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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位與境外保單制度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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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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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學. ‧ 國. 法學院法律研究所 政 治 大 立 博士論文. ‧. n. al. er. io. sit. y. Nat. 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位與境外保單制度研究.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老師:林勳發教授 研究生:黎曉鵬.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

(2) 謝辭.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由衷感謝 勳發老師的栽培與指導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 i n U. v.

(3)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5 第一節 研究動機 5 第二節 研究目的 8 第三節 研究方向 9 第四節 研究方法 10 第五節 各章內容大意. 11. 第二章 產物保險實務上之保險輔助人 .......................................................................................... 12 第一節 產物保險實務運作上之相關主體 12 第一項 保險輔助人之意義 13. 政 治 大. 第二項 我國保險法上之保險輔助人. 13. 第三項 保險實務上之其它保險輔助專家. 立. 14. 第二節 保險輔助人於實務運作上之功能 15 第一項 保險經紀人. 學. ‧ 國. 15. 第一目 直接保險經紀人 16 第二目 再保險經紀人 18. 第三項 保險公證人. 22. Nat. 第四項 保險業務員. ‧. 第二項 保險代理人. 17. io. sit. 第五項 其他保險輔助人. y. 23 26. n. al. er. 第一目 損害防阻工程師 26 第二目 損失原因調查人 27 第三目 損失鑑定人. Ch. 28. 第四目 損失理算會計師 28 第五目 理賠專家. engchi. i n U. v. 29. 第六目 災損救護公司與殘值商. 29. 第七目 律師 29 第三章 保險經紀人之市場功能與法律地位 .................................................................................. 32 第一節 保險經紀人之市場功能. 32. 第一項 保險經紀人之起源 32 第二項 保險經紀人之功能 34 第二節 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位分析 38 第一項 保險經紀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間之法律關係 第二項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人間之法律關係 43 第三項 外國法例. 46. 2. 39.

(4) 第四章 保險經紀人之行為規範、義務與專業責任 ....................................................................... 60 第一節 執業倫理與道德 60 第二節 專業行為規範. 62. 第一項 專業之意義及特質 63 第二項 專門職業之意義. 67. 第三項 專業責任之定義及產生. 70. 第一目 專業責任之定義 70 第二目 專業責任之產生 71 第三目 保險輔助人專業責任之產生 72 第三節 保險經紀人之義務與責任. 74. 第一項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75. 第二項 保密義務. 76. 政 治 大. 第三項 避免隱藏性收入之義務. 79. 第四項 避免利益衝突之義務. 83. 立. 第五項 具備充份執行業務能力之義務 86. 第八項 代言義務. 92 92. 第十項 對整體保險市場之義務與責任 96. 第一項 規範淵源. 97. y. Nat. 第四節 我國保險法令關於保險經紀人之規範 97. io. 第二項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檢討. al. ‧. 第九項 不正競爭與市場機制之維持與確保義務. 102. sit. 89. er. 第七項 告知義務. 學. ‧ 國. 第六項 資訊揭露義務 87. n. v i n C h.................................................................................... 第五章 保險經紀人處理境外保單之問題 110 engchi U 第三項 我國保險經紀人法令之缺漏. 106. 第一節 前 言 110 第二節 現行相關規範之分析 111 第三節 主要國家之法律規定與實務作法 112 第一項 英國法律規定與實務作法. 112. 第二項 歐盟法律規定與實務作法. 121. 第三項 德國法律規定與實務作法. 126. 第四項 美國法律規定與實務作法. 130. 第五項 新加坡法律規定與實務作法. 150. 第六項 日本法律規定與實務作法. 154. 第七項 各國規範之比較分析. 159. 第四節 境外保單刑事責任之分析 – 以美國各州規範為例 162 第一項 問題之提出. 162. 3.

(5) 第二項 美國境外保單之相關法制. 164. 第三項 美國保險輔助人違法代理、經紀與招攬境外保單之刑責. 171. 第四項 我國保險法第 167-1 條之檢討 181 第五項 小 結. 190. 第六章 保險經紀人處理 P&I 制度之問題 ................................................................................... 192 第一節 P&I 制度 192 第二節 船舶所有人保護與賠償保險 193 第三節 向 P&I 投保是否牴觸相關法律規定? 207 第七章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境外保險業務之規範 ......................................................................... 209 第一節 前 言 209 第二節 境外保險業務中心之型態類別 第三節 各地區型態之特色. 219. 政 治 大. 第四節 我國國際金融業務之立法原則. 立. 第五節 OIU 後續發展之建議. 229. 211. 225. ‧ 國. 學. 第八章 修法建議與結論............................................................................................................... 234 參考文獻 ....................................................................................................................................... 240.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 i n U. v.

(6) 第一章 緒論. 本論文之研究主題以保險經紀人之市場功能與法律定位為前提,探討保險 經紀人之市場監理方式、法律地位及其義務與責任,並延伸探討境外保單之制 度。本論文體認保險制度於社會安定及經濟發展上之重要性,有必要於保險市場 法制面對於保險從業人員及其相關制度之規定,基於實務運作之考察歷程,再次 做一深入之思考及檢討。.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保險市場深具國際性,而因保險事業之複雜度,過去數十年間於保險市場. ‧. 實務之運作中,衍生出不少震驚社會之弊案:. Nat. sit. y. 「全球保險業昨日關注,美商達信保險經紀公司(Marsh & McLennan)被美國. n. al. er. io. 紐約州首席檢察官史皮澤(Eliot Spitzer )控告,以不正當手段操控報價欺騙客. i n U. v. 戶,掌握客戶的投保業務之後,再向保險公司索取數百萬美元回扣,做為業務交. Ch. engchi. 換條件;產險業指稱,達信保險經紀公司在台招攬業務,行銷手法與此相當雷 同 。美國紐約時報上週報導,史皮澤檢察官針對全球最大保險經紀公司,以不 正當的行銷手法招攬保險業務,提出控訴的訊息;引起全球保險業界的關注,金 管會保險局官員,昨日亦特別關注,此一全球最大保險經紀公司的違規案情。該 項控訴對象明確指向達信保險經紀公司,史皮澤的控訴內容,指陳達信保險經紀 公司招攬個人保險業務,包括汽車保險、住宅與健康險業務,也發現有許多不當 的情形。史皮澤檢察官上週控訴達信保險經紀公司的同時,亦點名美國最大保險 集團之一美國國際集團(AIG group,即南山人壽的母公司) ,美商安達北美洲保 險等多家國際知名公司的高階主管,亦有涉及該不正當的違規案件。而達信保險 5.

(7) 經紀公司的執行長(CEO)為 Jeffrey Greenberg,是 AIG 保險集團董事長 Maurice Greenberg 的大兒子;而安達北美洲保險公司執行長 Evan Greenberg 則是 Maurice Greenberg 的小兒子。Maurice 原先安排二位兒子,接管 AIG 遍佈全球的保險事 業,但二位兒子並不接受其父的苦心安排,工作一陣子,先後離開 AIG 集團, 自行尋找事業空間;使 Maurice 已是七十九歲高齡,仍無退休跡象。而紐約州檢 察官史皮澤上週的控訴動作,使達信保險經紀公司與 AIG 的股價,次日立即受 到影響。臺灣保險業昨日獲知達信保險經紀公司,遭美國紐約州首席檢察官史皮 澤的控訴,除相互告知同業之外,並積極蒐集進一步的相關資訊,包括金管會保. 政 治 大 「紐約州法官起訴全球最大經紀人公司達信(Marsh),引起保險局高度關 立. 險局官員亦主動了解該控訴案的案情。」1. 注!保險局長魏寶生表示,已事先了解這次紐約州起訴案件中,並沒有涉及臺灣. ‧ 國. 學. 企業的投保案,亦即不會損及臺灣保戶的權益,魏寶生說,臺灣市場與美國市場. ‧. 大不相同,但美國的案件將是臺灣保險市場的重要案例。在台也有分支機構的達. y. Nat. 信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灣市占率可說是第一大,達信的執行長 Jeffrey 與 AIG 集. er. io. sit. 團總裁 Maurice Greenberg、安達北美洲產險的執行長 Evan 是一家人,而 Greenberg 也被稱之為「美國第一大保險家族」。去年財政部長林全赴美招商及保險局長魏. al. n. v i n 寶生在今年赴美進行艾森豪獎學金參訪時,都曾拜訪 AIG 集團總裁 Maurice 或 Ch engchi U 北美洲產險的 Evan ,了解其在台布局的意願,目前 AIG 集團在台已有多項投. 資,如南山人壽、美國人壽、友邦信用卡、環球產險等,自稱為行動金控。據保 險局了解,美國紐約州這次起訴達信,主要是達信與特定產險公司簽署「補償條 款」,也就是該特定產險公司的業績越好,達信索取的佣金就越高;被檢察官認 定是損及消費者權益而起訴。保險局官員分析,經紀人公司其實必須站在保戶的 立場去安排保險,若只是考量佣金高低來安排特定產險公司,就會損及保戶權 益;但臺灣的保戶是貨比三家,要求經紀人公司將保費儘可能降低,與美國保戶 完全相信經紀人公司的安排,並不相同。魏寶生表示,已了解這次起訴案中並沒 1. 工商時報,記者張明暉,台北報導,2004 年 10 月 19 日。. 6.

