少皆指出權力概念的涵義,但彼此卻爭辯不斷,各自宣 稱自己最能充分地揭露權力概念的真面目。既然這些權力觀點對於何謂權 力概念皆有其獨到的見解,本文擬將權力整合觀建立在各種權力觀點的論 述上,藉由截長補短的方式整合出一個優於各種獨立權力觀點的整合觀。 面對各種言之成理的權力觀點,若不加以整合就直接應用於現實的權 力分析,我們所能得到的不過僅是基於各種假設與價值觀之片面的、斷裂 的分析結果。因此為了保留各種權力觀點對於權力概念獨到的創見,以及 有效融合各種權力觀點,我們不能毫無保留地全盤接納所有論點,而必須 仔細地辨別各種權力觀抱持的假設與價值,以判斷哪些論點必須捨棄,哪. 治 政 大 的權力圖像。總而言之,本文試圖建立的權力整合觀點,並非單純綜合各 立 種已經存在的權力觀點,而是仔細抉擇各權力觀點內值得保存的論述再加 些論點值得保留。藉由此種去蕪存菁的思考方法,方得以建構出一套嶄新. ‧ 國. 學. 以整合。. ‧. 五、文章架構與章節安排. sit. y. Nat. 本文接下來的第貳章將以過去有關權力概念的討論為基礎,詳細探究. io. er. 並比較種權力觀點的異同。藉由重新檢視不同權力觀點,提供本文進行整 合的素材。其次,第參章立基於第貳章關於各種權力觀點的比較,試圖重. n. al. Ch. i n U. v. 新定位與分析各種對權力概念的不同主張,藉此重新建構新的權力圖像(整. engchi. 合的權力觀點),因而能夠回答第一個研究問題:權力概念是什麼?我們如 何辨識權力現象?當然,正如前述所言,釐清本文權力整合觀的定位問題 有助於未來使用權力概念時,究竟只需要考量一種論點,還是必須一個個 檢視,因此在第參章提出權力整合觀前,本文將先透過對於「本質上爭議 之概念」的討論來回答第二個研究問題:我們能否找出權力概念的較佳理 解?然而,本文不以單純釐清權力概念為滿足,因為這仍不足以讓想運用 權力概念進行分析的研究者有效使用,因此第肆章除了說明權力整合觀優 於其他權力觀點之處外,還進一步將權力整合觀運用於實例中判斷權力現 象,以及說明權力整合觀該如何進行延伸性的運用。. -8-.

(14) 第貳章 權力概念的主要論述 先前為了提出本文的研究問題,已稍微說明過當前權力概念的討論脈 絡,在這個討脈絡中已隱約可見本文對於這些討論大致分為三項:權力行 為觀、權力能力觀、權力界線觀。權力行為觀將權力視為能動者之間的互 動行為;權力能力觀將權力視為能動者擁有的能力;權力界線觀則強調權 力存在於結構給定能動者行動的範圍上。這三種觀點並非由單一學者或論 點組成,而是基於某些學者對於權力觀點的根本立場而分類,因此不同學 者或多或少皆有差異,惟他們對於權力概念的基本預設大抵不出本文加諸. 政 治 大. 其上的分類。以下將針對這三大觀點進行說明。. 立. 第一節 權力行為觀. ‧ 國. 學. 一、權力第一面向. ‧. Dahl(1994[1957]: 289)注意到權力概念在抽象的理論層次與具體的運. sit. y. Nat. 用層次可能並不一致,在理論層次上雖然可以試圖建立所有權力現象背後. io. er. 共同的內涵,但操作層次卻必須考量研究者的研究目的以及研究脈絡,因 而不同的研究對於權力概念在操作上的定義可能有所不同,所以他根據討. al. n. v i n 論層次的差異,將權力的定義分為「形式界說」(formal definition)與「操作 Ch engchi U 界說」(operational definition)。前者是透過一些抽象的語詞來建立普遍性的 定義;後者則是用依據研究情況,以具體可測量的各種標準來界定概念(郭 秋永,2006: 231)。 對權力概念的形式界說而言,Dahl使用直覺式的思考將權力概念定義 如下: 我對於權力的直覺式觀點為:在A能夠使B去做B原本不會做之事 的範圍內,A對B行使了權力(Dahl, 1994[1957]: 290)。 這個權力定義明顯地指出權力具有三個特徵:1、時間延遲(time lag);2、 權力主體與客體之間必須有連結(connection);3、權力主體造成客體之反應, -9-.

(15) 必須是客體在沒有主體成功意圖(successful attempt)之影響下不會做的 (Dahl, 1994[1957]: 291-2)。雖然Dahl在此沒有明言,但根據他對於權力概念 應該具有的前兩項特徵,很自然地讓我們聯想到這意味著權力關係具有「因 果關係」的性質(郭秋永,2001)。至於第三項特徵則因為權力客體最後做他 原本不會做的事情,所以標誌著權力主客體之間必須存在衝突關係。 至於權力概念的操作界說因為不同研究可能有所不同。Dahl引用Dahl、 March、Nasatir(轉引自Dahl, 1994[1957])針對34位美國參議員在「外國政策」 (foreign policy)與「稅及經濟政策」(tax and economic policy)領域的權力大 小比較為例,說明他在這個例子上使用的權力概念定義,即此例的權力操. 治 政 大 就是:權力主體對於客體行使權力,並不需要百分之百使權力客體達成主 立 體的要求,只要能提高或減少客體從事該要求的機率即稱作有權力作用。 作界說。在這個例子裡,Dahl把權力概念看作機率(probability)的形式,也. ‧ 國. 學. 透過具體的分析能動者之間支配服從的勝敗次數,再依此計算勝利(達到違 反他人偏好之目標)機率。個別參議員的權力多寡表現在某一領域議題裡,. ‧. 「支持的情況下通過特定議案之比例」扣除「反對的情況下卻仍通過特定. sit. y. Nat. 議案之比例」 ,如此便可計算出特定參議員經過多次法案的表決後,對於特. io. er. 定領域之法案的主導力量(Dahl, 1994[1957]: 299-303)。. 其實,僅將權力概念的焦點置於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與實際決策的衝. n. al. Ch. i n U. v. 突仍是不足的,Dahl(1958: 466)在對統治菁英模型批判時還指出:要想對統. engchi. 治菁英存在的假設進行嚴格檢證,其中一個條件便是必須有統治菁英與其 他群體偏好相反的「關鍵議題」存在,6所以當我們在分析權力第一面向時, 還必須特別關切關鍵議題的勝負。他認為「關鍵議題的必要非充分條件應 該包含兩個或更多的團體之間的偏好衝突(disagreement)是合理的(Dahl, 1958: 467)。」事實上,Dahl並沒有針對何謂關鍵議題給我們更多的提示, 僅僅確認偏好相左為關鍵議題的必要條件,無法幫助我們有效確定關鍵議 題的概念,因為就算是不重要的議題也可能出現偏好相左的情況。可喜的 是,同屬Dahl研究團隊的成員Polsby(1980: 96)為我們提供了判斷關鍵議題 6. 其它兩個條件分別是:1.假設存在的統治菁英必須是被嚴格定義的團體;2.在統治菁英 與其它團體偏好相左的關鍵議題爭執中,有規律地(regularly)由統治菁英的偏好獲勝。 - 10 -.

