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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上爭議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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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的選擇,即便作者使用 nakksy 或 vecctz 也都無損於此概念原本想表達的 涵義;後者則是權力一詞先被廣泛使用,可是我們無從追溯權力概念的創 造本源。更有甚者,因為概念在被使用的過程中,並不是必然永遠維持其 原初意義,而可能會隨著文明發展、文化交流、歷史環境而取得新的意義。

因此,對於權力概念的分析不僅受限於缺乏權力概念的本源,還因為權力 概念的使用歷時悠久,導致對於權力概念的分析更為困難。某種程度來說,

無法確立「什麼是討論權力概念的適當方法」,也使對於權力概念本身究竟 所指為何,至今仍是莫衷一是。例如:Dahl 用「直覺式」的方法來建構權 力概念、Bachrach 與 Baratz 及 Lukes 則各是針對前一面向過份著重決策或 實際衝突,而點出前一面向忽略的權力面向、權力的能力觀則是受到來自 社會學著重社會關係的啟發,進而發展出社會不單是個人的集合體,社會 位置或社會角色可以給予能動者超出個人的能力。這些例子使用的分析方 法包括:個人體會、挑戰過去論點的主張的核心有所不足、藉由其它理論 的啟發。事實上,詞彙的出現先於內容以致於無法輕易辨析概念涵義、概 念的意義因為長久使用而蘊含諸多內容、沒有一致同意的最佳分析方法,

並非專屬於權力概念的困境,其它像是民主、自由、政治、正義等概念或 多或少也因為上述原因造成各種對於概念本身意義的論述雜然並陳。

總而言之,在實際開始分析權力概念的第四節之前,必須先完成的準 備工作包括 1.釐清何謂「本質上爭議之概念」以及權力是否屬於本質上爭 議的概念;2.應該以何種「方式」進行權力概念的討論。在上述的工作做完 之後,方才能真正開始建構本文的權力整合觀。

第二節 本質上爭議之概念 一、Gallie 的本質上爭議說

Gallie(1955-6)認為諸如基督生活(christian life)、藝術(art)、民主 (democracy)、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這些概念的真實意義令人難解,不同 人對於同一個概念可能有不同的解釋。即便我們將同一概念的各種觀點放 在一起檢視後,各種觀點的支持者並不因此可以取得對此概念的共識,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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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還是堅持自己的觀點是最適當、最正確的觀點。對於某些概念的無止 盡爭議,Gallie 認為這並非因為研究者的個人因素以致無法取得共識,而是 被爭議的概念本身就是具有無止盡爭議的特質。他認為所謂本質上爭議的 概念是指:「概念的適當用法無可避免地涉及部份使用者的無止盡爭議 (Gallie, 1955-6: 169)。」然而,究竟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才會使概念陷入「無 可避免的爭論」呢?Gallie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詳細列出了本質上爭議概念 必須符合的七項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正面評價性(appraisive)的概念。

(二)該概念內在具有複雜的特質(internally complex character)。

(三)該概念的各種特質本身就有各種論述可能(initially variously describable)

(四)該概念具有開放(open)特質,也就是允許基於不同環境而修正此概念 的論述,而此修正不能被事先預測或指定。

(五)具攻擊性(aggressively)與防衛性(defensively)。即研究者意識到對於 概念有其他競爭解釋,一方面自己對於概念的解釋是在與其他解釋 對抗;另一方面或多或少地承認彼此對於此概念的界定標準。

(六)該概念源自於眾所公認的「原初範本」(original exemplar)。基於前述 性質使本質上爭議的概念因為在不同環境下各自有言之成理的觀點,

為了確保彼此討論的對象相同,必須有此原初範本的存在。他認為 這個原初範本「可能是來自討論者們的一組原型(one prototype team of players)或是來自團體的繼承與傳統」(Gallie, 1955-6: 176)。

(七)各種對於概念的持續性競爭將使原初範本得到維繫或發展。

為了進一步說明這些條件的意義,Gallie(1955-6: 183-187)以「民主」概念 為例闡釋這些條件的具體情況:(一)民主是具有正面評價的概念:不論對於 民主的定義為何,追求民主或堅持自己屬於民主,幾乎被各國視為理所當 然的重點。在排除效率或安全的考量後,對於各種政策的決定方式,似乎 都會問:「這是民主的嗎?」可以看見最近 150 年來民主概念本身已經成為 良善體制的代名詞。(二)民主概念具有複雜的特質,即民主包含許多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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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民主意味著多數人透過選舉選擇政府的權力;2、民主意味著所 有公民一律有平等機會擔任公職;3、民主意味著積極參與政治生活。(三) 民主概念的各種特質本身有各種論述可能。不同的社會雖然都主張自己是 民主的,但他們可能對於上述三點民主特質有不同的重視程度。例如特別 重視第 2 及第 3 點的社會,該社會公民可能非常平等、政府也對民眾負責,

但該社會的政府卻很難被人民更換,因此著重不同特質可以產生不同的民 主概念。(四)民主概念具有開放特質。對於民主的解釋可以因為時空環境的 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見解,也就是說民主概念的各種相異見解並非同時產生 於一時一地,隨著時間的推移、地域的差別,隨時可能有新的民主觀點產 生。(五)民主概念具攻擊性與防衛性。從上述提到各種關於民主概念不同觀 點,就可以看出民主概念有許多競爭解釋,一方面民主概念的解釋是在與 其他解釋對抗;另一方面或多或少地承認彼此對於民主概念的界定標準。