(8) 有臺灣企業分保到美國的案件,確定保戶的權益不會受損,且這件起訴案也與臺 灣的產險殺價競爭沒有關係,因此保險局雖會密切觀察,但不會影響到臺灣市場 或金管會的監理。」2 美國保險業之保險費收入約佔全世界產值三分之一強,傲居全球之冠,其 法令規範之完整與執法之嚴密,更是世界之典範與執法之標準。然而很諷刺的 是,以 2005 至 2006 年間美國紐約州檢察長史匹哲及證管會主席唐納森就美國保 險業弊案之處理過程為例3,依據史匹哲檢察長及美國保險監理機關之調查結 果,就其所提出並對外揭露之民刑事起訴書所描述之情節,讓人們擔心其所投保. 政 治 大 場資訊與經濟地位之不對稱、欠缺市場透明度及怠忽公司治理,所導致產生詐 立. 並依賴分擔風險之保險業與保險契約,竟然存在有那麼多內幕與問題。就保險市. 欺、勾串、利益衝突等情事,經該調查,發現許多保險產品之行銷,從人身、財. ‧ 國. 學. 產、責任、意外到再保險,基本上可說是保險內部人俱樂部,業者與有市場力量. ‧. 之強者得到優先待遇,而一般之保險購買人並不知其所倚賴之保險經紀人會從保. y. Nat. 險公司收取隱藏性報酬,而其所取得之顧問意見是經過市場妥協的結果,甚而保. er. io. sit. 險採購招標之作業也經造假,這不但會影響要保人之權益更嚴重導致保險業者之 責任危機。於此除讚賞史匹哲檢察長4勇於主持正義之精神以發揚美國傳統價值. al. n. v i n 觀外,同時亦欽佩美國大型保險業者能即時更正錯誤,並踐行保護消費者及投資 Ch engchi U 人之措施,以恢復形象與效能。. 自 2004 年美國紐約州首席檢察官史皮澤(Eliot Spitzer )控告全球保險市. 2 3. 4.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2004 年 10 月 19 日。 2005 年 1 月 31 日,全球及全美最大之保險經紀商 Marsh 公司與紐約州檢察長及紐約州保險局代理局長就 其被主張之不當行為達成歷史性和解,依該和解約定 Marsh 願提出 8.5 億美元補償受侵害之被保險人並採 用新商業模式以避免利益衝突,Marsh 也要發布公開聲明表示對非法及可恥之行為道歉並允諾進行改革。 2005 年 3 月 4 日,全美第二大保險經紀商 AON 公司與紐約州等達成和解,同意賠償 1.9 億美元並全面進 行改革。 2005 年 4 月 8 日,全美第三大保險經紀商 Willis 公司與紐約州等達成和解,同意賠償 5 千萬美元並採取 改革措施。 2006 年 2 月 9 日,全球及全美最大之保險公司 AIG 與紐約州檢察長、州保險監理機關、美國證管會及司 法部達成金額逾 16 億美元之和解,改組管理階層、落實改革、致力公司治理。 Eliot Spitzer 史匹哲氏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6 年間擔任美國紐約州檢察長一職;於 2006 年秋季之 紐約州州長選舉中,當選為美國紐約州州長;於 2008 年 3 月間,因 FBI 於調查某一國際色情仲介集團之 過程中,爆發其召妓之醜聞而黯然下台。. 7.

(9) 場中三家主要的國際性保險經紀業巨擘以來,關於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定位、保險 經紀行業所牽涉之公司治理議題已然成為世界各主要國家保險監理官針對如何 落實保險經紀行業市場監督與管理法制,藉以確保保險市場運作健全之首要課 題。 保險經紀人於保險市場上,不論國內外,均扮演舉足輕重之角色,可謂其 影響保險市場操作機制至深且巨5。從前述之事件可看出,不論保險業者本身、 主管之行政機關、甚或檢察及司法機關均欲對於保險經紀人於保險市場上操作之 行為及其所應扮演之角色,提出一個監督、管理與矯正或處罰的對應機制。他山. 政 治 大 機制等等的基本價值上,如何藉由市場自由競爭、主管機關之監理以及司法機關 立 之石可以攻錯6,在一個自由經濟體系下,本諸契約自由、公平交易、市場供需. 之價值判斷,來對於保險經紀人於保險市場操作上之角色與行為做一檢討及做出. ‧ 國. 學. 與時俱進之市場管控法則,誠為有趣之課題,亦為本論文所設定之主題,期能對. Nat. n. al. Ch. er. io. 第二節 研究目的. sit. y. ‧. 未來我國保險市場之發展,能夠有所助益。. i n U. v. 保險業規模龐大,幾乎所有的行業都與其有關。按保險業之本質,其原始. engchi. 本意即在於接受投保大眾之託付,為投保大眾(危險共同團體)管理保險費(風 險基金),舉凡危險共同團體之成立,風險基金之形成、風險基金之計算與分配、 風險基金之管理與運用、危險分散與理賠,均係運用大數法則與風險分散之原 理,為參與保險機制之投保大眾組成危險共同團體與管理風險基金。故而就整體 保險業而言,其本質係受全體投保大眾之委託,使保險業依保險之本旨,為全體 投保大眾之利益,管理由個別保險費所凝聚而成之保險基金。 5. 6. 保險業規模龐大,幾乎所有之行業都與其有關,美國保險公司之保費淨收入約等於美國全國生產總值之 10%,所以保費價格之些微變動對國民經濟都有戲劇性之影響。而由於保險經紀仲介市場在過去之十餘間 快速集中合併,產生巨大之市場力量,Marsh(達信公司) 、AON(怡安班陶氏公司) 、Willis(韋萊公司) 這三家業者約占全球近六成之市場份額,同時支配再保險之經紀市場。 美國紐約州檢察長史匹哲及證管會主席唐納森就美國保險業弊案之處理過程,可參見覃正祥、郭土木合. 8.

(10) 以「保險經紀人」為例,其係保險運作機制中相當重要之一個環節。就保 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保險輔助人等之法律地位而 言,依照傳統契約法之角度,或許未能就「保險輔助人」與保險契約當事人間之 法律關係作一個清楚而完全的描述,對於保險輔助人之法律地位,自然亦眾說紛 云。依照民法中性質相近之有名契約(委任、僱傭、承攬、居間、代辦商等)來 討論,仍未能全然解釋保險輔助人之法律地位。故而就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位而 言,其各自與保險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只能籠統的說就是「保險輔助關 係」。. 政 治 大 濟社會發展所產生之影響及其願景為研究背景,期待藉由保險實務工作者與政府 立 本論文以現代經濟社會對保險制度之期待為標的,以保險服務業對整體經. 主管機關、法律學界與實務界之共同努力,能使保險實務之運作更趨於完善,並. ‧ 國. 學. 使國內保險事業與國際保險市場之發展密切接軌,形成一套保險從業人員得所依. ‧. 循之「執業典範」,以為日後相關保險從業人員及主管機關得以遵循及評鑑的共. y. Nat. 同指標,使投保大眾對於保險制度之運作更具有信賴與安全感,給予全體社會一. n. er. io. al. sit. 個穩健、安全又合諧的經濟環境。. Ch. engchi. i n U. v. 第三節 研究方向 英國著名法律史學家梅特蘭(Sir Frederic Maitland)在 1911 年說: 「The trust is “the greatest and most distinctive achievement performed by Englishmen in the field of jurisprudence.”」〈英國人在法學領域最偉大、最獨特的成就,就是信託理 論〉 。由於信託是一種具有彈性和普遍性的制度, 「信託原則」基本上可被理解為 一種信任關係,根據此一信任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 ,受任人負有忠實義務。 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y〉源自英美法,所謂忠實,就是忠誠且篤實的意思。忠. 著,懲與治-保險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 年 9 月。. 9.