(16) 的四項重要指標:1.受到決策後果的影響人數;2.決策後果所會分配之社群 資源的種類;3.決策後果所會分配之社群資源的數量;4.決策後果改變當前 社群資源分配的劇烈程度。也就是說,關鍵議題的判斷基本上是以決策前 與決策後之間的變動程度來決定,變動程度越大者,該議題越關鍵。 當我們進一步思考關鍵議題對於權力概念的重要性後,可以發現區分 關鍵或不關鍵的議題有助於判斷特定議題的勝負對能動者造成的影響大小。 在能動者資源有限的前提下,我們沒有理由認為能動者會不計代價地謀求 所有議題的勝利,他必須仔細計算勝敗得失,因此越關鍵的議題對能動者 造成的效果越強,以至於成為人人想要的兵家必爭之地。藉由辨識關鍵議. 治 政 情況,我們不會因此認定贏家必然是有權者。大 立. 題,對於真正有權者基於議題不夠重要而不行使權力,導致其他人勝利的. ‧ 國. 學. 二、權力第二面向. 權力第二面向由Peter Bachrach與Morton S. Baratz共同提出,他們認為. ‧. 第一面向權力觀一方面過度狹隘的將權力研究的分析焦點擺在實際決策上,. sit. y. Nat. 忽略權力可能被運用於將決策的範疇限定在安全議題上;另一方面該權力. io. er. 面向雖然主張要著重關鍵議題,但其實根本無法以客觀的標準來區分重要 與不重要的議題(Bachrach & Baratz, 1970: 6)。就前者而言,Bachrach與Baratz. n. al. Ch. i n U. v. 認為權力除了可以表現在對實際決策的干涉,也可以表現在使檯面上考量. engchi. 的議題範圍限縮在對己無害的層面上,也就是權力實際上是在檯面下運作。 就後者而言,因為多元主義者試圖藉由觀察誰能掌握關鍵議題來判斷權力 歸屬,但這個判斷本身預先假定了關鍵議題的存在,因此不論是否有關鍵 議題,都一定能找到「被認為」是關鍵的議題。再加上他們認為Dahl等人 用以判斷何謂關鍵議題的標準無法取得所有人的認同,這種標準使不同個 人或團體所認定的關鍵議題可能不同,也就是每個人認為的有權者可能不 同,因而使Dahl主張:權力並未集中於特定個人,而是散佈於各處的多元 主義論點,變成預先註定的(fore-ordained)。 因此,上述第一面向的權力觀需要藉由第二面向權力觀進行補充。 Bachrach與Baratz首先引用Schattschneider關於組織內「偏差動員」 - 11 -.

(17) (mobilization of bias)的論點來說明組織內部會存在某些優勢的價值、政治迷 思、儀式等: 所有政治組織的形式皆有支持特定幾種衝突的剝削(exploitation) 或壓抑(suppression)他人的偏差(bias),因為組織是偏差的動員 (organization is the mobilization of bias)。某些議題被放入政治中討 論,然而其它議題卻被排除在外(Schattschneider, 1975: 69)。 這些優勢的價值使組織內的特定一群人成為既得利益者,他們得以藉此在 組織內取得眾多對己有利的資源。藉由引進偏差動員的概念,Bachrach與 Baratz透過不同的方式來認定關鍵議題,即:所謂重要議題便是任何對優勢. 政 治 大. 價值的挑戰或試圖建立遊戲規則(rules of the game)(Bachrach & Baratz, 1970:. 立. 11)。然而我們很難在現實社會中具體區別何謂關鍵議題,因為要想真正找. ‧ 國. 學. 出關鍵議題,必須以全知的角度瞭解該組織的偏差動員情況才有可能判斷 出來,但組織的偏差動員情況又必須藉由對關鍵議題的細緻研究才可能得. ‧. 知,這造成了一個永無止盡的循環,以致我們很難完全地確認偏差動員狀. y. Nat. 況(Bachrach & Baratz, 1970: 48)。. io. sit. 解決對於關鍵議題的判斷問題後,現在我們可以處理第一面向權力觀. n. al. er. 過份著重實際決策的問題了。Bachrach與Baratz認為權力現象除了表現在實. i n U. v. 際決策外,非決策制定(nondecision-making)也是必須觀察分析的,所謂. Ch. engchi. 非決策制定是針對改變社群中既存利益分配與特權的要求,在它 們發聲(voiced)前,先行阻礙(suffocated)、使它們保持不隱密的狀 態、在它們進入決策制定場域的途徑前扼殺,或使用上述所有手 法將他們摧毀在政治過程的決策生效階段(decision-implementing stage)(Bachrach & Baratz, 1970: 44)。 也就是說在實際決策前的議程設定(agenda setting)階段,可以藉由非決策制 定將不利於己的議題先行排出。不過非決策制定在運用上並非由權力所獨 享,也就是說,個人或集體可以藉由許多種不同「力量」來行使非決策制 定,包括權威(authority)、武力(force)、操縱(manipulate)、影響力(influence) - 12 -.

