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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 保險輔助人專業責任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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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專業者之侵權責任

專業者之侵權行為責任,乃係專業者於從事專業服務之過程中,因故意或 過失怠於盡必要之注意義務及技術水準,致生損害於他人時,依法所應負之損害 賠償責任,是以其成立不以有特定契約關係之存在為必要。

英國法過去以私權契約(Private Contract)限制專業者之疏忽責任,凡專業 者與原告間無契約關係者,即無責任之存在。然於1963年希德列一案判決後,擴 大專業者之責任範圍,其判決要義為:專業者於從事之專業服務時,與尋求資訊 或接受建議之第三者雖無契約或信託關係,倘專業者明知或應知其技術或所為之 判斷為第三者所信賴,即處於被信任之地位,且並未明示對其所提供資訊與建議 不負責任時,顯然已接受此一法定義務,應對其所提供之服務盡相當之注意,若 怠於注意而致第三者產生財務上之損失時,專業者之責任於焉產生。112

而任何運用專業上之技術提供服務者,須盡客觀合理之注意義務,且一旦 提供其服務,即應被視為具有同業間所擁有之通常技術水準,此等標準,絕非僅 止於一般普通人之水準,而應參酌相關職業團體間之執業水準評定之,雖不需達 到該領域之最高造詣,然應與其他同業所具之一般專業能力與技術相當,自不待 言。

第三目 保險輔助人專業責任之產生

討論保險輔助人之專業責任時,可觀察保險輔助人於保險市場中所具有之 專家地位及其所具備之保險專門知識,並就保險機制之運轉、交易之流程及角色 之扮演,進行分析保險輔助人專業責任之產生:

一、 確立專家之地位

112 鄭鎮樑,醫師專業責任保險之研究,逢甲工商學院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198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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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輔助人所應負之注意程度,以其是否為「專家」之地位為斷。目前,

英、美兩國對於保險經紀人及保險相關代理人、輔助人之地位,皆將其定位為具 有「專家」之身份,要求其應具備專業之知識,行使合理之技能,並藉此確定其 應履行之注意程度113。亦即,將保險輔助人界定為「專家」之身分,使保險輔助 人之責任明確化,其注意程度自應同於其他專業服務者,以「專家」之標準,課 以高度之注意程度。

二、具備保險專門知識

保險輔助人所應具備之知識,包括保險之基本知識、保險商品之種類、各 種商品之相異點、保險契約與保險招攬之直接或相關之法律知識、以及經濟或金 融市場等相關知識。唯有經由特別之教育或訓練,習得上述之保險專門知識者,

始得成為具有保險「專家」之身份。114

三、 專業責任之產生

關於保險輔助人,尤其是代理人、經紀人之專業責任產生,可由要保人或 一般社會大眾對其具「專家」之身份所產生之信賴關係予以建立,並基於保險仲 介人在保險交易中之立場、所扮演角色之重要性,可將保險仲介人之專業責任彙 整如下:115

(一) 期待保險仲介人能安排滿足要保人需求之保險。

(二) 保險仲介人最低限度應具備與其職業相當之知識及能力。

(三) 期待對外自稱具備特別知識及專業能力之保險仲介人以其應有之專 業程度,提供服務。且自稱為專家者,亦應負起專家應有之責任。

(四) 若要建立保險仲介人對其委託人存有雙方代理關係,或建立並維持

高添富,醫師責任與保險法制之研究,政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 20,2002 年。

113 CHRISTOPHER HENLEY, THE LAW OF INSURANCE BROKING, 2nd Edition, Page 4-12. (2004).

114 梅津昭彥,呂慧芬譯述,保險仲介人之規範與責任,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頁 243,1997 年。

115 梅津昭彥,呂慧芬譯述,保險仲介人之規範與責任,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頁 80,199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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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依賴其建議與協商之特別關係,保險仲介人就應對要保人盡 更高度之責任。且保險仲介人應對其所提供之保險,盡持續監督管 理之義務。

保險輔助人之法律地位與責任,已近似醫師、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服務者,

保險先進國家依據保險之複雜性、技術性以及社會性等觀點,進行確立保險輔助 人具有「專家」之地位及其所應負之專業責任,此非僅是保險業界自身之責任,

亦為社會大眾所期望之成果。

第三節 保險經紀人之義務與責任

保險經紀人於全世界保險市場中之地位都極為重要,而其起源自英國之海 上保險。英國在十七與十八世紀已成為海上貿易大國,1720 年英國國王特許皇 家交易所和倫敦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在此前後,作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媒介 之保險經紀人便應運而生。當時在倫敦保險市場上,沒有一個核保人敢予承擔一 次航行的全部風險,每一保險人只願承擔保險金額之一部份,這就需要利用具有 豐富保險專業知識與瞭解市場行情的保險經紀人作為中介,將全部風險分配由各 別之保險人共同承擔,這就是早期保險經紀人的業務,其已具有現代保險經紀人 的特徵。116

在英國的保險市場中,保險經紀人扮演著一個樞紐的角色。他可能代表被 保險人或被再保險人而工作〈或代表潛在的被保險人或被再保險人而工作〉;或 者他接受其他保險經紀人之指示而工作;在某些情況下,他亦可能代表保險人或 再保險人而工作。

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所從事服務的工作範圍廣泛。他可能為客戶就特定個案 之風險需求取得特定保險契約之承保安排,亦可能為客戶就多種風險之需求進行

116 唐遠祥主編,保險經紀理論與實務,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頁 8,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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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分析與保險安排;他也可能為客戶現行之風險暴露與相關保險之安排情形,

作出整體評估檢視與分析建議,大型保險經紀商亦已提供客戶全面性之風險管理 服務。保險經紀人之服務具有持續性之特點,包含保險費之收取與轉交保險人、

理賠事項之處理與賠款取得與轉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