(11) 實關係是指當一方信賴他方並將自己事務託付他方所產生的法律關係。而忠實義 務是指被信賴託付的一方對他方所應盡的忠誠且篤實的義務,是一種以他人利益 優先於自己利益而行為的義務。所以,被信賴託付的一方稱為忠實義務人 (fiduciary),他方可稱為託付人。「fiduciary」此一名詞是源於羅馬法,指居於 受託人地位、或類似受託人地位的人,象徵著信託(trust)和信心(confidence), 並要求高度的善意和無私,所以忠實義務人可以定義為:因事務的性質,使其就 事務有關的事項,大體上是為他人利益而行為的人。忠實義務人即使不是受託 人,也有義務像受託人一樣處理事務,託付人在此用來統一代表忠實義務人所負. 政 治 大 理人為法律行為。然而,此種託付有時未必是託付人所為,例如:信託情形,託 立. 義務的對象,一般情形是由託付人將其事務託付忠實義務人,例如:本人授權代. 付是委託人所為,但受益人才是信託利益的歸屬者,受益人的權利因信託關係的. ‧ 國. 學. 結果,亦託付給受託人,因此,受益人雖未為託付行為,但也是所謂的託付人。. ‧. 在中國的歷史上,最有名之「信託」典故,應該就是三國時期膾炙人口之「劉備. y. Nat. 託孤」的故事了,當時諸葛亮為善盡此忠誠且篤實的受託人義務,甚且「鞠躬盡. er. io. sit. 瘁、死而後已」!. 基於保險經紀行業係源自於英國之歷史發展歷程,保險經紀行業於法制上. al. n. v i n 之思考實與英國普通法具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雖然現行信託法制與本文所論述 Ch engchi U 之保險經紀人法律關係並非相同之概念,但源於英國之信託法理仍對於保險經紀 行業之法律性質產生相當之影響。. 第四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之研究以下列各種方法進行之: 一、以多年於保險實務界工作之經驗為基礎,於實際踐行保險實務運作之過程 中,發掘問題之所在。. 10.

(12) 二、觀察相關政府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制度之運行於社會中所產生之效益與影 響,就其事前與事後於整體政策上所持之態度及因應方式,分析及探討其利 弊得失。 三、搜集相關之訊息及文獻,剖析保險從業人員於現今社會中之處境,及保險制 度運作本身是否符合社會之期待,期能增進保險從業人員於保險市場操作上 的角色,探討其行為之規範以及市場管控之法則。 四、分析保險從業人員之社會功能、執業義務與責任,探討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 位,並論述國際保險實務之相關問題。. 政 治 大 析保險制度及保險從業人員之發展前景,作為本論文之研究素材。 立. 五、以國內外保險市場中實務運作之習慣及方式,探討保險制度之市場功能,研. ‧. ‧ 國. 學 第五節 各章內容大意. sit. y. Nat. 本論文以產物保險為主軸,於第二章中介紹保險相關的輔助人,保險係人. io. er. 類創造新文明之過程中損失分擔之機制,這個機制則需要許多人之努力方得以運. al. 轉,保險契約之締結,除了契約當事人以外,尚需要有許多相關人士的輔助,才. n. v i n Ch 得以使保險機制能更有效的運作,此等保險相關的輔助人各司其職,目的均在使 engchi U 得保險制度之運作更為流暢與正當。第三章及第四章分別論述保險經紀人之市場 功能與法律地位、保險經紀人之行為規範與專業責任及義務,以及我國保險法令 關於保險經紀人之相關規範。第五章至第七章深入探討保險經紀人處理境外保單 之相關問題、P&I制度、國際金融業務境外保險之議題,並檢討現行法制對於保 險經紀人處理境外保單之法律問題。並於第八章文末提出修法建議與結論。. 11.

(13) 第二章 產物保險實務上之保險輔助人 保險制度可謂係人類文明發展史上一個舉足輕重且最良善的發明。透過保 險機制的運作,使得人類文明之進展無遠弗屆,經由危險分擔與損失分配之系 統,使得科學文明之進步日新月異。人們因為於有了保險作為強力後盾,得以從 事各種冒險行動,而能造就出許多的新發現與新發明。而這些冒險行動的代價, 透過保險機制的運作,分配於社會大眾,方使得人們勇於從事冒險與進行發現與 發明,而不致因個人無法承擔因冒險行動所產生之損失風險,而裹足不前;而整. 政 治 大 且因該冒險行動所產生之危險,亦得經由保險之機制,使其間所產生之損失得重 立 體社會亦因保險之確保,得以享受因此些冒險行動而帶來之文明進步的利益,並. 新分配於社會,而得以使人類共享文明之成果與共同承擔其間所產生之損失。. ‧ 國. 學. 既然保險係人類創造新文明之過程中損失分擔之機制,這個機制則需要許. ‧. 多人之努力方得以運轉,現行保險實務之運作,乃經由契約之形式來達成。此些. y. Nat. 保險契約之締結,除了契約當事人以外,尚需要有許多相關人士的輔助,才得以. er. io. sit. 使保險機制能更有效的運作,此等保險相關的輔助人各司其職,目的均在使得保 險制度之運作更為流暢與正當。以產物保險而言7,由於被保險人產業之多樣與. al. n. v i n 複雜,使得產物保險業需要各種產業背景之人,共同參與運作,才能有效推動保 Ch engchi U 險機制的運行;而保險機制運行的過程,則更有許多輔助人之參與,方能使保險 契約有效率的運作。故而保險輔助人之功能即在於輔助保險契約之主體,使得保 險機制之運行能符合契約當事人之目的與社會之期待。. 第一節 產物保險實務運作上之相關主體 產物保險實務之運作,從保險觀念之推展、各類保險之規劃與議定、各種 7. 保險實務上,以承保之標的可概略區分為人身、財產與責任所產生之風險。本文所述者以非人身保險 (non-life)為範疇,統稱產物保險。. 12.

(14) 契約之執行、損失之分配與計算等等,除了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以外,尚 需許多保險輔助人之輔助,方能達到保險機制妥善運行之目的,這些人共同成為 保險機制運作上之相關主體。 此些相關之保險輔助人,依各國保險法令之分類,概略有保險經紀人 (Insurance Broker) 、保險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保險公證人(Insurance Adjuster) 等。而於產險實務上,還有許多專業人員亦從事保險輔助之工作。. 第一項 保險輔助人之意義 「輔助人」,顧名思義即為輔佐當事人之人,而「保險輔助人」即為輔佐. 治 政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人。惟「保險輔助人」一詞,並未見於我國保險法令之中,其 大 立 僅係一般實務上之用語,除指保險法令中所列之具輔助性質之人以外,尚包括保 ‧ 國. 學. 險實務上各種為達到保險有效運作而參與輔助保險機制運作之人。. ‧. 保險輔助人乃居於保險人與投保大眾間,對保險業務的經營或保險契約相 關事項提供協助之人。由於保險業務之經營具高度技術性,保險契約之相關事項. y. Nat. io. sit. 又具高度複雜性,保險功能的發揮主要在聚集危險共同團體成員之力量,藉以達. n. al. er. 到充分分散個人風險之效果。在風險管理上,保險業的專業人員扮演了一個非常. Ch. i n U. v. 重要的角色,於風險管理之執行、保險方法之運用、保險商品之分析與選擇、再. engchi. 保險之安排、保險契約權利之運用、損失之鑑定、理算、理賠之申請方面,皆須 藉助專業人才的協助才能成就良質契約。保險契約存在於雙方當事人間,保險業 務之推展與運作卻有賴當事人間之專業保險輔助人之協助,專業保險輔助人將優 質商品推薦給消費者,並負責售後服務工作;消費者經由保險輔助人之安排,以 最合理的保費和服務得到所需要的保險產品,再經由保險輔助人的良性競爭,帶 給消費者更高品質之服務和保障,以帶動整體產業之繁榮。. 第二項 我國保險法上之保險輔助人 我國保險法上之保險輔助人計有: 13.

(15) 保險代理人:保險法第8條:「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 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由保險代理人定義可知,保 險代理人係以立於保險人之立場代為經營業務,依其代理家數分為專屬代理人和 普通代理人。其與保險業簽訂之契約須以書面行之,所代理經營之業務為保險業 之授權,通常包括:1. 招攬與接洽業務;2. 依授權代為收取與轉交保險費;3. 代 理簽發保單;4. 契約內容變更之批改;5. 經授權辦理理賠業務。 保險經紀人:保險法第9條:「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 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保險經紀人俗稱. 政 治 大 於保險人與消費者間,負責招攬客戶,提供技術性服務。保險經紀人通常具獨立 立 跑街或掮客,係代表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向保險業支領佣金之人,穿梭. 超然地位,自負盈虧,於招攬業務過程,通常依客戶個別情況,規劃適合之保障,. ‧ 國. 學. 提供危險管理之評估和諮詢服務。. ‧. 保險公證人:保險法第10條:「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 y. Nat. 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 er. io. sit. 之人。」公證人依其承保標的內容分別辦理一般保險公證或海事保險公證業務, 以出具之專業理賠公證報告作為保險業處理理賠之重要依據,在法律位階上占舉. n. al. 足輕重地位。. Ch. engchi. i n U. v. 保險業務員:保險法第 8-1 條:「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 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 保險招攬之人。」其所從事之保險輔助工作,限於保險招攬。. 第三項 保險實務上之其它保險輔助專家 為使保險機制充份有效的運作,保險實務上尚有許多其它專家以輔助保險 當事人及關係人、或輔助保險輔助人之立場,共同參與並構成保險機制之運作環 節。此些專家或係直接與保險當事人構成直接輔助關係,或係經由保險輔助人之 轉介與保險當事人構成間接輔助關係,或係成為保險輔助人之輔助人,或係受保 14.