(18) 等來達成,權力僅是非決策制定達成效果的其中一種方式(Bachrach & Baratz, 1970: 44-6)。Bachrach與Baratz(1970: 21-3)所界定的權力概念為:存 在於兩個個人或團體間明顯或不明顯的利益衝突,並表現為B因為A擁有懲 罰的能力而屈服於A的情況上。必須注意的是:若B是被A強制要求服從(透 過具體的干涉),則稱為武力;若A不具有懲罰能力,但B仍然服從則稱為影 響力。7 對權力第二面向來說,偏差動員與非決策制定的關係相當密切,因為 「維持特定偏差動員狀態的主要方法便是非決策制定(Bachrach & Baratz, 1970: 44)。」權力透過非決策制定的方式在檯面下運作,能夠使既得利益. 政 治 大. 者的優勢價值、習俗等不至於被他人挑戰成功,因而能繼續維繫偏差動員 狀態。. 立. 總而言之,所謂的權力第二面向係指當「某個個人或團體—有意識或. ‧ 國. 學. 無意識地—創造或強化了對政策衝突的公共討論障礙,該個人或團體就『掌 握了非決策制定,而非決策制定的掌握可藉由權力、影響力、強制力等來. ‧. 達成,藉由權力來行使非決策制定就是權力第二面向(Bachrach & Baratz,. sit. y. Nat. 1970: 8)。』」8. n. al. er. io. 三、權力第三面向. Ch. i n U. v. 雖然第二面向權力觀有感於第一面向權力觀過於著重實際可見的決策. engchi. 衝突,忽略較不明顯的不滿,因此主張必須從議程設定的非決策制定衝突 觀察權力行使。然而,Lukes(2005)認為第二面向權力觀所觀察的權力現象 仍不夠深層、不夠基進(radical),且與第一面向一樣地重視權力主客體之間. 7. 有關權力、權威、武力、操縱、影響力等相似概念的介紹與區別,將於本文第肆章詳細 說明。 8 此段有關 Bachrach 與 Baratz 對權力第二面向的界定原文為:「某個個人或團體—有意識 或無意識地—創造或強化了對政策衝突的公共討論障礙,該個人或團體就擁有權力」 。由 於 Bacharach 與 Baratz 在書中第二章明確表示他們試圖建立權力的一般性理論,並表示要 想達到這個目標,首先便是仔細區分權力、影響力、權威等概念,以便各種經驗研究能夠 取得比較的基礎。因此綜合 Bacharach 與 Baratz 全書的意旨,我們應該仔細區分利用權力 與利用其他概念進行非決策制定,這些情況不能輕易等同視之。根據全書意旨,我認為該 定義必須做適當修正以切合其本意,因此將原文末「擁有權力」四字改成文章內粗體字的 部份。 - 13 -.

(19) 的主觀衝突,因而都忽略了「最有效而且狡猾(insidious)的權力運用,是 一開始就避免衝突發生。(Lukes, 2005: 27)。」所以,相較於前兩面向權力 觀重視實際衝突,Lukes認為我們不能僅憑能動者之間的和諧互動就因此斷 定雙方不具權力關係,因為權力關係有可能隱藏在表面的和諧之下。所謂 的權力第三面向意味著: 藉由形塑人們的知覺(perception)、認知(cognition)、偏好 (perferences)的方式,使他們接受在既存秩序中的角色,以盡可能 地避免他們有所不滿(grievances) (Lukes, 2005: 11)。. 政 治 大 真實利益之間的矛盾 (Lukes, 2005: 28)。 立. 一種隱性衝突(latent conflict),即權力行使者的利益與被排除者的. ‧ 國. 學. 總而言之,第三面向權力就是在權力客體自身沒有意識到宰制的情況下行 使權力。由於第三面向權力觀的觀察不以具體實際的衝突為依據,因此在. ‧. 一般情況下無法透過觀察來得出此面向權力的存在,誠如Lukes指出:. sit. y. Nat. 權力第三面向的概念需要一個外部的觀點(external standpoint)。我. io. er. 曾主張,作為支配的權力訴諸對利益限制的觀點,而且提到權力 第三面向就意味著提到被加諸於行動者身上,而他卻未認識到的. n. al. Ch. 利益 (Lukes, 2005: 146)。. engchi. i n U. v. 因此研究者必須基於獨特的理論依據方能辨識第三面向權力的行使,而所 謂獨特的理論依據乃指:對於「真實利益」的認定。其實從第三面向權力 定義來看,我們就可以知道「真實利益」可以說是該權力面向的核心概念, 唯有預設出權力客體的真實利益,我們才能判斷他對於各種情境「應該」 有的決策與行動,一旦發現其所作所為不符合其真實利益(我們界定的)的行 為模式,即便權力客體本身沒有任何不滿,甚至滿心歡喜地覺得權力主體 的支配天經地義,我們也能斷定他受到了第三面向權力的支配。但Lukes也 不得不承認要判斷真實利益為何,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外在第三者本身抱持 與預設的政治、道德價值觀,例如:馬克思主義式的觀點會認為個人的真. - 14 -.

(20) 實利益決定於他所處得社會階級,當他未依照該階級利益行動時,他就是 沒有自由地依循他們的天性與判斷的指令來生活。然而所有根據特定政治 社會價值觀所建立的真實利益也不是任何人都能認同,所以Lukes(2005: 148)也承認要想找出一個普世的真實利益基準幾乎是不可能的。 Lukes(2005: 30)認為:「我們先前考量的三個觀點[權力第一、第二、 第三面向]可以被視為是對同一權力基本概念的不同解釋與應用:當A以違 反B利益的方式影響B時,A對B行使了權力。」也就是說,三種權力面向都 將權力概念界定為「違反利益」 ,有別者只是違反了明顯可見的利益、檯面 下被掩飾的利益、沒有察覺的真實利益。. 治 政 大 Crenson(1971)的《空氣污染的非政治學:城市中非決策的研究》(The 立 Un-Politics of Air Pollution: A Study of Non-Decisionmaking in the Cities)來指 為了證明第三面向權力觀是能夠被察覺的權力現象,Lukes透過. ‧ 國. 學. 出第三面向權力觀是可被觀察且證明的。Crenson於該研究中比較兩個空氣 污染程度以及人口數量差不多的鄰近城市:東芝加哥市(East Chicago)與蓋. ‧. 瑞市(Gary),東芝加哥市於1949年已採取處理空氣污染的行動,但蓋瑞市直. sit. y. Nat. 到1962年才採取行動。依照Crenson的研究,他發現蓋瑞市是由美國鋼鐵公. io. er. 司(US Steel)主導的城鎮,並有強大的政黨組織;而東芝加哥則有數家鋼鐵 公司並缺乏有力的政黨組織。這樣的結構使東芝加哥市有利於通過空氣污. n. al. Ch. i n U. v. 染防治法規。蓋瑞市內的美國鋼鐵公司事實上是藉著不作為來抑制空氣污. engchi. 染防治議題,因為該公司並未實際介入空氣污染的決策,而只有旁觀,但 正因為它本身在該市擁有的權力名聲搭配不作為,使蓋瑞市內的空氣污染 議題受到自我抑制,並長期避免空氣污染議題成為被關注的焦點。因為蓋 瑞市民多半任職於美國鋼鐵公司,他們害怕空氣污染防治將會導致大多數 人的失業(事實上並不會),以至於自我抑制了空氣污染的議題,並願意妥協。 在Crenson的研究中,當追求乾淨空氣不必然帶來失業時,即便蓋瑞市市民 沒有直接表明他們希望有乾淨空氣,我們仍可以毫不懷疑地將乾淨的空氣 視為人們的真實利益。蓋瑞市的美國鋼鐵公司巧妙地運用權力第三面向讓 人們自願地不積極提倡空氣污染防治法案。 除了Crenson空氣污染的例子外,Lukes還以印度種姓制度為例說明第 - 15 -.

