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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消費者都可得到高品質之服務。例如安排責任保險之保險經紀人,常需協 助受有損害之第三人與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之處理。

管制以外的市場救濟效用有限。對於市場失靈所產生的問題,市場上並不 是沒有救濟的方式,但是效用仍屬有限。首先是專門職業服務提供者之聲譽或知 名度(reputation),對消費者而言是一種資訊,可用以平衡或彌補其資訊不對稱 之弱點,而建立誠實交易及拒絕過度服務之聲譽,亦符合專門職業服務提供者之 長期利益,但是若其聲譽與事實不符,則會產生非常嚴重的欺罔問題,遑論即使 名實相符之聲譽亦無法完全解決外部性的問題。其次是訴訟與保證,能力不足的 專門職業人員雖然可能受到訴訟的制衡,但是無法判斷其服務品質的難題在此會 再度發生,消費者很難證明專門職業人員之能力不足,專門職業人員之疏失會造 成極嚴重之後果,以個案為基礎的訴訟制度,將更顯得不足相形,而契約保證之 有效性亦屬有限。153

第七項 告知義務

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人或其他之保險輔助專家,於輔助客 戶處理相關保險事宜時,應負有告知之義務。此處所謂「告知義務」,係指需就 其所提供之保險服務相關事務上,就其相關重要之資訊負有善盡說明之義務,以 及所提供之服務及建議應適合於客戶之客觀需要性。於此產生「說明義務」及「適 合性原則」的問題。154

就「說明義務」而言,此義務乃源自於現代契約交易雙方當事人資訊地位 之不平等而來,基於誠信原則之要求,於締約之前或締約之際,資訊優勢之一方 對於資訊弱勢之他方負有說明義務,以確保資訊弱勢之一方其自我意思決定權不 被干擾或受侵害(民法第 245-1 條)。而契約成立後,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153 林書慧,專業人員服務業適用競爭法之問題研究 -- 讀「OECD 國家對專業人員服務業競爭問題規 範之研究」,頁 8、9,2001 年 5 月 25 日。

154 杜怡靜,論對金融業者行銷行為之法律規範 -- 以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中關於「說明義務」及「適合 性原則」為參考素材,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57 期,頁 322、323,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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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依契約法之規定,於契約中負說明義務。說明義務重在使客戶實質上瞭解 保險商品及其契約之實質內容,以形成正確之認知與理解,並幫助客戶作正確之 判斷。

就「適合性原則」而言,保險輔助人應提供客戶予最佳之建議(best advice),

應以客戶之利害關係為出發點,而非以自身之業績為考量。依適合性原則,保險 輔助人應在瞭解客戶的前提下,行銷保險商品及相關服務,以顧及客戶之需求及 感受為最大之考量,禁止對客戶採取另人厭煩的行銷方式(如電話行銷、緊追不 捨)。而另一積極意義在於,有利於客戶者應給予積極之建言,使客戶於風險管 理措施上,不致發生缺口,而造成未能安排適當保險之遺憾155。換言之,有益於 客戶之保險商品及條款,應積極的為客戶作建議及安排;無益於客戶者,亦有責 任提醒客戶。

適合性原則最早係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SEC)為防止證券業對於消費者之不當銷售而設。適合性原則有消 極性及積極性之分,消極適合性原則乃保險經紀人不得向消費者推薦不適合之產 品,積極適合性原則乃保險經紀人應收集消費者相關資訊並於合理基礎對消費者 推薦適合之保險商品。英國金融服務機構(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為規 範金融業界頒布業務行為準則(Conduct of Business Sourcebook, COBS),該準則第 2 條亦對適合性加以規定。156

保險經紀人推薦保險商品,應以合理注意對被保險人之適合性加以了解並提 供適當之諮詢,使被保險人得藉此決定是否購買暨購買如何之保險商品。於英國 McNealy v. The Pennine Insurance Co. Ltd, West Lanc Insurance Brokers Limited and Carnell157案,Denning 大法官於上訴法院判決即曾表示,保險經紀人之責任 並非僅係單純受被保險人之指示而為行為,其應進一步詢問被保險人之需求,藉

155 英美保險實務上,保險經紀人之專業,以完善客戶之風險管理措施為內容,若疏於為客戶建議及安排適

當保險,而造成客戶之未保風險損失,將可能引起專業責任之疏失(Errors & Omission)。

156 羅俊瑋、盧又順,論保險經紀人之資訊建議暨費用、傭金揭示義務,法令月刊第 64 卷第 5 期,頁 45-71,

2013 年 5 月。

157 McNealy v. The Pennine Insurance Co Ltd, West Lanc Insurance Brokers Limited and Carnell [1978] 2 Lloyds

以決定所推薦之保險商品為符合為其所需者。復於 O’Brien v. Hughes-Gibb158案,

Rattee 法官亦認為保險經紀人除按被保險人指示外,其於執行職務時應以合理

159 ROBERT MARKIN & DR JUDITH SUMMER, COLINVAUX & MERKIN’S INSURANCE CONTRACT LAW, 40207 (2009).

160 杜怡靜,論對金融業者行銷行為之法律規範 -- 以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中關於「說明義務」及「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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