(16) 險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共同委託出具獨立意見之人。. 第二節 保險輔助人於實務運作上之功能 為能瞭解各種保險輔助人於保險機制之運行上之意義,本文先以實務運作 上之角度,觀察各種保險輔助人之功能,來理解其間之異同。. 第一項 保險經紀人 “經紀”係居間促成經濟交易進行之活動,在保險契約訂立過程中,以其. 政 治 大. 專業提供服務,促成要約之完成。保險經紀人是要保人之代理人,基於代訂契約. 立. 之意旨,成就良質之保險契約,是危險管理顧問、諮詢專家,是獨立自主之專業. ‧ 國. 學. 技術人員,是自由競爭經濟制度下分工思想之產物,不受僱於任一保險公司,只. ‧. 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益,向保險公司洽定契約之保戶代表人。 保險經紀人制度起源於英國,在國際保險市場上,英國是典型使用保險經. y. Nat. io. sit. 紀人進行保險經營的國家,英國的勞依茲保險市場(Lloyd’s)8只接受勞依茲保. n. al. er. 險經紀人安排的業務。而美國保險市場與英國有些差異,美國保險市場上發展業. Ch. i n U. v. 務以代理人(Agency)為主,美國保險經紀人只在財產及責任保險占有優勢,特. engchi. 別是在大城市,其控制了相當部份的財產及責任保險市場,在有些情況下,獨立 代理人(Independent Agent)9也以經紀人的身份將所接受的業務安排予其所選定 之保險公司,此時其亦扮演保險經紀人之功能。日本為世界三大保險市場之一, 其保險經營方式以保險代理人業務及保險公司直接業務為主要之經營業務方 8. 9. 勞依茲保險集團通常指英國倫敦之勞依茲(Lloyd’s of London)而言,為英國個人保險業者集團之稱。勞 依茲此一名稱乃於十七世紀中期由愛德華勞依茲(Edward Lloyds)在倫敦泰晤士河畔所經營之咖啡館 - Lloyd’s Coffee House 而來,其為貿易商人與保險商人會集之所。其後逐漸成為個人保險商(Underwriter) 之業務中心。1760 年成立勞依茲社團,1871 年改組為法人,稱為 The Corporation of Lloyd’s,惟業務之承 保係由勞依茲所屬之個人保險商負責,勞依茲僅向會員提供場地及服務而已。勞依茲除經營保險業務外, 並出版若干刊物,在世界各重要港埠都市設立代理處,報導及處理有關航業及保險業之各種消息,現為 英國主要保險市場及全世界之重要再保險市場。除英國倫敦之勞依茲外,美國亦有類似組織,稱為 American Lloyds 或 Lloyds Association,但其並不如英國之勞依茲般於保險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 獨立代理人係指可同時代理二家以上保險業之代理人。獨立代理人係依代理契約或授權書代理各該保險 業者經營業務,並向各該保險業者收取費用。獨立代理人依其與各保險業者之代理契約或授權書規定可. 15.

(17) 式,其對保險經紀人制度長期持保守之態度,這主要因為日本的保險公司與企業 集團關係密切,而1996年日本保險業實行改革,修正後的保險業法已允許保險經 紀人進入保險市場。 傳統保險經紀人之角色,係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需求,代為向保 險市場取得其所需之保險,其功能較侷限於保險安排之環節。而現今由於風險管 理觀念之深化,保險經紀人之角色順勢轉換成風險管理顧問,已是目前國內外保 險中介市場之潮流,國內一些大型企業,如石化產業或獨立的民營電廠等業者, 以直接聘雇風險管理顧問之方式,為其進行全方位之風險管理措施及計畫,取代. 政 治 大 問最大之差異,如收入來源,保險經紀人從事風險管理顧問之服務,其收入不再 立 過去僅委託保險經紀人安排保險契約的模式,已行之多年。保險經紀人與保險顧. 僅取自於保險公司佣金(commission),而亦直接由保險購買者支付,稱為顧問費. ‧ 國. 學. (consultant fee)。. ‧. 保險經紀人依所經紀之保險係原保險(Original Insurance)或再保險. y. n. al. Ch. sit. io. 第一目 直接保險經紀人. er. Nat. (Reinsurance),可分為直接保險經紀人與再保險經紀人:. i n U. v. 直接保險經紀人係屬處理保險契約之經紀人,亦即為被保險人所委任,基. engchi. 於被保險人之立場,為其安排相關保險契約,與保險人進行溝通、談判、議價、 理賠事務之處理,而向保險人依保險契約之約定收取服務佣金之人。實務上,保 險經紀人之佣金為其主要之收入來源,唯其客戶乃係被保險人一方,往往被保險 人並不知悉該佣金收入如何計算,故而該等經紀人是否確能為其客戶即被保險人 謀取最大之利益,即有相當大的疑問10。 保險經紀人在保險市場上占有重要之地位,依一般保險實務,保險經紀人. 10. 分別代理各保險人之各項業務。美國某些州稱獨立代理人為當地代理人(Local Agent) 。 實務上,經紀人之佣金係以每筆保險單之保險費之一定比率,作為佣金率,經紀人依此與保險人商妥之 佣金率向保險人收取佣金,故而保險費愈高則佣金愈豐厚。而被保險人一方對於保險費如何計算及佣金 率若干,往往無從得知,只能從經紀人處得知保險費之市場行情,此種實務之操作模式,往往弊端叢生, 唯其乃係保險業長久以來之商業習慣,我國保險法亦明定於條文之中,明文規範承認此種交易模式。. 16.

(18) 之重要功能包括:為客戶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綜合性之保險計畫、為客戶選擇合 適之保險公司、代客戶辦理投保之手續、監督保險契約之執行並且協助處理理賠 事宜。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市場上買方與賣方之中間人,其功能之發揮,對雙方 均有所助益,建立完善之經紀人制度,可以促進保險市場機制的完善。保險經紀 人瞭解並熟悉保險市場上各家保險公司之保險產品、其各自之核保原則、理賠程 序與服務、經營管理之型態、資金運用與財務收支等情形,並且具備嫻熟的保險 專業技術與廣泛的市場關係,藉由保險經紀人的輔助,可使投保大眾避免盲目的 保險行為。保險經紀人的參與,有助於維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另一方面亦可刺激. 政 治 大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保險經紀人的功能有助於保險業務之推展,目前實務 立. 保險業進行公平有效率之競爭,良性之市場競爭,才有助於整體經濟環境之發展。. 上大型之保險業務大多藉由保險經紀人協助處理。保險公司與專業之保險經紀人. ‧ 國. 學. 來往,可將心力著重於核保技術之本業上,因為承保業務素質之良窳,攸關保險. ‧. 公司經營之成敗。對於保險知識薄弱的投保大眾,委由保險經紀人與之來往,可. n. al. Ch. er. io. 第二目 再保險經紀人. sit. y. Nat. 節省保險公司本身之勞費,並且提高保險公司經營上之效率。. i n U. v. 再保險經紀人係屬處理再保險契約之經紀人,亦即為保險人所委任,基於. engchi. 保險人之立場,為其安排相關再保險契約,與再保險人進行溝通、談判、議價、 理賠事務之處理,而向再保險人依再保險契約之約定收取服務佣金之人11。實務 上由於保險人本身自留風險能力之限制,且為達風險分散之目的,保險人往往需 將其所承保風險之一部份,甚或全部,利用再保險機制,將風險分散於再保險市 場。再保險經紀人即活躍於再保險市場,為保險人安排各種再保險合約,並於再 保險人處收取再保險佣金。故而保險人本身之承保能力,往往取決於再保險合 約,而再保險經紀人於此種業務型態中,具有舉足輕重之角色。我國保險法規範. 11. 再保險契約中之被保險人為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於保險實務中,此等保險人於再保險契約中稱「被再 保險人」 (Reinsured) ,又稱「原簽單公司」 (Original writer)或「分出公司」 (Ceding company) 。. 17.