(六)民主概念的原初範本。這可以從許多不同民主觀點會說自己是從法國大 革命的內容啟發而來,所以法國大革命可以作為民主概念的原初範本。(七) 各種對於民主概念的持續性競爭可以將使民主概念的內涵獲得進一步的發 展,彼此論點交互碰撞下產生更新的見解。

總而言之,本質上爭議說以一種兼容並蓄的態度看待各種見解。面對 各種宣稱自己的觀點是唯一正確的理解,抱持本質爭議說的學者不會急迫 地仲裁各論點的正確性,而是先退一步思考這個倍受爭議之概念是否天生 如此,憑藉理性是否根本無法給出唯一的標準答案。若然,則平等看待各 論點的主張,因為它們都是概念的「合理」解釋。是故,本質爭議之概念 在探求其意義上,並非一題有標準答案的單選題,而是開放式的問答題。

二、對本質上爭議說的修正

對於本質上爭議說的挑戰基本上都是在承認本質上爭議之概念確實 存在,但未完全接受 Gallie 所提之七項條件(Connolly,1993: 41; Gray,1978:

390-1; Macdonald,1976: 381; Miller,1983: 42;)。本文認為第一項條件要求本 質上爭議之概念必須是具正面評價的這個條件並不適當,因為對於概念「是 什麼」的認定,同時也必然指出概念「不是什麼」,例如:民主作為一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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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評價的概念,在滿足 Gallie 的其它條件後,被認為是本質上爭議的概 念,可是當我們因為民主是本質上爭議之概念,因而產生諸多民主的不同 觀點,每一種對於民主的觀點,其實背後也同樣說明了什麼是「非民主」,

而這個人人不欲的「非民主」也就因為民主是本質上爭議的概念,使它也 成為本質上爭議的概念。因此必須具有正面評價不可能是可爭議概念的必 要條件,因為具正面性質的概念是相對於具負面性質的概念而來,當我們 在討論某一個人人都渴求的概念的性質時,我們勢必同時也在說我們不想 要的概念的性質,所以不可能只有具正面評價的概念才是可爭議概念的必 要條件,除非同時包含正面與負面的概念。另外,相較於 Gallie 看重原初 範本的重要性,Gray(1977: 344)轉而強調概念的「核心意義」(common core of meaning)對於本質上爭議概念的重要性。也就是概念本身雖然可能容許 諸多解釋,但這些解釋不能偏離某些對概念而言是至關重要的特質,否則 對於概念的解釋容易落入無限擴張的困境。其實,不論是「原初範本」或 是「核心意義」,重點都在於確保各爭論者爭議的是同一概念,避免雞同鴨 講。

對於何謂本質上爭議之概念的各種不同意見,郭秋永(1995: 182)基於 不論各方學者雖然有不同的看法,但卻多半同意 Gallie 對於本質上爭議之 概念的扼要陳述,即「概念的適當用法無可避免地涉及部份使用者的無止 盡爭議(Gallie, 1955-6: 169)。」在這個基礎上,他進一步綜合各學者的觀點,

提出這些學者都能同意的三個說明何謂本質上爭議之概念的條件,捨棄「本 質上爭議說」的名詞,代之以「本質上『可』爭議說」(essentially contestable concept),並認為後者較能貼切的反映此論點的意義:

本質上「可」爭議之概念的條件:

(甲) 對於所在爭議的一個重要概念,諸使用者大都同意它具有一 個「共同核心」。

(乙) 諸使用者確認該概念的適當用法,乃是「可爭議的」

(contestable),而通常已在爭議(contested)。

(丙) 該重要概念的用法爭議,在性質上乃是無止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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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甲的訂定理由與 Gray 的「核心意義」及 Gallie 的「原初範本」有異曲 同工之處,都是為了確定各爭論者爭論的是同一個概念,不過郭秋永(1995:

185)更進一步認為:「假使權力概念並無一個『共同核心』,那麼爭議諸造 如何共同認定某一現象即是權力概念的一個『樣本』或事例呢?」所以對 他來說,「共同核心」必須先於樣本、事例或原初範本。條件乙的訂定明確 地將受爭議之概念從「正在爭議」延伸到本質上「可能爭議」但現實上卻 尚未爭議的情況。一個概念是否正在爭議,必須視使用此概念的社會政治 脈絡而定(Gray, 1977: 336-7)。因為當一個社會是封閉、獨裁且對概念的解 釋有官方合法的立場時,這個社會並不容許此概念有不同用法,此時根本 沒有爭議可言。如果我們只著重那些正在爭議的概念,便會因此忽略那些

185)更進一步認為:「假使權力概念並無一個『共同核心』,那麼爭議諸造 如何共同認定某一現象即是權力概念的一個『樣本』或事例呢?」所以對 他來說,「共同核心」必須先於樣本、事例或原初範本。條件乙的訂定明確 地將受爭議之概念從「正在爭議」延伸到本質上「可能爭議」但現實上卻 尚未爭議的情況。一個概念是否正在爭議,必須視使用此概念的社會政治 脈絡而定(Gray, 1977: 336-7)。因為當一個社會是封閉、獨裁且對概念的解 釋有官方合法的立場時,這個社會並不容許此概念有不同用法,此時根本 沒有爭議可言。如果我們只著重那些正在爭議的概念,便會因此忽略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