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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辨權力及其它相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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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不是任何人都能夠執行教學法,而必須是「老師」方才有資格執行。以 Isaac 與 Wartenberg 的說法便是必須透過師生間「歷史性地持久關係」或「外 圍社會能動者」的存在,老師才能藉由結構取得教育學生的資格或能力。

Morriss 則強調另一種權力能力的來源:個人自身能力才使老師相較於學生 擁有權力。此兩者意味著老師必須憑藉著個人自身擁有或結構賦予的能力,

他才具有執行教學的能力。一旦缺乏由結構給予或自身擁有的權力能力,

老師就只是一個個人,無法有效地進行教學。所以在缺乏權力能力觀的情 況下,我們根本無法確定在結構給出的權力範圍內,該權力有被執行的可 能。

(三)權力行使觀的部份

即便有了權力界線觀與能力觀,但只要缺乏權力行使觀,我們還是無 法完整理解整個權力現象。因為在結構給定適當的教學法、結構或自身能 力足以擔任教師後,若沒有實際管教學生的行動,不論是教學法或是老師 的教育能力都沒有實際地表現出來,一旦教學法或教育能力沒有實際表現 出來,我們根本無從確定教學法的存在(根本沒被執行)或老師確實具有足夠 的資格(個人自身能力或結構給予)。當然,若是單獨只有權力行使觀的話,

我們將無法發現結構給定適當的教學法與老師身為老師的能力。所以,權 力行使觀對於辨識權力現象相當重要,但也不能因此忽略另兩個觀點。

總而言之,獨自從各個權力觀點來分析師生之間的權力關係都無法看 清他們之間的權力關係,唯有透過三位一體權力整合觀理解權力概念的方 式,我們才能完整理解師生關係中的權力現象。

第三節 區辨權力及其它相近的概念

區辨權力概念與其它相近概念對於釐清何謂權力概念有相當大的幫 助。之前我們討論的焦點都集中在正面說明「什麼是權力」,此節則試圖從 反面來說明「什麼不是權力」,藉此得以使權力概念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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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學者的區辨

即便本文認為進行權力與其它相近概念的區辨相當重要,但卻並非所 有的權力學者皆抱持這樣的想法。擁護權力第一面向的Dahl(1957[1994]:

289)雖然不否認區別這些概念的重要性,但由於他認為:影響力、權威等 概念與權力皆有一個共同的原始觀念(primitive notion),因此他常會交互使 用這些概念。而Dahl的學生Polsby基本上承襲這樣的觀點,因而也認為權力

「與『影響力』和『控制』等字可權宜地被視為同義字」(Polsby, 1963: 3-4)。

暫且不論權力與其它相近概念背後是否有一個「共同」的原始觀念(本 文稍候將進一步討論此點),在本文試圖提出權力整合觀的時候,便已指出 Dahl所發展的權力第一面向僅是權力行使觀中的一部份,更遑論權力行使 觀不過只是(權力整合觀下)權力概念的一環。就此而言,本文無法同意權力 第一面向有資格可以作為這些概念背後的共同觀念。再者,如果這些相近 概念指涉的內容皆相同,那麼為何會出現這麼多的詞彙來表達同一概念內 涵呢?某人具有影響力與某人具有權力,就直觀而言並不具有相同意義。

相較於權力,當我們使用影響力一語時,似乎指涉的是在範圍上更廣泛的 意義,所以硬要說這些相近概念的存在僅是文學修辭上抽換詞面的考量是 令人難以理解的。

在認為這些與權力相近之概念確實有區別的必要後,接下來將回顧一 些學者(特別是那些納入本文權力整合觀的學者所提出的)對於這些概念的 區辨。

(一)Bachrach與Baratz的區辨

我們已經知道,Bachrach 與 Baratz 將權力概念界定為當 A 與 B 發生 衝突時,B 因為 A 的恐嚇而服從。在如此界定權力概念之後,他們進一步 主張我們不能含混地將權力、武力(force)、操縱(manipulation)、權威 (authority)、影響力(influence)視為相同的概念。若我們無法辨識這些概念的 差異,則可能誤解能動者之間互動的微妙差異,進一步妨礙研究者理解能 動者之間的真實關係,也無法建立權力的一般性理論,以幫助我們比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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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權力個案研究(Bachrach & Baratz, 1970: 17-8)。

武力是指當A與B發生衝突時,A不顧B的不從,逕行達到A的目標。

所以武力與權力的差別在於B是否服從於A的恐嚇,如果B屈服了,表示權 力運作;如果B並不屈服以至於A必須動用懲罰,則稱為武力介入。「在權 力關係中,是B自己選擇要做什麼,然而,在武力關係中,是A決定B要做 什麼(Bachrach & Baratz: 28)。」Bachrach與Baratz反對將武力視為行使權力 的表現,因為權力必須涉及服從(compliance),但透過武力,客體根本沒有 服從,只是主體強制執行罷了。

操縱是指個體無法憑自我意志來決定他的選擇,因為他的選擇已經被 給定了,他甚至不知道自己其實還有其他選項可選,他也不知道究竟是誰 造成他如此的處境。在這個意義下操縱是武力的一個次面向,而根本不是 權力的一種,因為一旦個體被操縱,表示他無法再憑自我意志來決定他的 選擇,他的選擇已經被給定了。