(19) 有再保險之章節,唯對再保險經紀人則未作規範,實務上只能將再保險視為保險 之一種,而同援引保險經紀人之規範作為再保險經紀人之法源依據12。 再保險經紀人不僅為保險人介紹再保險業務或提供保險訊息,並且在再保 險契約期間就該再保險契約進行管理,為分出公司提供服務,進行再保險契約之 更新、修改、終止等程序,並向再保險人及時提供帳單並進行估算等事宜。再保 險經紀人熟悉保險市場之情況,對保險的管理技術較為擅長,具備相當之技術咨 詢能力,能為分出公司爭取較為優惠之條件。其與為數眾多之保險人、再保險人 及被保險人保持著廣泛且經常之連繫,對保險市場之消息、情報與動態得有一定. 政 治 大 司業務經營之穩健。由於再保險業務具有相當深的國際化性質,因此利用再保險 立 程度之掌握,而得為分出公司爭取再保條件之穩定與適當,俾能有利於原保險公. 經紀人之服務對保險公司而言就顯得相當重要,尤其在巨額保險業務的分保更是. ‧ 國. 學. 如此。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擁有特殊有利地位之再保險經紀人能為有巨額保險. ‧. 需求之投保人提出許多具有吸引力的保險與再保險方案,並且有能力把許多資金. y. sit. io. er. 業務。. Nat. 能力不大、規模有限的保險人組織起來,成立一個再保險集團,承接巨額再保險. n. a 第二項 保險代理人n i v l C hengchi U. 保險代理人係基於保險公司之立場,依據代理合約或授權書,為保險人經 營業務,並向保險公司收取費用之人。實務上,保險代理人所執行之代理業務各 有不同,有代理保險公司經營核保業務者、有代理經營理賠業務者、有代理經營 再保業務者、更有代理經營招攬業務者。我國保險實務上,保險代理人以為保險 公司招攬業務者為大宗,其依照其所招攬之業務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其所執行 業務之型態,以被保險人之角度視之,似與保險經紀人無甚差異,實則其間之權 12. 我國實務上之弊端在於,往往一筆大型保險業務,唯有大型之國際保險經紀人具有安排之能力,此時該 等保險經紀人同時具有保險經紀人與再保險經紀人之身份,依正常之保險作業可同時收取保險與再保險 佣金,從中謀取可觀之利潤,並且由於再保作業之複雜,並可同時操縱保險費率。我國之保險業者,長 期以來因其本身核保能力之欠缺,往往受制於再保市場,於大型保險業務之間,淪為徒具保險公司之名, 而無保險之實,只從其中收取一定之處理費用,且受制於保險經紀人,其處境實為難堪,故有人譏諷此. 18.

(20) 利義務與利害關係,與經紀人相較乃天差地別。若其同時自保險人處獲得相當之 核保與理賠授權,得因業務量及損失率之計算,作為獲取費用之依據,則其可同 時玩弄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於股掌間,對整體保險市場之影響,不言可喻13。 代理行為之特徵為代理人在法律規定或授權範圍內,基於被代理人利益, 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某種民事活動,其代理行為產生之法律效果由被代 理人承擔。保險代理人之角色在間銷系統中扮演了一個重要而關鍵之地位,在保 險人的授權範圍內代辦保險業務如核保、出單等,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由保險人 承擔,在法律上與保險人視為同一人之行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之代理,保險. 政 治 大 履行告知義務為由,拒絕保險金之賠付。代理合約須以書面記載雙方權利義務授 立 事故發生時,雙方在保險代理合約規範下所成就之保件,保險人不得以要保人未. 權範圍、有效期限、酬佣標準等事項。. ‧ 國. 學. 美國保險代理是世界上體系最完備,發展最成熟的保險制度之一,它沒有. ‧. 統一的保險立法,保險體系以保險代理為核心發展起來。其保險代理特色在於:. y. Nat. 各州建立了內容各異的保險代理法律法規;可供不同保險代理人選擇的多層次的. er. io. sit. 保險教育培訓體系;保險代理人層次分明,在保險市場各司其職;實行政府和行 業自律結合的保險代理監管體制,這些制度都促進了美國保險業的極大發展。在. al. n. v i n 美國,保險代理人是推銷保險的主要力量,代理人數量相當多,而且所代理的業 Ch engchi U 務無所不包,遍及各行各業,既給保險公司提供源源不斷的保險業務,又給被保 險人提供人身、經濟上之安全服務。 美國保險代理人類型多樣,根據他們所代理的業務不同,分為人壽保險代 理人、財產及責任險代理人、意外及健康險代理人。按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 13. 種保險公司,只為再保險之傀儡。 實務上每見保險代理人以整體業務之影響與控制力,使保險人屈服而授與高額之佣金率,但被要求控制 損失率,換言之,其同時操縱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以獲取其本身之高額利潤。於我國保險實務中,此 種情形以汽車保險為甚,車商自行成立保險代理公司,保險業務收入為車商收入之大餅。在臺灣,一般 車險業務多由汽車行銷業者招攬,經由汽車公司成立保險代理人公司,此即所謂之「車商保代」 ,形成臺 灣車險市場特色;目的固不排除係提供一貫性服務,爭取車主換車之交易機會或賺取如保費佣金等週邊 利益,實際上常肇致對汽車零件價格、理賠範圍、保費調整等產生莫大影響;此一集團集汽車製造商、 汽車經銷商、汽車修理業於一身,為保戶提供一貫性服務,挾其能為保險業締造龐大業績,由保險業給 予高額佣金,無形中對一般保險經、代人產生排擠效果,影響車險市場競爭秩序。. 19.

(21) 關係和代理地位之不同,分為獨立保險代理人和專屬保險代理人:獨立保險代理 人獨立于保險公司,可按照自己意願同時為幾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在保險公司 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專屬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或某一保險集團代理業 務,依附於保險公司。按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管理模式和機構設置不同,分為總 代理人、分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總代理人是獨立的經營者,在保險公司授權範 圍和區域內銷售保險,其組織形式一般是公司;分代理人是直接由保險公司設立 的業務代理機構,其經理是保險公司的雇員,其全部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在個 人代理中,其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合同,獨立開展業務,承擔費用開支,從保險. 政 治 大 獨立保險代理人行銷制度(Independent Agency System):獨立代理人通常同 立. 公司提取手續費。. 時代理幾家財產保險公司,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開展業務。其有權將招攬的業務在. ‧ 國. 學. 其代理的公司間進行分配,按照業務量從不同的保險公司獲取手續費。其除了有. ‧. 簽發保單、收取保費等基本權利外,還擁有保單續保的權利,即當投保人在保單. y. Nat. 到期後選擇續保時,獨立代理人有權建議投保人在原保險公司續保,或放棄原來. er. io. sit. 的保險公司而轉保至其所代理的其他保險公司。這一規定保護了保險代理人的利 益,於保險公司損害保險代理人之利益時,使其能夠迅速得到補償;但同時也埋. al. n. v i n 下了隱患,保險代理人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損害客戶之利益。 Ch engchi U. 專屬保險代理人行銷制度(Exclusive Agency System):專屬保險代理人僅. 代理一家保險公司,對招攬的業務只能交給該保險公司處理,他無權建議投保人 在保單到期續保時選擇其他的保險公司。所以專屬代理人要以發展新客戶為工作 目標,其收入主要是發展新客戶所得到的手續費。專屬保險代理人是獨立的經營 單位,自主決策、自主核算,自負盈虧。保險公司不需要支付業務代理人員各種 費用,僅按照其所完成之業務量而支付代理手續費。這樣不僅為保險公司節省了 成本,使保險公司可以投入更多的資金開發保險新產品,而且減少了保險公司對 業務員的監管責任。這種形式使保險代理易於形成產業化、專業化,降低代理成 本,進而推動保險業務的發展。 20.

(22) 美國這種多層次、多種類的保險代理人結構在保險市場發揮著不同的作 用,其各有自己的代理領域。如在人壽保險領域主要依賴專屬保險代理人,其他 領域則主要依賴獨立保險代理人。依保險代理機構的規模和設置方式分為總代理 人、分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各種代理人的銷售方式各異,充分發揮其靈活性和 優勢,為美國保險業務開拓了多種管道,使得保險代理業務和保險事業蓬勃發 展。隨著經濟發展,美國保險代理制度正在逐漸發生變化,原本專屬代理人在保 險市場發揮主要作用,現在獨立保險代理人所銷售的保單量正在大幅增加,專屬 保險代理人的銷售額則日漸萎縮,究其原因在於,獨立保險代理人在發展業務上. 政 治 大 軟,保險公司大肆削減開支,而獨立保險代理人更可以減少保險公司的費用開 立 方式靈活,能讓客戶於比較不同的保險產品後做出選擇;另外近年美國經濟疲. 支,這對保險公司來說無疑更具有誘惑力。. ‧ 國. 學. 美國保險仲介制度採取以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共存的制度,並確立了. ‧. 以保險代理人為主體的仲介制度體系。這與美國的市場經濟高度發達;保險市場. y. Nat. 完善、健全;保險公司數量眾多,提供的保險商品種類繁多;保險法律體系完備;. er. io. sit. 保險監管體制嚴格以及美國國民對保險代理人的認同度高均有所影響。多層次、 多種類的保險代理人結構適用範圍廣泛,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多種銷售方式之選. al. n. v i n 擇。保險公司可根據自己的需要與不同的保險代理人簽訂代理協定,不同之代理 Ch engchi U 人在業務市場中職責分明,利用自己靈活的代理優勢,為保險公司拓展保險市. 場、保險代理制度的有效運行及維護投保人的利益都做出了許多貢獻,創造了一 個規範有序的保險市場。 美國的保險代理制度並不是沒有缺陷,它未將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嚴 格區分,以致引起一定之混亂。例如獨立保險代理人本身就是保險經紀人,因為 他們可以將業務分給多家保險公司,其與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獨立發展的趨勢違 背。另就獨立保險代理人而言,其有權對需要續保的客戶勸說轉保至其所代理的 其他保險公司,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獨立保險代理人的利益,但不能避免 保險代理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與保險公司合謀,共同損害客戶之利益,從而使客 21.