(21) 三面向權力可能介入的情況。一般認為身處種姓制度中的人已經內化這種 階層化的體系,並將該體系視為正當,因此我們不能用人人平等的觀點來 說明種姓制度是錯誤的共識。如果要想驗證種姓制度究竟是否真的是身處 該制度內的人的共識,只要看看當體制內的人有機會逃離從屬地位或甚至 是離開該體系時,將做出何種行動即可知曉。首先,Lukes引用Srinivas(1962) 對於印度教梵化(sanskritization)的情況來說明體系內階層位置移動的可能。 所謂梵化過程是指:「[較低的種姓]盡可能地採取婆羅門(Brahmins)的習俗 (customs)、儀式(rites)與信念(beliefs (Srinivas, 1952: 30),」這使他們有機會 在一或兩個世代內將其種姓階層向上移動。雖然在理論上這是被禁止的,. 治 政 大 並非被身處該體系之人視為裡所當然、必須絕對服從的制度,某些較低階 立 層的人一旦有機會提昇其地位時,即便可能違反教義,他們還是會試圖逃 但較低的種姓還是經常使用這種方式以改變其階層地位,這顯示種姓制度. ‧ 國. 學. 離從屬地位。其次,Lukes引用Issacs(1964)於《印度的前賤民》(India’s Ex-Untouchables)以及Lewis於《伊斯蘭百科全書》(The Encyclopedia of Islam). ‧. 中有關原處於印度教中賤民階層之人,基於不滿一直受到印度教義的歧視. sit. y. Nat. 而離開印度教,改信其他宗教的例子,說明種姓制度階層化的體系並非必. io. er. 然是符合身處於該體系之人的真實利益,因為一旦他們有機會選擇離開該 體系時,的確有人選擇離開。就種姓制度的例子來說,要求平等、反對歧. n. al. Ch. i n U. v. 視可說是他們其中一些人的真實利益,所以一旦有離開種姓制度的機會, 這些人便會把握。. 9. engchi. 第二節 權力能力觀 有別於前述三個面向的權力觀將焦點擺在權力的「行使面」 ,權力能力 觀則主張權力的核心是能動者的能力。前三種權力面貌的爭議,皆著重直 接或間接可觀察的行為,三種論點其實共同立基於權力概念必須以實際行 9. 事實上,權力第二及第三面向在提出各自的觀點時,都是先指出前一觀點的不足之處後, 透過自己所提的權力觀加以補充,所以權力第二及第三面向的論點皆包括了前一面向的論 點。本文為了凸顯各面向的差異,所以將焦點擺在各觀點的不同之處,之後若未特別說明 (本文第參章討論本質上可爭議概念,以及比較三面向在主客體的意識及意圖立場時)而提 及各權力面向時,都是著重該面向與重不同之處。 - 16 -.

(22) 使的角度來觀察,他們爭執之處則為哪種行為可被視為權力現象。當我們 將三個面向權力觀視為同屬權力行為觀下的爭議後,便能看到另一種立基 於將權力概念視為一種能力的論點,可稱之為權力的能力觀。由於權力行 為觀與權力能力觀對於權力概念的理解可說是從不同角度出發,故此兩觀 點可說是相互對峙的權力觀點。(郭秋永,2004: 57)。10 正如權力行為觀內部對於如何判斷哪些行為屬於權力現象有所歧義, 權力能力觀內部雖然共同認為應當將權力概念定義成能動者的能力,但對 於此種能力源自何處卻也莫衷一是。權力能力觀對於權力能力之來源,大 致來說有兩種說法:個人生來即有的「個人權力」(human power)、基於特. 政 治 大 一、個人權力作為權力能力的來源 立. 定社會位置的「社會權力」(social power)(Benton, 1981)。11. ‧ 國. 學. 抱持權力是一種個人本身的能力(capacity )或傾向性(disposition)概念 的學者主張,「行使」根本不是權力概念的必要條件。Morriss(2002: 17)認. ‧. 為:將權力視為只有在行使中才存在的觀點,是犯了他所謂行使的謬誤. sit. y. Nat. (exercise fallacy),也就是主張傾向性無法被觀察,所以並不存在。誠如行. io. er. 為主義者所言,我們需要證據來證明「權力存在」 ,但這種證據其實是沒必 要透過行使才能證明,我們可以透過其他細節來觀察得知。例如我不需要. n. al. Ch. i n U. v. 真的看到老虎咬死人,才能說老虎是兇猛的,只要觀察它銳利的爪子、肌. engchi. 肉、牙齒便可推斷。而這種傾向性的屬性也可能根本從不會被使用。傾向 性意指那些不會改變的基本條件:. 10. 事實上,夠格稱的上對峙的觀點是「行為面」與「結構面」的權力觀(郭秋永,2004)。 此處所謂結構面的權力觀不認為權力現象僅是能動者之間的互動造成的,在能動者之外另 有一種「機制」(mechanism)存在,此機制才是權力現象中,因果關係的基礎。也就是權力 主體扮演的不過是觸發機制的角色,不是造成權力現象因果關係的原因。 「大體而言, 『機 制』不是存在於事物本身的結構內、就是存在事物與事物之間所組成的結構中(郭秋永, 2004: 59)。」由於「結構面權力觀」的稱呼容易與第四面向權力觀混淆,因此本文使用權 力的能力觀代表之。此兩種對峙的權力觀點將造成整合權力概念的一大難題,本文將於第 參章進一步討論。 11 本文對於「個人權力」與「社會權力」兩個概念的區分是使用 Benton(1981)的界定。其 他學者或者沒有詳細區分此兩種不同權力能力的來源;或者使用不同的詞來指涉其中一個 概念,例如 Issac(1992[1987])使用「內在本質」(intrinsic nature)與「社會權力」(social power) 兩詞稱呼與 Benton 所謂的社會權力相似的意義。 - 17 -.