權威是指被行使權威者憑自身理性接受要求的情況。Brchrach 與 Baratz 認為將權威視為「正式權力」(formal power),亦即制度化的權力 (institutionalized power)或是經法律認可的權力都是不正確的。因為在這種 觀點下,一個人擁有權威的同時,即擁有正式權力,可能也是毫無權力 (powerless)的,也就是有名無實的情況。權威與權力其實相當類似,都存在 於關係當中,且都是必須基於理性的考量來接受,兩者不同之處在於:被 權力壓制者是權衡不服從帶來的懲罰與服從的利益;被權威壓制者的理性 則是認為服從所帶來的利益是完完全全對自己好的。

影響力是指在沒有威脅懲罰的基礎下使客體理性的選擇主體希望他 做的行動,所以受到影響力的客體是自願作主體的要求,但受到權力運作 的客體是非自願做主體的要求。「因此,權力與影響力共同之處在於兩者皆 有理性與關係的特質。但它們的差異在於權力行使是基於潛在的懲罰,影 響力則無。(Bachrach & Baratz: 30)。」而操縱與影響力的一個重要區別在 於操縱是在使客體達到主體的要求下,隱藏主體的存在以及意圖,即客體 根本不知主體的存在卻達到了主體的要求,但影響力則沒有隱瞞主體的存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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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Lukes的區辨

基本上,Lukes以「利益衝突與否」以及「有無制裁」兩個變項來區 分權力及與權力相近的其它概念,並繪製了一幅權力及其相關概念的概念 地圖(請見圖三):

在這個架構下,權力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影響力的一種形式—端 視(depending on)是否涉及制裁;影響力與權威可能是、也可能不 是權力的一種形式—端視是否涉及利益衝突 (Lukes, 2005: 35)。

Lukes宣稱這幅概念地圖內的概念「大致根據Bachrach與Baratz的分類方式 (typology)(Lukes, 2005: 35)」,其中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幅概念地圖中的

「強迫」(coercive)其實正是Bachrach與Baratz在權力第二面向中所界定的權 力概念,但Lukes在此以更廣泛的角度來界定權力概念,因此以「強迫」這 個概念取代Bachrach與Baratz所認為的權力概念。

依據圖三所示,虛線方框代表著Lukes界定的權力概念,判斷是否為 權力概念的依據為能動者之間是否有「利益衝突」。不論能動者之間的利益 衝突是實際可觀察到的或是隱而未顯的,只要他們之間有利益衝突,便可 據此判斷權力現象的存在。實線方框則代表Lukes界定的影響力概念,判斷 是否為影響力概念的依據在於行使影響力之一方是否有制裁被行使方的可 能。只要沒有制裁的可能,便可據此判斷為影響力現象。

在這種理解下,Lukes的權力概念以及影響力概念的範圍相較於 Bachrach與Baratz來的更為擴張,因為這使得強迫、武力、操縱、權威與影 響力的一部分都被納入權力概念之中;而操縱、權威與權力的一部分都被 劃入影響力的一部分。權力概念一方面是涉及可觀察到的利益衝突(強迫、

武力);另一方面涉及隱性的利益衝突(操縱);甚至涉及有時是可觀察到的 利益衝突,有時卻是隱性利益衝突(權威、影響力)。影響力概念包括隱性利 益衝突的操縱、無論有無利益衝突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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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權力及其相關概念之概念地圖

資料來源:修正自Lukes(2005: 36)。依據Lukes文中說明額外添加圖左方「有制裁」與「無 制裁」的區別。

二、本文對前述學者進行之概念區辨的討論

第一,Bachrach與Baratz之所以嘗試區辨權力及其相關概念的用意在於 釐清權力概念的涵義,以便進一步建立權力的一般性理論,幫助我們比較 不同的權力個案研究。基於這個理由,他們所發展出來的概念區別涇渭分 明,如此方能在分析具體情況時,辨明不同概念之間的效果。Lukes發展他 的權力概念地圖之用意則是「分析並定位(situate)權力第一、第二、第三面 向觀的權力概念(Lukes, 2005: 35),」而這樣的用意顯然是從抽象理論層面 的角度進行概念間的釐清。從雙方對於釐清權力及其相關概念的目的差異:

一方著重實際操作的應用;另一方強調概念在抽象層面的區別,可以明顯 看出雙方對於「釐清」概念的要求顯著不同。相較於Bachrach與Baratz壁壘

利益衝突 沒有利益衝突

可觀察到的 (明顯或不明

顯)

隱性的

強迫

武力

操縱 誘導、鼓勵、

說服等

權 威

影響力 權力

有 制 裁

無 制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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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明的概念區分,Lukes權力概念地圖中的各概念之間顯得相互重疊。在這 種情況下,具有不同性質的概念可能有相同的名稱,例如:操縱與權威可 能是權力的一種;也可能是影響力的一種。所以我們必須注意的是:雖然 Lukes宣稱他是依照Bacharach與Baratz的不同概念定義來描繪概念地圖,但 事實上卻和他們的分類差距甚遠。不過,我們尚不至於因此而能判斷孰優 孰劣,畢竟他們是基於不同的目的進行概念之間的區辨。

分明的概念區分,Lukes權力概念地圖中的各概念之間顯得相互重疊。在這 種情況下,具有不同性質的概念可能有相同的名稱,例如:操縱與權威可 能是權力的一種;也可能是影響力的一種。所以我們必須注意的是:雖然 Lukes宣稱他是依照Bacharach與Baratz的不同概念定義來描繪概念地圖,但 事實上卻和他們的分類差距甚遠。不過,我們尚不至於因此而能判斷孰優 孰劣,畢竟他們是基於不同的目的進行概念之間的區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