(23) 戶的投保行為形式合理而實質上不公平,使客戶處於弱者的地位。. 第三項 保險公證人 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對理賠金額支付立場容易導致爭 議,此時,由專業的公證人就實質發生事故內容予以查勘、鑑定,並為賠款之理 算、洽商,做出合理的公證報告為理賠依據。公證人以其專業第三者身分,評估 理賠金額之支付標準,完成理賠金額賠付事宜。 保險公證人依現行法令之規範,係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處理理 賠案之相關事宜,並予出具公證報告證明損失之人。實務上,由於其業務來源之. 治 政 大宗,乃由保險人之處得之,往往於處理賠案之際,以保險人之指示為其處理賠 大 立 案之準繩,故而每每淪為保險公司之打手 。而其於平日之業務活動之中,更往 14. ‧ 國. 學. 往以標榜其能為保險公司降低賠案之理賠金額,作為向保險公司爭取業務之號. ‧. 召,欲其能公正執行業務之困難,可見一般。. 保險公司匯集眾多投保人之資金,以分散風險,需對個別之保險事故,公. y. Nat. io. sit. 平的處理理賠事宜,以達到保險功能適當且充份發揮之目的,並避免對投保大眾. n. al. er. 所付託之保險資金有所侵害,以能善儘資金管理人之責任。對於保險理賠事宜之. Ch. i n U. v. 進行,委由一個客觀公正的公證人員進行損失理算,並據以賠付保險金予被保險. engchi. 人,為保險機制妥當運行之重要關鍵,保險公證人在此之間,擔負著重大之責任。 並且由於保險公證人經由對損失理賠案之處理,對形形色色之損失,累積起相當 豐富之閱歷與經驗,亦可對保險人及被保險人提出許多有價值的風險管理之建 議。例如對被保險人而言,可藉由保險公證人之經驗,改善其自身的風險管理措 施、理賠管理之方式等;對保險人而言,保險公證人之經驗可協助其避免不當之 理賠、協助保險公司進行內部理賠人員之養成與理賠管控流程之建立、對保險詐 欺案之調查與防免等,皆能發揮相當顯著之功效。 14. 國內保險公證人之處境囿於實務習慣,往往難能發揮其應有之功能,想必保險公證實務業者亦深有同 感,此實應檢討保險公司理賠單位之作業與控管,方能除弊興利。觀諸歐美先進保險市場中所演進之 Independent Adjuster 以超然獨立立場執行公證業務之堅持與做法,實質借鏡。. 22.

(24) 於國際保險實務上,每見國際企業集團之全球保險規劃方案中,均列名某 些國際保險公證人公司15,為其保險計劃之指定保險公證人,於全球為其處理所 發生之各種保險損失理賠案,一方面達到有效率之保險管理目的;另一方面亦藉 由其經驗之匯集,使風險管理措施能更為完善。而保險公司亦往往樂於指定信譽 卓著之保險公證人,為其處理一些大型之保險專案計劃,其可有效降低理賠管理 之成本,並能提昇對被保險人之服務。. 第四項 保險業務員 保險業務員係指自然人於從事保險業務時所應具備之基本執業資格,其係. 治 政 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招攬之人,其間一般成立僱傭關係, 大 立 或有成立委任關係者。惟其業務之執行,應以保險招攬為限,各依所成立之法律 ‧ 國. 學. 關係,領取薪資或佣金。保險業務員之素質,攸關社會大眾對保險業之觀感,目. ‧. 前實務上保險業務員之良窳不齊,應從執業訓練與法律責任之要求,來強化主管 機關與事業單位對保險業務員執業之監督,以使保險招攬之環節,能更為健全,. y. Nat. io. sit. 避免無謂之投保爭議事件。. n. al. er. 保險事業在我國發展半個世紀以來,積極扮演輔助企業成長及經濟建設的. Ch. i n U. v. 重要角色,保險事業的發展與經營,莫不與政治、經濟息息相關,伴隨著政治與. engchi. 經濟之穩健成長,使我國保險事業得蒸蒸日上。保險事業之發展,一者需仰賴良 善之經營技術如精算、核保與理賠等,以健全內部組織與管理,另一方面則需仰 賴外勤業務組織拓展業務,以創造大量化、分散化之契約,使之健全發展。又保 險事業乃「人」與「紙」的事業,雙方契約成立後僅憑藉一紙契約(保單),要 保人即行負擔繳付保險費之義務,保險人於所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損失 時,負擔賠償之義務。由於所販賣的商品為無形商品,消費大眾不易了解其契約 內容,所以需借重保險從業人員之招攬與說明,而從事保險招攬工作之人員其學. 15. 目前於國內有設立分公司之國際保險公證人計有:嘉福湯瑪遜(Crawford) 、根寧瀚(Cunningham Lindsey) 、麥理倫(McLarens)等國際保險公證人公司。. 23.

(25) 識能力、專業素養及社會關係等個人條件,都會直接影響業務推廣之優劣與成 敗,故保險業應雇用素質良好的人員,並給予適當的專業訓練,始能勝任外勤招 攬之任務。有關保險業務招攬方式,各先進國家之保險業務招攬方式,因各國之 情形而有所不同,然不外乎以外勤業務人員組織(亦稱業務招攬體系)為主之「直 接行銷體系」及以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為主之「間接行銷體系」,或兼採「直接 行銷體系」與「間接行銷體系」兩者混合並行者。所謂「直接行銷」,乃指保險 業直接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接觸,以洽訂保險契約之情形;所謂「間接行銷」, 乃指保險業不直接從事保險業務招攬之工作,而將業務招攬工作委由具專業資格. 政 治 大 我國現行保險業務招攬系統,乃採「直接行銷」與「間接行銷」並行,保 立. 之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經其媒介,間接取得保險業務。. 險公司一方面透過「保險業務員」與「直接回應」體系,發展其直接之業務,另. ‧ 國. 學. 一方面則又透過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合作,發展其間接業務。. ‧. 不論壽險公司或產險公司,無不依其不同之經營策略,選擇不同之行銷制度,有. y. sit. io. er. 並行者。. Nat. 「直接行銷」與「間接行銷」取其一者,亦有「直接行銷」與「間接行銷」兩者. 茲以下列四個階段來說明我國近年保險行銷制度之演進16與保險業務員之. n. al. 產生:. Ch. engchi. i n U. v. (一)代理人、經紀人產生階段:. 民國52年修正公布後之保險法第8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 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第9條規定:「保險經 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 取佣金之人。」 依當時保險法所規定之情形可知,我國保險招攬制度初期僅採代理人與經 紀人制度。惟因公佈之時,國內登記領有合格證書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 16. 李明明,我國保險代理人執業管理之研究,逢甲大學保研所碩士論文,頁 17、18,2002 年。. 24.