(23) 所以傾向性的概念與我們概念語言中的插曲(episodic ones)相當 不同:插曲概念代表著正在發生(happenings)或事件,然而傾向性 代表著相對持久(relatively enduring)的客體能力(capacities) (Morriss, 2002: 14)。 對Morriss來說,將權力概念定義為只有行使時才能察覺到是錯誤的,權力 是屬於能動者擁有的一種能力。. 二、社會權力作為權力能力的來源 Isaac(1992[1987])、Wartenberg(1992)等人試圖將社會結構引入權力能. 政 治 大 行使權力,是因為權力主客體身處於「歷史性地持久關係」(historically 立. 力的討論。對Isaac來說,權力主體之所以擁有權力、之所以能對權力客體. ‧ 國. 學. enduring relation)之中,也就是說權力主客體之間的關係並非獨立存在,而 是身處長久以來積累的社會結構之中。這種社會權力是「由於社會能動者. ‧. 身處的持續性關係,使他擁有行動的能力(Isaac, 1992[1987]: 47)。」當Isaac 將社會結構引入權力主客體的二元關係(dyadic relationship)之中後,雖然藉. Nat. sit. y. 由權力主體身處的社會結構而說明他的權力來源,但不可否認的是權力客. er. io. 體也同樣身處於社會結構之中,那麼社會結構對於權力客體又有什麼樣的. al. v i n Ch 客體都會造成影響,它不只賦予權力主體社會權力並要求客體的服從,還 engchi U n. 效果呢?對於這個問題,Isaac認為「歷史性地持久關係」確實對於權力主. 進一步賦予客體基於此種社會關係而獲得一些權力。以師生關係為例來說 明的話,老師與學生之間藉由「歷史性地持久關係」而建立起權力關係, 師生之間的權力互動並非僅是因為老師的行動而連結到學生特定行動的規 律關係,而是老師與學生基於此「歷史性地持久關係」而各自「擁有」權 力。像是老師擁有決定課綱、引導教室活動、打成績的權力;學生則有上 學、做功課、評價老師表現的權力(Isaac, 1992[1987]: 46)。老師對學生的權 力並不是因為老師的行動導致學生的改變,即學生的行動並不是回應老師 的刺激,而是基於長久師生關係(結構)造成學生的改變。 Wartenberg(1992)同樣將社會結構帶入權力主客體的二元關係中討論,. - 18 -.

(24) 也同樣將社會結構視為權力主體擁有權力的來源,但與Isaac不同之處在於: Wartenberg認知的這種社會結構並非是一種「歷史性地持久關係」,而是基 於權力主客體之外的社會他者(social others)或外圍能動者(peripheral social agents)之間的社會結盟(social alignment)。對於這種社會權力,12我們可以 簡單地用圖一加以清楚的表達: 圖一:Wartenberg 所建構的權力圖像. 主. 立. 客 治 政 大. ‧ 國. 學. 外圍社會能動者.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 圖一中所表達的意義是主客體之間的權力關係是由外在於他們的外圍社會. y. Nat. 能動者所支持,也就是權力主體之所以能夠對客體行使權力,是因為權力. io. sit. 客體害怕遭到這些外圍能動者的懲罰或希望獲得外圍能動者的獎勵,這使. n. al. er. 權力關係得以維繫。Wartenberg透過老師能夠憑藉著打成績而擁有對學生的. i n U. v. 權力來說明他的社會權力觀點。低成績本身對於學生來說可以在許多面向. Ch. engchi. 上造成不快,像是認知自己學習失敗、讓老師形成不好的印象而感到挫折 等,Wartenberg主要著重的部份則在於低成績對於學生來說會造成許多不幸 的後果,以至於影響學生未來的福祉。像是學生可能因此找不到好工作、 被家長懲罰、無法申請好的學校等。 「這些例子都是外於二元權力關係的能 動者藉由學生從老師那裡得來的成績來行動,它們傷害得分較低的學生. 12. 事實上 Wartenberg 為了強調他所謂的權力概念是權力主客體基於「身處社會結構」之 中而來,故將他的這種權力概念稱為「處於某種境地的社會權力」(situated social power)。 「藉由稱呼這種權力為處於某種境地的,我得以強調二元權力關係本身是處於(situated)其 它社會脈絡之中,透過這樣的方式,二元關係成為權力關係(Wartenberg, 1992: 80)。」本 文認為這種將結構納入權力主客體互動之討論並非 Wartenberg 所獨有,且稱為「社會」權 力足可表達將社會結構納入考量的意義,加上為避免名詞過多造成理解不易,於正文中不 使用「處於某種境地的社會權力」這個名詞。 - 19 -.