(26) 其人數尚不足以因應保險市場之需,業者為拓展業務需要業績以維持營運,遂請 求主管機關放寬壽險招攬人員資格標準,隨後乃有業務員之產生。 (二)壽險業務員產生階段: 民國52年9月30日財政部於保險法公佈施行後不到一個月,即依業者要求, 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辦法」修訂為「產物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 人管理辦法」,並以 (52) 台財錢發字第 06937 號令規定:「凡為壽險公司承攬 業務者,均可領取佣金,無須辦理登記手續,至於本辦法實施前已向財政部登記 並領有執業證書之壽險經紀人,應立即將原領執業證書繳銷,以憑發還繳存之保. 政 治 大. 證金。」形成壽險業不受該辦法之約束,可逕行招聘業務人員從事保險招攬之工 作,並可直接支領佣金。. 立. 此以行政命令於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之外,同時承認壽險業務員之招. ‧ 國. 學. 攬地位。壽險業者無不利用此期間以廣招、勤換的方式,收攬大批保險業務員或. ‧. 外務員,一再利用他們的親友家族等社會關係從事招攬保險,致使保險人與被保. y. Nat. 險人之間、保險人與業務員間之糾紛層出不窮,非但壽險代理人、經紀人招攬制. er. io. sit. 度遭受破壞,且由於壽險業務員招攬方式畸形發展,市場呈現混亂之局面。 (三)業務員發展階段:. al. n. v i n 主管機關有鑑於市場之混亂,民國58年即應經紀人協會之請願,復將「產 Ch engchi U. 物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辦法」修訂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管理規則」,惟因「凡為壽險公司承攬業務者,均可領取佣金。」之前令(52 台財錢發字第06937號)仍具效力,因此壽險業開始大量採用外務員、業務員, 業務員招攬業務仍然繼續發展,使業務員人數逐年成長,遂成為壽險公司外勤招 攬之主力;產險公司招攬制度則以「代理人」、「經紀人」為限,仍不得僱用外 務員、業務員招攬業務。 (四)民國80年開放「考試」取得資格及81年業務員納入保險法後: 民國80年修訂管理規則,明訂需依考試取得資格,使保險代理人、經紀人 之資格取得,進入須經「考試」通過,為唯一取得資格之方式。民國81年修訂保 25.

(27) 險法,將保險業務員納入保險法第8-1條後,保險業務員正式成為具法律地位之 保險招攬成員之一,保險招攬制度於是成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 「保險業務員」並存之情形,產險公司則開始鬆綁,啟用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 不再受限「業務員不得支領佣金」之規定。 故我國現行之保險行銷體系,不論產險或壽險,大都採直接業務員系統與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間接系統並行之「混合系統」,但亦有公司基 於不同之市場策略,僅採直接業務員系統或「代理人」、「經紀人」間接系統, 維持單一化之行銷系統。. 治. 第五項政 其他保險輔助人 大. 立. 由於產物保險之複雜性與技術性頗高,需要具備各別不同產業背景之專家. ‧ 國. 學. 共同參與保險之運作,這些工作本非一般之保險輔助人得以完全勝任,故而實務. ‧. 上也形成於保險案執行之不同環節,會有各種背景專家之參與,來健全保險契約 之執行。於此亦臚列一些常於保險實務所見之專家,來觀察其如何輔助保險業之. er. io. sit. y. Nat. 運作。. n. a第一目 l C 損害防阻工程師n i v hengchi U. 損害防阻為保險人及被保險人為管理危險所應進行之重要事宜,損害防阻 工作執行得宜,一方面得以使保險人之承保意願提高,另一方面也可使被保險人 之風險降低,並容易取得較佳之保險條件。而此類工作之執行,多有賴具有特別 技術及特定產業背景之人來擔任。損害防阻工程師〈Surveyor or Risk Management Engineer〉或為保險公司所僱用,為保險人進行核保過程之查勘工作;或係任職 於保險經紀公司,為經紀公司之客戶,提供損害防阻之工作執行與計劃服務;或 有公證公司為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所委任由其所屬之工程師進行損害防阻之工 作;或係獨立之損害防阻工程師為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所委任而進行損害防阻之 工作。此等工程師所出具之報告或建議,攸關被保險人之利益。就保險取得而言, 26.

(28) 其報告牽涉保險條件及費率之議定;就被保險人之內部損害防阻工作之執行,牽 涉環境評估、公共安全、衛生與勞工安全等事項,更有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之問題。 其所提供之意見及評估報告,涉及被保險人之權益甚巨,惟於保險實務上,此等 專業人員並無一定之資格認定過程可勘認定其是否確實具備所需之專業知識;且 於保險契約當中,其法律地位亦屬模糊不清,至多只能以一般服務之提供者,論 究其責任,是否有必要於保險相關法規中明定其地位與權責負擔,即有深究之必 要17。 損害防阻工程師所提供的損害防阻服務,係為風險查勘作業之執行上最重. 政 治 大 產、場所以及組織的營運與製造流程執行詳細的實地查勘。查勘 (inspection) 從 立. 要也是最基本的項目之一,任何形式之風險鑑定系統或工具,首先須對於所有財. 字面上解釋,「查」就是調查、檢查;「勘」就是實地觀察評估之意。風險勘查. ‧ 國. 學. (risk inspection) 也就是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位置進行風險暴露狀況之調查與評. ‧. 估。就保險實務而言,保險公司須從事風險查勘作業之原因,係為能實際了解所. y. Nat. 招攬之保險業務,進而評估測定其發生損失之可能性與危險程度之相關資料,以. er. io. sit. 供核保人員從事核保,並作為訂定保險契約之依據。損害防阻工程師實際從事風 險勘估,衡量標的物之實質風險 (physical hazard) 與道德危險 (moral hazard),並. al. n. v i n 且依據實地查勘之結果,作成查勘報告書 (survey report)。查勘的功能,除能提 Ch engchi U. 供保險公司核保之依據外,並協助核保人員了解保險標的實際的風險暴露狀態; 對於實地勘查所發現的缺失,更能向被保險人提供風險改善建議之事項 (risk improvement recommendations)。. 第二目 損失原因調查人 每遇保險災損事故發生,一般保險理賠實務之慣例,均先行委請保險公證 人進行理賠事故之處理,惟就損失原因之調查方面,事涉專業之調查與認定,往. 17. 筆者曾於工作中聞悉某次為客戶進行核保查勘之過程中,因該損害防阻工程師對該客戶之消防系統尚不 熟悉之因素下,任意指示客戶進行測試,反而當場造成客戶發生損失之情形。. 27.

(29) 往非一般公證人之能力所得以勝任,而有需要另行委請專精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Loss Investigator〉。例如於火災事故之中,起火點與起火原因之調查與認定, 事涉保單理賠及追償之問題,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巨。而此等調查人員往往 均由公證人所委請,而公證人本身係由保險公司所委任,其間之利害關係不言可 喻。該調查報告之內容往往受到公證人及保險人之影響,而不見得能反映實際情 形。若其後該理賠案涉及訴訟之時,該調查報告於司法程序之價值若何,則值玩 味18。此種情形皆係此等專業人員之角色與地位於保險法規中並無一定之規範所 致。. 政 治 大. 第三目 損失鑑定人. 立. 關於保險損失程度之認定,該損失標的物之毀損程度、係能修復或已不勘. ‧ 國. 學. 修復,亦係影響理賠方式之重大問題。此等鑑定人之委任與其工作之執行與監. ‧. 督,為理賠案中之重要環節。於保險實務中,損失鑑定人〈Forensic Scientist & Engineer〉的來源除了市場上已具有之特定專家外,亦可能委請相關之技師公會. y. Nat. io. sit. 推薦指派,或徵詢各大專院校相關之研究所、實驗室來處理損失鑑定的工作。此. n. al. er. 些專家一經指定,原則上保險人及被保險人皆應認同該鑑定之結果,若該理賠案. Ch. i n U. v. 爭訟至法院,法院亦得參酌該鑑定報告,以為判決之依據。故而關於鑑定人之相. engchi. 關事宜,亦宜由法律之層面,規範一套準則,以資適用19。. 第四目 損失理算會計師 於保險實務中,有許多之會計師亦提供損失理算之服務,尤其在營業中斷 之保險理賠案中,更為常見。此等會計師之功能,不同於公共會計師(Public Accountant),而係有類於損失理算及鑑定之功能〈Forensic Accountant〉。其報. 18. 國內著名之案例為米堤飯店之損失案,其損失究係颱風或係土石流所引致,於該賠案之處理過程中迭生 爭議,後於司法訴訟中解決。見台北地院 90 年度保險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保險 上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 8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 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19 關於鑑定人之功能,筆者曾於處理某一火險理賠案中,據客戶之告知,該經採樣應送鑑定之樣本,於鑑. 28.

(30) 告之價值,於法律程序中,亦具相當之意義。此等會計師可能由保險人所委任, 進行損失之理算,其功能近似公證人之角色;亦有可能為被保險人所委任,進行 損失理算而後據以提出向保險公司索賠之主張。於一個大型之營業中斷保險理賠 案中,常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各自委請為其理算之會計師,以為賠案之攻防手段 20. 。. 第五目 理賠專家 處理一個保險理賠案,不論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均需要有專家之協助,於目 前之法規中,雖然保險公證人得由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所委請,不過由於市場上之. 治 政 生態使然,往往保險公證人均屬代表保險人一方來進行理賠之處理。故而就被保 大 立 險人一方之利益而言,通常亦需有理賠專家〈Claim Specialist〉之協助,以為其 ‧ 國. 學. 確保保單權益。國內實務上,目前罕見專責為被保險人服務之理賠專家,通常被. ‧. 保險人可能委請保險相關之專家或律師等,以代其向保險人進行索賠之工作,通 常於被保險人有使用保險經紀人之場合,此等工作由保險經紀人併同處理之21。.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六目 災損救護公司與殘值商. Ch. i n U. v. 災損救護與殘值之處理亦為保險理賠上一個重要之環節,目前實務上有許. engchi. 多之災損救護與殘值商公司〈Salvage Company〉配合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案之處 理,其中所衍生之問題亦不在少數22。保險法規之設計上,亦有一併考量之必要。. 第七目 律師 律師之服務,在保險業極為重要,而其功能亦視其所受委託之狀況而定。 定實驗室中遭調換,其對鑑定結果所造成之影響,可以想見。 筆者於 921 大地震之後,陸續處理過許多營業中斷之理賠案,其時便有許多來自海外之損失理算會計 師,各自代表保險人、再保險人、被保險人之不同利益,針對損失進行理算。 21 以國內著名之日月光半導體廠火災保險理賠案為例,由於日月光半導體公司於該火災案發生前,其保險 業務之處理係由其直接向國內之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並未經由保險經紀人處理,而該公司於出險後,深 感理賠事務之高度技術及敏感性,急需有理賠專家之協助,後由某著名之保險經紀公司協助其與保險人 進行理賠事務之處理,該案之理賠損失金額有約 85 億元台幣之譜。 22 例如:被保險商品之商標權問題、廢棄污染物之處理問題等。 20. 29.

(31) 有些是責任保險單中所指定之辯護律師團名單〈Defense Lawyer〉,其任由被保 險人依保單約定所指定,其工作即在於為被保險人處理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責任事 故,而其費用通常依保單之約定由保險公司支付。責任保險人所提供的之抗辯與 和解,其重要程度並不亞於賠償金之給付,若能夠抗辯成功或與受害的請求權人 達成和解,則被保險人受到請求的不利地位即被袪除23。一開始保險人為了行銷 的目的,在保險契約中插入了提供和解與抗辯協助的條款;另一方面,也為了避 免被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在責任關係的請求中,任意為責任之承認或和解而來詐 欺保險人,保險人亦將抗辯與和解明文為保險人之權利,使得保險人得以控制被. 政 治 大 險人進行責任關係之抗辯與和解,此等因責任保險契約的規定,而由保險人所聘 立. 保險人與第三人之責任關係訴訟。一般而言,保險人乃是另外聘請律師來為被保. 請之律師,稱之為「抗辯律師」〈Defense Lawyer〉24。抗辯律師的主要目的乃是. ‧ 國. 學. 替被保險人為責任關係之抗辯與和解,以此觀之,抗辯律師之客戶應為被保險人. ‧. 而對其負有忠實〈loyalty〉、信賴〈fiduciary〉等相關義務。. y. Nat. 有時保險公司係為了與被保險人釐清保險單承保範圍不明確之部份,亦會. er. io. sit. 委請律師就承保範圍與事故間之關聯出具外部之法律意見,此時律師通常係以保 險人之利益為考量之出發點。此等律師則係以保單內容諮詢顧問之角色提供法律. al. n. v i n 意見〈Coverage Lawyer〉,其功能亦屬於保險輔助人之一環。 Ch engchi U. 據金管會統計,103 年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82.2 萬人,較102 年增加3.1 萬 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42%;如按全國總人口數計算,則平均每29 人就有1 名金 融從業人員。仔細觀之,金融業從業人員以保險業58.5 萬人為最多,其中壽險 及產險業從業人員35.1 萬人,而登錄於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業務人員分別 是11.2 萬人及12.1 萬人,其次依序則為銀行業14.3 萬人2、證券及期貨業4.5 萬. 23. 李志峰,論責任保險人與多數受害請求權人進行和解的方法與發展,中正財經法學,7 期,頁 109,2013 年 7 月。 24 亦有學者將抗辯律師稱為 Defense Counselor,see ROBERT H. JERRY II & DOUGLAS R. RICHMOND, UNDERSTANDING INSURANCE LAW 852 (5th ed. 2012).. 30.

(32) 人、其他金融業4.8 萬人。如以資本市場為例,除直接僱用之金融從業人員外, 亦間接創造包括金融服務業衍生之需求,如會計、法律、顧問、資訊科技、廣告 等行業之工作機會,且企業創造價值之際帶動就業,103 年上市櫃公司總員工數 約240 萬人,占全國就業人數22%25。足見此些保險輔助人於現今金融保險服務市 場體系中所佔有之重要地位。.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25. Ch. engchi.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 31. i n U. v.

(33) 第三章 保險經紀人之市場功能與法律地位 第一節 保險經紀人之市場功能 第一項 保險經紀人之起源 現代意義上的保險是從海上保險發展而來的。大約在西元前2000年前,地 中海範圍內已有廣泛的海上貿易活動,由於當時海上航行的技術及造船技術都很 落後,所以航海的風險很大。在長期的海上貿易中,逐漸形成了海上保險的萌芽,. 政 治 大. 即"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共同海損原則。船舶或貨物抵押借款則是最早形式的. 立. 海上保險。15世紀初,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及開闢通往亞洲的東方航線,使得世界. ‧ 國. 學. 貿易中心開始由地中海沿岸轉移到了位於大西洋沿岸的英國。隨著英國經濟貿易. ‧. 的發展,現代保險業開始在英國發展起來。 隨著海上貿易的發展,對海上保險 的需求增加,這就導致了保險經紀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y. Nat. io. sit. 早在1556年,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就頒佈了有關對保險經紀人加以管理的. n. al. er. 法令,該法令確定了經紀人制度,可見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其誕生之初就有. Ch. i n U. v. 了。但隨後在保險經紀人發展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各國有關對保險經紀人管理的. engchi. 法令卻很少。有據可查的保險經紀人出現於1575年,由於當時海上貿易的風險很 大,海上事故經常發生;在倫敦保險市場上,沒有一個承保人敢於承擔一次航行 的全部風險,他們每個人只能承擔保險金額的一部分,這需要利用有豐富保險專 業知識和瞭解市場行情的保險經紀人作為仲介,將超出單獨承保人能力部分的承 保危險和保額在其他承保人之間分攤,這就是早期的保險經紀人。當初的保險經 紀人大部分是無組織的,他們有的是從事業餘活動並有專門知識的商人,有的是 地主,有的是銀行家。他們有豐富的保險專業知識,並且通過長期的實踐,深諳 航海的風險,一般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依靠撮合保險作為職業和生活收入的來. 32.

(34) 源。可見早期的保險經紀人已經具有了現代保險經紀人的特徵26。英國在17世紀 和18世紀已成為海上貿易大國。1720年英國國王特許皇家交易所和倫敦保險公司 專營海上保險,在此前後,作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媒介的保險經紀人便應運而生。 在保險經紀人力量最強大的英國,過去保險人可隨意委派保險仲介人,並 自由確定向仲介人所支付的傭金。但後來由於發生了一系列的保險公司倒閉和有 違職業道德的事件,在勞合社以及其他一些保險團體和英國政府的支持下,國會 於1977年通過《保險經紀人(註冊)法》,並成立了保險經紀人註冊理事會,負 責調節以經紀活動為主的保險仲介人的行為。同樣美國經歷了一段混亂發展後,. 政 治 大 律和監管機構使保險經紀市場朝著規範的方向發展。 立. 各州都有自己的管理保險仲介人的法規及負責監管保險業的保險監督官。這些法. 保險經紀人自誕生之日到現在已有幾百年的歷史,其間經歷了許多起伏。. ‧ 國. 學. 如今保險經紀人已成為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通過保險經紀人來推銷保. y. Nat. 人來完成的。. ‧. 單已經成為保險展業的重要手段。世界上大部分財產保險業務都是通過保險經紀. er. io. sit. 早期的保險經紀人都是無組織的單獨的經紀人,即個體經紀人。1906年英 國成立了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起初許多經紀公司的雇員只不過十幾個人,而且. al. n. v i n 是很小的家族式企業。保險種類的增多和保險市場的擴大使得一些富有進取精神 Ch engchi U 的保險經紀公司積極在海內外建立分公司,並通過相互合併或購買公司股票的形 式使公司規模不斷擴大,並且這種兼併與收購的活動還在繼續。 近幾年世界保險市場的競爭壓力迫使保險經紀公司去尋求更為廣泛全面的 產品和服務,較之傳統的業務經營方式有很大改變。首先,保險經紀人在為客戶 管理和轉移風險時,不再把通過保險和再保險市場獲得風險保障作為唯一出路, 而是尋求通過金融方面的其他形式,例如利用資本市場來分散風險,採行巨災風 險的證券化;其次,保險經紀公司不再像傳統那樣只涉足客戶的純粹風險,而是 越來越傾向于為客戶設計一個綜合風險管理計畫,它包含了公司的所有風險,包 26. 唐遠祥主編,保險經紀理論與實務,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頁 8,2001 年。. 3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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