(25) (Wartenberg, 1992: 83)。」所以如果學生的低成績對他的未來沒有任何影響, 像是他不需要依靠成績來找工作、或沒有父母在背後譴責他的低成績,老 師基於打成績而擁有的權力將大為縮減。 值得注意的是 Wartenberg 所謂的情境權力並非是指任何外在於二元關 係的各種外圍能動者關係,都能構成情境權力而使主客體之間有權力關係。 也就是說,社會結構本身是由諸多不同的關係交織的網絡,所以在主客體 這種二元關係之外還有許多各種不同的社會關係,但這些社會關係並非全 都能造成情境權力,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地認為所有結構的狀況都會賦予情 境權力予主客體身上, 「並非任何一組外圍社會能動者都足以使兩個能動者. 治 政 大 alignment),這個社會 就情境權力的外圍社會關係是一群社會結盟者(social 立 結盟者,Wartenberg 強調他們具有兩項作用:1 定位(oriented);2.合作 之間的關係變成權力關係(Wartenberg, 1992: 88)。」Wartenberg 認為能夠造. ‧ 國. 學. (coordinated)。定位是確立權力主客體以及這群社會結盟者之間的相對位置 (relative positioning),這能確立誰是權力主體,誰是客體。而合作則是能夠. ‧. 讓情境權力密不透風,使權力客體無所遁逃於外圍能動者的壓力之外。有. sit. y. Nat. 關「合作」的特質,有幾點性質必須說明:1.社會結盟者之間的聯合可以是. io. er. 長久或暫時的。 「結盟者並未受限於永久或固定的社會互動模式;他們可以 為了特殊目的或有限的時間而存在(Wartenberg, 1992: 90)。」例如聯合貿易. n. al. Ch. i n U. v. 制裁使 A 能對 B 擁有權力,但聯合貿易制裁可以是暫時的。2.異質性. engchi. (heterogeneity)。要組成社會結盟並非容易的事,一旦無法面面俱到,權力 客體可能得以脫離權力關係的掌握,為使社會結盟順利運作,Wartenberg 指出通常需要異質性的外圍能動者結盟才容易使情境權力順利運作。最後 他以地方政府試圖通過空污法以限制企業的空氣污染標準為例來說明結盟 的重要。這種明明有利於大眾的法案,很多時候之所以無法順利通過,或 通過後無法有效執行,並非因為政府貪污腐敗,而是因為缺乏地方政府之 間結盟的結構,使企業得以藉由遷廠等方式威脅地方政府,以致政策無法 遂行。 兩種將權力理解為權力能力的觀點皆主張權力的行使或發動與否,跟 - 20 -.

(26) 權力本身是否存在並沒有直接的關聯。也就是說即便我們沒有觀察到任何 權力現象,例如沒有任何明顯、不明顯的衝突、或甚至沒有Lukes所謂形塑 能動者偏好的情況,也不能就此主張不存在權力。權力作為一種能力,便 是一種屬性或性質,權力行使固然可以作為判斷權力能力是否存在的依據, 但權力能力並不必然地外顯為權力行使。 Isaac與Wartenberg雖然同樣強調將結構作為權力能力來源,不過他們 對於影響權力能力的「結構」的理解卻非完全一致。Isaac重視的結構是「歷 史性地持久關係」;Wartenberg則看重「外圍社會能動者」。 雖然權力行為觀與權力能力觀看似採取完全不同的立場來理解權力,. 治 政 大 個折衷的方案可以選擇。主張權力第三面向的Lukes,在他《權力:基進觀 立 點》第二版中,一改第一版時認為自己研究的是權力的全貌,轉而承認權 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在理解權力概念時永遠只能「選邊站」 ,其中似乎有一. ‧ 國. 學. 力第三面向並非權力的全貌:. ‧. 對社會生活中的權力來說,比《權力:基進觀點》[第一版]還要 好的定義是根據能動者能夠造就顯著效果的能力(ability),特別是. y. Nat. n. al. er. io. 利益的能力(Lukes, 2005: 65)。. sit. 不論積極地或消極地促進(furthering)自己之利益或影響其他人之. i n U. v. 文本處理的問題為:「有權者如何確保被宰制者的服從?」——. Ch. engchi. 相較於響亮的標題[權力概念]而言,是[範圍]比較狹隘的問題 (Lukes, 2005: 110)。 究竟權力概念是一種行為或是一種能力,又或是必須兩者兼而考量的問題, 將於本文第參章進行各權力觀點之整合時進一步討論。但現在我們至少已 經知道:僅僅將權力視為一種行為的觀點來分析是不足的,與權力行為觀 對峙的權力能力要我們重視導致權力現象的基礎,甚至進一步認為這個基 礎才有資格被當作權力概念本身。 最後我們可以稍微討論一個常與權力(作為能力的權力概念)劃上等號 的概念:資源(resources)與權力之間的關係。資源其實並非一種客觀的存在,. - 21 -.

(27) 它之所以被認為是資源必須仰賴社會上其他人的認可(Morriss, 2002: 139)。 也就是當實際地或抽象地存在的A物質(具體如各種產品;抽象如朋友關係), 對於某群人來說是有價值的事物時,A物質便是他們的資源。而如果A物質 對另一群人毫無價值可言,則對這群人來說有如廢物一般。有價值的資源 與權力之間並非有完全互換的性質,因為資源對能動者來說不會自我產生 效果,它要想發揮效果,就必須藉由能動者的運用。因此特定有價值的資 源要想轉換成權力,能動者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或技能(Morriss, 2002: 142), 才能發揮資源的效果。換言之,當試圖想要以資源來估算權力大小時,不 能僅分析資源本身,還必須分析能動者運用這些資源的知識與技術程度。. 第三節 權力界線觀. 立. 政 治 大. 相較於權力行為觀一個比一個還要深層地分析能動者之間可能的權力. ‧ 國. 學. 關係,以及權力能力觀著重權力作為一種能力、傾向性的存在, Digeser(1992)、Hayward (2000)等人一方面不同於權力能力觀將結構僅僅視. ‧. 為能動者權力來源的看法,進一步重新思索社會結構如何成為權力概念本. sit. y. Nat. 身;另一方面注意到不論是權力行為觀或能力觀,都不約而同地無法擺脫. io. er. 權力必然涉及能動者互動的二元關係。因而重新檢視這種主張是否對於權 力概念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內涵。雖然Digeser與Hayward稍有不同,但大致. n. al. Ch. 上可稱為「權力界線觀」。. 13. engchi. i n U. v. 一、權力第四面向 Digeser(1992)的思考脈絡是詢問在權力行為觀與能力觀中,倍受重視 的能動者(權力主客體)之所以如此行動的「前提」為何?也就是詢問:能動 者為何選擇支配他人?支配者是完全獨立自主的做出任何行動嗎?以及受 13. 事實上 Digeser(1992)稱自己的權力觀點為「權力第四面向」(the fourth face of power); 而 Hayward (2000) 則稱自己的權力觀點為「權力毀容觀」(de-facing power)。本文之所以 將此兩者合稱為「權力界線觀」是基於兩者的論點內容(請見正文後述)。該稱呼乃是使用 郭秋永(2006)於〈權力概念的解析〉中,用來指涉 Hayward 毀容權力觀的詞彙。雖然該篇 文章中的權力界線觀一詞僅指涉毀容權力觀,但本文認為 Digeser 的權力第四面向的論點 內容與毀容權力觀在主軸上相近,值得相互參考借鏡,故借用權力界線觀這個詞彙來概括 諸如 Dideser、Hayward 在內等,將社會結構限制或形塑能動者視為權力內涵的論點。 - 22 -.

(28) 他人支配時,完全僅是出於對支配者的服從嗎?要回答上述問題,必須審 視社會互動是否有超出個人之外的因素影響所有能動者,所以Digeser根據 Foucault對於權力的思索,進一步提出他所謂的「權力第四面向」,將分析 焦點擺在社會結構對於身處其中的能動者造成的限制與形塑,他認為第四 面向權力的主體為社會結構本身,而不是任何特定個人或生物所能擁有或 行使: 第四面向權力假定主體或個人不是一種生物。主體被理解為社會 的建造(social constructions),它的形成可以被歷史性地說明 (Digeser, 1992: 980)。. 政 治 大. 由於第四面向權力的主體是社會結構本身,因此該權力面向主張:權力關. 立. 係表現在能動者(權力客體)受到社會既有價值、規範、習俗、道德等的規訓. ‧ 國. 學. (disciplinary)過程。就此而論,第四種權力不必然代表著壓制、破壞,反而 在多數時候它代表著創造、建構能動者。然而正因為權力關係表現在各種. ‧. 社會結構對能動者的影響,只要個人或團體身處社會結構的一天,就無法. y. Nat. 免於此種權力的效果,要想擺脫此種權力束縛的方式只有遠離社會(Digeser,. io. sit. 1992: 981)。因此該權力面向的一個重要特徵便是強調有一種「無所不在」. er. 的權力壟罩著所有社會成員,Foucault對這種情況的說法為:. al. n. v i n C hbody)共同地存在(co-extensive);在社會實 權力與社會實體(social engchi U 體的網絡中沒有原始自由(primal liberty)的空間(Foucault 1980a: 142)。 然而,面對這種來自社會結構的全面性權力,我們卻沒有看到由社會. 所「生產」的個人都具有完全一致的價值觀或行為模式,現實世界幾乎無 法找到完全一樣的人,即使是基因相同的雙胞胎,我們也只能看到他們有 著一樣的外觀,與僅僅是相似而非完全一樣的思維及行動模式。Digeser對 此種狀況的解釋為:Foucault並不認為規訓權力能夠毫無阻礙地支配所有能 動者,反而是所有能動者對於這種規訓權力,皆會產生有意識或無意識的 抵抗(resistance)(Digeser, 1992: 985; Foucault, 1980a: 142; 1980b: 95) ,而這 - 23 -.

(29) 種抵抗根據William Connolly(1985: 371)的觀點,便是能夠使受第四種權力 形塑的每個個人不會變成完全一樣的複製人。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說第四面向權力乃指:無所不在的社會結構,將 既有的各種價值、規範、習俗、道德等內化至所有身處社會之能動者的過 程,但這並不意味著第四種權力能夠完全支配所有人,因為每個人或多或 少會對這種來自社會的規訓權力抵抗。所以第四面向權力形塑了個人,並 告訴我們那些被形塑的個體所呈現的樣貌,以及它形塑的方法。 雖然 Digeser 提昇了社會結構對於理解權力概念的重要性,可是社會 結構這個概念相當抽象,Digeser 並沒有描繪他所謂的社會結構具體來說究. 政 治 大. 竟是什麼。14不過,Hayward(2000)出色地避免了這個問題。. 二、權力毀容觀. 立. ‧ 國. 學. Hayward 發現權力行為觀與權力能力論者都預設權力主客體的存在, 以及主張權力展現在權力客體的消極自由被干涉。他認為預設權力主客體. ‧. 存在是沒有必要的,權力的展現可以不以能動者擁有權力或能動者行使為. sit. y. Nat. 前提。. io. er. Hayward 主張的是「毀容」的權力,即權力展現在劃定能動者行動的 界線(boundaries),也就是給出能動者可以/不可以、適當/不適當的行動界線,. n. al. Ch. i n U. v. 就此而言,毀容的權力包含兩種意義,一種是限制(constrain)的意義:即能. engchi. 動者的行動只有在特定界線內才是允許的,如果他超出此一界線,將受到 懲罰或矯正。像是在公共場合大吵大鬧的人會被認為是不正常的人,因而 會被他人制止或懲罰。另一種則是促進(enable)的意義:即在界線內的行動 被認為是合理、適當的,因此能動者能夠憑藉此一界線來決定自己該如何 行動。Hayward 對於「毀容」權力觀的說法為: 毀容的權力是將政治機制概念(political mechanism)化為界線……. 14. 關於這個部份,權力能力面的 Isaac 與 Wartenberg 也同樣強調社會結構,並將之納入權 力概念的理解,他們具體的描述了他們各自所謂的社會結構究竟是什麼。Isaac 所重視的 社會結構是「歷史性地持久關係」 ;而 Wartenberg 重視的社會結構則是「外圍社會能動者」。 相較之下,Digeser 的社會結構就顯得過於抽象。 - 24 -.

(30) 以在所有社會脈絡下增進(facilitate)或限制(limit)行動者的行動 (Hayward, 2000: 8)。 我提議重新概念化權力機制為限制或促進所有行動者行動的界 線(像是法律、規則、規範、制度安排、社會認同與排斥),不要 再將權力機制視為有權者抑制無權者獨立行動的手段 (instruments)(Hayward, 2000: 12)。 對 Hayward 來說,權力的行使並不需要實際的互動。相對於權力行為 觀與權力結構觀,權力的行使存在於能動者之間直接或間接的互動,也就 是權力主體的特定行動「導致」客體的特定行動(action upon action)。Hayward. 政 治 大. 則認為既然「毀容」的權力表現在劃定界線上,因此權力行使其實並不需. 立. 要能動者之間有直接或間接的互動(Hayward, 2000: 37)。. ‧ 國. 學. 既然「毀容」權力觀重視的權力現象表現在劃定能動者行動的界線上, 因此進一步的問題便是:這種界線是什麼?相較於 Digeser 使用抽象的社會. ‧. 結構概念來說明限制與形塑能動者的情況,Hayward 對於「界線」有具體. y. Nat. 的解釋。這種界線對 Hayward(2000: 38)來說,包括相關習慣(relevant. io. sit. practices)與制度(institution),也就是社會所定義的欲求目標、標準、特質或. n. al. er. 成就等;法律、程序、規範系統等。例如在師生關係上, 「毀容」權力觀研. i n U. v. 究的就不是著重於老師對學生行使權力這種連結(connection)關係,而是著. Ch. engchi. 重於引起、再制、強化或挑戰教學方式的界線,以及形塑教學方式的教育 與其他制度。總而言之,對「毀容」權力觀而言,要問的問題不是「權力 是如何分配?」或「有權者是否干涉無權者的自由?」而是「人們如何定 義集體價值與意義」,也就是人們行動的界線是如何被劃定的(Hayward, 2000: 8)。因為權力關係一直存在於各種習慣與制度之中,所以值得探討的 議題便是這種權力機制是否廣為人所知?身處該權力機制的能動者有多少 機會參與該權力機制的形塑、修正(Hayward, 2000: 39)?而在這種觀點下, 身處社會的能動者將無所遁逃於「毀容」權力之外。. - 25 -.

(31) 第四節 綜合比較與討論 一、三種權力觀點的比較 本文認為權力現象不可避免地涉及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的存在,這除 了可以從上述各權力觀皆將理解權力的焦點放在「誰行使權力」或「誰因 權力而改變」得知外,更因為權力現象不可避免地需要涉及發動者發動以 及需要有讓權力現象展現的對象才能看出。 不過,「權力現象的必要條件是權力主、客體的存在」對於某些權力 觀點而言可能尚有疑義。威脅該命題成立的最有力挑戰來自於將權力視為. 政 治 大 是否表現於外,能動者具有權力都是不容質疑的事實。既然權力的存在可 立 能力的觀點。這種觀點的倡議者認為權力屬於能動者占有,而不論該權力. 然不需要以權力客體的存在為前提。. 學. ‧ 國. 以包括沒有表現於外(對權力客體造成效果)的情況,那麼權力概念的存在自. ‧. 上述說法看似有理,但其實是忽略了作為能力的權力概念之所以可以 「被看作一種能力」的前提。權力能力要能夠被看作為一種能力,其前提. Nat. sit. y. 是該權力能力實際被使用或是我們可以預期它能夠被使用。當權力能力實. er. io. 際被使用時,我們自然可以毫不猶豫地確認權力能力的存在,但我們要如. al. v i n Ch 句」(counterfactual conditions)來確立我們的認知。例如:在乙幫甲跑腿這 engchi U n. 何預期權力能力可以被使用呢?此時我們所依靠的便是利用「反事實條件. 件事本身是違反乙的真實利益下,雖然甲實際上沒有要求乙幫他跑腿,但 我們可以利用反事實條件句假設「如果甲要求乙幫忙跑腿」 ,乙是否真的會 服從甲的命令?當我們藉由甲所擁有的諸多資源或地位,判斷如果甲真的 如此要求的話,乙將會服從,方能確定甲具有權力能力。總而言之,當我 們在判斷能動者是否擁有權力能力時,不論是利用他實際運用該權力能力, 或是藉由反事實條件句確認他雖然沒有行使,但實際上仍擁有權力能力, 這兩種情況都免不了有權力主、客體的存在。因此將權力視為一種能力的 觀點實際上仍是預設了權力主、客體的存在 綜合上述,當我們試圖比較各權力觀點的時候,比較他們之間對於權. - 26 -.

(32) 力主體與客體的情況將是將是較為恰當的方式。15因此本文根據各種權力觀 點的討論,將之整理為表一。 (一)權力行為觀 權力三面向在分析權力概念時皆認為客體及主體可以是個人或團體, 他們對於權力行使的差別主要在於權力主、客體的意識情況。第一面向強 調決策衝突,衝突的發生代表主、客體的偏好相左而彼此爭執,因而雙方 都能意識到權力現象的存在。第二面向主張必須發現檯面下的不滿才能使 研究者認定權力現象的存在,檯面下的不滿其實就是把第一面向的實際衝 突轉而變成檯面下的衝突,所以與第一面向一樣必須涉及權力主、客體的. 政 治 大. 意識。惟必須特別說明的是,Bachrach與Baratz特別強調權力主體還可以在. 立. 無意識的情況下透過非決策制定行使權力,16因此第二面向的權力行使尚包. ‧ 國. 學. 括權力主體無意識的情況。第三面向作為一種權力行使的「基進」(radical) 觀點,主張透過形塑偏好的權力行使,可以在權力主、客體皆沒有意識到. ‧. 的情況下進行。權力主體無意識地行使權力可以包括:他沒有意識到真正. y. Nat. 的動機便行動,而該行動確實宰制他人,或是有機會意識到權力行使之結. io. sit. 果,卻沒有積極了解(Lukes, 2005: 53-4),此時也算是無意識的行使權力。. n. al. er. 權力客體因為偏好被形塑,因此使他是無意識地被宰制。然而,當Lukes主. i n U. v. 張我們可以透過理論來察覺權力第三面向時,其實就意味著身處其中的能. Ch. engchi. 動者有機會透過理論來得知權力現象。在已知權力關係存在,而該權力關 係尚未排除之前,權力主、客體此時便能夠意識到權力第三面向。因此第. 15. 必須說明的是,此處對於權力主、客體的認定是以「是否擁有權力」以及「是否成功行 使權力」兩標準來認定。權力主體的特徵就權力能力觀而言是「擁有權力」;就權力行為 觀而言是「成功行使權力」 ,權力界線觀對於權力主體的界定相當明確(即社會結構),因此 不須本文另外說明辨別標準。然而,在下一章針對各權力觀點的討論中,本文將依據權力 整合觀說明如此辨別權力主、客體的不當之處(缺乏變遷、過於僵固),並另行提出辨別的 標準(依照結果論)。此處以「是否擁有權力」以及「是否成功行使權力」兩標準來認定, 僅僅是先依據各權力觀點的角度進行討論,以方便比較。 16 Bachrach 與 Baratz(1970: 8)認為: 「在一個個人或團體(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創造或增強特 定政策在公共領域上衝突的障礙的範圍內,該個人或團體具有權力。」而他們之所以如此 認為的原因,本文認為應該可以歸諸於他們強調「偏差動員」之上。偏差動員作為一種既 得利益者的優勢價值、制度,可以在權力主體沒有特別發動(沒有意識)下,持續造成對權 力客體的壓制。 - 27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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